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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

發布時間:2021-03-30 05:40:08

① 為什麼社會保險制度是在德國建立的

因為共產主義的發源地是德國,德國政府也重視這一方面,為民生著想。

社會主義保險制度的含義:

所謂社會保險制度,是指由法律規定了的、按照某種確定的規則實施的社會保險政策和措施體系,社會保險屬於社會性事業。

社會保險制度的特徵和重要意義:

  1. 保障基本生活:國家建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免除勞動者的後顧之憂,不僅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需要,也是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是社會進步的體現;

  2. 維護社會穩定: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國家的本質是解放、發展生產力,消滅剝削,消除兩極分化,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實行社會保障,有利於縮小社會貧富差距,增進社會整體福利,是社會主義國家實現共同富裕目標的一項重要手段,從而從根本上維護社會穩定;

  3. 促進經濟發展:首先,社會保障可以調節社會總需求,平抑經濟波動。其次,社會保障基金的長期積累和投資運營有助於完善資本市場。第三,社會保障確保勞動者在喪失經濟收入或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維持自身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保證勞動力再生產進程不致受阻或中斷。同時,國家還可以通過生育、撫育子女和教育津貼等形式對勞動力再生產給予資助,以提高勞動力資源的整體素質;

  4. 保持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是市場經濟國家保持社會公平的一個重要手段。其作用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通過保障全體社會成員的基本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社會發展過程中因意外災害、失業、疾病等因素導致的機會不均等,使社會成員在沒有後顧之憂的情況下參與市場的公平競爭;二是通過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的風險共擔,實現國民收入的再分配,縮小貧富差距,減少社會分配結果的不公平;

  5. 促進國民福利:現代社會保障不僅承擔著"救貧"和"防貧"的責任,而且還要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更廣泛的津貼、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從而使人們盡可能充分地享受經濟和社會發展成果,不斷提高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質量。

② 概括一戰前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特點

特點:在歐洲最早實行;立法實施;保障范圍廣泛,以社會承擔為主。歷史作用:有利於緩和社會矛盾,穩定政局;有利於經濟的發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

③ 德國為什麼會成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締造者

因為德國擁有科學的世界觀和方法論。
德國很紳士。
老土的國家是不可能發自內心的去創造社會保障制度的。

④ 為什麼德國是第一個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

從他的社會發展來看,因為汽車等的出現,出現一些事故,而且有相關的學者關注了這個事情,並做了研究,後來就建立了社會保險制度.

⑤ 為什麼德國先推出社會保險制度而不是英國

現代社會保險是由奧托·馮·俾斯麥於19世紀在德國創立的。

俾斯麥是19世紀最卓越的政治家之一,他任普魯士首相期間通過一系列成功的戰爭統一了德國,並成為德意志帝國第一任總理。

最初,作為一個保守的專制主義者,俾斯麥鎮壓了19世紀80年代的社會民主運動。他通過立法建立了世界上最早的工人養老金、健康和醫療保險制度,或社會保險。
在國內問題方面,首先在1871年至1877年間的「文化斗爭」中,與羅馬教廷互相攻擊,最後以雙方互相妥協結束。再在1878年隨即開始「圍剿左派」,制定《非常法》,以打壓社會民主黨。但同時間,他亦制定了很多保障工人的措施,來進行攏絡,雖然很多隻屬表面性質,但仍使德國成為世界上第一個擁有勞工立法的國家。

⑥ 為什麼德國社會保障制度最完善其原因是什麼

德國實行的是社會市場經濟制度,在保證市場自由競爭的同時,又採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校正由於市場自由競爭導致的社會收入分配的差距,使競爭和經濟增長的好處讓全體人民都能享受。其中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覆蓋全體公民,使所有最低收入和無收入的人,都可以從國家那裡得到住房和貨幣收入,保持一定的生活水平,實現社會公平。

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管理體制

德國實行的社會保障體系,是由社會保險制度,以及以普通稅收收入為來源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救助制度構成,如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事故保險、醫療保險、護理保險、社會救濟、住宅補助、子女補助和教育補助等,不同層次的社會保障項目幾乎覆蓋了所有的社會成員。德國社會保險制度又分為法定保險和自願保險,法定保險的保費由僱主和雇員共同承擔,自願保險的保費完全由投保人個人承擔。

德國社會保險的管理層次:

一是聯邦政府部門。

管理德國社會保險的聯邦政府部門主要有三個,即德國聯邦衛生部、勞動社會事務部和勞動(就業)部。其中:衛生部負責醫療和護理保險,職責包括醫療保險政策的制定和業務協調。主要制定公共醫療保險的范圍、繳費、服務標准、葯品報銷目錄等政策。勞動社會事務部負責養老和事故保險的政策制定和業務協調。另外還有一個德國聯邦勞動(就業)部負責失業保險。每個部都下設專門的管理辦公室或執行委員會負責具體社會保險的業務管理。各州(有的幾個州合起來只設一個局)、地方政府也設立相應的局(或辦公室)負責執行。

由於公共社會保險法規政策是全國統一制定,聯邦政府管理機構比較精幹有效。

二是經辦執行機構即公共保險公司和私人保險公司。

德國醫療、護理保險的公共醫療保險公司基本按行業設置,1990年德國有1200個公共醫療保險公司,現有400家公共醫療保險公司。全國有90%以上的人在公共醫療保險公司投保。政府規定在保費收入中提取5%作為機構人員經費。由於保險公司多,勢必增加管理成本。法定保險的繳費和服務標准已經有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能變動。

德國養老保險是由國家養老保險局承辦。德國有23個州級的養老保險局,承辦法定的工人養老保險,而海員、鐵路職工、礦工和農民的養老保險分別由按行業分別設置保險機構承辦,聯邦養老保險局則承辦政府職員的養老保險。

德國事故保險由行業保險合作社承辦。人身事故保險分為法定保險和一般保險,法定保險的參加者為農民和海員。

德國失業保險由聯邦勞動(就業)部負責,失業保險實行全國統籌,收不抵支時,由聯邦勞動(就業)部向聯邦政府申請,大區和基層勞動局執行。聯邦勞動(就業)部下設10個州(大區)一級的勞動局;州勞動局下設181個市一級勞動局。勞動局不僅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收取和發放,還負責失業者的職業介紹和職業培訓,以及勞動市場的調查,參與勞動市場政策的制定等。

德國各種社會保險金統一由僱主交給雇員參保的醫療保險公司,由醫療保險公司按社會保險金的種類,分別轉給其它險種的保險經辦機構,聯邦勞動(就業)部需支付醫療保險公司代辦業務費,2000年預計支出12億馬克。

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啟示

——建立德國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德國社會保障的法律統一由聯邦議會立法。德國社會保險體系一般由法定保險、補充保險或個人儲蓄保險組成,以法定社會保險為主。法定社會保險的對象為企業的職員或工人,所有的企業員工(除僱主外)都必須無條件參加,具有強制性。借鑒德國的經驗,我國社會保障的法律規定全國要統一,由全國人大通過後實施。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具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稅)的義務,以及享受社會保障的權利,使全國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社會保障繳費比例和待遇水平均衡發展。

——建立起各負其責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

德國目前已建立了立法、決策、管理、預算編制和具體執行的各負其責又互相制約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聯邦議會負責社會保險的立法,政府部門監督執行,各自的社會保險公司(均為自治性的公共團體)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其中政府部門中,財政部門負責全德國的社會保險預算的編制,聯邦勞動(就業)部和勞動社會事務部負責社會保險的決策和管理辦法。由於社會保險的具體事務是由各個社會保險公司負責,按照社會保險制度的市場運轉機制進行運作,而政府各部門就可以專職於宏觀決策,如社會保險的政策、預算的制定、社會保險制度運轉的預測和監督,以確保參保人的權利不受侵犯,實現社會公平。這種管理體系是與德國實行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

——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程度較高。

各個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的社會保險公司,在征繳社會保險費的同時,必須提供優質和方便的社會保險服務,否則參保人會轉到提供服務比較好的社會保險公司參保。由於社會保險具有「大數」法則,參保人數不足就會影響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正常運轉,甚至倒閉。因此各個具體負責管理和提供服務的社會保險公司存在著互相競爭的格局,具有社會化管理程度高的特點。

——社會保險資金運作模式的改革。

德國社會保險目前仍是實行現收現付制的基金籌集模式,在人口老齡化高峰期就會出現基金收支缺口大,威脅社會保險體系的運轉。這個問題對於其他也是實行同一種模式的國家也會出現。為此,我國目前養老保險制度也需要及早採取應策,如可實行部分積累制的資金運作方式並逐步過渡到完全積累模式。在實行部分積累制的資金運作方式時,一是將現行的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制度模式分解為兩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即社會統籌部分由省級統籌,按現行的基礎養老金辦法運作;個人帳戶部分則實行強制性的個人儲蓄帳戶,逐步提高個人的繳費比例,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管理,使個人帳戶的基金積累實帳化。二是要重視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在改革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好養老保險隱性負債問題,避免養老保險制度可能出現的支付危機。

——完善社會保障的基礎性工作。

德國每個參保人員都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碼,通過保障號碼可以查到參保人的所有資料。計算機全國聯網,信息系統比較完善。當前,我國社會保障要加強基礎工作建設,一是要建立起包括城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行政單位職工在內的統一的職工養老保險制度。二是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系統,實行全額收繳,社會化發放。三是要提高統籌層次,如實行省級統籌,要清理、規范統籌項目和計發標准,避免各地之間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出現大的差距。四是要建立各級財政與稅務、社保經辦機構、開戶銀行之間,以及各自內部的社保信息聯網系統,實行計算機管理,准確掌握保障對象的基本情況和動態變化情況,達到信息共享。

⑦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特點及評價

和德國社會保證制度以及本問題相關的論文如下:
一、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主要內容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層次清晰,日趨完善,形成了以社會保險為基乾的、十分完整的四個組成部分。
(一)社會保險
1、醫療保險。德國醫療保險的任務是保持、恢復或改善受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受保險人應該通過有意識的健康生活方式、通過疾病預防和治療以及康復,避免和戰勝疾病以及殘疾。醫療保險機構通過解釋、指導和提供待遇來支持受保險人,使受保險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狀況。幾乎所有的德國國民都參加了醫療保險,未參保率僅為0.3%左右。醫療保險可以分為兩個構成部分,約90%的國民參加的是法定醫療保險,不足10%的國民參加的是私人醫療保險。其中法定醫療保險是基礎,多種私人商業醫療保險為有機補充。義務保險的成員是:所有年工作酬在規定界限以下的工人和職員;失業保險金、失業救濟金、生活費津貼領取者;養老金領取者;在殘疾人工場、慈善機構工作的殘疾人和參加康復措施者;沒有參加家庭保險的大學生;農民醫療保險法中規定的農業企業主和他們共同勞動的家庭成員;獨立經營的藝術工作者、新聞工作者。醫療保險在各州的比率是不同的,大體在11.5%-15.5%之間。雇員承擔50%的保險費,由僱主直接在其工資中扣除代為繳交,剩下的一半由僱主補齊。醫療保險具備社會再分配的功能,月收入低於620馬克的國民可以免交,未工作的婦女、失業的男子和子女也可以免於參加保險,他們作為家庭成員受到保護,即「一人參保保全家」。
2、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的覆蓋面非常廣而且是強制的,所有參加有償工作的人和正在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人都有參保的義務。勞動促進和失業保險的待遇,在雇員方面主要有:就業指導、介紹培訓和介紹工作、職業培訓補助金、殘疾人參與職業待遇、失業保險全和失業救濟金等等;在僱主方面有:勞動市場指導、介紹培訓和介紹工作、勞動能力降低雇員參加工作時的工資補貼、培訓補貼等。如果願意服從聯邦勞工局安排工作仍未找到工作的參保者,可以按過去一個自然年收入的60%領取,如果有一個以上的子女,保險金比率可以上升至67%。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期限一般為12個月,年老難以再就業者可以延長到32個月。如果繼續失業,失業者可以申請失業救濟。此後,其需要工作並重新繳納失業保險半年以上者,才可以恢復享受以上待遇。
3、工傷事故保險。其任務首先是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通過治療和職業促進使受保險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復,此外,通過提供現金待遇使受損害者和他們的遺屬獲得賠償。受保險人是所有雇員、中小學生、大學生、幼兒園的兒童和從事公益事業者。工傷事故保險的所有費用均由僱主承擔,保險為受害者必要的救治、醫療、康復等資金花費提供補償,也在受保險人在受傷散後不能工作停發工資時提供受害者津貼、養老全。如果受保險人不幸因工傷或者職業病身故的,保險金會向遺屬提供喪葬費、遺屬養老金和孤兒撫恤金。
4、護理保險。德國的人口的老齡化的情況造成了家庭結構改變,對老年人口的照顧和看護已經由家庭層面上升到社會層面。於是在1994年德國頒布了《護理保險法》,該法規定參保人收入在6525馬克以下的,需繳交雇員月收入1.7%的護理保險費,由雇王與雇員各半分擔。參保人年滿65周歲需要護理人員照顧或者進入養老機構的,經相關程序可以由保險支付大部分費用。
5、養老保險。德國的養老保險以法定養老保險為主,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為補充。法定養老保險覆蓋德國全體勞動者,包括自由職業者、藝術家在內的勞動者都必須要參加。月收入8700馬克以下的按照收入的19.5%繳交法定養老金稅,僱主與雇員各承擔50%。德國的法定養老金運作採用現收現付的模式養老金的領取年齡為65周歲,可領取相當於退休前工資70%的退休金。如果投保人身故,其配偶又沒有固定收入,可以領取一定的遺屬養老金。
(二)社會贍養和賠償
1、戰爭受損者供養。由於歷史原因,在一戰和二戰中德國方面的受損者眾多。為幫助受害者,德國政府對一戰二戰中的身體受害者提供贍養,供養資金由稅收支出。供養待遇有醫療康復、疾病治療、改行津貼、勞動能力降低至少25%時的健康受損害養老金、護理補貼、特殊情況下的困難補貼、喪葬費和遺屬養老金等。

2、暴力行為受損者賠償。自1976年5月15日起,戰爭致損償法對因暴力行為受損害者和他們的家庭給予救濟。受損害者的待遇與戰爭致損害供養范圍一樣,但是財產損失不予賠償。對於從1949年5月23日至1976年5月14日這段時間的因暴力行為受損害者,在生活困難的情下也給予救濟。
(三)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是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它被當做是保障國民正常生活的最後一道防線。社會救濟為那些不能從社會保險獲得待遇者獲得的待遇不足以維持生活的人,通過提供社會救濟待遇使他們能夠過上與人的尊嚴相符合的生活。德國社會救濟發放的群體是收入或養老金不足以維持最低生活的人,或者是有特殊困難的人,如重殘疾人或者孤寡老年人。社會救濟的標準是按照「照常需求」發放,即維持當事人最較低的生活標准為基線。相對應,社會救濟金也分為兩種:日常生活補貼和特別狀況照顧。社會救濟所需資金來源於國家的財政稅收。福利局負責該項工作,同時教會機構、民間慈善團體和紅十字會等提供輔助配合。具體救濟金的日常管理和發放由德國最低級別的行政機構:城鎮政府管理發放。
(四)社會促進
社會促進分為家庭促進、教育促進和住房津貼。家庭促進目的是幫助家庭減輕由於孩子出世後養育子女的負擔,其面向現居住在德國境內、有一個以上(含一個)子女的家庭支付。德國各級學校一般來說大部分費用不需要學生本人支付,但如果在此背景下學生仍然有生活費或者其他費用支付的困難時,他們可以申請教育促進,政府向中小學生提供補貼,大學生可以獲得一半的補貼和無息貸款。住房津貼是為了緩解低收入家庭的租房或者購房經濟負擔的一種補貼。獲得住房津貼需要向市、縣行政機構提出特別申請,一般期限為一年。
二、德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問題
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一直為人稱道,但近年來其受到的詬病越來越多,理由大致如下:(1)個人惰性產生。長時間高福利導致了收入倒掛,有時失業者得收入受益於各式各樣的補貼和福利反而比就業者中的低收入者還多。造成了人們不勞而獲思想的滋生,也推高了失業率水平。(2)不利於企業良性發展。德國工資在全世界范圍內都處於較高的水平,再加上企業必須為雇員承擔多種保險,造成用工成本高企,企業無力雇傭工人。同時,由於嚴格的勞動者保護措施,企業不得隨意裁員,裁員需要給予員工高額補償,導致企業雇員轉趨謹慎,勞動力市場僵化,不利於企業根據市場調整人力資源的配置。(3)造成國家的負擔。社會福利開支大增,政府不堪重負,赤字擴大,需要通過發行債券、提高稅率等方式緩解,大量的社保資金也擠佔了社會生產力發展所需的資本。
三、德國社會保障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德國的社保制度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實例,我們可以取其精華,去其糟粕,早日建成有中國特色的社保體系。
第一社保制度的建設要與生產力發展和經濟水平相一致。從20世紀90年代末以來,德國的社會福利費用大約相當於同年國內生產總值的30%-40%,給經濟的發展帶來了比較沉重的負擔。德國經濟不堪重負的教訓表明,社會保障支出不可避免地會侵佔國家的積累資金,如果在社會保障上投資增長過快,可能會造成通貨膨脹、經濟增長乏力的弊端。因此社保制度建設的規模和水平要與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相適應,處理好國家、企業個人三方面的關系,也要處理好各地區之間的統籌平衡,循序漸進,穩步發展,不可急於求成,盲目冒進。

第二,要花大氣力建立健全維護社保制度良性運行的法律法規體系。德國社保工作之所以能較好的進行,離不開德國完善的社保法律體系。我國要建立法治國家,實行依法治國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而我國現階段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相對不完善,立法的層次、水平還有改進的空間。從20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我國相繼建立了職工失業保險、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職工工傷保險等制度,但這些制度的實施都沒有正式的法律予以規范,僅僅是依靠國務院下發的規章或者文件。因此,理所應當的把社會保障立法作為今後建設社會主義經濟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下一個階段的立法重點,抓緊制定實施。
第三,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多方參與。政府是社保的管理主體和實施主體,同時也應該將民間慈善機構,非官方的紅十宇會、商業保險公司等納入到社會保障制度中。當前我國的老齡人口比重不斷上升,出現了「未富先老」的局面,如果仍然實行我國現行的現收現付方式分配社會保險基金,資金將出現缺口,因此就需要全社會形成合力來解決包括資金籌集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⑧ 西方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經歷了哪些主要階段

大體分為三個階段:

1、社會保障的萌芽階段:以19世紀初英國新濟貧法的建立和德國工人互助組織的廣泛發展為標志。

2、社會保障的建立階段:以19世紀後期德國頒布《社會保險法》和20世紀30年代美國頒布《社會保障法》為標志。

3、社會保障的全面發展階段:以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英國福利國家和多種類型(模式)社會保障的形成為標志。

(8)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擴展閱讀:

社會保障的四大作用:

1、保障權利公平。

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在西方被統稱為「福利權利」或「社會權利」,被視為對基本公民權的拓展,或社會公民權的一部分。

社會保障把保障每個人的生存權、發展權放在首位。享受了全民的社會保障,意味著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證,從而在一個公平的起點上參與社會競爭。

2、保障機會公平。

機會公平是指,任何社會成員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都應被覆蓋在社會保障范圍內,均等地獲得社會保障的機會。在中國,一些富人把窮人當作智力低下、不負責任甚至天生懶惰的人。

這是不對的,中國窮人絕大多數勤勞、本分、責任性強,他們之所以受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受到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機會缺乏所致。社會保障制度可使他們中的悲觀者前行,他們中的無力者有力,增強他們的機會,從而為他們創造一個盡可能公平競爭的起點。

3、維護規則公平。

規則公平指一視同仁,既不能對弱勢群體歧視,又不能對特權階層傾斜。通過社會保障機制,重點保護社會的極端貧困人口(即在絕對生存需求線下的群體)。

因為和高收入群體相比,低收入階層和弱勢群體,從風險管理獲得的保護也是最不完善的。這就意味著,不實施社會保障,他們可能落入所謂「貧困陷阱」之中,形成惡性循環。

4、調節分配公平。

分配公平提高效率,分配不公損害效率。當前,一些國有單位之所以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與分配不公有關。那麼,社會保障通過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進行調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差別,緩解社會矛盾,有利於社會穩定。

⑨ 高中歷史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

德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特點:

1、醫療保險。德國醫療保險的任務是保持、恢復或改善受保險人的健康狀況。受保險人應該通過有意識的健康生活方式、通過疾病預防和治療以及康復,避免和戰勝疾病以及殘疾。醫療保險機構通過解釋、指導和提供待遇來支持受保險人,使受保險人保持健康的生活狀況。幾乎所有的德國國民都參加了醫療保險,未參保率僅為0.3%左右。

2、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的覆蓋面非常廣而且是強制的,所有參加有償工作的人和正在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人都有參保的義務。勞動促進和失業保險的待遇,在雇員方面主要有:就業指導、介紹培訓和介紹工作、職業培訓補助金、殘疾人參與職業待遇、失業保險全和失業救濟金等等;在僱主方面有:勞動市場指導、介紹培訓和介紹工作、勞動能力降低雇員參加工作時的工資補貼、培訓補貼等。

3、工傷事故保險。其任務首先是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通過治療和職業促進使受保險人的健康和工作能力得到恢復,此外,通過提供現金待遇使受損害者和他們的遺屬獲得賠償。受保險人是所有雇員、中小學生、大學生、幼兒園的兒童和從事公益事業者。工傷事故保險的所有費用均由僱主承擔,保險為受害者必要的救治、醫療、康復等資金花費提供補償,也在受保險人在受傷散後不能工作停發工資時提供受害者津貼、養老全。

4、護理保險。德國的人口的老齡化的情況造成了家庭結構改變,對老年人口的照顧和看護已經由家庭層面上升到社會層面。於是在1994年德國頒布了《護理保險法》,該法規定參保人收入在6525馬克以下的,需繳交雇員月收入1.7%的護理保險費,由雇王與雇員各半分擔。參保人年滿65周歲需要護理人員照顧或者進入養老機構的,經相關程序可以由保險支付大部分費用。

5、養老保險。德國的養老保險以法定養老保險為主,其他形式的養老保險為補充。法定養老保險覆蓋德國全體勞動者,包括自由職業者、藝術家在內的勞動者都必須要參加。月收入8700馬克以下的按照收入的19.5%繳交法定養老金稅,僱主與雇員各承擔50%。德國的法定養老金運作採用現收現付的模式養老金的領取年齡為65周歲,可領取相當於退休前工資70%的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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