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福建查詢醫保二次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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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有些人在正常報銷之後,還可以辦理二次報銷,怎樣才能醫保二次報銷?參保人員享受當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後,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已享受民政部門醫療救助金額做相應扣減)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納入大病保險支付范圍。現在就去看看怎樣才能醫保二次報銷。
怎樣才能醫保二次報銷
「二次報銷」就是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的居民,如果去年看病有高額費用,除了正常報銷之外,還能再報一次大病保險,而且不設封頂線。一般情況下,二次報銷由公民所在單位予以報銷。大病保險支付范圍包括個人先行負擔部分以及超封頂線部分,目前自費葯、自費項目則均不能報銷。
關於怎樣才能醫保二次報銷,人社部門強調,目前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只能二次報銷有關的自付醫療費用,自費醫療費用則不能二次報銷。自付醫療費用是指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等三個目錄內個人應當按比例負擔的醫療費用。自費醫療費用則是指使用目錄以外的葯品、項目,個人應當負擔的醫療費用。
領取二次補助時,持享受二次補助人員本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證、本人的本市銀行卡或存摺(農商銀行賬號除外)的原件及復印件;若不是本人前來辦理,還需提供代辦人的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這就是怎樣才能醫保二次報銷的介紹,北京市人社局出台的《關於做好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通知》明確參加本市城鎮居民醫保的學生兒童、城鎮老年人、無業居民和殘疾人4類人將可二次報銷6項個人自付的醫療費。接下來就看看哪些費用可二次報銷。
哪些費用可二次報銷?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
2、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按照比例應當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3、檢查、治療項目中使用大型醫用設備及單項費用在200元(含)以上應當由個人先行負擔的醫療費用;
4、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目錄、醫療服務設施范圍中的乙類應當由個人先行負擔的醫療費用,還要了解怎樣才能醫保二次報銷;
5、《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葯品目錄》中的乙類葯品應當由個人先行負擔的醫療費用;
6、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參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規定可納入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以及符合上述3、4、5三項的醫療費用。
以上就是可二次報銷的6項費用,如今也知道怎樣才能醫保二次報銷了,而且現在大病保險報銷按照上不封頂的原則設計,城鎮居民大病保險實行「分段計算、累加支付」,門診和住院費用都納入大病醫保的報銷范圍累計計算。希望對大家報銷醫療保險有所幫助。
② 福建省居民醫保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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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政策主要有以下變化:一是個人繳費標准將作適度調整。隨著醫療消費水平提高,國家逐年增加了居民醫保的財政補助資金,2016年的個人繳費標准也將適當提高。繳費標准為學生和少年兒童60元、年滿60歲的老年居民100元、其他未就業城鎮居民300元,分別提高10元、30元和100元。低保對象、殘疾人員、「三無」人員個人仍不用繳費。
二是新生兒醫療費實現「追溯」報銷。新政策規定,新生兒自出生之日算起,90天內(含90天)繳費參加居民醫保,其自出生之日起發生疾病住院的醫療費用可按規定由醫保基金給予支付。
三是門診約定機構不可「擅自綁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參保居民只需在首次門診就診時持《醫療證》到選定的門診約定機構辦理約定手續,就可以按規定享受門診統籌待遇。不用事先辦理約定手續,門診約定機構也不得違背參保居民意志進行「擅自綁定」操作。
③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內容是什麼
第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主要保障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
第十六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服務設施范圍及住院病種目錄暫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相關規定執行,可視實際情況適時修訂。適當提高對採取中醫葯治療參保居民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適當增加適宜少年兒童診療的葯品、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具體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含定點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管理,參保城鎮居民符合規定需住院治療的,可就近選擇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急診、搶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應在3個工作日內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八條 參保城鎮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結付規定的住院(含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實行確定起付標准、超過起付標准以上部分按醫院級別分比例支付以及最高支付限額控制的辦法。
(一)起付標准按照不同類別的定點醫療機構劃分為: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250元;一級醫院350元;二級醫院500元;三級醫院700元。
(二)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住院和門診大病的總費用):城鎮非從業居民3.5萬元、少年兒童4萬元(參保城鎮居民連續繳費滿10年的,從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額可予適當提高)。
(三)起付標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不同級別的定點醫療機構,按照以下比例支付:
1.城鎮非從業居民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0%,個人承擔30%;
一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承擔40%;
二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承擔50%;
三級醫院,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承擔60%。
2.少年兒童統籌基金支付比例按城鎮非從業居民相應標准提高5%執行。
(四)門診大病包括:門診特殊病種(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門診腎透析、器官移植術後服抗排斥葯)和慢性病(高血壓、冠心病、糖尿病)。
門診治療特殊病種和慢性病管理辦法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門診治療特殊病種: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負擔50%;門診治療慢性病:一個年度內,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治療慢性病的醫療費累計超過350元的,超過部分由統籌金按照50%的標准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2000元。
(五)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和支付范圍以外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再負擔,可以通過建立大額醫療補助、商業健康保險或醫療救助等方式解決。
(六)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結余率不超過15%,風險儲備金不低於15%。
第十九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費用:
(一)未經批准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診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自殺、自殘的(精神病除外);
(三)打架、斗毆、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所致傷病的;
(四)交通事故、意外傷害、醫療事故等;
(五)因美容、矯形、生理缺陷等進行治療的;
(六)屬於工傷保險(含職業病)或生育保險支付范圍的;
(七)國家和省市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其他不支付費用情形。
第二十條 因病情需要轉院或赴外地治療的,其轉診條件、轉診程序、轉診要求及費用審核報銷辦法按《西安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轉診暫行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參保居民因探親、休假等原因在異地發生的急診住院醫療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標准,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變化情況,按照收支平衡、待遇逐步提高的原則,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適時進行調整。
④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怎麼用
你好。我是中國人保健康雲南分公司的,我來回答你,有需要可練習我 2007年9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規定; 一、繳費標准:學生和少年兒童每人每年100元,其他18歲(含)以上城鎮居民每人每年240元。將來根據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基金收支平衡情況,適時調整。 二、政府補助標准: 1、成年城鎮居民:每年人均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財政補助50元,市財政補助100元,個人繳費70元…… 2、中小學、職業高中、中專、技校學生和少年兒童:每年中央財政補助20元,省財政補助30元,市財政補助40元,個人繳費10元。…… 三、保險待遇: 1、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居民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門診搶救醫療費,支付范圍和標准按照雲南省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准執行。 2、起付標准(也就是通常說的門檻費)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一樣,即三級980元、二級720元,一級540元。 3、就醫管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居民就醫實行定點首診和雙向轉診制度,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專科醫院、院店合作和二級及其以下醫療機構確定為首診醫療機構,將部分三級綜合和轉科醫療機構確定為定點轉診醫療機構,參保居民就醫時應首先在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就診,因病情確需轉診轉院治療的,由定點首診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方可轉入定點轉診醫院接受住院治療,等病情相對穩定後,應轉回定點首診醫院。(換句話說就是一但得病必須在指定的社區服務中心醫院,或是指定的小醫院看病,要這些小醫院看不好了,才能由小醫院出證明轉到大醫院看,等病情稍好,立馬要轉回來住。) 4、支付比例:基金支付比例按不 同級別醫療機構確定,一級(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二級、三級醫療機構基金支付比例為75%、60%、50%。城鎮居民連續參保繳費滿2年後,可分別提高到80%、65%、55%。(換句話說就是住院越小的醫院,報得越多些) 5、基本保額:一個自然年度內,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每人每年1.6萬元。如果是由於慢性腎功能衰竭(門診透析治療)、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器官移直抗排異治療、系統性紅斑狼瘡、再生障礙性貧血(簡稱「門診大病」)患者,年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可提高到每人2萬元。
麻煩採納,謝謝!
⑤ 關於城鎮居民醫療保險
汕頭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汕頭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汕府[2008]84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下稱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下稱參保人)不得同時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公費醫療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三條 符合居民醫療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應於繳費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並於6月10日前一次性繳納下一社保年度(當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居民醫療保險費。超過期限的,本年度不再受理,下一年度再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每年的1月1日至6月10日為辦理下一社保年度參保繳費的繳費期。
第四條 下列人員在每年的6月11日至12月31日也可以辦理參保手續,但必須在辦理參保手續後10日內,一次性繳納本社保年度剩餘月份的居民醫療保險費。
(一)2008年6月15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間辦理參保手續的;
(二)新生嬰兒以及新入戶本市的城鎮居民,辦理了入戶手續後3個月內的;
(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在失業後,已終止享受原有醫療保險待遇3個月內的;
(四)征地後轉為城鎮居民的被征地農民,辦理了轉戶手續後3個月內的。
第五條 城鎮居民應以家庭(每一戶口簿視為一個家庭)為單位(下稱參保單位)到戶籍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由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對參保人資料進行審核和登記,並出具繳費通知書,參保單位持通知書到指定的銀行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
參保單位繳納居民醫療保險費30日後憑繳費單據到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領取參保憑證。
參保憑證由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印製。
參保單位內符合《汕頭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規定條件的人員必須同時參保。
連續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人員在新年度不需重新辦理參保登記手續,繳納當年居民醫療保險費後,其居民醫療保險關系自動延續;需變更參保資料或停止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由參保單位到原所屬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手續。
第六條 參保人屬我市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集體戶口的,以所在單位作為參保單位,到所在地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參保手續。
第七條 辦理參保手續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城鎮居民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未辦理身份證的提交居民戶口簿即可);
(二)一寸照片2張。
(三)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需提供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四)重度殘疾人需提供市殘聯核發的《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各1份;
(五)低收入家庭60周歲(含60周歲)以上人員,需提供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1份;
(六)18周歲以上全日制中學、大中專學校、技工學校學生需提供就讀學校證明、學生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
(七)屬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殘童及社會孤兒的,需提供市或區(縣)民政部門出具的《兒童福利證》原件和復印件1份;
(八)原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人員需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終止享受待遇時間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 參保人年齡計算的截止時間為繳費當年的6月30日。
第九條 參保人資料發生變更(如戶口遷移等),應於變更後30日內,持有關資料到所屬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變更手續。原繳納的居民醫療保險費不予退回。
第十條 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應逐月將參保人增、減員等資料報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第十一條 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審核各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上報的資料,校對銀行提供的繳費記錄,並於每年7月20日前向所屬區(縣)財政部門申請定額補助資金和困難居民資助資金。
第十二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全市參保人員繳費等情況進行復核,並於每年7月31日前向市財政部門申請中央、省和市財政應撥的定額補助資金和困難居民資助資金。
第十三條 居民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和財政撥付的各項補助資金等構成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全部存入市財政專戶,用於支付參保人的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四條 中央、省和市、區(縣)財政在參保人繳費的基礎上,對每一參保人進行補助,補助資金直接劃入居民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五條 參保人在繳費期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並一次性繳納一個社保年度居民醫療保險費的,從繳費當年的7月1日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參保人,從繳費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規定,確定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並向社會公布,供參保人選擇就醫。
第十八條 參保人到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時,應主動出示參保憑證,未帶參保憑證的,必須在辦理住院手續的3日內向定點醫療機構補交,供定點醫療機構確認身份。
第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認真審核參保憑證,確認參保人身份。符合條件的,給予辦理醫療費用記帳手續。參保人住院時,定點醫療機構給參保人使用自費葯品、自費診療項目等不屬於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的,必須向參保人或其親屬說明,徵得同意並簽名確認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條 參保人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生育或終止妊娠住院的,須向定點醫療機構提供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1份,定點醫療機構才給予辦理醫療費用記帳手續。定點醫療機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醫療費用時,應將計生證明復印件附上。
第二十一條 參保人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收取應由參保人支付的費用;屬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定點醫療機構應將醫療費用結算單據交由參保人或其親屬簽名確認,作為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費用結算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結算居民醫療費用時,實行定額結算為主的結算方式。結算辦法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執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參保人住院時,根據醫療機構級別支付不同的起付標准費用。起付標准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標准一致。具體為:
三級醫療機構1000元;二級醫療機構500元;一級醫療機構300元。在市外非本人選定的醫療機構住院的為1000元。
參保人減免起付標準的條件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相同。
居民醫療保險起付標准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准同步調整。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因病情需要轉往市外醫療機構住院的,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診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五條 參保人在我市以外地方居住(國外、港澳台除外)一年以上的,可辦理常住異地手續。辦理程序如下:
(一)參保單位到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領取申請表;
(二)選擇1-3家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作為本人的定點醫院。當地沒有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的,可選擇公立醫院;
(三)持申請表和常住異地的有關證明材料到所屬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備案手續;
(四)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備案後,將資料錄入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 參保人因急診在本市以外地方住院治療的,必須在入院7日內書面告知所屬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備案,其發生的醫療費用才能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應及時將備案情況錄入居民醫療保險信息管理系統,並保存參保單位的備案資料。
第二十七條 參保人用現金墊支住院醫療費用的,應當於出院之日起6個月內,帶齊如下資料到所屬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報銷手續。參保人也可以委託所屬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辦理。
(一)參保憑證;
(二)收費單據和醫療費用明細清單;
(三)辦理異地定居或常住異地手續的,需提供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備案的材料。
(四)參保人屬於生育和終止妊娠的,需提供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計生證明原件和復印件1份。
第二十八條 參保人患門診特定病種疾病(包括慢性腎功能衰竭,惡性腫瘤,腎臟、肝臟、骨髓移植術後抗排異反應治療)的,其門診就醫的基本醫療費用,按照50%的比例給予報銷。
門診特定病種鑒定辦法、起付標准、基本醫療費用申報限額、報銷辦法參照《汕頭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辦法》(汕府[2007]172號)有關規定執行,統籌基金支付門診特定病種醫療費用一並計算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內。
參保人申請門診特定病種鑒定的,其申請資料由街道(鎮)勞動保障事務所初審後,上報市勞動保障部門統一鑒定。
第二十九條 居民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參保人就醫的診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費用的范圍,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超過我市規定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標准以外的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符合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生育或終止妊娠發生的住院診療項目,參照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醫療費支付范圍執行。
居民醫療保險用葯范圍按照《廣東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葯品目錄》(2004年版)和省勞動保障廳《轉發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兒童用葯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7〕17號)執行。超過范圍的費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條 參保人應自覺遵守居民醫療保險規定,不得冒名就醫,不得偽造、塗改疾病診斷證明、醫療費用清單等就醫有關資料以騙取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參保人利用非法手段騙取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由社會保險機構予以追回;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遵守居民醫療保險有關規定,遵守醫療診療常規,做到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用葯。定點醫療機構違反規定,造成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增加支出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追回多支出的基金;情節嚴重的,由市勞動保障部門暫停或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勞動保障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有關規定,挪用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的,隨意拖欠、減少或增加居民醫療保險待遇費用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8年7月16日起執行。
⑥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報銷范圍是那些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是社會醫療保險的組成部分,有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可以提高我們應對風險的能力,但是還不足夠,想要在生活的意外和風險來臨時更從容,就要配齊四大險種。點開即可了解:《有了社保,還要買什麼商業保險?》⑦ 請問一下,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有什麼區別嗎
1、參保對象不同。
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為有正式合同制或者編制的工作人員(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等)。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主要是無正規工作單位或者合同、編制的人員。
2、繳費方式不同。
基本醫療保險是按照一定的繳費基數,由單位以及參保人員分別按照不同比例進行繳費。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繳費方式是由個人繳費,並且繳納一年的費用就享受一年的待遇。
3、賬戶類型不同。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個人繳費全部劃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按30%左右劃入個人賬戶,其餘部分建立統籌基金。城鄉居民醫療保險是沒有個人賬戶的。
4、繳費年限不同。
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規定是在到達退休年齡時必須累計繳費滿25年。居民醫保的繳費年限不受此年限的約束,以一年為單位繳費並享受醫保。
5、繳費方式不同。
基本醫療保險一般由工作單位代為申報並實行醫保費用代繳代扣。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由本人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申報並進行繳費。
6、基金使用方式不同。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的統籌基金主要支付大額和住院醫療費用,個人帳戶主要支付小額和門診醫療費用。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的因沒有個人賬戶,其對應的基金一般用於支付大額和住院醫療費用。
⑧ 福建居民醫保報銷比例
福州居民醫保報銷比例
參保城鎮居民首次住院和門診大病治療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城鎮居民醫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標准和比例如下:
醫療機構起付標准支付比例
成年人未成年人成年人未成年人
三甲(不含專科)800元400元55%60%
三乙、二甲及二甲以上專科400元200元65%70%
二乙、一級300元150元75%80%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150元75元85%90%
參保城鎮居民年度內多次住院按上述起付標准依次遞減100元,直至降至零為止。
在保險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60000元(包括起付標准以下費用和個人負擔部分費用),6萬元以上至14萬元以內(含14萬元),醫保政策范圍內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30%;高血壓、糖尿病門診大病醫療費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分別為4000元。
從2013年1月1日起,一個參保年度內,對參加福州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因患大病發生的個人負擔的醫保目錄內住院及門診大病醫療費用,超過上一年度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部分,10萬元以內,給予大病補償,補償比例為50%。
參保人員的醫療費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是如何計算的
舉例如下:
例1:參保城鎮居民李某,男,60歲。本年度首次住院在市一醫院,住院醫療費用共計7600元,其中醫保目錄范圍內費用7300元,自費費用300元。市一醫院為三乙醫院,成年人在三乙醫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為400元,支付比例為65%,李某本次住院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為:(7300-400)×65%=4485元。
例2:參保在校學生小張本年度首次住院在晉安醫院,住院醫療費用共計7600元,其中醫保目錄范圍內費用7300元,自費費用300元。晉安醫院為二乙醫院,未成年人在二乙醫院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為150元,支付比例為75%,小張本次住院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為:(7300-150)×80%=5720元。
例3:參保城鎮居民吳某,男,50歲。本年度高血壓病在社區就診累計醫保目錄內費用為3100元,成年人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起付標准為150元,支付比例為85%(最高支付限額為4000元),李某可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為:(3100-150)×85%=2507.5元。
提醒:以上是關於福州居民醫保報銷比例相關的介紹,如有疑問,可向福州社保局或者醫保局等辦事部門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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