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代理人代簽保單有效嗎
法律快車合同法頻道為您整理合同效力相關知識,合同效力欄目分類齊全,歡迎瀏覽,感謝您的訪問。 [導讀] "保險實務操作中,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相關內容的情況經常發生。而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各種原因,保險代理人除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上某些內容外,還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在正式保單簽發後,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間卻往往因為投保單上非投保人本人簽名,而引發雙方對保險合同效力的爭議。例如投保人認為保險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對自己不利,即以投保人未在投保單上簽字為由,否認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效力,甚至否認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保險法律實務中如何看待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簽發正式保單後,保單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這些問題在實踐中已引發很多糾紛。為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投保人均應對此問題引起重視。 在保險實務操作中,保險合同通常有兩類,一類是通過投保人簽署投保單和保險公司簽發保單這一要約和承諾過程,保險合同成立;一類保險協議書。投保人和保險人就某一特殊保險條款、特殊險種,單獨進行協商,並擬定相關合同條款。保險協議書本身即為保險合同。實踐中,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書上簽字,主要發生在第一種情況中。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投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實踐中,通常是由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向投保人事先介紹有關保險險種和保險條款,供投保人選擇和考慮。此種介紹為要約邀請。當投保人主動或者根據保險代理人的情況介紹,填寫投保單後,則是投保人通過投保單向保險公司提出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保險人在收到投保單後,經過必要的審查或調查,決定是否承保。如保險人審查合格,將簽發正式的保險單,這一行為即為承諾,此時保險合同成立。然而,如果保險代理人在投保單上代投保人簽字而事後投保人由於某種原因否認投保的效力,則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通過對投保人行為方式的分析,可以判斷投保人是否對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給予授權,以及投保人否認保險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據民法中委託代理的原理,委託人向代理人授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明示授權,即委託人以語言文字等外部表現方式授予代理人從事某種活動;一種方式是默示授權,即委託人通過自己的默示行為授予代理人某種權利。默示行為有積極的默示行為和消極的默示行為兩種。積極的默示行為通常是通過行為人的作為方式來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消極的默示行為是通過行為人的不作為方式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根據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單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而又無證據證明投保人當時給予了明示授權,則需要對投保人的行為方式作進一步判斷。如果投保人根據保險人簽發的保單交納了保險費,就可以視為投保人以自己積極的默示行為確認了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單非本人簽字而簡單地否認投保單甚至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們認為,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並代為簽字的行為應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否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值得一提的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問題應引起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的足夠重視。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與培訓,使其充分認識在未有投保人明確授權下代投保人簽名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必要時,邀請保險方面的專業律師對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是減少此類糾紛的重要途徑,也是使保險公司擺脫對代簽名現象「 失控」 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外,投保人也應本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認真嚴肅地對待投保行為。
B. 大家好,我現在在保險公司做保險代理人,我增員了幾個徒弟,我徒弟出現代簽字問題
這就是保險公司的待遇啊,完全是單方面的,把責任無限放大到代理人身上,公司把責任推得一干二凈。這是全體代理制的悲哀,是中國保險業的悲哀,也是影響中國保險發展的瓶頸。
C. 保險代理人替投保人簽字這份保險生效嗎。
這種行為就是「代簽名」,作為從業人員應該非常清楚這種行為會帶來什麼後果吧。不論投保人有任何特殊的情況或原因,都不能成為代簽名的理由。自然在法律上也不會有生效一說法了。
D. 在保險銷售中如果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代投保人簽字將導致的結果是
1、針對性地解答準保戶的疑問。準保戶對保險方案完全滿意以至於毫無疑義地購買的情況是極為少見的。有異議是銷售過程中正常情況。如果準保戶提出反對意見,保險銷售人員要分析準保戶反對的原因,並有針對性地解答準保戶的疑問。2、促成簽約。促成簽約是指保險銷售人員在準保戶對於投保建議書基本認同的條件下,促成準保戶達成購買承諾的過程。3、指導準保戶填寫投保書。投保人購買保險,首先要提出投保申請,即填寫投保單。雖然投保單在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並簽章之前並不具有法律效力,投保人不能基於自己填寫的內容提出任何主張,但投保單是投保人向保險人要約的證明,也是保險人承諾的對象並確定保險合同內容的依據。投保單是構成完整保險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投保單存在問題就可能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是部分內容無效。為了體現客戶的真實投保意願,維護客戶的利益,避免理賠糾紛,如實、准確、完整地填寫投保單是非常重要的,保險銷售人員有責任和義務指導和幫助客戶填好投保單。投保人在填寫投保單時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如實填寫各項內容,確保所填寫的資料完整、內容真實。需要特別約定時,要特別說明或註明。填寫完畢並仔細核對後,投保人應當在投保單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切忌投保人代被保險人簽名,保險代理從業人員代投保人簽字,否則,將使保險合同無效。以上內容摘自《保險基礎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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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會受到什麼處罰
讓代理人退司,不退還押金。
因客戶全額退保造成的保險公司的損失由代理人負責賠償
F. 保險代理人代簽名違規投訴
業務員倒霉了哇,公司才不管的。
G. 代理人代投簽字該如何求答案
保險實務操作中,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填寫相關內容的情況經常發生。而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各種原因,保險代理人除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上某些內容外,還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在正式保單簽發後,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間卻往往因為投保單上非投保人本人簽名,而引發雙方對保險合同效力的爭議。例如投保人認為保險合同中的某些條款對自己不利,即以投保人未在投保單上簽字為由,否認保險合同某些條款的效力,甚至否認保險合同的效力。在保險法律實務中如何看待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保險公司簽發正式保單後,保單的法律效力如何認定?這些問題在實踐中已引發很多糾紛。為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以及投保人均應對此問題引起重視。
在保險實務操作中,保險合同通常有兩類,一類是通過投保人簽署投保單和保險公司簽發保單這一要約和承諾過程,
保險合同成立
;一類保險協議書。投保人和保險人就某一特殊保險條款、特殊險種,單獨進行協商,並擬定相關合同條款。保險協議書本身即為保險合同。實踐中,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在投保書上簽字,主要發生在第一種情況中。
根據我國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投保,並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實踐中,通常是由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向投保人事先介紹有關保險險種和保險條款,供投保人選擇和考慮。此種介紹為要約邀請。當投保人主動或者根據保險代理人的情況介紹,填寫投保單後,則是投保人通過投保單向保險公司提出要求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保險人在收到投保單後,經過必要的審查或調查,決定是否承保。如保險人審查合格,將簽發正式的保險單,這一行為即為承諾,此時保險合同成立。然而,如果保險代理人在投保單上代投保人簽字而事後投保人由於某種原因否認投保的效力,則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根據民法中委託代理的原理,
委託人向代理人授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明示授權,即委託人以語言文字等外部表現方式授予代理人從事某種活動;一種方式是默示授權,即委託人通過自己的默示行為授予代理人某種權利。默示行為有積極的默示行為和消極的默示行為兩種。積極的默示行為通常是通過行為人的作為方式來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消極的默示行為是通過行為人的不作為方式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根據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單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而又無證據證明投保人當時給予了明示授權,則需要對投保人的行為方式作進一步判斷。如果投保人根據保險人簽發的保單交納了保險費,就可以視為投保人以自己積極的默示行為確認了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單非本人簽字而簡單地否認投保單甚至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們認為,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並代為簽字的行為應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否定保險合同的效力。值得一提的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問題應引起保險公司及保險中介機構的足夠重視。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管理與培訓,使其充分認識在未有投保人明確授權下代投保人簽名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必要時,邀請保險方面的專業律師對代理人進行定期培訓是減少此類糾紛的重要途徑,也是使保險公司擺脫對代簽名現象「失控」的有效方法之一。此外,投保人也應本著對自己負責的態度,認真嚴肅地對待投保行為。
H. 電子投保確認單上的投保人簽字,是經過投保人的允許,保險代理人模仿投保人的字跡簽的,今後會有糾紛嗎
如果保險代理人在投保單上代投保人簽字而事後投保人由於某種原因否認投保的效力,則保險合同是否成立,就必須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分析.
通過對投保人行為方式的分析,可以判斷投保人是否對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給予授權,以及投保人否認保險合同效力的理由是否成立。根據民法中委託代理的原理,委託人向代理人授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明示授權,即委託人以語言文字等外部表現方式授予代理人從事某種活動;一種方式是默示授權,即委託人通過自己的默示行為授予代理人某種權利。默示行為有積極的默示行為和消極的默示行為兩種。積極的默示行為通常是通過行為人的作為方式來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消極的默示行為是通過行為人的不作為方式表達行為人的真實意思。根據上述原理,如果投保單是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簽字的,而又無證據證明投保人當時給予了明示授權,則需要對投保人的行為方式作進一步判斷。如果投保人根據保險人簽發的保單交納了保險費,就可以視為投保人以自己積極的默示行為確認了保險代理人代簽投保單的行為,投保人即不能以投保單非本人簽字而簡單地否認投保單甚至是保險合同的效力。
因此,我們認為,保險代理人代投保人填寫投保單並代為簽字的行為應結合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不能簡單否定保險合同的效力。
I. 保險代理人有無權利替客戶在保單上簽字如代客戶簽字,保單是否有效客戶應如何投訴
根據《合同法》你與保險公司的這份保險合同是不允許任何人代簽字的,不僅是保險代理人沒有權利代簽,就連你的親戚朋友也沒有權利代簽字,必須是你本人親筆簽名才可以。如果此保單確屬保險代理人代簽字,此合同屬無效合同。你可以帶著保單、收據、身份證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投訴此保險代理人,同時可以到保險公司櫃面辦理「補簽字」手續,不需要再花費任何費用,只要填寫一張表格就可以,那樣你的合同就恢復了效力,保險責任不會受到任何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