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大原則有幾個,請參考:
1.誰主張誰舉證
2.格式條款的免責部分由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說明義務
3.證明保險事故發生,由客戶在能力范圍內舉證
4.拒賠理由,包括自殺等,由保險公司舉證
其他舉證責任問題可以提問,也可到我的公號「理賠汪有干貨」了解
㈡ 保險事故發生後什麼對索賠不承擔舉證責任
發生保險事故後,要求保險公司賠付必須首先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可是實踐中,許多保險公司往往以材料不夠等理由,拖延理賠;又或者從內容龐雜的合同條款中找出免責理由,拒絕賠付,這就導致了人們所說的 「投保容易理賠難」。
《保險法》第 23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後,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據和材料。
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有關的證明和材料。
可見,這一條款對理賠過程中舉證責任的分擔進行了規定。但具體索賠過程中,當事人又應注意些什麼問題呢?
說法
證據和索賠事項要有因果關系
保險事故的發生是提出保險索賠的前提條件。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得知保險事故造成損失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在保險索賠的時效內,向保險人提出損失賠償或者保險金給付的請求。
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申請損失賠償或者保險金給付請求的時候,應當承擔以下的舉證責任:
第一、提供關於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方面的證據材料,比如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通知書、醫院的診斷證明、交通管理部門的交通事故裁定書等;
第二、提供損失程度的證明,即由於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了多大的損失,比如醫葯費收據、殘疾程度鑒定書等;
第三、造成的損失和保險事故具有因果關系,這一點在這一條並沒有明確地體現。但是,根據民法的基本原理和相關的法律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證明在保險事故和所受到損失存在因果關系,如果保險事故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損失沒有因果關系,保險人就不需要承擔保險責任。
在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交上述的證據和資料以後,保險人 (保險公司)如果認為上述證據不完整時,有權要求補充證據。
在這里,所謂的證據完整,必須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沒有依照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證明資料,保險人才可以依據合同認為證明、資料不完整,要求補充證據。
但在保險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雙方很容易發生爭議。
在這里,法律規定了依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證據。
從這一規定來看,一方面即規定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舉證責任,又充分了保證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權利,要求保險人必須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所提供的證明、資料不完全,才有權利要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進行補充。
㈢ 為何明確告知的舉證責任在保險公司
這是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在民法上有列舉式的規定。這樣規定是因為,要求被保險人提出對方沒有明確告知是不符合常理的,本來就沒有告知,如何讓其證明?而且你不能要求對方提出與其訴訟請求相矛盾的證據,這是違背法理的。而保險公司負有告知的義務,一般會留下書面通知的文件,或電話錄音等,他要提出已經告知的證據進行抗辯才是可能的。
㈣ 意外傷害險中,構成保險事故的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大原則有幾個,請參考:
1.誰主張誰舉證
2.格式條款的免責部分由保險公司已經盡到了說明義務
3.證明保險事故發生,由客戶在能力范圍內舉證
4.拒賠理由,包括自殺等,由保險公司舉證
㈤ 保險合同當事人各方有哪些舉證責任
核心內容: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並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於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關鍵詞】
1.案例
2.庭審情形
3.辯論意見
4.法院判決
5.律師提示
案情摘要:2010年3月8日喻xx為自己的A牌貨車向B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並附加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一年。2010年5月30日,喻明駕駛喻xx的A牌貨車行至C省D縣E鄉F村路段時,將F村所有的一座橋梁壓壞,車輛失控隨之沖下河沿將屬於F村的4棵樹木撞斷。事故發生後,喻xx隨即向承保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B保險公司進行了報案。因為在外地發生的事故,B保險公司委託事故發生地的保險公司予以現場勘驗,當地保險公司勘驗後將材料及照片傳至B保險公司。E鄉公安機關就喻xx交通事故致F村橋梁損壞及樹木損壞進行了調解,將橋梁修復所需磚瓦石料及人工費用進行協商計算,雙方達成了一致意思,喻xx一次性賠償給F村橋梁修復費1.5萬元,賠償給F村樹木損失800元。E鄉公安機關為雙方的調解書加蓋公章予以確認。喻xx賠償後,向B保險公司進行理賠,B保險公司經核算,只賠償喻xx3800元,其中交強險2000元,第三者責任險1800元,喻xx不同意該公司的賠償意見,將B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情況:保險公司代理人對本案屬保險責任沒有異議,對喻xx賠償樹木800元沒有異議,對賠償橋梁修復費1.5萬元存有異議,認為喻xx未經保險公司同意而自行賠償,保險公司由重新核算的權利。現經保險公司核算,只應賠償橋梁修復費3000元。法院故而要求喻xx出示賠償1.5萬元的證據及法律依據。因喻xx將所有理賠償材料交至B保險公司,申請法院調取現存於B保險公司的由E鄉公安機關確認的調解協議書。該協議書中列明了磚瓦石料及人工費用的計算方法,系處故處理中形成的書面證明。保險公司對所列項目不予認可。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要求喻xx出示自己賠償合理合法的其他證據。喻xx委託代理人黃振宇律師認為,該案中喻xx已完成的舉證責任,證明了自己已經因此事故支付了賠償款1.58萬元。因B保險公司對其中800元樹木款沒有異議,對1.5萬元的橋梁修復款有異議的B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責任,故而B保險公司應證明喻xx不應賠償1.5萬元,而應賠償3000元,也即保險公司應將自己核算的方法及標准進行舉證,以證明自己按保險合同履行保險義務並無不當。因需新的證據,法院另行擇期進行了開庭審理,保險公司向法院進行了舉證,舉證證明自己的核算方法為:從其委託的當地保險公司勘驗的現場照片中認為,壓壞的橋梁只是整座橋的20%,並將喻xx賠償的1.5萬元作為基數,計算出賠償款為3000元。從保險公司舉證的過程中,可以得出這樣的一個結論,保險公司認為該座橋整體價值為1.5萬元。
黃振宇律師認為保險公司的這種核算是沒有任何依據的,理由如下:
第一、其不認可喻xx的1.5萬賠償款,卻把該1.5萬用於基數,沒有依據。
第二、保險公司勘驗的目的,也是保險公司履行勘驗的義務決定了保險公司應對損壞情況進行明確勘驗,包括損失的面積、數量、殘值,是否全損,能否修復等,並對上述勘驗後的情況進行綜合核算數額。而本案中,保險公司殆於行使保險合同義務,致使其核算沒有基礎。第
三、喻xx賠償的損失就是修復該損毀部分的損失,因為喻xx所提交的協議是在公安機關的調解下,雙方綜合損失情況達成的。
黃振宇律師又基於上述情況對該案進行了綜合分析:
1、該案屬於保險合同糾紛,雙方當事人都認同保險合同,並認可本次事故屬於保險責任。
2、B保險公司理賠3800元沒有任何事實根據,同時B保險公司也違背了合同約定。根據雙方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五條約定「保險人應及時受理被保險人的事故報案,並盡快進行查勘。保險人接到報案後的48小時內未進行查勘且未給予受理意見,造成財產損失無法確定的,以被保險提供的財產損毀照片、損失清單、事故證明和修理發票作為賠付理算依據」。本案中保險公司雖委託了當地保險公司進行了查勘,但卻未能對損失情況予以仔細查勘、記載,究其不能重新核算定損的根本原因是其查勘過程未盡到相應的查勘義務造成的,故而應依喻xx的賠償協議確定賠償數額。
3、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之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B保險公司是履行賠償責任的義務人,其應對賠償3800元應負有舉證責任,但其根本沒有證據證明其賠償3800元是正確的。
4、再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一)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本案中協議應屬於書證的一種,保險公司也沒有任何證據予以反駁,應確定其證明力。再根據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也可以確定其證力。
法院判決:最後法院支持了黃振宇律師的代理意見,判決支持喻xx的訴訟請求。
結語:黃振宇律師在此提醒大家:民事訴訟中的基本原則「誰主張誰舉證」並不是所有的舉證責任都由主張者來完成,主張者只要能舉證證明了自己的觀點就完成了相應的舉證責任,對於反駁的舉證責任則有對方來完成。有很多舉證責任法律是有規定的,這個時候做為主張人要能充分說明有對方舉證的根由。當然,如果主張者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的觀點,或者無法證明是由對方來舉證的,則視為未完成舉證責任,是要承擔敗訴風險的。具體的每個案件,當事人最好先向律師進行咨詢,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㈥ 所有保險公司的各種責任免除條款
保險責任免除又叫除外責任,指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保險人對某些風險造成的損失補償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它明確了發生哪些風險事故造成的財產損失或人身死亡與被保險人的賠付責任無關。
(更多關於保險條款解讀,歡迎關注學霸說保,學姐教你怎麼看懂不同險種的保險條款!)
簡而言之,「責任免除」就是出了險也不會得到賠償的內容,它一般起到兩方面的作用。
>>>>避免誤解
有些責任免除事由,是保險人本來就不承保的范圍,只是為了避免誤解,避免被保險人誤以為屬於保險責任的范圍,在保單中特別予以約定不屬於責任范圍。
例如,有些定期壽險不保障戰爭、恐怖襲擊造成的身故,這些情況下身故就不屬於保險責任范圍。
>>>>限制與排除
在保險人願意承擔的風險之內,通過責任免除條款的約定,可以將一些不可控的風險予以排除,對保險責任承擔的范圍予以再次限制。
比如,戰爭、軍事行為或者傳染病如艾滋病導致的事故,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因為戰爭、軍事行為及傳染病的發生及造成危害的范圍及程度,人類目前尚不可控。
責任免除的內容,會因為保險公司的不同有所不同,也會因為產品類型不同而有所差異。
在選擇產品的時候,可以多個產品進行比較,在保費相似的情況下選擇責任免除條款少的產品,使保障的內容更加充分。
責任免除,非常非常重要,購買前一定認真閱讀,不要出險了,才發現不賠!
買保險,要對自己負責,對被保人負責。
隱藏在條款中的「坑」,要盡量避免,購買時,更不能把性別年齡填錯,要如實告知身體健康狀況。
出險要及時報案,不要因為報案時限,耽誤了理賠,是非常不明智的。
㈦ 車輛保險免賠舉證責任分配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受害人須舉證損害結果,環境污染的事實。
加害人,對不存在因果關系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㈧ 交通肇事後哪些屬於保險公司免責的事由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章賠償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
這里大家需要區分一下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根據2006年國務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五條規定,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當事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而車上人員與第三人系基於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其身份會隨其時空條件的變化而發生變化。判斷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的身份,應當根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的時間其是否身處保險車輛之上為主要依據。事故發生時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笫三者,而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應從受害者受到傷害時起算。
然後交強險條款第9條明確規定以下四種情形,交強險法定免責:
1.駕駛未取得駕駛資格的,包括駕駛車輛與准駕車型不符(簡稱「無證」);
2.駕駛人醉酒的,即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在80mg/100mL以上的(簡稱「醉駕」);
3.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僅墊付搶救費);
4.被保險人故意製造道路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