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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理財產品

發布時間:2021-04-01 12:49:32

『壹』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

一、定義:
個人理財業務,又稱財富管理業務,是目前發達國家商業銀行利潤的重要來源之一。國際上成熟的理財服務是指:銀行利用掌握的客戶信息與金融產品,分析客戶自身財務狀況,通過了解和發掘客戶需求,制定客戶財務管理目標和計劃,並幫助選擇金融產品以實現客戶理財目標的一系列服務過程。
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商業銀行個人業務可以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其中,理財顧問服務是指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分享與承擔。

二、理財業務
理財業務是商業銀行推進綜合化經營戰略的重要載體和提高中間業務收入的重要手段。我國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尚處於起步階段,當前具有以信託貸款產品為主導,產品預期收益趨向合理,分成服務體系開始構建等熱點。產品風險揭示不足,品種結構不合理以及粗放式發展等問題仍然存在。我國商業銀行需要重新考察和研判市場方向,發揮理財業務對經營轉型的重要作用;打造卓越品牌形象與特色服務,獲取客戶的持久信任與忠誠;加大創新力度,探尋理財市場發展新空間;同時,由單一產品向綜合平台轉變,由大眾化產品向分層次服務轉變;建立健全的理財業務體系。

『貳』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凈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凈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凈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凈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審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信息管理系統,用於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復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並應當在銷售文件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文件;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置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台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范用語,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准,銷售過程應當錄音並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於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文件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審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審核;單筆金額標准和審核許可權,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審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文件。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准,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叄』 銀行理財產品相關法律法規

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調整商業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境外投資范圍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信託公司受託境外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關於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外資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和託管業務市場准入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商業銀行開辦代客境外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肆』 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的第八章

銷售內控制度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理財產品銷售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密切關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各項風險管控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理財產品銷售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充分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利益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規定理財產品銷售的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銷售業務的性質和自身特點建立科學、透明的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體系和決策程序,高效、嚴謹的業務運營系統,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系統,以及應急處理機制。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包括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活動風險評估等在內的科學嚴密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管理,規范銷售行為,確保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況的理財產品銷售授權控制體系,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銷售風險。授權管理應當至少包括:
(一)明確規定分支機構的業務許可權;
(二)制定統一的標准化銷售服務規程,提高分支機構的銷售服務質量;
(三)統一信息技術系統和平台,確保客戶信息的有效管理和客戶資金安全;
(四)建立清晰的報告路線,保持信息渠道暢通;
(五)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採取定期核對、現場核查、風險評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風險。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賬戶管理制度,確保各類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保障理財產品銷售資金的安全和賬戶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基本規程,對開戶、銷戶、資料變更等賬戶類業務,認購、申購、贖回、轉換等交易類業務做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具體應當包括:
(一)有專門的部門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
(二)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至少應當包括投訴處理流程、調查程序、解決方案、客戶反饋程序、內部反饋程序等;
(三)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途徑,確保客戶了解投訴的途徑、方法及程序,採用本行統一標准,公平和公正地處理投訴;
(四)向社會公布受理客戶投訴的方式,包括電話、郵件、信函以及現場投訴等並公布投訴處理規則;
(五)准確記錄投訴內容,所有投訴應當保留記錄並存檔,投訴電話應當錄音;
(六)評估客戶投訴風險,採取適當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七)定期根據客戶投訴總結相關問題,形成分析報告,及時發現業務風險,完善內控制度。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建立客戶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範客戶信息被不當使用。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文檔保存制度,妥善保存理財產品銷售環節涉及的所有文件、記錄、錄音等相關資料。
第六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理財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盡快建立完整的銷售信息管理系統,設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崗位,確保銷售管理系統安全運行。
第六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理財產品銷售質量控制制度,制定實施內部監督和獨立審核措施,配備必要的人員,對本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的操守資質、服務合規性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內部調查和監督。內部調查應當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對理財產品銷售質量進行調查時,內部調查監督人員還應當親自或委託適當的人員,以客戶身份進行調查。
內部調查監督人員應當在審查銷售服務記錄、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當銷售的情況。

『伍』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管,提高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本指引及自身業務發展戰略、風險管理方式和所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特點,制定更加具體和有針對性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和風險管理規程,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納入商業銀行整體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第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全面、全程風險管理。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既應包括商業銀行在提供個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過程中面臨的法律風險、操作風險、聲譽風險等主要風險,也應包括理財計劃或產品包含的相關交易工具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以及商業銀行進行有關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中面臨的其他風險。
第四條 商業銀行對各類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都應同時滿足個人理財顧問服務相關風險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系統和後台保障能力,以及其他必要的資源保證。
第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並落實內部監督和獨立審核措施,合規、有序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切實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個人理財業務的分析、審核與報告制度,並就個人理財業務的主要風險管理方式、風險測算方法與標准,以及其他涉及風險管理的重大問題,積極主動地與監管部門溝通。
第八條 商業銀行接受客戶委託進行投資操作和資產管理等業務活動,應與客戶簽定合同,確保獲得客戶的充分授權。商業銀行應妥善保管相關合同和各類授權文件,並至少每年重新確認一次。
第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將銀行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開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管理、調整客戶資產方面的授權。對於可以由第三方託管的客戶資產,應交由第三方託管。
第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保存完備的個人理財業務服務記錄,並保證恰當地使用這些記錄。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客戶書面同意外,商業銀行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戶的相關資料和服務與交易記錄。

『陸』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進行監督管理的辦法有什麼

主要是保護投資人的本金吧 。保本固收的理財和基金等都不錯。

思路都是一樣的,根據4321原則進行資產配置,分散投資。

首選性價比高的理財平台,通過分散投資來規避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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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金融學問題1.商業銀行業務是怎麼分類的,理財產品應歸屬於哪類2.銀監會為什麼要對理財產品加強監管

來看看銀行都幹了些什麼,也就是他們的業務細分。
最通用的分類是:負債業務(商業銀行形成資金來源的業務),資產業務(商業銀行運用資金的業務),中間業務(銀行不需運用自己的資金,代客戶承辦支付和其他委託事項而收取手續費的業務)

一、資產業務
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的主要收入來源。
1、貸款(放款)業務--商業銀行最主要的資產業務
1) 信用貸款:
信用貸款,指單憑借款人的信譽,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貸款,是一種資本貸款。
(1) 普通借款限額:
企業與銀行訂立一種非正式協議,以確定一個貸款,在限額內,企業可隨時得到銀行的貸款支持,限額的有效期一般不超過90天。普通貸款限額內的貸款,利率是浮動的,與銀行的優惠利率掛鉤。
(2) 透支貸款:
銀行通過允許客戶在其帳戶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戶提供貸款。提供這種便利被視為銀行對客戶所承擔的合同之外的「附加義務」。
(3) 備用貸款承諾:
備用貸款承諾,是一種比較正式和具有法律約束的協議。銀行與企業簽訂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銀行承諾在指定期限和限額內向企業提供相應貸款,企業要為銀行的承諾提供費用。
(4) 消費者貸款:
消費者貸款是對消費個人發放的用於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支付其他費用的貸款,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這種貸款時,要進行多方面的審查。
(5) 票據貼現貸款:
票據貼現貸款,是顧客將未到期的票據提交銀行,由銀行扣除自貼現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現款。

2)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有以下幾種類型
(1)存貨貸款。存貨貸款也稱商品貸款,是一種以企業的存貸或商品作為抵押品的短期貸款。
(2)客帳貸款。銀行發放的以應收帳款作為抵押的短期貸款,稱為「客帳貸款」。這種貸款一般都為一種持續性的信貸協定。
(3)證券貸款。銀行發放的企業借款,除以應收款和存貨作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種證券特別是公司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債券作押的。這類貸款稱為「證券貸款」。
(4)不動產抵押貸款。通常是指以房地產或企業設備抵押品的貸款。

3)保證書擔保貸款:
保證書擔保貸款,是指由經第三者出具保證書擔保的貸款。保證書是保證為借款人作貸款擔保,與銀行的契約性文件,其中規定了銀行和保證人的權利和義務。
銀行只要取得經保證人簽字的銀行擬定的標准格式保證書,即可向借款人發放貸款。所以,保證書是銀行可以接受的最簡單的擔保形式。

4)貸款證券化:
貸款證券化是指商業銀行通過一定程序將貸款轉化為證券發行的總理資過程。具體做法是:商業銀行將所持有的各種流動性較差的貸款,組合成若干個資產庫(Assets Pool), 出售給專業性的融資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再由融資公司以這些資產庫為擔保,發行資產抵押證券。這種資產抵押證券同樣可以通過證券發行市場發行或私募的方式推銷給投資者。出售證券所收回的資金則可做為商業銀行新的資金來源再用於發放其它貸款。

2、投資業務:
商業銀行的投資業務是指銀行購買有價證券的活動。投資是商業銀行一項重要的資產業務,是銀行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
商業銀行的投資業務,按照對象的不同,可分為國內證券投資和國際證券投資。國內證券投資大體可分為三種類型,即政府證券投資、地方政府證券投資和公司證券投資。
國家政府發行的證券,按照銷售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兩種,一種叫作公開銷售的證券,一種叫作不公開銷售的證券。
商業銀行購買的政府證券,包括國庫券、中期債券和長期債券三種。
1)國庫券。國庫券是政府短期債券,期限在一年以下。
2)中長期債券。中長期債券是國家為了基建投資的資金需要而發行的一種債券,其利率一般較高,期限也較長,是商業銀行較好的投資對象。

二、負債業務:
負債是銀行由於授信而承擔的將以資產或資本償付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債務。存款、派生存款是銀行的主要負債,約占資金來源的80%以上,另外聯行存款、同業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項或發行債券等,也構成銀行的負債。
1、活期存款:
活期存款是相對於定期存款而言的,是不需預先通知可隨時提取或支付的存款。
活期存款構成了商業銀行的重要資金來源,也是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重要條件。但成本較高。商業銀行只向客戶免費或低費提供服務,一般不支付或較少支付利息。
2.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是相對於活期存款而言的,是一種由存戶預先約定期限的存款。定期存款占銀行存款比重較高。因為定期存款固定而且比較長,從而為商業銀行提供了穩定的資金來源,對商業銀行長期貸款與投資具有重要意義。
3、儲蓄存款:
儲蓄存款是個人為積蓄貨幣和取得利息收入而開立的存款帳戶,儲蓄存款又可分為活期和定期。
儲蓄存款的活期存款,或者稱為活期儲蓄存款,存取無一定期期限,只憑存摺便可提現。存摺一般不能轉讓流通,存戶不能透支款項。
4. 可轉讓定期存單(CDs):
可轉讓定期存單存款是定期存款的一種主要形式,但與前述定期存款又有所區別。可轉讓存單存款的明顯特點是:存單面額固定,不記姓名,利率有固定也有浮動,存期為3個月、6個月、9個月和12個月不等。存單能夠流通轉讓,以能夠滿足流動性和盈利性的雙重要求。
5、可轉讓支付命令存款帳戶:
它實際上是一種不使用支票的支票帳戶。它以支付命令書取代了支票。通過此帳戶,商業銀行既可以提供支付上的便利,又可以支付利息,從而吸引儲戶,擴大存款。
開立這種存款帳戶,存戶可以隨時開出支付命令書,或直接提現,或直接向第三者支付,其存款余額可取得利息收入。由此滿足了支付上的便利要求,同時也滿足了收益上的要求。
6、自動轉帳服務存款帳戶:
這一帳戶與可轉讓支付命令存款帳戶類似,是在電話轉帳服務基礎上發展而來。發展到自動轉帳服務時,存戶可以同時在銀行開立兩個帳戶:儲蓄帳戶和活期存款帳戶。銀行收到存戶所開出的支票需要付款時,可隨即將支付款項從儲蓄帳戶上轉到活期存款帳戶上,自動轉帳,即時支付支票上的款項。
7、掉期存款:
掉期存款指的是顧客在存款時把手上的由名義上兌換成其所選擇的外幣,作為外幣定期存款存入銀行。到期滿時顧客先將外幣存款連本帶息兌回本幣後才提取。存款期限由一個月至一年不等。

三、中間業務:
中間業務又稱表外業務,其收入不列入銀行資產負債表。
1、結算業務
結算業務是由商業銀行的存款業務衍生出來的一種業務。
1)結算工具:
結算工具就是商業銀行用於結算的各種票據。目前可選擇使用的票據結算工具主要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等。
主要的票據結算工具:
(1)、銀行匯票:由企業單位或個人將款項交存開戶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持往異地采購商品時辦理結算或支配現金的票據。
(2)、商業匯票:由企業簽發的一種票據,適用於企業單位先發貨後收款或雙方約定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
(3)、銀行本票: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其憑以辦理轉帳或支取現金的票據。可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
(4)、支票:由企業單位或個人簽發的,委託其開戶銀行付款的票據,是我國傳統的票據結算工具,可用於支取現金和轉帳。

2)結算方式:
(1)同城結算方式:
a. 支票結算 商業銀行最主要或大量的同城結算方式是支票結算。支票結算就是銀行顧客根據其在銀行的存款和透支限額開出支票,命令銀行從其帳戶中支付一定款項給收款人,從而實現資金調撥,了結債權債務關系的一種過程。
b. 帳單支票與劃撥制度。這是不用開支票,通過直接記帳而實現資金結算的方式。
c. 直接貸記轉帳和直接借記轉帳。 這兩種結算方式是在自動交換所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自動交換所交換的是磁帶而不是支票。它通過電子計算機對各行送交的磁帶進行處理,實現不同銀行資金結算。
d. 票據交換所自動轉帳系統。 這是一種進行同城同業資金調撥的系統。參加這種系統的銀行之間,所有同業拆借、外匯買賣、匯劃款項等將有關數據輸入到自動轉帳系統的終端機,這樣收款銀行立即可以收到有關信息,交換所同時借記付款銀行帳戶,貸記收款銀行帳戶。
(2)異地結算方式:
a. 匯款結算 匯款結算(Remittance),是付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匯款結算又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形式。
b. 托收結算 托收結算(Collection),是指債權人或售貨人為向外地債務人或購貨人收取款項而向其開出匯票,並委託銀行代為收取款項的一種結算方式。托收業務主要有光票托收和跟單托收兩類。
c. 信用證結算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一種有條件的銀行付款承諾,即開證銀行根據進口商的指示,向出口商開立的,授權其簽發以進口商或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保證在條款規定條件下必定付款或承兌的文件。
d. 電子資金劃撥系統
隨著電子計算機等新技術投入銀行運用,電子計算機的大型化和網路化改變了商業銀行異地資金結算的傳統處理方式。通過電子資金結算系統進行異地結算,使資金周轉大大加快,業務費用大大降低。

2、信用證業務:
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作為商業貿易的手段之一,銀行信用證是進口商的代理銀行為進口商提供自身的信用,保證在一定的條件下承付出口商開給進口商的票據,即將所開票據當作是開給本行的票據。所謂信用證即是保證承付這些票據的證書。
信用證的種類:
1) 銀行信用證
匯票的接受人是銀行,開證行或受其委託的保兌銀行承兌開給自己的匯票,這種信用證是銀行信用證(Bank Credit)。
2) 不可撤銷信用證與可撤銷信用證
不可撤銷信用證(Irrevocable Credit),是指開證行一旦開立了信用證並將之通知了受益人,在其有效期間,如若沒有開證委託人、受益人或已依據此信用證貼現匯票的銀行的同意,不可單方面地撤銷此信用證,也不可變更其條件。
3) 保兌信用證與不保兌信用證
開證行以外的銀行對賣方開出的匯票保證兌付,這種信用證稱為保兌信用證(Confirmed Credit),而無此保證者則稱為不保兌信用證(Unconfirmed Credit)。
4) 一般信用證和特定信用證
信用證的開證行特別指定某一銀行貼現根據此信用證開出的匯票,這種信用證稱為特定信用證(Special or Restricted Credit ),而不限定貼現銀行者稱為普通信用證(General or
Open Credit)。

3、信託業務
信託(Trust),可以從兩方面考察,從委託人來說,信託是為自己或為第三者的利益,把自己的財產委託別人管理或處理的一種行為;從受託人來說,信託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了受益人的利益,代為管理、營運或處理信託人託管財產的一種過程。廣義的信託還包括代理業務,如受託代辦有價證券的簽證、發行、收回、掉換、轉讓、還本付息以及代客保管物品等。
信託與代理的主要區別在於財產權是否轉移,如果財產權從委託人轉移到受託人,則是信託關系,而代理則不涉及財產權轉移。
信託關系(Ficiary Relationship)是一種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在內的多邊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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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財產轉移 本金
委託人---------- > 受託人-----> 受益人
有關管理指示 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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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信託方式劃分:投資信託、融資信託、公益信託、職工福利信託。
(1)證券投資信託
證券投資信託是以投資有價證券,獲取投資收益為目的信託。它是由信託部門將個人或企業、團體的投資資金集中起來,代替投資者進行投資,最後將投資收益和本金償還給受益人。
(2)動產或不動產信託
動產或不動產信託是由大型設備或財產的所有者提出的、以融通資金為目的信託。
(3)公益信託業務
公益信託是一種由個人或團體捐贈或募集的基金,以用於公益事業為目的的信託。

4、租賃業務
1) 融資性租賃(Financial Lease )是以融通資金為目的租賃。一般先由承租人自行從供貨處選好所需設備,並談妥交易條件,然後找出租人(金融機構或其附屬的專業子公司),要求後者按談妥的條件向供貨商購買設備,並簽訂租賃合同,取得設備使用權,並按期交納租金。這時出租人支付了全部資金,等於提供了百分之百的信貸,因此又叫融資性租賃或資本性租賃。
2)操作性租賃(Operating Lease)又叫服務性租賃,是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一種特殊服務的租賃。這種特殊服務主要是指設備的短期使用或利用服務,如出租人買下庫房、車船、電子計算機等,然後出租給承租人。操作性租賃通常適用於一些需要專門技術進行保養、技術更新、使用頻度不高的設備。
3)出售與返租式租賃(Sale and Lease back)是財產所有人將其財產出售以後又租回使用的一種租賃方式。這種租賃的後半段與一般租賃完全相同,只是增加了前半段的出售過程,財產所有者又變成了財產使用者。
4)轉租賃(Sublease ),是將設備或財產進行兩次重復租賃的方式。國際租賃中通常採用這種租賃方式。

5、代理業務
代理融通(Factoring )又叫代收帳款或收買應收帳款,是由商業銀行或專業代理融通公司代顧客收取應收款項,並向顧客提供資金融通的一種業務方式。
代理融通業務一般涉及三方面當事人,一是商業銀行或經營代理融通業務的公司,二是出售應收帳款、取得資金融通的工商企業,三是取得商業信用及賒欠工商企業貸款的顧客。三者的關系是,工商企業對顧客賒銷貨物或勞務,然後把應收的賒銷帳款轉讓給銀行或代理融通公司,由後者向企業提供資金並到期向顧客收帳。

6、銀行卡業務
1) 信用卡
信用卡是消費信貸的一種工具和形式,具有「先消費」、方便消費者的特點。
信用卡的種類很多,除銀行發行的信用卡外,還有商業和其他服務業發行的零信用卡、旅遊娛樂卡等。
2) 支票卡
支票卡又叫保證卡,供客戶開發支票時證明其身份的發卡。卡片載明客戶的帳戶、簽名和有效期限。
3)自動出納機卡和記帳卡
自動出納機卡是一種印有磁帶、專供在自動出納機上使用的塑料卡。卡上除標明發行銀行、卡片號碼外,磁帶上還記錄有客戶的存款戶帳號、密碼和余額。
4)靈光卡和激光卡
靈光卡又叫記帳卡、方便卡,是一種帶微型集成電路的塑料卡片,具有自動、數據處理和儲存的功能,卡片可以記錄客戶每筆收支和存款余額。

7、咨詢業務:
在現代社會,信息已成為社會發展的主要支柱之一。商業銀行通過資金運動的記錄,以及與資金運動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可以為企業提供豐富實用的經濟信息。其主要內容有:企業財務資料資信評價;商品市場供需結構變化趨勢介紹;金融市場動態分析。

四、商業銀行的國際業務(這項比較特殊,單獨列出)

1、國際結算業務
國際間進行貿易和非貿易往來而發生的債權債務,要用貨幣收付,在一定的形式和條件下結清,這樣就產生了國際結算業務。
國際結算方式是從簡單的現金結算方式,發展到比較完善的銀行信用證方式,貨幣的收付形成資金流動,而資金的流動又須通過各種結算工具的傳送來實現。
1)匯款結算業務
匯款是付款人把應付款項交給自己的往來銀行,請求銀行代替自己通過郵寄的方法,把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方式。銀行接到付款人的請求後,收下款項,然後以某種方式通知收款人所在地的代理行,請它向收款人支付相同金額的款項。最後,兩個銀行通過事先的辦法,結清兩者之間的債權債務。
匯款結算方式一般涉及四個當事人,即匯款人、收款人、匯出行和匯入行。
國際匯款結算業務基本上分為三大類,即電匯、信匯和票匯。
2)托收結算業務
托收是債權人為向國外債務人收取款項而向其開發匯票,委託銀行代收的一種結算方式。
一筆托收結算業務通常有四個當事人,即委託人、托收銀行、代收銀行和付款人。
西方商業銀行辦理的國際托收結算業務為兩大類,一類為光票托收,另一類為跟單托收。
3)信用證結算業務
信用證結算方式是指進出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進口商主動請示進口地銀行向出口商開立信用證,對自己的付款責任作出保證。當出口商按照信用證的條款履行了自己的責任後,進口商將貨款通過銀行交付給出口商。
一筆信用證結算業務所涉及的基本當事人有三個,即開證申請人、受益人和開證銀行。
4)擔保業務
在國際結算過程中,銀行還經常以本身的信譽為進出口商提供擔保,以促進結算過程的順利進行。目前為進出口結算提供的擔保主要有兩種形式,即銀行保證書和備用信用證。
(1)銀行保證書(Letter of Guarantee)
銀行保證書又稱保函,是銀行應委託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出的擔保被保證人履行職責的一種文件。
⒉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
備用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保證書性質的憑證。它是開證行對受益人開出的擔保文件。保證開證申請人履行自己的職責,否則銀行負責清償所欠受益的款項。

2、國際信貸與投資
國際信貸與投資是商業銀行國際業務中的資產業務。國際信貸與投資與國內資產業務有所不同。這種業務的對象絕大部分是國外借款者。
1)進出口融資
商業銀行國際信貸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是為國際貿易提供資金融通。這種資金融通的對象,包括本國和外國的進出口商人。
商業銀行為進出口貿易提供資金融通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幾種:
進口押匯,是指進出口雙方簽訂買賣合同後,進口方請求進口地的某個銀行(一般為自己的往來銀行),向出口方開立保證付款文件,大多為信用證。然後,開證行將此文件寄送給出口商,出口商見證後,將貨物發運給進口商。銀行為進口商開立信用保證文件的這一過程。
出口押匯,出口商根據買賣合同的規定向進口商發出貨物後,取得了各種單據,同時,根據有關條款,向進口商開發匯票。
另外,提供資金融通的方式還有打包貸款,票據承兌,出口貸款等。

2)國際貸款
國際貸款由於超越了國界,在貸款的對象、貸款的風險、貸款的方式等方面,都與國內貸款具有不同之處。
商業銀行國際貸款的類型,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劃分。
⑴根據貸款對象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個人貸款、企業貸款、銀行間貸款以及對外國政府和中央銀行的貸款。
⑵根據貸款期限的不同,可以劃分為短期貸款、中期貸款和長期貸款,這種期限的劃分與國內貸款形式大致相同。
⑶根據貸款銀行的不同,可以劃分為單一銀行貸款和多銀行貸款。單一銀行貸款是指貸款資金僅由一個銀行提供。一般來說,單一銀行貸款一般數額較小,期限較短。多銀行貸款是指一筆貸款由幾家銀行共同提供,這種貸款主要有兩種類型:第一,參與制貸款。第二,辛迪加貸款。

3)國際投資
根據證券投資對象的不同。商業銀行國際投資可以分為外國債券投資和歐洲債券投資兩種。
⑴外國債券投資。外國債券(Foreign Bond)是指由外國債務人在投資人所在國發行的,以投資國貨幣標價的借款憑證。外國債券的發行人包括外國公司、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外國債券的購買人為債權國的工商企業、金融機構以及個人等,其中,商業銀行是重要的投資者。
⑵歐洲債券投資。歐洲債券(Europe-Bond )是指債務人在歐洲金融市場上發行的,以銷售國以外的貨幣標價的借款憑證。
歐洲債券是目前國際債券的最主要形式。
歐洲債券有很多形式:
①普通債券(Straight Band)。這是歐洲債券的基本形式,其特點是:債券的利息固定,有明確的到期日,由於所支付的利息不隨金融市場上利率的變化而升降,因此,當市場利率波動劇烈時,就會影響其發行量。
②復合貨幣債券(Multiple-Currency Bond)。債務人發行債券時,以幾種貨幣表示債券的面值。投資人購買債券時,以其中的一種貨幣付款。
③浮動利率債券(Floating Rate Bond)。浮動利率債券是指債券的票面利率隨金融市場利率水平的變化而調整的債券。
④可轉換為股票的債券(Convertible Euro-Bond)。這種債券的特點是:債務人在發行債券時事行授權,投資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願望,將此種債券轉換為發行公司的股票,成為該公司的股東。
商業銀行的國際業務中,外匯交易業務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它包括:外匯頭寸、即期外匯買賣、遠期外匯買賣、期權交易、套匯與套利、以及投機等。

五、商業銀行聯行往來業務(銀行之間的交易)

1、聯行往來的基本概念
社會資金往來運動最終要體現在銀行間的劃撥上,當資金結算業務發生時,必然要通過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銀行機構往來才能完成,如果往來雙方同屬一個銀行系統,即同屬一個總行的各個分支機構間的資金帳務往來,則稱其為聯行往來:
1)全國聯行往來。全國聯行往來適用於總行與所屬各級分支之間以及不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各機構之間的資金帳務往來。全國聯行往業帳務由總行負責監督管理。
2)分行轄內往來。分行轄內往來適用於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與所轄各分支機構之間以及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內各銀行機構之間的資金帳務往來。分行轄內聯行在往來帳務由分行負責監督管理。
3)支行轄內往來。支行轄內往來適用於縣(市)支行與所屬各機構之間以及同一縣(市)支行內各機構之間的資金帳務往來。其所涉及的帳務由縣(市)支行管理監督。

2、聯行往來賬務核算
1)發報行核算
發報行是聯行往來帳務的發生行,是保證聯行帳務正確進行的基礎,對整個聯行工作質量,起著重要作用。包括:報單的編制;報單的審查與寄發;聯行往帳報告表的編制。

2)收報行核算
收報行是聯行往帳的受理者,它對發報行寄來的聯行報單及所附憑證,必須進行認真審核和再復核,並應准確、迅速辦理轉帳和對帳,以保證全國聯行往來核算工作的正確進行。

3)總行電子計算中心
總行電子計算中心是對全國聯行往來帳務進行逐筆集中監督的部門,它根據聯行往帳報告表監督聯行往帳;按收報行行號編制對帳表,寄收報行對帳,監督聯行來帳,以保證全國聯行往帳與來帳雙方一致。
至於銀監會為什麼對 理財產品進行加強監管,因為如果不加強監管,理財產品濫發,但是收益從哪裡來,理財產品集來的錢一般都進入了 樓市 貸款去了。貸款泛濫一旦樓市崩潰,貸款收不回來,客戶到期無法拿到錢,這就會發生大面積違約了。會帶來很嚴重的社會問題。

『捌』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什麼資格要求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的管理,促進個人理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理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商業銀行不得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
第四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符合客戶利益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原則,審慎盡責地開展個人理財業務。
第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行授權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分類及定義
第七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
第八條
理財顧問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與規劃、投資建議、個人投資產品推介等專業化服務。
商業銀行為銷售儲蓄存款產品、信貸產品等進行的產品介紹、宣傳和推介等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不屬於前款所稱理財顧問服務。
在理財顧問服務活動中,客戶根據商業銀行提供的理財顧問服務管理和運用資金,並承擔由此產生的收益和風險。
第九條
綜合理財服務,是指商業銀行在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的基礎上,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
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客戶授權銀行代表客戶按照合同約定的投資方向和方式,進行投資和資產管理,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承擔。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綜合理財服務活動中,可以向特定目標客戶群銷售理財計劃。
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客戶獲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二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固定收益,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投資風險,或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承諾支付最低收益並承擔相關風險,其他投資收益由銀行和客戶按照合同約定分配,並共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的理財計劃。
第十三條
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可以分為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和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
第十四條
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按照約定條件向客戶保證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資風險由客戶承擔,並依據實際投資收益情況確定客戶實際收益的理財計劃。
第十五條
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計劃是指商業銀行根據約定條件和實際投資收益情況向客戶支付收益,並不保證客戶本金安全的理財計劃。
第三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體系,明確個人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針對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不同特點,分別制定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的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區分理財顧問服務與一般性業務咨詢活動,按照防止誤導客戶或不當銷售的原則制定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工作守則與工作規范。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包括為客戶提供財務分析、規劃或投資建議的業務人員,銷售理財計劃或投資性產品的業務人員,以及其他與個人理財業務銷售和管理活動緊密相關的專業人員。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健全綜合理財服務的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保證綜合理財服務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及銀行與客戶的約定。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運用、賬務處理、收益分配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核程序,嚴格內部審查和稽核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配備與開展的個人理財業務相適應的理財業務人員,保證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每年的培訓時間不少於20小時。
商業銀行應詳細記錄理財業務人員的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理財業務人員應暫停從事個人理財業務活動。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與客戶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並根據業務需要簽署必要的客戶委託授權書和其他代理客戶投資所必須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的理財計劃中包括結構性存款產品的,其結構性存款產品應將基礎資產與衍生交易部分相分離,基礎資產應按照儲蓄存款業務管理,衍生交易部分應按照金融衍生產品業務管理。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單獨當作理財計劃銷售,或者將理財計劃與本行儲蓄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
第二十四條
保證收益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中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 應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儲蓄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計劃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商業銀行使用保證收益理財計劃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由客戶承擔。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理財計劃或相關產品的風險狀況,設置適當的期限和銷售起點金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計劃匯集的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商業銀行除對理財計劃所匯集的資金進行正常的會計核算外,還應為每一個理財計劃製作明細記錄。
第二十八條
在理財計劃的存續期內,商業銀行應向客戶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關資產的賬單,賬單應列明資產變動、收入和費用、期末資產估值等情況。賬單提供應不少於2次,並且至少每月提供1次。商業銀行與客戶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准備理財計劃各投資工具的財務報表、市場表現情況及相關材料,相關客戶有權查詢或要求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在理財計劃終止時,或理財計劃投資收益分配時,向客戶提供理財計劃投資、收益的詳細情況報告。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用適宜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商業銀行應積極與有關部門進行溝通,並就所採用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門的說明性文件,以備有關部門檢查。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可根據相關規定向客戶收取適當的費用,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應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明示。
商業銀行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需要統一調整與客戶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時,應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客戶;除非在相關協議中另有約定,商業銀行根據業務發展和投資管理情況,需要對已簽訂的收費標准和收費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獲得客戶同意。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和外匯管理規定的,應按照有關規定獲得相應的經營資格。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服務,發現客戶有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四章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並將個人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體系之中。
商業銀行的個人理財業務風險管理體系應覆蓋個人理財業務面臨的各類風險,並就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應進行嚴格的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個人理財業務所包含的各種法律關系,明確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辦法,切實防範法律風險。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利用理財顧問服務向客戶推介投資產品時,應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評估客戶的財務狀況,提供合適的投資產品由客戶自主選擇,並應向客戶解釋相關投資工具的運作市場及方式,揭示相關風險。
商業銀行應妥善保存有關客戶評估和顧問服務的記錄,並妥善保存客戶資料和其他文件資料。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理財計劃或產品的研發設計工作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以及應採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有關要求向監管部門報送。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的資金成本與收益進行獨立測算,採用科學合理的測算方式預測理財投資組合的收益率。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不能獨立測算或收益率為零或負值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理財計劃的宣傳和介紹材料,應包含對產品風險的揭示,並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達;對非保證收益理財計劃,在與客戶簽訂合同前,應提供理財計劃預期收益率的測算數據、測算方式和測算的主要依據。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對理財計劃設置市場風險監測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商業銀行將有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理財計劃合同的終止條件或終止參考條件時,應在理財計劃合同中對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式作出明確解釋。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應對利率和匯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與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可能對銀行經營活動產生的影響,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商業銀行不應銷售壓力測試顯示潛在損失超過商業銀行警戒標準的理財計劃。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個人理財業務應急計劃,並納入商業銀行整體業務應急計劃體系之中,保證個人理財服務的連續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條
個人理財業務涉及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或者外匯管理規定的,商業銀行應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第五章個人理財業務的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實行審批制和報告制。
第四十六條
商業銀行開展以下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批准:
(一)保證收益理財計劃;
(二)為開展個人理財業務而設計的具有保證收益性質的新的投資性產品;
(三)需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個人理財業務。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就有關業務方案與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進行會談,分析說明相關業務資源配備的情況、對主要風險的認識和相應的管理措施等,並應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的意見對有關業務方案進行修改。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開展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備開展相關業務工作經驗和知識的高級管理人員、從業人員;
(三)具備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四)信譽良好,近兩年內未發生損害客戶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第四十九條
商業銀行申請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業銀行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申請業務介紹,包括業務性質、目標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預測;
(三)業務實施方案,包括擬申請業務的管理體系、主要風險及擬採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業銀行內部相關部門的審核意見;
(五)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資料。
第五十條
中資商業銀行(不包括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統一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外資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按照有關外資銀行業務審批程序的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批。
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開辦需要批準的個人理財業務,應由其法人按照有關程序規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審批。
第五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其他個人理財業務活動,不需要審批,但應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不需要審批的理財計劃之前,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商業銀行最遲應在銷售理財計劃前10日,將以下資料按照有關業務報告的程序規定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
(一)理財計劃擬銷售的客戶群,以及相關分析說明;
(二)理財計劃擬銷售的規模,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以及相關計算說明;
(三)擬銷售理財計劃的對外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條
中資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外資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其總行或地區總部等的授權開展相應的個人理財業務。
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開展相關個人理財業務之前,應持其總行(地區總部等)的授權文件,按照有關規定,向所在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報告。
第五十四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人員應滿足以下資格要求:
(一)對個人理財業務活動相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和監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個人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准或守則;
(三)掌握所推介產品或向客戶提供咨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產品的特性,並對有關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相關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六)具備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將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需要,組織、指導個人理財業務人員的從業培訓和考核。
有關要求和考核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個人理財業務發展與監管的實際需要,按照相應的監管許可權,組織相關調查和檢查活動。
對於以下事項,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調查:
(一)商業銀行從事產品咨詢、財務規劃或投資顧問服務業務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操守情況,以及上述服務對投資者的保護情況;
(二)商業銀行接受客戶的委託和授權,按照與客戶事先約定的投資計劃和方式進行資產管理的業務活動,客戶授權的充分性與合規性,操作程序的規范性,以及客戶資產保管人員和賬戶操作人員職責的分離情況等;
(三)商業銀行銷售和管理理財計劃過程中對投資人的保護情況,以及對相關產品風險的控制情況。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按季度對個人理財業務進行統計分析,並於下一季度的第1個月內,將有關統計分析報告(一式三份)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個人理財業務的季度統計分析報告,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期開展的所有個人理財業務簡介及相關統計數據;
(二)當期推出的理財計劃簡介,理財計劃的相關合同、內部法律審查意見、管理模式(包括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方式等)、銷售預測及當期銷售和投資情況;
(三)相關風險監測與控制情況;
(四)當期理財計劃的收益分配和終止情況;
(五)涉及的法律訴訟情況;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編制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報告。個人理財業務年度報告,應全面反映本年度個人理財業務的發展情況,理財計劃的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情況,以及個人理財業務的綜合收益情況等,並附年度報表。
年度報告和相關報表(一式三份),應於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的統計指標、統計方式,有關報表的編制,以及相關信息和報表報告的披露等,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和《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相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規開展個人理財業務造成銀行或客戶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未建立相關風險管理制度和管理體系,或雖建立了相關制度但未實際落實風險評估、監測與管控措施,造成銀行重大損失的;
(三)泄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信息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利用個人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挪用單獨管理的客戶資產的。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實施處罰:
(一)違反規定銷售未經批準的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二)將一般儲蓄存款產品作為理財計劃銷售並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進行變相高息攬儲的;
(三)提供虛假的成本收益分析報告或風險收益預測數據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風險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規定進行客戶評估的。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相應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審慎經營規則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或利用個人理財業務進行不公平競爭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商業銀行銷售新的理財計劃或產品;
(二)建議商業銀行調整個人理財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
(三)建議商業銀行調整相關風險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造成客戶經濟損失的,應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承擔責任:
(一)商業銀行未保存有關客戶評估記錄和相關資料,不能證明理財計劃或產品的銷售是符合客戶利益原則的;
(二)商業銀行未按客戶指令進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關證明文件的;
(三)不具備理財業務人員資格的業務人員向客戶提供理財顧問服務、銷售理財計劃或產品的。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歷 「月」。
第六十七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玖』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遵循什麼原則

基本原則

1、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2、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3、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准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系,防範合規風險。

4、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

5、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6、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9)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理財產品擴展閱讀

理財產品銷售文件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2、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發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3、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文件,了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4、本理財產品類型、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5、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6、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7、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8、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9、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拾』 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歸納起來包括( )。

【答案】A、B、C、D
【答案解析】在商業銀行開展個人理財業務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中,關於理財資金的使用和核算管理的要求是理財資金應按照理財合同約定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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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理財產品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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