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合同訂立的原則是什麼
保險合同訂立:
保險合同訂立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基於意思一致而進行的法律行為。 保險合同的訂立即意味著訂立的保險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保險合同,否則除法定例外以外,必須承擔違約責任。保險合同的主體分為保險合同當事人、保險合同關系人和保險合同輔助人三類。
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
2、保險利益原則
3、公平互利原則
4、 協商一致原則
5、自願訂立原則
6、社會公共利益原則
㈡ 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
基本原則
一、最大誠信原則
投保家庭財產保險與其他保險一樣,投保人必須遵守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違反「誠信原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投保人在申請辦理家庭財產保險時,應該向保險公司說明「任何可能影響承保人對是否承保做決定,影響承保人制定費率和保險條款的重要材料」。它們主要包括:
1、投保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情況。如家庭成員中有精神病人,曾發生過玩火、亂開煤氣開關的事等。
2、保險人所負危險責任較大的事實。如有的投保人在治安不好地區買了商品房,平時沒人住,該地區已經發生過幾起盜竊事件等。
3、投保財產超出正常范圍的情況。如房屋地處低窪地,馬路排水系統又不好,平時雨下得大一點,就會進水等。
二、可保利益原則
在家庭財產保險中,可保利益產生和存在的依據概括起來有三種:即所有權、佔有權、按合同規定產生的利益。
所有權,包括所有人。不管財產是個人所有,還是與人共有,均具有可保利益;
佔有權,包括對財產的安全負有責任的人,如倉庫保管員對客戶的物品;對財產享有留置權(因債務而將他人之物留置自己處)的人。
按合同的規定產生的利益。如房屋的承租人,對承租的房屋具有一定的可保利益。
三、賠償原則
由全面賠償原則和實際賠償原則所構成。
全面賠償原則:使被保險人由於保險合同所規定的風險事故所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通過保險金補償的方式得到賠償。
實際賠償原則: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不得超過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被保險人不能由於保險人的賠償而獲得額外的利益。實際賠償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如下幾點:
1、保險人的賠償只是恢復被保險人的實際損失,這是實際賠償原則的核心。被保險人的財產要得到賠償,必須符合三個條件:
被保險人對損失的保險標的具有實際的保險利益。保險標的遭受損失原因,必須在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之內。遭受的損失,必須可以用貨幣進行衡量。2、保險人有權選擇對於被保險人的賠償方式。
保險人只要能夠滿足損失賠償的目的,就可以有權選擇賠償的具體方式,如支付貨幣、修復和換置等。3、保險人對於賠償金額限度的控制。
保險人在處理財產保險的賠償申請時,在對於實際損失、保險金額和保險利益的比較後,選擇實際貨幣量最小的一方為最終的賠償控制限度。4、被保險人不能通過賠償而額外獲利。
四、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當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情況下,保險人在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後,在賠償金額范圍內有權代替被保險人向第三者要求賠償。
進行「代位求償」有三個前提:
第三方對於保險標的所造成的損失,必須符合保險合同規定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責任的形成,必須是由第三方所造成的;保險人必須首先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保險人在行使代位求償權利的過程中,所獲得的超出其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責任的金額,必須返還給被保險人,即保險人不能運用代位求償權利而獲得超出其所承擔的實際賠償責任的利益。
㈢ 財產保險合同的履行原則有哪些
你好,財產保險合同的履行原則有:
誠實信用的原則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事故的發生是不能事先確定的,保險方對保險事故發生的危險程度的估計主要是靠投保方在申請保險時的陳述和保證,如果投保方的陳述不真實,則不僅會使保險方無法正確估計風險,也不利於保護被保險財產的安全。如果投保人陳述不真實,有隱瞞或欺騙行為,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由此可見,堅持誠實信用的原則,在簽訂財產保險合同中有特殊的意義。
有保險利益才能投保的原則
保險合同以不能事先確定事件的發生作為給予保險金的前提,這就使不法之徒有了可以利用這種特點來牟的可能,為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作了投保人必須有保險利益的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是指保險標的對投保人有直接的利害關系,這種利害關系具備下列條件:這種利害關系有經濟上的價值;利害關系的經濟價值可以用金錢估算或約定;這種利害關系為法律所承認。沒有保險利益的人無權作為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㈣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哪些基本原則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利益原則等基本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保險法》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㈤ 保險合同的訂立一般遵循哪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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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諾解答:
您好!
人身保險合同的訂立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就人身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最終達成協議的法律行為。訂立人身保險合同應該遵循的原則如下:
1. 合法原則
人身保險的合法原則包括主體合法、客體合法和內容合法三個方面。主體合法要求人身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客體合法要求人身保險合同的客體合乎法律規定。內容合法要求人身保險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規定。
2. 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完全出於自己的真實意願,不受任何干涉,在平等互利、互不損害雙方利益的基礎上訂立合同。為了更好地體現這一原則,我國《保險法》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㈥ 訂立保險合同,應遵循什麼原則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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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保險合同,確定保險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必須遵循合法性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違背了這兩項原則,保險合同就不能成立,已訂立的也將導致合同無效。
除上述兩項原則外,訂立保險合同還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是公平互利原則。這是要求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公平和兼顧各方利益。保險合同各方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都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在保險合同中應當公平合理地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做到互惠互利。
二是協商一致原則。這是要求訂立保險合同要通過協商的方式,各方都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意思,並且都應當尊重他方的利益,各當事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由各方共同決定,保險合同關系應在各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上形成。
三是自願訂立原則。這是要求保險合同應當由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自主訂立,也就是由當事人以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參加保險關系。任何人不能強迫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四是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根據這項原則,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不得作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訂立的保險合同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的,當事人將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
㈦ 保險合同的三大原則是什麼
保險其實詳細來說是有六大原則。
一、保險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合法確定的經濟利益,又稱可保利益。
也就是說投保人不能拿不屬於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財務來投保,比如說,你的私家車如果發生交通事故撞到了需要修車,修車的費用是你的經濟損失,那麼你作為車主,對這輛車具有保險利益。
另外你不能給一個陌生人買保險,因為你不認識這個人,也不了解他的情況,最重要是他對你沒有經濟利益,也就不能形成保險利益,保單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保險利益原則主要是為了避免賭博行為和防止道德風險以及保險欺詐。
二、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的含義是指當事人真誠地向保險公司充分而准確的告知有關保險的所有重要事實,不允許存在任何虛偽、欺瞞、隱瞞行為。
之前的文章小寶有提到要如實填寫健康告知,告知就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內容之一。
如果沒有如實填寫投保信息,或者是對保險人有所欺瞞,保險公司可以宣布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
三、主力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最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
因為導致保險損失的原因可能有多個,所以近因原則對認定保險公司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有很重要的意義。
如果近因是屬於被保風險,則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屬於除外風險或未保風險,則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下面兩個案例便於大家理解近因原則:
案例一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走在路邊被車撞倒,身體沒有受傷卻突然身故了,檢查後確定是心臟病致死。此案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心臟病,屬於除外風險,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二
買了意外險的被保險人在家心臟病發,尋找葯的過程中觸電死亡。此案中,由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觸電,屬於保險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賠付責任。
四、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補償原則是指保險人通過補償讓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恢復到受損前的經濟原狀,不能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也就是說即使發生了保險事故但是被保險人沒有遭受到損失,也無權要求保險人賠償,如果遭受到損失,得到的賠償也不會超過保險標的實際損失。
舉個例子
一家工廠投保財產險,保額是50萬元,發生一起火災事故將其燒毀,損失的固定資產市價為30萬元,那麼保險人會按照實際損失賠償給被保險人30萬元。
損失補償原則也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和騙保行為,主要適用於財產保險以及其他補償性保險合同。
五、代位求償原則
代位求償原則是指保險人依法對被保險人所遭受到的損失賠償後,向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方要求賠償損失。代位求償權是一種債權的轉讓。
舉個例子
假如你開車在路上被甲某的車子撞到了,發生事故後是甲某負全責,但是甲某不賠償損失給你,這時你可以向保險人申請代位求償,保險人按照合同賠償給你之後,向甲某追償的權利就轉讓給保險人了。
如果發生事故後,甲某賠償一筆,保險公司也賠償一筆,那麼受害人會獲得兩份賠償,這樣相當於受害人通過事故額外獲得一筆收益,這樣可能人人都想發生事故,會引發道德風險。
因此,代位求償原則同損失補償原則一樣,都是防止有人利用保險事故獲得額外的收益。
代位求償原則適用於財產險和費用型的醫療險,但不適用於意外險和壽險,原因是: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不存在額外獲益的說法!
六、重復保險分攤原則
重復保險分攤原則是指投保人向多個保險人重復保險時,投保人的索賠只能在保險人之間分攤,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損失金額。
舉個例子
假設你向很多家保險公司同時投保,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後,一個保險標的的損失你同事向不同的保險人索賠,那麼就會獲得額外的收益,這樣違背了損失補償原則。
因此,這個原則也是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因重復保險而獲得額外利益。
保險六大原則的設立目的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1、防止有人騙保詐保;
2、防止因為損失而獲得額外利益;
3、防止道德風險,引起社會不穩定。
我們可能沒有100萬的資產,但可以配置100萬的保額,保險金是我們對家人展現愛與關懷最好的方式,保險金不一定能為我們錦上添花卻可以雪中送炭。
因此保險也是我們人生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今天先分享這些,後面會給大家再分享更多關於保險的知識。
㈧ 財產保險合同履行的原則有哪些
1)最大誠信原則
在簽訂和履行財產保險合同的過程中,必須最大限度地保持誠意,恪守信用,杜絕相互欺騙和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特別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所有重大保險事實,否則合同無效。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自己要求保險的內容,必須本著最大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保險人表現出來的最大誠實信用則是可靠的償付能力,有關國家的立法對此都有嚴格的規定。
2)保險利益原則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其要保險的財產,應通過簽訂財產保險合同,將雙方訴權利義務關系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從而,能使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的財產而得到回復或受益。這種為法律所承認的利害關系的行為,形成了它獨特的保險利益。
規定其保險利益原則的作用主要是:a、可防止把保險變成賭博;b、可防止道德危險;c、保險利益可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原《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三條規定;財產保險的投保者(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有的稱其為被保險人),應當是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或者是對保險標的負有保險利益的人。
3)補償原則
補償原則是財產保險合同獨有的原則。所謂補償具有兩層含義:一是定額投保的保險合同生效後,一旦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經濟損失的,被保險人有權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當然,如果是不足額投保,則不能享有這一權利,而只能得到相應的補償。二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的賠償,是有限度的。應以恰好填補被保險人因遭受保險事故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而不能獲得額利益。常見的賠償方式一般用貨幣支付,保險人也可視情況選用恢復原狀,或換置的方法,對被保險人的損失予以賠償。
4)代位原則
代位原則也是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一個原則。為了避免被保險人獲得雙份利益,實施代位原則是十分重要的。一般來講,被保險人因財產受損而取得保險人的賠償後,需將其原來應享有的向他人(責任人)索賠的權益,以及他對殘留保險標的特權轉移給保險人。保險人取得這份權益後,可以把自己擺在被保險的位置上,並向責任方追償,也可以向被保險人追償。例如,家庭財產保險中,所保險的家用電器(電視機、錄相機等)被盜,被保險人在獲得保險人的賠償後,其被盜的家用電器又被公安機關追回,此時,保險人亦可向被保險人追償。
但是,由於保險事故是被保險人自己過失所致,一般情況下,保險人不向被保險人追償。但如果第三者是被保險人近親,如配偶或本單位職工所為,保險人一般不行使代位權。
5)分攤原則
分攤原則是補償原則派生出的又一原則。是指被保險人,用同樣一個保險標的同時向兩個、或兩上以上保險公司投保同一險種,就構成了重復保險,這樣的保險金額的總和一般都超過保險標的保險價值。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在發生損失時獲得超額賠償,在保險人之間可適用分攤原則。其分攤的方式一般有三種:一是按保險金額比例責任分攤。也就是說,遇有這種情況時,將各家保險公司為投保人保險的金額相加、匯總,得出每家保險公司應分攤的比例,然後,按照其比例計算出應分攤損失的金額。二是限額責任分攤,按照保險人在沒有其它保險人重要保險的情況下應負的責任限額來按比例分攤賠償。三是順序責任分攤。由先出保險單的保險公司首先負責賠償,其餘保險公司,只有在承保的財產損失額超出第一家保險公司保險額時,再依次承擔賠償責任。
6)近因原則
近因,在這里是指造成損失的主要或有效原因。近因原則是處理保險賠償責任時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如果造成財產損失的原因有兩個以上,而且其各個原因之間又存在著因果關系,這時在處理財產保險損失時,應適用於近因原則。近因,不是指造成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但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必須是直接由於保險單中所承諾的范圍內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能予補償。
㈨ 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那些基本原則
當事人訂立險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我國民事法律中有關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的規定都應適用於訂立保險合同的活動,如訂立保險合同必須遵循合法性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等。除此之外,根據保險合同的特點,為充分保障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險法特別對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還應當遵循的以下幾項基本原則作出明確規定:1.公平互利原則。公平互利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等價交換原則在法律中的體現,是市場經濟法律的基本原則之一。所謂公平就是等價和平等。互利就是在公平的基礎上取得各自的利益。遵循公平互利原則也就是要求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公平和兼顧雙方利益,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公平,不得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保險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要對等,在保險合同中應當公平合理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做到互惠互利。2.協商一致原則。遵循協商一致原則要求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通過協商的方式,雙方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就訂立保險合同充分表達自己的願望和要求,並且都應當尊重對方的利益,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最終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的意見,共同決定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簽訂保險合同。3.自願訂立原則。遵循自願訂立原則要求保險合同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和自願的基礎上自主訂立,也就是由雙方當事人以自己的意志來決定是否參加保險關系。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更不得強迫他人訂立保險合同。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遵循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原則要求在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尊重社會公德,承擔社會責任,不得作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約定,而且保險合同的標的本身也必須是合法的,即合同標的不能是非法所得或佔有,也不能是國家禁止參與民事流轉的物品或行為,否則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不僅是無效的,當事人還要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