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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上保險

發布時間:2021-04-01 10:19:55

1. 什麼時候國家正式規定單位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

國家規定單位在入職30天內必須給員工購買社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1)什麼時候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上保險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中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 從什麼時候開始國家要求單位必須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

勞動合同法從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從08年1月1日起,就規定強制用工單位必須要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

1)職工繳納社保基數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確定,上年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平均,新參加工作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繳費基數不得低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於上年全省平均工資的300%。

2)繳費比例養老保險28%(企業20、個人8%),醫療保險10%(企業8%、個人2%),失業保險3%(企業2Z%、個人1%),工傷和生育保險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由企業全額繳納。

(2)什麼時候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上保險擴展閱讀

應當自企業成立或者職工入職30日內進行社會保險登記,並辦理社會保險繳費手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3. 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在什麼時候開始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只要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的合同開始生效,就應當為勞動者參加社保的五險;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4. 法律什麼時候開始規定單位必須要給員工繳納社保

大概是92年,各地不一樣。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5. 法律規定用工單位在什麼時候開始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也就是說,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有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但有一個30日的寬限期,自用工之日起的30日內繳納符合法律規定,超過30日仍不繳納社會保險費即屬違法。

6. 勞動法規定什麼時候公司要開始為員工買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中規定社會保險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之一,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在員工入職的當月,公司和員工都要按比例共同繳納社保。

7. 國家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繳納的保險有哪些

員工保險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構造合理的員工保險體系,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章 社會保險險種

第二條 離退休養老保險。

1. 公司各類職工按國家規定,均應辦理強制性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2. 實行企業繳費與個人繳費相結合,具體繳費比例由當地政府文件規定;

3. 養老金的計發根據當地政府社會保險部門文件規定。

第三條 公司具有較好財務狀況時,可為職工辦理補充性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公司自有資金中的獎勵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勵並協助職工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

第四條 醫療保險。

1. 當地有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時,公司應按規定參加,為全體職工辦理相應的手續;

2. 當地總工會組織大病、重病統籌時,公司應積極參加。

第五條 失業保險。

公司按政府有關規定,向當地失業保險辦理有關手續。

公司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 %(一般為0.6%,最多不超過1%)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六條 失業保險領取標准。

1. 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1年以上不足5年,領取最長期限為12個月;

2. 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5年以上,領取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失業救濟金相當於當地社會救濟金的120%~150%。

第七條 失業保險領取或失去資格的情形。

1. 領取資格情形:

(1) 公司依法破產後;
(2) 職工在公司整頓期被精減;
(3) 公司被撤銷解散後;
(4) 職工終止或解除了勞動合同;
(5) 被辭退、除名或開除。

2. 失去資格情形:

(1) 領取期限屆滿;
(2) 參軍或出國定居;
(3) 重新就業;
(4) 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接受就業機構介紹的工作;
(5) 在領取期間被勞教或被判刑。

第八條 意外傷害保險。

公司為危險工作崗位或全體職工,向當地商業保險機構辦理有關意外傷害保險手續。

公司自行確定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范圍。

第九條 隨著社會保險的發展和提供的保險商品越來越多,公司應精心選擇合適的保險機構和保險品種,以求獲得低成本、高效益的保險效果。

第三章 公司內部保險待遇及措施

第十條 退職養老保險。

職工喪失勞動能力,但未達到退休條件,根據規定,退職後可按月發給本人標准工資 %(如40%)的生活費。

第十一條 疾病保險。

1. 對長期固定工:

(1) 患病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內的,根據其工齡長短,發給本人標准工資的60%~100%病假工資。
(2) 患病停工治療在6個月以上的,根據其工齡長短,發給本人標准工資的40%~60%疾病救濟費。
(3) 醫葯費由公司負擔。
(4) 職工死亡,公司發給相當於本公司2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另外,一次性發給其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供養1人,發給死者生前6個月的標准工資;供養2人,發給9個月的標准工資;供養3人,發給12個月的標准工資。

2. 對勞動合同工。

(1) 給予一定時間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上的,為6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下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齡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在本公司工齡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齡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在本公司工齡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2) 在醫療期,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和固定工相同。
(3) 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發給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同時按本公司工齡,每滿1年增加相當於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於醫療補助費50%的金額;患絕症的增加不低於醫療補助費100%的金額。

3. 對農民合同工和臨時工。

(1) 對農民合同工,公司根據其實際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齡,給予3~6個月的醫療期;對臨時工不超過3個月。
(2) 在醫療期,其醫療待遇和病假工資與固定工基本相同。
(3) 醫療期滿後,因不能勝任工作而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公司酌情發給一次性 個月(如3~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二條 工傷保險的范圍。

1. 執行日常工作、臨時指定或經同意的工作時的傷害;
2. 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上級批准但對公司有利的工作時的傷害;
3. 在從事技術發明或改造時的傷害;
4. 因工出差或工作調動期間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導致的傷亡;
5. 工作中受傷但未察覺,事後發作疼痛而不能工作。
6. 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後,舊傷復發而導致傷殘或死亡;
7. 因緊急任務加班,不能回家休息,臨時在現場睡眠發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應負主要責任;
8. 在日常工作中,與壞人作斗爭而遭壞人傷害;
9. 因嚴重醫療事故而使病傷惡化,並經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屬實;
10. 在本公司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
11. 參加公司或代表公司參加各種文化體育活動比賽時傷亡;
12. 參加公司組織的參觀旅遊、政治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時傷亡;
13. 各種職業病的侵害(衛生部規定為9類99種)

第十三條 工傷保險待遇。

1. 職工因工負傷,醫療費用和住院膳食費用全部由公司承擔,醫療時間至醫療終止時止。醫療期間,原標准工資照發,直至醫療結束時止。
2. 職工患職業病,凡被確診的,享受國家有關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
3. 職工因工緻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的,按傷殘等級發給證書並享受相應待遇:
(1)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按規定實行退休。
(2)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公司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變崗降低了工資,應發給因工傷殘補助費。
4. 職工因工死亡,公司發給相當於本公司3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另每月支付其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供養1人,為死者本人工資的25%;供養2人,為死者本人工資的40%;供養3人及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的50%,直到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條件為止。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待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1. 禁止女職工從事不利於身體健康的工作。
2. 劃定女職工經期、已婚待孕期、懷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並嚴格遵守。
3. 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資,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允許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
4. 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難產增加休假15天。

第四章 保險管理

第十五條 公司為每位員工建立保險工作卡或保險檔案。
第十六條 保險范圍一般在中國境內。出境考察或在國外長期工作的保險,可預先在國內投保或按所在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保險險支付或索賠。
如發生投保條款中規定的事件,應由公司有關部門或由員工(或受益人)向保險機構(公司)申請支付或索賠。
必要時維持現場原貌或保存證據,在索賠時應提供所需要的各類證明。
第十八條 及時辦理與職工新聘用、調崗和辭退相關的保險關系的初建、增減、企業間轉移、撤保、續約等事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鑒於目前正進入社會保險的重大時期,保險法規、政策變動較大,公司應密切關注中央和本地政府保險法規、政策動態,並及時作出相應調整。
第二十條 本辦法與當地政策抵觸時,以當地政府規定為准。
第二十一條 依據本辦法,人事部會同財務部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由董事會批准。

8. 勞動法何時強制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

這份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違反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無效。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與之建立勞動關系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這是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單位用支付現金的形式給勞動者,逃避繳納社會保險減少了單位成本的支出,損害了勞動者的權益。因為勞動者自己繳納社會保險,只能繳納養老、醫療2項保險,另外3項失業、工傷、生育保險根本辦不了。而且勞動者在社會上繳納養老、醫療保險是在當地平均工資的60%—100%之間選擇繳納,高於社平工資受限不能繳納。而在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范圍是當地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所以說單位此做法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請看勞動法的規定:
第七十二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准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再請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補充問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是中國境內企業必須執行的勞動法規,也就是說它是全國各地的企業都必須遵守的法律。這個企業違反的是勞動法第72條、勞動合同法的第26條。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9. 國家哪一年規定企業必須給員工繳納養老保險

1953年勞動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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