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保險的四大原則是什麼
保險的四大原則:
1 、保險利益原則
2 、近因原則
3 、損失補償原則
4 、最大誠信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范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保險原則是在保險發展的過程中逐漸形成並被人們公認的基本原則。這些原則作為人們進行保險活動的准則,始終貫穿於整個保險業務。堅持這些基本原則有利於維護保險雙方的合法權益,更好的發揮保險的職能和作用,有利於保障人們的生活安定、社會進步
⑵ 簡述保險四個基本原則以及具體內容是什麼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必須保持最大限度的誠意,雙方都應遵守信用,互不欺騙和隱瞞,投保人應向保險人如實申報保險標的的主要風險情況,否則保險合同無效。
可保利益原則,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因具有各種利害關系而享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是保險合同生效的依據。為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可保利益。
補償原則,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無論以何種方式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也只能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恢復到受損前的同等狀態,被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收益。
近因原則,近因是指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最主要、最有效的原因。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的發生與損失事實的形成有直接因果關系。按照這一原則,當被保險人的損失是直接由於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造成的,保險人才給予賠償。
⑶ 保險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汽車保險的基本原則:
1、優先購買足額的第三者責任保險,所有的汽車保險險種第三者最為重要。畢竟,汽車毀了可以不開車,但是,他人的賠償是免除不了的,購買汽車保險時應該將保持賠償他人損失的能力放在第一位。
2、三者險的保險金額要參考所在地的賠償標准,全國各個地方的賠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據汽車保險賠償的最高標准計算,如果死亡1人,深圳地區最高賠償可達到150萬元,北京地區最高可能也要80萬元。比如,如果2008年交通事故付全部責任,死亡一人,死者30歲,北京城市戶口,賠償計算如下,估計需要60萬元。
上述三項加起來可能超過60萬。如果是北京車主,建議看看自己的老保險單,如果是保險金額不足的,建議至少投保20萬以上,有條件的投保50萬,不要去節省第三者責任保險的錢。有的保險公司在投保超過50萬,還拒絕保險呢。從這個角度看,就應該知道第三者責任險的要害了。
3、買足車上人員險後,再購買車損險,如果沒有其他意外保險和醫療保險的車主,給自己上個10萬的司機險,作為醫療費用,算是對家人負責吧。乘客險如果乘客乘坐幾率多,可以投保金額多些,5-10萬/座,算是對家人和乘客負責。如果乘客乘坐幾率少,每座保1萬就比較經濟。
4、購買車損險後再買其它險種,交通事故往往伴隨汽車損壞,這里不用多說了。
5、購買三者險、司機乘客座位責任險、車損險的免賠險:多花一點錢,就讓保險公司賠償的時候不用扣除多餘的費用。
6、其它險種(盜搶險、玻璃、自燃、劃痕險)結合自己的需求購買。比如盜搶險、玻璃、自燃、劃痕險等等其它險種,在汽車風險中,相對於上述1-5的風險,不會對家庭幸福和財務導致嚴重的影響。因此,車主可以根據需求來購買。
(3)什麼是保險的三大基本原則擴展閱讀:
汽車保險的特點:
1、保險標的出險率高。機動車輛屬於交通工具,常態即是不停運動,所以很容易出現碰撞造成人身財產損失。而且由於早期行政許可程序不夠完善,許多駕駛人員不具備基本的操作技術。交通設施及管理也在逐步完善中,機動車輛出險率高。
2、業務多,投保率高。 正由於機動車輛出險率高,所以機動車輛持有者及交通管理部門都通過保險轉嫁風險,所以機動車輛保險業務增多,投保率高。
3、險種復雜,專業性強,消費者易產生誤解。機動車輛保險分為基本險和附加險,其中附加險不能獨立投保。基本險包括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附加險包括全車盜搶險、車上責任險、 無過失責任險、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玻璃單獨破碎險、車輛停駛損失險、自燃損失險、新增設備損失險、不計免賠特約險。
4、不確定性:由於機動車輛在陸上行駛、流動性大、行程不固定,對保險人而言,無疑增加了危險事故與保險損失的不確定性和難以預測性。
5、擴大可保利益:比如,只要是經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人員使用已保險的機動車輛,如果發生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事故、並造成第三者的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保險人均負賠償責任。
6、無賠款優待:無賠款優待是機動車輛保險特有的制度,其核心是為了解決在風險不均勻分布的情況下,使保險費直接與實際損失相聯系。為了鼓勵被保險人及其駕駛人員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安全行車,各國的機動車輛保險業務中均採用「無賠款優待」制度。
7、維護公眾利益: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作為一種與機動車輛密不可分的責任保險業務,在絕大多數國家均採用強制原則實施,從而是一種法定保險業務,各國之所以對這種業務特殊對待,其出發點都是為了維護公眾利益。
⑷ 社會保險的三大原則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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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
1、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則
保障基本需要的原則是社會和國家要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個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和基本醫療需求,使每個社會成員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及失業時,能夠及時地從社會保障方面獲得基本的生活資料和基本的醫療和葯品,從而能夠正常地生存下去。人的基本生活包括:營養、衣著、住所和獲得個人自由與進步的機會,這是保障基本需求原則的基本要求。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社會生產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這里所說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需要原則,也正是適應這一要求。
要搞好基本生活保障,就必須認真研究和正確地確定基本生活保障線,這是基本生活保障的依據。基本生活保障線是指平均每人每月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收入水平或滿足基本生活需要的最低生活費用標准,低於這個水平,社會成員的正常生活就要受到影響。基本生活保障線也是衡量是否貧困的標准。在我國,目前將基本生活保障線確定為職工最低收入標准線、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線、失業人員救濟標准線、農村扶貧標准線,分別確定不同的待遇標准。此外,還應確定最低養老金標准線等,以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需要。
2、社會保障標准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社會保障是個人消費的分配,社會可供分配的消費品的數量取決於生產力的發展水平,所以法律規定的社會保障項目、標准要與國家、社會及公民個人所能提供的財力、物力相適應。西方福利國家在社會保障標准方面,待遇過高,包攬過多,給政府財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養成了國民的依賴心理,改革舉步維艱。目前,許多國家在建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時,都力圖避免這一弊端。我國還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人民生活水平還比較低。近些年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基本上解決了溫飽問題,還沒有達到全面
小康社會的生活水平。而且,全國還有幾千萬人沒有擺脫貧困,解決問題。中國的基本國情一方面決定了建立社會保障的必要,另一方面又限制了社會保障項目不能過多,范圍不能過寬,標准也不能過高,必須堅持實事求是。世界各國的實踐經驗表明,社會保障和福利水平具有剛性,易升不易降。但也不能過低,要滿足廣大群眾的基本需要,保證對象的基本生活。中國在建立社會保障制度時,應嚴格遵循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必須的項目一定不能少,重要的事情先辦,范圍和水平不能過高過寬。法定的基本保障只能保證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想要提高受保人的生活質量,有條件的單位、企業和個人可以自願進行補充保障。
3、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
社會保障是保證社會成員有安全感的穩定機制,也是保證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調節機制。保證公平,即在社會保障制度下,每一個社會成員或勞動者,即使沒有了收入來源或收入極低時,也應有獲得基本生活資料的權利。這就要求社會保障在高低收入之間有再分配的功能,讓每個勞動者在年老、失業、生病、傷殘或死亡時能滿足其基本生活要求。社會保障不體現公平原則,就失去了其本來的意義。
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要保持經濟運行的較高效率,社會保障也不能再像計劃經濟那樣吃「大鍋飯」。因此,社會保障在考慮公平時,還要盡量考慮效率,體現激勵原則,如保費一般是按個人工資比例繳納的,工資高者繳的多,享受標准也高。效率原則就是要讓對社會做出貢獻大的,享受社會保障待遇標准高一些,這會激勵勞動者更好地工作,以提高經濟效率。
在這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首先要考慮「公平」和「保障」的要求,如果離開了「給勞動者以物質保障」這一宗旨,僅以勞動貢獻來決定保險待遇,那麼只要按勞分配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再搞社會保障。但是,效率也決不可少,因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勞動是勞動者謀生的基本手段,市場經濟中的價值規律必然起作用。經營好的單位和經營差的單位相比,不僅在職職工的工資待遇要高一些,而且社會保險待遇也應好一些。從職工個人來看,勞動好的和勞動差的相比,不僅工資收入高些,而且保險待遇也高些。如果不體現這一區別,職工退休時不管原來勞動和工資如何,拿一樣的退休金,無疑是打擊先進,鼓勵落後。可見,社會保險中要體現激勵要求,效率原則,保險待遇一定要有差別。當然,這種差別要有一定的度,不能大到主次不分,甚至主次顛倒的地步。社會保障只能是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如果失業救濟金比就業時工資還高,人們寧肯失業也不工作。這種保障,不僅沒有效率,也失去了公平。
4、權利和義務相結合的原則
權利與義務相對等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鮮明特點。公民享受權利就必須承擔一定的義務,在履行一定的義務之後就應享受保障的權利。公民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所以權利和義務是不可分割的。社會保障的經辦主體雖然是國家,但其費用負擔卻是以個體勞動者付費為前提的。因此說,社會保障制度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相對等的特點。
首先,社會保障是人人平等享受的權利。現代社會保障區別於以往各種慈善救濟事業的特徵之一,就是它是公民應當享受的一種權利。人人平等地享受社會保障權利,意味著反對各種歧視,包括反對職業歧視、種族歧視、性別歧視、年齡歧視、健康歧視、政治歧視、宗教歧視等。
其次,權利主體應承擔義務。與權利主體相伴隨的是義務,公民、社會成員作為醫務的主體要履行應屬的義務,才能取得權利主體的資格。義務可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最基本的,稱之為勞動(或工作)義務;第二個層次是捐獻(或繳費)義務。
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是社會保障,尤其是社會保險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只有堅持這一原則,才能增強公民自我保障意識,強化投保意識,有助於每個公民從個人利益上關心自己的保障待遇,從而密切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之間的關系,建立起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共擔風險的社會保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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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險的四項基本原則是什麼
合同的基本原則主要是:一、平等原則: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二、自願原則: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三、公平原則: 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五、權利濫用禁止和公序良俗原則: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⑹ 簡述保險法的三項基本原則
1、保險利益原則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保險利益是指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有四個成立條件:合法的利益、經濟有價的利益、確定的利益、有利害關系的利益。
2、近因原則
近因是指風險和損失之間,導致損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決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確定保險賠償責任。
3、損失補償原則
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從保險人得到的賠償正好填補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造成的保額范圍內的損失。實際運用過程中,應當以實際損失為限,以保額為限,以保險利益為限。
損失補償原則有三個派生原則,即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代為追償原則,委付原則。在重復保險的條件下,為了避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獲得超額賠償,因此採用順序、限責和分攤等原則。
代位求償是指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造成保險事故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以後,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取代被保險人的地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保險法第60、61、條就有關情況作了詳細規定。委付是被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標的推定全損時,將保險標的物的一切權利連同義務移轉給保險人而請求保險人賠償全部保險金額的法律行為。
4、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是指誠實、守信。保險合同就是建立在誠實信用基礎上的一種射幸合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它主要通過保險合同雙方的誠信義務來體現,具體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實告知的義務及保證義務,保險人的說明義務及棄權和禁止反言義務。保險法第16條,17條作了詳細規定。
(6)什麼是保險的三大基本原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前款規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已經從第三者取得損害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從第三者已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人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不影響被保險人就未取得賠償的部分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第六十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該行為無效。
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⑺ 簡述保險的基本原則
最大誠實行信用原則,所謂誠實信用,是指民商事主體在從事民商事活動時,應講究誠實,恪守信用,善意的全面的履行義務,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損失補償原則,指保險合同生效後,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被保險人有權按照合同的約定,獲得全面充分的賠償。該原則體現了經濟補償職能近因原則,判斷風險因素或者風險事故與保險標的損害之間因果關系,從而確定保險賠償責任或給付責任的一項基本原則
⑻ 請問保險投資的三大基本原則是什麼
1.先給大人買保險 父母才是孩子的保險--- 孩子最大的風險就是父母發生意外,一旦真有這種情況,你想過你的孩子怎麼辦了嗎?有多少孩子因為父母的突然離去而過著凄慘的童年。
2.先給家庭經濟支柱買保險
既然是家庭收入的主要來源者,是家庭的經濟支柱,一旦發生風險對家庭的打擊最大。所以,作為家庭的經濟支柱其實是最需要保護的。當這個經濟支柱發生意外或者重大疾病的風險時,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就會中斷,就會降低生活品質甚至導致家庭經濟崩潰。
3.先買意外險,健康險
人生三大風險:意外、疾病和養老,最難預知和控制的就是意外和疾病,而保險的保障意義,在很大程度上就體現在這兩類保險上。但是很多人感覺這兩種保險的保費很多時候是一去不返,或者回來得很少,算不上是投資,或者說「很不劃算」,所以最具保障意義的保險一直以來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
科學的保險規劃,應該是從意外、講康險做起,有了這些最基礎的保障,再去考慮其他的險種。
4.先買保險再買房
「我現在要攢錢買房,等我買了房、車以後再買保險。」這是很多30歲左右還沒有買房的一族對保險代理人常說的一句話,類似的說法還有「我現在沒有閑錢買保險」。
這種觀念是非常不正確的。
一般來說,你將要還多少的房貸,在還貸期間你就要有多少的壽險。比如你的房貸時30萬元,那莫你需要至少30萬元的定期或終身壽險,以次來防範還貸期間的人身風險。
5.年輕也要買保險
綜合起來,年輕人有這樣幾條理由要買保險:
意外——父母辛辛苦苦把孩子拉扯大,每一個孩子的身上都擔負著贍養父母的責任。
疾病——重大疾病險能化解關鍵時的大額醫療費風險。
科學計劃——隨著年齡增長,保費也隨之增長,年輕時買保險更「劃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