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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期貨保險

發布時間:2021-04-01 09:26:41

① 期貨保險2020年貧困戶用交錢嗎

你先確定下,你們確實是在搞這個期貨保險么??這個一般都是農業保險里才有,政府進行一定的補貼,如果往年都補貼,那麼你問下村裡了,這個都是統一執行的。今年應該也有的。

② 銀行,期貨,保險三者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銀行是屬於第三方資金管理和託管的平台,期貨是大宗商品的投資公司,保險就是你花錢買一張紙。一個是管理資金,一個是關繫到國內的商品價格,一個是國內大眾服務體系。

③ 農產品期貨價格指數保險

從年初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到近日農業部和中國保監會在北京聯合召開的保險服務農業現代化座談會,農業保險正以自己的方式支持經濟社會的發展。作為農業發展的「穩定器」,農業保險已不僅僅是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支撐,而是通過改革創新努力成為現代農業的「助推器」。
堅持農險產品創新
目前,我國雖已成為亞洲第一、全球第二大農業保險市場,但農業部副部長張桃林指出,我國農業保險深度僅0.56%,低於全球1%的平均水平,更低於美國7%的水平,還有很大發展空間和潛力。
據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透露,農業保險發展模式將逐步從供給推動型向需求拉動型轉變,農業保險迫切需要轉型升級。
「我國農業保險已經不僅僅是防範自然風險的管理手段,而且更多地融入到我國現代農業建設各個環節,在農村金融體系建設、農業產業化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中發揮更多作用。」安信農業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石健表示。
因此,農業保險產品的創新就顯得更為迫切。根據農業現代化的需求,農險產品的創新要做到超越傳統產品「低保費、低保額」的局限,中央財政的補貼也應該作出相應調整,從補貼傳統農業保險,轉而補貼面向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創新產品。
「近年來,受國際農產品市場影響加深,我國農業產品價格競爭壓力加大,目標價格指數保險的探索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路徑。」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教授庹國柱在接受《農村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標價格指數保險作為農險產品創新的標桿,有很多地方值得借鑒。「雖然目標價格指數保險的探索目前主要集中在蔬菜、生豬等,但未來隨著逐步向更多大宗商品的擴展,目標價格指數保險對農產品價格改革將發揮更大作用。」
同時,庹國柱認為保險公司還應積極研究開發各種新型農業保險產品,如天氣指數保險、價格指數保險、產量保險、收入保險、農村小額信貸保證保險等新型產品並積極試點,以探索日益多元化、多層次的農業風險保障需求。
加快農險模式轉變
記者注意到,相較往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有關農業保險的表述今年在延續此前「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增加保險品種、提高風險保障水平」的基礎上,增加了更多首次提及的內容。其中,關於繼續穩步擴大「保險+期貨」試點的備受關注。
事實上,2015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轉變農業發展方式的意見》就提出,「支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利用期貨、期權等衍生工具進行風險管理」,鼓勵「探索開展產值保險、目標價格保險等試點」,從政策層面對「保險+期貨」這一金融創新進行支持。
隨著文件的下發與政策的支持,大連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大商所」)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去年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首單期貨機構參與農產品價格保險的簽約,標志著「保險+期貨」的金融新模式正式起航。
據悉,人保財險大連市分公司在去年8月推出國內首個玉米、雞蛋期貨價格保險,為錦州義縣51家農戶1000噸玉米提供了216萬元風險保障,為大連普蘭店、黃岡浠水4家農戶的300噸雞蛋提供了320萬元風險保障,並與上海新湖瑞豐金融服務有限公司簽署全面合作協議,利用期貨市場轉移農產品價格下跌風險。
截至2015年底,玉米期貨價格保險試點已結束,合計賠款24.11萬元、賠付率達208.2%;雞蛋期貨價格保險首期賠款6.53萬元、賠付率51.04%,有效提高了農戶抗價格下跌風險能力;盡管玉米期貨價格保險賠付率高達2倍,但上海新湖從期貨市場上又挽回了損失,與保險公司合作態度更加積極主動。
對此,方正中期期貨投資咨詢部總經理王駿王駿認為:「農產品價格保險在我國如果能推廣開來,將為廣大農民、合作社和相關農業企業打造一個嶄新的融資方式。農產品價格保險保障了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的穩定收入,其可以將價格保險保單在銀行進行質押貸款,此前農民、合作社和農業企業貸款難的情況將得到有效改善。」
但他提出,在農產品價格保險的試點和推廣過程中需要各地政府部門能參與進來,撥付一定費用以保險費補貼的形式補貼給合作社、農業企業和農民,支持期貨交易所、農業保險公司、期貨公司三方共同將這一具有中國特色和金融創新的政策試點做下去。
新型經營主體受關注
項俊波認為,農業現代化過程中涌現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天然對金融保險有迫切需求。然而,現階段面臨的主要矛盾,是農業保險不能滿足廣大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日益增長的風險需求。
據統計,我國家庭農場、合作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等新型經營主體超過250萬家,是農業規模經營的主力軍。相比一般小農戶,新型經營主體已經不再是生計型或兼業型農戶的簡單再生產,而是走商品化經營、追求規模效益的擴大再生產,經營規模大、承擔風險高、現代要素多。韓長賦認為,「他們更需要金融,更需要保險。」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總裁郭生臣透露,去年該公司在河北、吉林、廣東等15個省份開展了共計52個涉農「政銀保」項目,並設立了50億元額度的資管產品和投資基金,為參保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小微企業提供融資資金。
庹國柱坦言,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在現代農業發展中呈現出了新特點、新風險和新需求。「通過農業保險產品創新,超越傳統產品"低保費、低保額"的局限,適應新型經營主體對風險分散水平和保障能力提出的更高要求,滿足其規避大規模和高投入生產方式下面臨較高風險的需要,有利於促進現代農業和新型經營主體的發展。」
值得一提的是,庹國柱認為,應當將面向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創新產品納入中央財政補貼范疇。目前中央財政主要對大宗作物保成本的傳統「低保費、低保額」農業保險提供保費補貼,這樣,對於面向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創新產品,其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率超過現有傳統產品部分的保費將得不到中央財政的補貼。
目前,財政對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實行統一補貼政策,補貼比例與投保人的種植規模以及保險產品的保障水平都沒有關系。「這種補貼政策在某種程度上與國家對鼓勵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的農業發展政策導向是不配套的。」庹國柱認為,目前的保費補貼政策並沒有體現促進現代農業和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政策導向。規模化經營的新型經營主體土地利用率、產出率、商品化率高,對國家的糧食安全貢獻大,國家對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費補貼理應向其傾斜。中央財政有必要適時將面向新型農村經營主體的高保障創新產品,比如收入保險產品或者覆蓋租地成本和勞動力成本的完全成本保險產品等納入補貼范疇。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④ 發展訂單農業,農產品期貨市場,和農業保險,對農村有什麼影響急急急~

訂單農業 和農業保險對農村的發展還是好的
農產品期貨對目前大多是農村還是很遙遠的

⑤ 到底什麼是「保險+期貨」

「保險期貨」,是指農業經營者或企業為規避市場價格風險向保險公司購買期貨價格保險產品,保險公司通過向期貨經營機構購買場外期權將風險轉移,期貨經營機構利用期貨市場進行風險對沖的業務模式。它是基於為農業經營者提供價格避險工具發展起來的。農產品價格變動是影響農戶收益的重要因素之一,農業經營者直接通過期貨市場進行市場風險管理需要較強的專業知識、操作經驗以及資金保障,這對於普通農戶來說是一個較大的障礙。
而相對於直接參與期貨市場,保險產品對農戶來說要熟悉得多,且不需要考慮保證金佔用、強行平倉等期貨規則,更易於農戶的理解和接受,加之保險公司具有更強的綜合實力和更完善的基層服務基礎,價格保險產品更適用於保障農戶收益。
總體來看,「保險期貨」為農戶提供了一種操作性較強的避險工具,將農民所面臨的價格風險轉移至期貨市場,有效地完善了農業生產經營者與期貨市場之間的連接機制,是農戶或企業所面臨的價格風險與期貨市場之間的傳送帶,合理地利用和發展可以更好地發揮期貨市場的風險管理功能。

溫馨提示:
1、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
2、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應答時間:2021-01-04,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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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農產品保險加期貨試點

農產品是最早構成期貨交易的商品。包括:
1、糧食期貨,主要有小麥期貨、玉米期貨、大豆期貨、豆粕期貨、紅豆期貨、大米期貨、花生仁期貨等等;
2、經濟作物類期貨,有原糖、咖啡、可可、橙汁、棕櫚油和菜籽期貨;
3、畜產品期貨,主要有肉類製品和皮毛製品兩大類期貨;
4、林產品期貨,主要有木材期貨和天然橡膠期貨。
目前美國各交易所,尤其是芝加哥期貨交易所(CBOT)是農產品期貨的主要集中地。
我國農產品期貨主要有大連商品交易所的大豆期貨、豆粕期貨、豆油期貨、玉米期貨;鄭州商品交易所的白糖期貨、棉花期貨、強麥期貨、硬麥期貨、早秈稻期貨、菜籽油期貨、晚秈稻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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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保險+期貨服務三農存在哪些問題

"「保險消費者」概念出爐 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2005年我國的保險業全球排名第11,目前全球排名第2。追求做大做強的目標已經成為歷史,提升品質,成熟穩健將成為我國保險行業發展的新方向。」針對保險法修改草案,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黨委書記兼副院長於海純如此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他說,保險法的不斷完善是我國保險業穩健發展的內在保障,此次保險法的修訂將緊跟市場形勢變化,對長期困擾保險市場的頑疾加大處治力度。另外,「猶豫期」「保險消費者」等不少新的提法也呈現在徵求意見稿中。 10月14日上午,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公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為徵求意見稿)。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發現,此次公布的徵求意見稿中,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修訂原則上進一步放鬆管制,完善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管。對人身保險、財產險、資金運用、監管處罰等方面的法條進行了修改。 劍指市場主體違法成本低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陳飛對記者說,此次修改是自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實施以來的第三次修訂。第一次修改在2002年,當時是為了履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承諾對保險業的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保險法做了一次小范圍的修改,重點放在了與世貿規則不統一的保險事業條款上。第二次修改在2009年,修改力度較大,重點集中在加強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上,以保險合同為重點修改對象。「2015年這次,主要集中在保險事業監督條款的修改上,保險合同法律條文的修改也有亮點。」 長期從事保險業法律訴訟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律協保險專業委員會委員李濱認為,此次保險法的修訂意義重大。他對法治周末記者說,中國的保險事業近幾年發展迅猛。目前我國保險資產規模已突破十萬億。全國保險業市場主體不斷增多,已近200家。但長期以來,保險市場在做大做強思路的影響下,以保費論英雄,導致一些中小保險公司為了增加保費的收入,在產品營銷上不擇手段,造成了保險行業發展中的銷售誤導、理賠難、信息泄露等諸多問題,給保險市場帶來了嚴重的信用危機。 李濱所反映的問題在此次徵求意見稿中均有相應的體現。徵求意見稿指出,「近幾年,我國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內外部環境都發生了很大變化,有必要對保險法進行修改。 有媒體評論指出,當前,保險業處於高速發展時期,面臨的風險因素更加復雜,而現行保險法規定的監管執法手段不夠完善,市場主體違法成本過低。因此,有必要修改完善保險法,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此外,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保險學院副教授於海純看來,此次保險法的修訂也是中國保險市場積極與國際接軌的一個信號。在全球性的消費者保護主義思潮的影響下,中國的保險立法也在不斷加強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加大對保險消費者的保護 此次徵求意見稿中一個備受關注的亮點是人身保險合同猶豫期法律制度。 在徵求意見稿第四十八條中明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合同,應當約定猶豫期。投保人在猶豫期內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及時退還全部保險費。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不得少於二十日。」 不少業內專家表示,猶豫期法條的增加,是保險法在保護消費者立法方面的進步,有利於消費者對保險產品詳細了解之後做出更為理性的選擇。 然而,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李濱卻提出了相反意見。「我個人認為猶豫期入法之後,可能會對保險消費者造成不利的影響。」李濱對記者說,法律賦予保險消費者以猶豫期的前提是相信消費者應該能夠「吃透」所購買保險產品,並且要求消費者在猶豫期內及時提出異議,「否則將意味著消費者對保險合同完全認可」。然而在實踐中,很多消費者拿到保險合同之後並不注意解讀產品信息,或者受到銷售誤導,往往在擱置一兩年後,到第二個繳費期時才發現問題,想反悔卻為時已晚。 李濱說:「猶豫期的設定前提,不僅需要投保人及時了解合同內容,同時更需要市場主體講規則、講誠信。有待於整個保險市場的水平的提高。」 「猶豫期的執行效果可能差一些,但是這個制度是必須有的。」於海純認為,猶豫期的入法順應了保險業發展的大勢,存在的問題可以進一步探討。 對於猶豫期法條,於海純提出了一些建議。「簽收保險單和合同成立還不是一回事。」於海純指出,徵求意見稿顯示,「猶豫期自投保人簽收保險單之日起算」。然而實際應用中,簽收保單的時間和合同成立時間並不等同。保險公司往往在保險條款里,約定一個合同成立的時間,例如「保費交足之日起,合同成立」。這會導致消費者因為拖欠一部分保費,致使合同無法成立。從而,猶豫期無從算起。 另外,「保險消費者概念的提出,又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大亮點。」於海純對記者說,保險消費者的概念學術界已研究、討論許久。2014國務院發布的《加快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意見》以及保監會的很多文件對此概念都有過引用,現在將其列入保險法的條文,是「事理之當然」。 「但這並不代表當保險消費者與保險公司發生糾紛時,法院可以引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於海純說,「上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修改的過程中,我們就提出了建議,明確把保險消費者列入消法的范圍。但由於保險消費者並不是一般性的消費者,界定問題、細節問題比較復雜,因此立法機構並沒有通過我們的意見。概念提出了,怎麼保護還有待探討。」 放鬆管制利好中小險企 記者注意到,此次保險法修改中,一個明顯的趨向是對市場主體的管制放鬆。徵求意見稿首條明確提出要「放鬆管制,改革創新,釋放市場發展動力。」其中,放鬆業務管制方面主要涉及兩項新規,「首先,在人身保險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保險,在保險公司的業務范圍中增加年金業務;其次,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允許保險資金投資股權、保險資產管理產品和以風險管理為目的運用金融衍生品。」 在李濱看來,放鬆管制,有助於推動整個保險業的發展。目前,對於大量湧入保險市場的中小企業而言,其商業信譽難以與中國人壽、等大型保險公司匹敵。從而需要轉向保費較高,保障相對較低的保險產品作為主營業務,例如,年金保險。但制度上的樊籬給保險企業產品結構的轉向帶來很多阻礙。此次保險法的修改,從法律上認可了這種業務結構方面的變化,疏通了企業發展的渠道。 「保險企業還面臨著資金的保值和增值的問題。」李濱認為,當大量資金進入之後,保險公司將對投資需求愈加強烈,但保險法對於投資渠道的限制較多,一些企業因為繁瑣的手續、過多的費用,導致運營不暢,利潤減少。此次修法中明確提出拓寬保險資金運用形式,將極大減輕企業的經濟壓力,促使保險企業運營良性循環。 與此同時,一些保險業專家對徵求意見稿中放鬆管制的傾向表示擔憂。於海純對法治周末記者說,放鬆管制的修改方向,確實給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留出了很大的發展空間。這意味著在實踐操作中,重大股權投資形式不再需要經過國務院的批准。不僅大大節省了審批程序,也體現了國家對保險市場主體的信任。 然而,一些重大的股權投資,例如海外投資,由於涉及金額巨大,一旦監管不到位,將會使保險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於海純說:「在這些方面,徵求意見稿中並沒有專門指出,重大股權投資時是否還需要國務院等相關部門的行政許可。」 監管趨嚴 險企違法成本提高 在放鬆管制之外,此次保險法修改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以財產險理賠難為例,徵求意見稿中第一百二十四條中首次提出,「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在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未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行為」。對應第一百七十九條中明確,「如有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現行的處罰是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 「此項法條的增加,大大加強了處罰力度,有利於糾正亂象。」李濱說,針對財產險理賠難問題的治理,現行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給出過規定,「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但仔細解讀就能發現,在這則法條中,並沒有明確授予監管部門處罰權。這就導致財產保險公司明明知道違反規定,卻又往往利用拖賠的方式,迫使被保險人接受不合理的賠付,從中謀取暴力。另一方面,一些保險消費者並不清楚自己有權利要求賠付,也不清楚由哪家監管機構應該對違規、違法的保險機構進行處罰。致使財產險理賠難問題長久難以解決。」 「除非事故較大或者有媒體聚焦,保險公司才有可能較好地履行先行賠付的義務。」李濱說,天津港(600717,股吧)爆炸事故後,中國人保天津分部在事發的第4天就支付了2000萬元。但目前他代理的一宗木材加工廠的理賠案件,由於案件影響力較小,人保的先行支付金額遲遲不能到位。 據法治周末記者了解,在很多保險糾紛案件中,投保人往往會被迫接受保險公司開出的不公平的理賠額度。另一方面,投保人即便勝訴,保險公司的賠付也僅限於應該給付的理賠款。 對於保險消費者來說,律師費和誤工期間的經濟損失很大。而保險公司自有專業的法務團隊,保險理賠款訴前給付和訴後給付並沒有什麼差別。 「這個問題在實務中很突出。」李濱說,「這次保險法就明確了,保險公司不依法履行法定的義務或合同約定的義務,那麼監管部門就可以進行處罰了,這對於眾多保險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好事。」「罰款幾十萬對於一些經營較好的保險企業來說並不算什麼,但是保險公司給消費者賠付兩萬塊錢就是很大的事情。」於海純認為,監管部門對保險市場主體侵權行為進行懲罰時,亦需對消費者加大救濟措施。徵求意見稿中明確了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違規單位加以糾正並處罰金,金額從5萬至20萬增長到20萬至100萬,但卻沒有提到對於投保人的補償措施。於海純建議立法部門應該設立保險消費者保護法,作為保險法的有益補充。 "

⑧ 一米農險是價格十期貨的形式,問普通農戶如何操作請舉例說明。

你好
連續4年被中央一號文件提及的「保險+期貨」保障模式,寄託著更好服務三農的希望。從最初的嘗試,到逐漸形成遍地開花之勢,期貨業、保險業摸著石頭過河,不斷探索、創新,在部分農產品領域已經形成了較為成熟的「保險+期貨」保障模式,打通壁壘,轉移風險,成為服務三農的重要力量。
成就固然顯著,難點也依然突出。「保險+期貨」模式要在全國范圍內惠及更為廣泛的農民群體,還需要從更高層面進行統籌規劃。
披荊斬棘,4年的探索已經取得諸多成績;上下求索,「保險+期貨」必將結出更大碩果。
試點項目呈遍地開花之勢
始於2015年,「保險+期貨」模式的試點已經走過了近4年時間。截至目前,相關期貨公司和保險公司已經在玉米、白糖、天然橡膠等10來個農產品種類上開展了多個「保險+期貨」試點項目,呈遍地開花之勢。
「保險+期貨」模式的誕生有其必然性,這是期貨公司專業優勢和保險公司渠道優勢的有機結合。
從保險端看,靠天吃飯的農業生產常面臨天災威脅,農產品又常有價格波動,這可謂農民的兩大煩惱。防風險、降損失,保險業不可缺位。不過,巨災等危險因素也常給保險業經營帶來大幅波動,在「保險+期貨」模式中,期貨相當於保險的再保險,進一步分散風險。
從期貨端來看,其投資者大多是有套保需求、交割需求的企業和部分專業投資者,一般農戶顯然並非合適對象。保險的介入帶來革新。在「保險+期貨」模式中,農戶接觸到的是了解較多、相對熟悉的保險,其獲得的是保險保障。
2015年,大商所推動期貨公司和保險公司首倡「保險+期貨」模式;2016年,大商所、鄭商所相繼開展「保險+期貨」試點項目。至今,「無論是從『保險+期貨』試點項目的覆蓋面、品種、質量看,還是從項目本身支持的金額看,都已經有了質的飛躍。」上海際豐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經理王靖翔表示,這些試點打破了期貨業與保險業的壁壘,為期貨業引入全新的客戶群體,從風險管理的角度進行了創新,意義深遠。
銀河期貨總經理助理郝剛表示,近年來,相關期貨公司和保險公司在10來個農產品種類上開展了多個「保險+期貨」試點項目,並且逐漸形成了價格保險和收入保險兩類較為成熟的模式。在價格保障方面,目前已經開展了300多個「保險+期貨」試點項目;在收入保障方面,相關試點項目也已有60多個。
2016年,「保險+期貨」保障模式首次寫進中央一號文件,且連續4年寫進該文件。2019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擴大農業大災保險試點和「保險+期貨」試點,支持重點領域特色農產品期貨期權品種上市。
業內人士指出,這表明前幾年的試點已經取得了較好成績,積累了一定經驗,有望在更大范圍發揮作用,但同時也應看到,「保險+期貨」模式仍然處於「試點」階段,未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生豬期貨尚在孕育之中
從無到有,從初次嘗試到逐步擴大,「保險+期貨」模式的成熟和推廣還需要不斷闖關,繼續創新模式,解決當前面臨的突出難點。
2018年,人保財險大連市分公司和中投天琪期貨,聯合推出國內首個通過期貨市場保障生豬養殖戶凈收益的農業保險,同年11月份,大商所正式對外發布由太保產險浙江分公司申請定製的豬飼料成本指數,用於生豬飼料成本指數保險產品的開發,為生豬養殖企業提供風險管理工具。
南華資本「保險+期貨」業務負責人李章益表示,對於養殖戶來說,其最大的成本就是飼料成本,約佔50%至70%,因此,豬飼料指數保險能較好轉移解決飼料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
王靖翔指出,豬飼料成本價格指數在一定程度上能直觀反映出飼料端價格的變化。目前,豬飼料成本價格指數的保險費率約為1%-3%,若購買了豬飼料成本價格保險,飼料價格真實上漲,養殖戶可以鎖定一定的生產成本。不過,由於豬飼料價格的變動與生豬價格的變動有一定差異,豬飼料價格的變動由玉米與豆粕的價格變動決定,而生豬價格的變動往往以生豬的實際供需有關,單從豬飼料成本著手,難以完全覆蓋生豬生產的風險。
對於生豬期貨,業界寄予了厚望,也在熱切的期盼其正式推出。業內人士認為,作為全球最大的畜牧品種和我國最大的農業品種,生豬期貨上市後,將在完善我國生豬價格形成機制、輔助產業穩定發展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此外,在「保險+期貨」模式的試點中,還反映出一些較為突出的難點,需要在今後的實踐中不斷闖關解決。目前,期貨公司通過靈活的期權產品設計,保險公司通過無人機、衛星遙感等高科技測產手段,交易所通過上市場內期權品種等方式,正在逐步降低保險成本。

⑨ 耕種的不是本村的土地,能在本村辦理期貨保險嗎

您好!當然可以,在外村承包的土地,您必須先與對方或村集體簽好租地合同,才可以辦理。1, 申請個人家庭農場的手續:要與出租土地給你的農民或村集體簽好租地合同,注名租用面積(四至),用途,價格,租用時間,經營方式,給付租金方式等。 拿以上合同與出租人一道,上鄉或區一級土地主管部門審核及批准備案。 將以上資料提到區縣級建設部門。內容涉及你農場基本建設中,所建房屋的用途,面積,結構,規格等等。 以上手續跑完並得到批准後,你就可開工建設了。2,個人家庭農場需要繳納的稅費:農業稅(4%),個人所得稅(25%),印花稅(如果土地不是你自己的)。3,三級殘疾證可以免稅。以個體工商戶注冊的可以免稅,企業聘用也有相應的優惠政策

⑩ 訂單農業保險 期權期貨試點能夠管理農業生產風險嗎

1、訂單農業是一種按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的農業經營模式,產銷訂單使企 業與農戶形成了一種特殊的農產品供應鏈。
2、發展訂單農業,能夠有效對接企業和農戶,緩解小生產與大市場的矛盾,這將對我國深化農村經營體制改革,解決三農問 題,促進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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