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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解釋規則

發布時間:2021-04-01 08:26:36

保險合同解釋原則中,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是

補充解釋原則;

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藉助商業習慣,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從經濟角度看,保險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是一方同意補償另一方損失的一種合同安排,從社會角度看,保險是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精巧的穩定器」。

(1)保險合同解釋規則擴展閱讀:

投保一個月後,如果未收到正式保險單,請向保險公司查詢,收到保險單後應當場審核,發現錯漏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及時更正。

投保後一定期限內,享有合同撤回請求權,具體情況視各公司規定,如通訊地址發生變更,請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以確保能享有持續的服務。

對於退保、減保可能帶來的經濟損失,請在投保時予以關注,保險事故發生後,請參照保險條款的有關規定,及時與保險公司或業務員取得聯系。

㈡ 保險合同條款解釋原則是什麼

保險法規定: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簡單點說,就是按人話來理解,打官司的時候,按照偏向被保人和受益人的方向解釋。

㈢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有哪些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一共有5個,
1)文義解釋原則:按合同文本上的文字含義結合上下文進行解釋的原則
2)意圖解釋原則:文義解釋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等引發爭議的情況下,會結合訂立合同時雙方的真實意願進行解釋的原則。他會結合訂合同時的背景,客觀情況等進行解釋。
3)有利於被保險人和收益人的解釋原則:由於保險合同是格式化合同,是由保險公司單獨訂立的,所以在文義表達不清時,法院和仲裁機構應該做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批註優於先批註的解釋:保險合同雖然是格式化合同,但實際執行中仍有部分內容可能在經過雙方協商後做出修改,修改後都會以批註或批單的形式存在,所以在解釋時會選擇這一原則來執行,特別是有些批註後的意思可能和原文有很大的矛盾時,更應使用這樣的原則予以解釋。
5)補充解釋原則:保險合同的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的時候,可以藉助行業,國際的慣例,在公平的原則下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條款給以合理的補充解釋,便於合同的完善和執行。
保險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隨著外界條件的變化,有時會出現因各種情況導致的爭議,有了合同解釋的相關原則,就更利於合理的解決問題,繼續履行保險的保障功能。

㈣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和方法

1、文義解釋原則: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義解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1的且明確的含義。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種意思,或聯繫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2、意圖解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義解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意圖解釋只適用於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1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3、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批註優於先加批註的解釋原則:不管以甚麼方式更改條款,如果前後條款內容有矛盾或相互抵牾,後加的批註、條款應當優於原本的條款。手寫批註優於列印批註,加貼批註優於徵文批註。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全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公道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㈤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及其區別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文義解釋原則、意圖解釋原則、不利解釋原則、批註優於正文、補充解釋原則。

區別:

  1. 文義解釋原則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

  2. 意圖解釋原則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

  3. 不利解釋原則適用范圍僅限於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

  4. 批註優於正文保險合同是標准化文本,條款統一,但在具體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就各種條件變化進一步磋商,採用書寫優於列印、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的解釋原則。、

  5. 批註優於正文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㈥ 保險合同有哪些解釋原則

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義解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1的且明確的含義。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種意思,或聯繫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2、意圖解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義解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意圖解釋只適用於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1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3、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批註優於先加批註的解釋原則:不管以甚麼方式更改條款,如果前後條款內容有矛盾或相互抵牾,後加的批註、條款應當優於原本的條款。手寫批註優於列印批註,加貼批註優於徵文批註。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全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公道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㈦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有哪些

1、誠實信用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及合同有效期內依法向對方提供可能影響對方是否締約以及締約條件的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締結的認定和承諾。
2、保險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利益、確定的利益、經濟利益。遵循保險利益原則的主要目的在於限制損害補償的程度,避免將保險變為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
3、損失補償原則: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從保險人所得到的賠償應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金額范圍內的損失。通過補償,使被保險人的保險標的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狀態,不允許被保險人因損失而獲得額外的利益。
4、近因原則:是指在處理賠案時,賠償與給付保險金的條件是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近因必須屬於保險責任。近因是引起保險標的損失的直接、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因素。

㈧ 保險合同要遵循哪些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的解釋一般遵循以下原則:(1)文義解釋原則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一詞語出現在不同地方,前後解釋應一致,專門術語應按本行業的通用含義解釋。(2)意圖解釋原則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這一原則一般只能適用於文義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情形,解釋時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文字、訂約時的背景、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推定。(3)有益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原則鑒於保險條款是由保險公司單方擬訂的格式條款,為充分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保險條款解釋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有利於非起草方的解釋原則。關於這一規定的適用應當注意:並非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的任何爭議都必須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當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條款的內容理解不一致時,應當遵循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首先按照通常理解,結合條文詞句的含義、邏輯關系以及保險交易慣例等進行合理解釋,有專業解釋的,應按照專業術語的理解來解釋。只有當保險條款的含義含混不清或產生多種理解時,才應當援引上述規定,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4)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解釋原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就各種條件變化進行磋商,對此大多採用批註、附加條款、加貼批單等形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正。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相矛盾時,採用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書寫優於列印、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的解釋原則。(5)補充解釋原則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㈨ 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原則有哪些

1、文義解釋原則

文義解釋原則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一詞語出現在不同地方,前後解釋應一致,專門術語應按本行業的通用含義解釋。

2、意圖解釋原則

意圖解釋原則是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這一原則一般只能適用於文義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情形,解釋時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文字、訂約時的背景、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推定。

3、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

按照國際慣例,對於單方面起草的合同進行解釋時,應解釋遵循有利於非起草人的解釋原則。由於保險合同條款大多是由保險人擬定的,當保險條款出現含糊不清的意思時,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但這種解釋應有一定的規則,不能隨意濫用。

此外,採用保險協議書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時,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共同擬定的保險條款,如果因含義不清而發生爭議,並非保險人一方的過錯,其不利的後果不能僅由保險人一方承擔。如果一律作對於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顯然是不公平的。

4、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是標准化文本,條款統一,但在具體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就各種條件變化進一步磋商,對此大多採用批註、附加條款、加貼批單等形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正。

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相矛盾時,採用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書寫優於列印、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的解釋原則。

5、補充解釋原則

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9)保險合同解釋規則擴展閱讀:

保險合同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

(1)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2)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未曾預料的情形出現,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各自的責任或合同履行的意義已喪失,於是通過友好協商,解除保險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合同效力。

(4)裁決解除。裁決解除是指產生解除保險合同糾紛,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解除保險合同。

對於投保人來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但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除非發現投保方有違法或違約行為。但是對於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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