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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推動銀行業和保險

發布時間:2021-03-31 22:58:00

❶ 促進車險高質量發展 銀保監會發布車險綜合改革指導意見

易車訊9月3日,中國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實施車險綜合改革的指導意見》,該《指導意見》將於2020年9月19日正式實施,《指導意見》的出台,是落實《中國銀保監會關於推動銀行業和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和《推動財產保險業高質量發展三年行動方案(2020-2022年)》的重要舉措。

《指導意見》共包含9部分。一.總體要求,包括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主要目標,短期內將「降價、增保、提質」作為階段性目標。

二.是提升交強險保障水平,提高交強險責任限額,優化道路交通事故費率浮動系數。

三.拓展和優化商車險保障服務,理順商車險主險和附加險責任,優化商車險保障服務,提升責任限額,豐富商車險產品

四.健全商車險條款費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完善行業純風險保費測算機制,合理下調附加費用率,逐步放開自主定價系數浮動范圍,優化無賠款優待系數,科學設定手續費比例上限。

五.改革車險產品准入和管理方式,發布新的交強險產品和商車險示範產品,將商車險示範產品的准入方式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支持中小財險公司優先開發差異化的創新產品。

六.推進配套基礎建設改革,全面推行車險實名繳費制度,積極推廣電子保單制度,加強新技術研究應用。

七.全面加強和改進車險監管,完善費率回溯和產品糾偏機制,提高准備金監管有效性,強化償付能力監管剛性約束,強化中介監管,防範壟斷行為和不正當競爭。

八.明確重點任務職責分工,監管部門要發揮統籌推進作用,財險公司要履行市場主體職責,相關單位要做好配套技術支持。

九.強化保障落實,加強組織領導,及時跟進督促,做好宣傳引導。

《指導意見》將於2020年9月19日開始實施。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指導各銀保監局、財產保險公司和相關單位做好改革各項工作,確保改革順利實施。

❷ 銀保監正在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防範化解風險方案嗎

2018年7月7日,中國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在2018青島·中國財富論壇上表示,銀保監會已在制定銀行業和保險業防範化解風險攻堅戰行動方案,力爭用3年時間,以加強監管體系建設為抓手,扎實做好重點領域風險防控和處置。

梁濤表示,2015年至2017年,保險和養老金服務逆差分別為30億美元、88億美元和64億美元,在服務貿易統計的12大類中,排在逆差總額第4位。中國直保市場已位居全球第二,而再保險市場僅排名全球第7,再保險產品有效供給不足、再保險機構競爭力不強、再保險市場風險分散能力偏弱等問題還比較突出。下一步,銀保監會將深入踐行保險業姓保,監管姓監,加大保險產品和技術創新力度,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❸ 如何進一步提升銀行業和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銀保監會指出,要增加對實體經濟資金投入,進一步提升銀行業和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水平。此前,銀保監會發布「信9條」,進一步打通貨幣傳導機制,要求銀行適當提高企業中長期貸款比例,同時規范銀行貸款行為,要求不得協商約定或強制設定條款進行貸款返存等,此外還提出積極發展消費金融,支持發展消費信貸等共9條主要內容,被業內稱為「信9條」。

銀保監會稱,加大對國民經濟重點領域的支持力度,製造業貸款自上年以來持續正增長,基礎設施行業貸款同比增長9.9%,涉農貸款同比增長7.2%,扶貧小額信貸余額2597億元,支持建檔立卡戶639萬戶,綠色信貸貸款余額超過9萬億元。保險業中,與經濟和民生保障密切相關的貨運險、責任險、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同比分別增長24%、35%、18%。

❹ 2010年銀行代理新規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
銀監發〔2010〕90號

各銀監局,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儲銀行: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保護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代理保險業務規范健康有序發展,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健全並嚴格執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充分保護客戶利益。
產品銷售活動應當向客戶充分揭示保險產品特點、屬性和風險,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
三、商業銀行在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將保險產品與儲蓄存款、基金、銀行理財產品等產品混淆銷售,不得將保險產品收益與上述產品簡單類比,不得誇大保險產品收益。
(二)向客戶說明保險產品的經營主體是保險公司,如實提示保險產品的特點和風險。
(三)如實向客戶告知保險產品的猶像期、保險責任、電話回戶訪、費用扣除、退保費用等重要事項。
(四)不得以中獎、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等方式進行誤導銷售。
(五)法律法規和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商業銀行應當充分了解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對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測評和適合度評估制度,防止錯誤銷售。
商業銀行應當在營業網點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對客戶進行評估,根據產品風險等級提高銷售門檻,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並妥善保管客戶評估的相關資料。
五、對於通過風險測評表明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提示客戶認真閱讀,閱讀後應當由客戶親自抄錄下列語句並簽字確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險利益的不確定性」。
對於未經過風險測評或風險測評結果表明不適合購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建議客戶不購買,不得主動對其進行後續的產品推介和營銷。
六、商業銀行銷售人員在向客戶推介和營銷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時,應當向其出具投保提示書,要求客戶仔細閱讀並理解。投保提示書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購買的是保險產品。
(二)提示客戶詳細閱讀保險條款和產品說明書,尤其是保險責任、猶豫期和退保事項、利益演示、費用扣除等內容。
(三)提示客戶應當由投保人親自抄錄、簽名。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咨詢及投訴渠道。
(五)監管機構的其他相關規定。
七、商業銀行開展代理保險業務時,應當遵守監管機構關於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戶抄錄、禁止代客戶簽宇確認等方面的規定,指導客戶如實、正確地填寫投保單,不得代替客戶抄錄語句、簽名。
商業銀行應當要求保險公司提供客戶滿期給付和期繳續費等客戶信息,做好對客戶的後續服務。
八、商業銀行應當審慎選擇代銷保險產品,代銷保險產品應當符合監管機構的相關要求。
對於客戶投訴多、設計上存在缺陷的問題保險產品,商業銀行應當主動停止銷售,與保險公司妥善處理相關事宜。
九、商業銀行應當明確告知客戶代理保險業務中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法律責任的界定,尤其是告知客戶保險業務出現問題時應當與保險公司進行溝通,做好風險提示與投資者教育。
十、商業銀行網點擺放的宣傳資料應當由保險公司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公司統一印製,嚴禁各營業網點擅自印製單證材料或變更宣傳材料的內容。
各類保險單證和宣傳資料上不得使用帶有銀行名稱的中英文字樣或銀行的形象標識,不得出現「存款」、「儲蓄」、「與銀行共同推出」等字樣,不得違反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
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對擬建立或已建立代理合作關系的保險公司進行審慎盡職調查,審慎選擇合作夥伴。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保險公司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情況。對調查結果不合格或存在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不得與其合作開展代理保險業務。
商業銀行應當持續關注和評估保險公司合作狀況,對保險公司合規經營、售後服務、產品宣傳、培訓以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定期評價,對存在違規行為和重大風險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代理保險業務合作。
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制定統一的准入、退出和持續性合作的相關規定,對合作主體、方式和內容進行統一管理和授權。
十二、通過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當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
十三、商業銀行每個網點原則上只能與不超過3家保險公司開展合作,銷售合作公司的保險產品。如超過3家,應堅持審慎經營,並向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十四、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監管機構的要求,考慮代理保險產品復雜程度確定不同層級營業網點代銷產品的種類;投資連結保險等復雜保險產品應當嚴格限制在理財服務區、理財室或者理財專櫃等專屬區域內梢售。
十五、商業銀行應當盡量實現系統出單和系統管控,減少操作風險;不能通過信息系統實現銷售管理的,商業銀行應當加快信息系統開發,盡快滿足相關監管要求。
十六、商業銀行通過電話銷售保險產品的,銷售人員應為具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行為應當按照統一的規范用語進行,妥善保管客戶信息,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
商業銀行通過電話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應當先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保險產品,不得誤導銷售,銷售過程應當全程錄音並妥善保存。
十七、商業銀行應當嚴格按照與保險公司協議規定收取手續費,全額入賬,不得收取協議規定之外的其他費用。
十八、商業銀行應當督促保險公司按照監管規定在保險合同猶豫期內,對代理銷售的保險期限在1年以上的人身保險新單業務進行客戶電話回訪,並要求保險公司妥善保存電話回訪錄音;視實際情況需要,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對客戶進行面訪,並詳細做好回訪記錄。
十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與保險公司分工協作,制定統一規范的投訴處理程序,向客戶明示投訴電話,在與保險公司簽訂代理協議時,應當主動協商保險公司建立風險處理應急預案,確保能妥善處理投訴糾紛事件。
二十、當出現突發事件、重大投訴或其他重大風險事件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應當密切配合,立即妥善處理,有效化解相關風險並及時向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報告。
二十一、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代理保險業務內控和風險管理體系,持續要求保險公司提供每年公司治理狀況、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充足狀況、內控制度健全性和有效性、近兩年受監管機構處罰情況以及客戶投訴處理等相關情況。
二十二、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的30個工作日之內,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代理保險業務的報告。報告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代理保險業務開展情況。
(二)發生投訴及處理的相關情況。
(三)與保險公司合作情況。
(四)內控及風險管理的變化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送的情況。
二十三、中國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制定相關的規章和審慎經營規則,進行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
中國銀監會、中國保監會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可以進行聯合現場檢查,依法對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追究相應責任,並給予相應處罰。
監管機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中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重復處罰。
二十四、本通知印發之前的銀行代理保險業務,應按本通知要求予以整改和規范,並將相關情況報送當地銀監會派出機構。
二十五、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代理保險業務的,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請各銀監局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O一O年十一月一日

❺ 請問銀行業務與保險業務的異同要詳細的!謝謝!

銀行業務一般都是定期的,保險業務都是長期或終身的,
銀行保業務是一錘子買賣,保險業務是長期有業務員經營和服務的
銀行業務一般都是理財性質的,保險業務除了理財,還有大病、意外、家庭責任、教育金等等

❻ 銀行業和保險業的就業選擇

穩定都是短暫的。要選擇趨勢性的行業,只有趨勢才是勢不可擋的。你說的的那兩個都不是趨勢性的行業。

❼ 銀行業和保險業哪個更好

我認為還是銀行業比較好
現在銀行股業績虧損
等到國內的業績一回復
先知先覺大幅上漲的還是銀行股
保險股是跟在銀行股屁股後面的
銀行強,保險才強的

❽ 有什麼好的建議,加快保險與銀行的合作

一、銀行保險
銀行保險是指銀行通過各種方式向客戶提供保險產品而進入保險領域。銀行保險業務起源於歐洲,發端於19世紀,成熟於20世紀80年代,鼎盛於20世紀90年代,在比利時、義大利、德國、英國、荷蘭、瑞士等國家,其實現的保費收入占壽險市場業務總量的20%-35%,而在法國、西班牙、瑞典等銀行保險更為發達,這一比例曾達到60%。
銀行保險的發展模式有四種:第一種,分銷協議模式,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短期代理合作協議,代售產品,代收保費,代理資金結算,提供優惠融資支持。第二種,戰略聯盟關系,銀行重點選擇一到兩家保險公司合作,共同研發產品,共建信息平台,建立長期的利益共享機制。第三種,合資模式,進行資本融合,共同出資建立子公司,通過子公司進入保險領域。第四種是金融控股集團,銀行收購保險公司或者保險公司收購銀行,通過共同的控股金融集團而緊密打造成一體化組織。
銀行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1995年,新華、泰康、華安等保險公司為了搶占市場,迅速樹立品牌形象,紛紛與銀行簽訂代理協議,開展銀行保險業務。2000年以前,銀行保險所佔份額不足2%,2001年,銀保業務占壽險總收入比重將近3.5%,2002年,全國銀行代理壽險保費收入為388.4億元,占人身壽險的17.1%,2003年又實現保費收入765億元,同比增長63%,占人身保險業務收入26%,2004年全國銀行代理壽險保費收入795億元,占人身保險保費收入的25%,2005年實現銀行保費收入803.25億元,2007年增速達到了42.79%,2008年一季度銀行保費收入增速進一步上升到128.71%,帶動壽險行業增長。
二、銀保合作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銀行保險發展迅速,但與歐洲銀行保險相比,仍然處於較為低端的第一種發展模式,即協議代理模式,各保險公司與銀行簽訂短期代理協議,代銷保險產品,代收保費。協議代理模式下的銀保合作存在著諸多的問題,這些問題的積累也極大的影響了銀行保險的進一步發展。
(一)政策性因素影響
2000年1月頒布的《保險公司管理規定》明確提出保險與銀行、證券分業經營,自此我國的金融體系進入了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發展模式,銀行、保險和證券有著各自獨立的監管機構和獨立的監管法律體系。經營商業銀行則不能同時經營保險,經營保險也就不能涉足經營銀行業務。這就制約了我國銀行保險業務向著更高模式的發展,而從發達國家的經驗和長遠發展戰略考慮,金融的混業經營是一種必然的發展趨勢。
(二)銀保系統性因素影響
1、銀行主導的金融體系下,銀行對於銀保合作的熱情不高。
(1)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並不完善,銀行之間的競爭並沒有發展到白熱化的程度,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仍然是利潤的主要來源,而銀保手續費只是中間收入中的一項,並沒有成為銀行利潤的主要來源。銀行保險作為外來的介入業務始終沒能夠融入銀行發展的長期發展戰略,而銀行也不能夠分享保險公司銀保業務利潤。
(2)銀行占據品牌資源優勢、渠道資源優勢、相關業務資源優勢和人力資源優勢,而保險公司眾多,為了搶占市場、擴大業務規模,在銀保領域展開了激烈競爭,因而在銀保合作中銀行處於被動地位,而保險公司處於主動地位。
2、銀保合作短期化,且隨意性強。短期性的協議關系,不能形成長遠的、利益共享的戰略夥伴關系,銀行只想以自己的網點資源盡可能多的獲取資源租金即手續費,而保險公司也不願在與銀行的合作中進行長遠的投入,而是把力量主要集中在網點的爭奪上。
3、保險公司在銀保競爭中仍然以手續費為主要手段,業務發展方式粗放。銀行保險傭金比例低於個人營銷,本應該有成本優勢,但在當前狀況下,銀保業務的成本優勢並沒有體現出來。(1)我國取消了「1+1」模式,即一家銀行只能同一家保險公司合作,「多對多」模式下,銀行對保險公司有較大的選擇空間,銀行地位的強勢迫使保險公司展開了單純的代理費率的競爭。(2)銀行對員工分配激勵措施不到位,使銀行員工在代理銀保業務緊盯代理費率。由於銀行對與代理費仍然採用入財務大帳而後再對員工進行獎勵的措施,針對個人代理的分配激勵措施並不到位,所以銀行員工更願銷售代理費率比較高的公司的產品。所以,在銀保合作過程中,就極易形成哪家保險公司的代理費率高就代理哪家公司的產品的局面,保險公司在費率上展開了激烈的競爭。據悉,5年期產品的手續費過去為2%左右,而現在攀升到了3.5%左右,再考慮公關費用,附加獎勵費用,業務員的工資,業務單證費用,內勤工資等成本,保險公司實際上已經陷入了「無利潤」狀態。
4、銀保產品單一,功能不完善且同質化嚴重。銀保產品主要是躉交、三年期和五年期期交,不利於保險公司風險防控和長期發展,而且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向客戶提供的多是具有簡單保障功能的簡易保險,保障功能並不完善,多偏向於分紅型和投資型。而且各個保險公司的產品存在同質化現象,可替代性強,客戶在不同的保險公司產品之間的轉換成本很低。此外銀保產品的同質化還表現在保險公司產品和銀行產品也具有可替代性,銀保產品的儲蓄性對銀行中長期儲蓄構成了侵蝕,是對銀行資金流和客戶流的掠奪。
5、銀行櫃員的保險理念和產品銷售技能不完善。由於財產險,人壽險業務性質不同,個人業務和團體業務分類不同,傳統業務和投資理財型業務不同,保險產品本身具有多樣性和復雜性。銀行櫃員適應了銀行的標准化銷售模式,對保險理念和保險產品觀念沒有受過專業化的培訓,因而存在業務技能的欠缺,不利於銀保業務的展開。
6、銀保代理人員的不當行為侵蝕銀行信譽。在我國,人們對銀行的可接受程度高於保險,銀行一直比保險擁有更高的信譽度。但是由於銀保代理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再加上保險公司片面追求業務規模,導致誤導客戶甚至騙保現象的大量出現,常將某些保險產品描述為與同期儲蓄存款收益差不多或略高,向客戶承諾最低分紅水平,套入「本金」、「存保險」、「存錢送保險」等概念,或混淆保險與存款的區別,嚴重影響了銀行信譽,使銀行在銀保合作中有所顧忌。
(三)技術性因素影響
保險公司和銀行的網路信息系統相互獨立,不利於客戶信息共享和為客戶提供便捷服務。銀行不願與保險公司分享高端客戶,而保險公司也不願與銀行分享技術性優勢,所以兩者不願共同打造統一的信息技術平台,無法使客戶獲得一站式的便捷服務。雖然「銀保通」系統已經廣泛應用,但卻是銀行獨立開發的針對各個保險公司的業務操作系統,沒有與保險公司信息系統連接,不具有共同性特徵。
三、對策研究
(一)對政府而言,良好的宏觀政策至關重要。
1、營造良好的監管環境
(1)逐步取消對混業經營的限制。混業經營是金融業發展的大趨勢,當前金融業的發展狀況也逐步呈現出混業經營的趨勢。銀行准許經營保險,保險公司也積極進軍銀行領域,財險公司可以經營壽險,壽險公司也積極向財險拓展。平安保險公司先後收購福建亞洲銀行、深圳市商業銀行,並更名為平安銀行,從而成立平安金融集團;中國人保人壽險公司掛牌成立,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財產險公司掛牌成立,保險巨頭紛紛打破分業經營限制是金融業放鬆管制的徵兆。而混業經營可以有效應對外來綜合性金融企業的競爭和日趨激烈的同業競爭,並能夠提高資源整合能力和產品開發能力,進一步提高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
(2)加強對保險公司競爭監管,積極引導保險公司由粗放式競爭向集約式競爭發展。對各家保險公司的代理費率進行嚴格監管,防止不計成本的提高代理費率的惡性競爭的出現。引導保險公司進行業務創新、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提升競爭的手段和方式。
2、完善銀行准入機制,推動銀行業的充分競爭。目前我國銀行市場是以工農中建為主導的寡頭壟斷市場,四大銀行的國有控股身份使得各個銀行刻意迴避業務方面的競爭,而其他非國有控股銀行在同業競爭中能力有限,所以銀行業的競爭是不完全競爭,這不利於提升銀行業的整體競爭力和對抗金融風暴的能力。而正是競爭的不充分導致了在世界金融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中國銀行業依舊把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作為利潤的主要來源,而不急於在其他領域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從而使銀保合作不能夠上升到銀行長遠發展的戰略高度上。
(二)銀保雙方應從長遠發展戰略出發,構築利益共享機制。
銀保雙方的合作是具有互利共贏性質的,對於保險公司來說,可以擴大業務規模、降低成本、拓展業務渠道、迅速搶占市場。對於銀行來說,面對日益激烈的同業競爭和外來競爭,及資金提供者和客戶談判力量的增加,傳統的資產負債業務利潤率將不斷下降,銀保合作無疑將帶來新的利潤增長點。並且可以通過向客戶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務而留住優質的客戶資源,綜合實力的提升也能夠增強自身應對金融風險的能力。
1、利用雙方優勢,聯手共同開發優勢產品。保險公司具有產品開發技術優勢,而銀行則具有客戶資源優勢,一方面雙方應充分開發與利用客戶資源, 對市場進行細分, 確定相應的目標市場, 針對不同需求層次的准客戶和潛在客戶設計相應的保險產品, 使產品能集保障性、儲蓄性、投資性為一體, 最大限度的滿足客戶對金融服務的需求。另一方面探索銀行保險聯手開發產品, 以增加對銀行客戶的吸引力, 調動銀行代理的積極性, 達到銀行金融服務功能與保險保障功能的有機結合, 更好地提升保險產品的銷售效率。如開發捆綁式混合型產品, 與信貸存儲、信用卡等銀行金融工具相關的保險等, 豐富可供銀行銷售的保險產品。
2、加快技術開發,建立和優化銀保合作的信息化平台。目前各家銀行普遍使用的銀保通系統雖然能滿足櫃面實時出單的要求,出於安全和信息機密等多方面考慮,但對於保險產品的實務操作和信息共享仍然不充分,功能仍就有限,銀保雙方應加強信息化平台建設,讓客戶能夠通過信息平台享受便捷、一站式銀行和保險的雙重服務。
3、讓銀行分享保險公司利潤,在銀行內部培養利益相關者。可以考慮為銀行內部管理銀保方面的員工配屬來自保險公司的薪酬,這必將吸引銀行內部優秀人才進入銀保領域,並從內部利益上重視銀行保險。在機構設置上就能反映出銀行對銀行保險的態度並不像保險公司那樣重視,在保險公司設有專門的中介銀保業務部門,而銀行則僅僅設有相關機構,並不是獨立部門,因而積極引導銀行設置專門銀保部門,並為其管理人員配屬相應比例的薪酬,無疑為銀行從內部相關利益方面重視銀行保險提供了堅實的依據。
(三)保險公司,在既定的約束條件下尋求解決之道仍然十分必要。
1、在產品同質化比較嚴重的狀況下,著力提升服務質量,打造品牌優勢。產品同質就需要提升服務,依靠優質的服務樹立良好的品牌形象,通過市場品牌的建設讓自己成為客戶購買銀行保險的第一聯想,只有這樣才能在競爭激烈的銀保市場中勝出。
2、在保險觀念和產品上加強對銀行櫃員的培訓,並由保險公司代表銀行出台相關的分配獎勵措施。可以將保險行業嚴格專業的培訓機制應用到對銀行櫃員的培訓當中,保險公司擁有完善的新人育成培訓機制和業務技能提升培訓機制,而這些機制同樣完全適應於銀行櫃員的培訓,通過這些機制的操作,銀行櫃員在保險觀念和產品銷售理念及技能上會有極大的提升。銀行出台分配激勵措施熱情不高,往往不願出台專門的企劃給予櫃員以實物獎勵,而保險公司的企劃激勵機制相當完善,在這種情況下可以由保險公司出台相關企劃措施以銀行名義進行獎勵。
3、提升專管員和理財經理隊伍素質,著力打造專業、敬業、誠信的銀行保險銷售隊伍。嚴把銀保代理人員准入標准,加強誠信度考核,完善專管員和理財經理誠信激勵機制,杜絕誤導客戶和騙保行為,從而防止對銀行信譽的進一步侵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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