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保險含義
保險(insurance),(僅指商業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 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保險是以契約形式確立雙方經濟關系,以繳納保險費建立起來的保險基金,對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所造成的損失,進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的一種經濟形式。
保險屬於經濟范疇,它所揭示的是保險的屬性,是保險的本質性的東西。
從本質上講,保險體現的是一種經濟關系,表現在:(1)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商品交換關系;(2)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關系。
從經濟角度來看,保險是一種損失分攤方法,以多數單位和個人繳納保費建立保險基金,使少數成員的損失由全體被保險人分擔。
從法律意義上說,保險是一種合同行為,即通過簽訂保險合同,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被保險人以繳納保費獲取保險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賠償,保險人則有收受保費的權利和提供賠償的義務。
由此可見,保險乃是經濟關系與法律關系的統一。
根據保險標的不同,保險可分為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兩大類。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當人們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喪失工作能力、傷殘、死亡或年老退休後,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給付保險金或年金,以解決病、殘、老、死所造成的經濟困難。
從廣義上講,財產保險是指除人身保險外的其他一切險種,包括財產損失保險、責任保險、信用保險、保證保險、農業保險等。它是以有形或無形財產及其相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一類實償性保險。
社會保險是國家以法律的形式規定的,在勞動者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而沒有甚或來源是給與物質幫助、維護即本身獲得各種制度的總稱。我國《勞動法》第七十條規定"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 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
與社會保險相對應,商業保險通過訂立保險合同、以盈利為目的的保險形式,由專門的保險企業經營。商業保險關系是由當事人自願締結的合同關系,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商業保險可分為人身保險與財產保險兩大類。
⑵ 保險期間與保險期限的區別
一、保險期限和保險期間沒有什麼差別,但是責任期限和保險期間是有差別的。
二、保險期間是要求保險事故發生必須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才可能理賠。
責任期限是對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因這一保險事故所給被保險人帶來的損失,保險公司最多負責多少天。
三、即若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後一段時間,則有可能雖然保險期間結束,但責任期限還沒有結束。此時若還有因這一事故而產生的損失發生,那麼保險公司仍要賠付。
同時,若發生在保險期間前一段時間,則有可能雖然保險期間沒有結束,但責任期限已經結束。此時若還有因這一事故而產生的損失發生,那麼保險公司就不賠付了。
⑶ 保險期間和繳費期間指什麼,兩者有哪些區別
保險期間和繳費期間是完全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們要注意區分。
一般來說,繳費期間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在簽訂合同時,雙方相互約定的一個繳費年期。比如投保人選擇年繳費,那麼繳費期間就是從合同生效的那天開始到交完保費的那天。
而保險期間又稱保險期限,指的是保險合同生效的起迄時間。只要是被保險人按照規定繳納了保險費用,一旦發生了保險事故,保險公司就需要承擔責任,給予相應的賠償金。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繳費期間只代表我們繳費的情況,而保險期間才是給我們提供保障的時間,兩者是不能混為一談的。我們在投保時一定理解清楚,避免後續出現保險糾紛。
⑷ 保險期間是什麼意思
保險期限也稱「保險期間」,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險合同雙方當事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起訖時間。由於保險期限一方面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責任期限,所以,它是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
⑸ 保險期間與交費期間的關系
保險期間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障時間,交費期間是指保險費的交費年限。有的保險提供多種保障期間和交費期間,可供自由搭配保障計劃。比如說,在購買重疾險時選擇保障期間至終身,交費期間選擇至60歲,意思就是需交費至被保險人60歲的時候,交費期滿後不用再繼續交費,合同繼續有效,可以給被保險人終身的保障。
⑹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開始時間的區別
不難發現,各地在推行IDI的過程中因地制宜規范了保險責任,如海南強台風多、降雨多、高溫高濕的氣候條件讓房屋容易出現「裂漏滲」等質量通病,因此海南省不僅附加了保險責任,還延長了保險賠償責任期限,主體結構承保期限不少於15年,防水工程不少於10年,裝飾裝修工程及機電工程不少於15年。
⑺ 保險期間是二十年是什麼意思
您好!保險期間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它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保險期間是二十年也就是指保險合同雙方當事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起訖時間為20年。通俗點說,就是如果消費者買了一份保險期間是二十年的保險,他可以獲得20年的保險保障。如慧擇網上的泰康愛相隨定期壽險,其保障期限就有20年可選。
⑻ 什麼是保險期間
保險期間,又稱「保險期限」。是指保險合同產生效力的起訖時間。保險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須承擔賠付責任。根據保險種類的不同,保險期間的計算方式有別。對人身保險與一般財產保險通常按確定時間計算,對貨物運輸保險可按運輸航程計算,對建築安裝工程保險可按施工期計算,此外,還可根據當事人的約定決定。保險期間之長短,也是決定保險費高低的依據。[1]
由於保險期限一方面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責任期限,所以,它是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
對於具體的起訖時間,各國法律規定不同。我國目前的保險條款通常規定保險期限為約定起保日的零時開始到約定期滿日24小時止。值得一提的是,保險期限與一般合同中所規定的當事人雙方履行義務的期限不同,保險人實際履行賠付義務可能不在保險期限內。
(8)保險期間表達甚麼擴展閱讀:
保險期間計算方法
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通常有兩種計算方法 :
(1)用年、月計算。如財產保險一般為1年,期滿後可以再續訂合同。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有5年、10年、20年、30年等。
(2)以某一事件的始末為保險期限。如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有可能以一個航程為保險期限,而建築安裝工程則以工程施工日至預約驗收日為保險期限。
⑼ 什麼是保險期間和保險期限
保險期限也稱「保險期間」,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期限,即保險合同雙方當事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起訖時間。
由於保險期限一方面是計算保險費的依據之一,另一方面又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雙方履行權利和義務的責任期限,所以,它是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之一。
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通常有兩種計算方法:
(1)用年、月計算。如財產保險一般為1年,期滿後可以再續訂合同。人身保險的保險期限較長,有5年、10年、20年、30年等。
(2)以某一事件的始末為保險期限。如貨物運輸保險、運輸工具保險有可能以一個航程為保險期限,而建築安裝工程則以工程施工日至預約驗收日為保險期限。
⑽ 保險合同的保險期間和有效期內是一個意思么
意思差不多,但有區別。保險期間就是這份合同約定的保障時間范圍。有效期是指合同有效存在的時間。只要按時繳費就一直有效,如果沒有按約定繳費,則合同就失效了,保險期間也不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