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新保險法里,未履行如實告知條款,2年後發生事故,保險公司賠嗎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至於是否賠償,因為核心在於是否「發生保險事故」,這就看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舉個例子:重疾險一般要求是初次罹患重疾,如果一個人已患甲狀腺癌,沒有如實告知的情況下投保重疾險,兩年後再次診斷甲狀腺癌。顯然,再次診斷甲狀腺癌不符合「首次罹患重大疾病」的定義,也就不符合發生保險事故的定義,因此,保險公司是可以拒賠的。
另外,如果發生的保險事故符合條款中的責任免除的,就算過了兩年,保險公司也是可以不承擔保險責任的。
比如:如果保單合同的責任免除里有約定「酒後駕駛」,那麼,如果因酒後駕駛導致的事故,就算合同成立超過了兩年,也是可以拒賠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無論是線上還是線下投保,投保人都會收到保險公司的詢問(填寫健康情況告知書或保險公司代理人的口頭詢問),一般與健康、財務等情況相關,以評估投保人所屬的風險等級,從而做出承保的決定。
作為投保的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是投保人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律義務,投保人要向保險公司如實地告知所詢問相關的重要事實。投保人需要對保險人問及的,投保時「應該知道」的重要事實,並且進行如實告知,否則可能會影響保單合同的效力。
❷ 新保險法 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是多少條
新保險法對在新保險法頒布前不如實告知的認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關於保險合同效力問題,適用修訂前的《保險法》。如果適用修訂前的《保險法》,合同被認定無效的,而修訂後的《保險法》認為該保險合同有效的,應當適用修訂後的《保險法》;
2.如果在修訂後的《保險法》實施之後出現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隱瞞年齡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等行為或事件,適用修訂後的《保險法》;
如果投保人有確鑿證據證明在訂立合同時業務員存在明知其有病,仍與其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則合同不能解除。根據修訂後的《保險法》第16條第五款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為業務員在保險業務中的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代表了保險公司,合同順利簽訂應視為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請,因此不能在合同簽訂後又以投保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
❸ 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有什麼後果
未如實告知,後果會很嚴重:理賠被拒;如果經調查發現患者投保前已經患有與出險疾病相關的病症,會被認定為是騙保,保險公司有理由拒絕賠付;
合同解除並不退還保費;如果是故意不進行如實告知,或者是存在惡意騙保行為,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並且會不退還所交保費;
所以,買保險,要誠信公開,一定要做到如告知!
❹ 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病情而保險人疏於審查,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2010年3月,祖某因患有乳腺癌住院治療,手術後一直在家休養,但親屬沒有將其真實病情告訴其本人。4月,祖某的老鄰居武某到祖某家看望祖某,在聊天中告訴其第2天要到保險公司辦理人身保險,祖某於是委託武某代其向保險公司投保簡易人身保險(甲種)。第2天,武某到保險公司代祖某填寫投保單時,在「健康狀況」一欄未填任何內容,而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也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核實便准予投保。祖某在拿到保險單後,即支付了保險費。
9月,祖某的乳腺癌惡化,終因搶救無效而死亡。之後,祖某的女兒段某即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保險公司經過調查發現,祖某死亡病史上記載其在投保時已經患有乳腺癌並且休養在家,於是保險公司以祖某投保時已患乳腺癌,不符合人身保險的規定為由拒絕承擔保險責任。雙方為此發生糾紛。段某遂起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賠付保險金。
[專家點評]
就本案而言,投保人祖某不知道自己患有乳腺癌,其投保單是由鄰居武某代填,武某並不清楚祖某的具體情況,因此其投保單上「健康狀況」一欄未填寫屬於過失行為,已經違背了如實告知義務。
但是,保險公司在投保人違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下並未解除合同,而是未予審查投保單即與祖某簽訂了人身保險合同,並向祖某出具了保險單。祖某在拿到保險單後,即支付了保險費。可視為保險人對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放棄。祖某在保險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段某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有權依據該人身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保險公司應當對此承擔保險責任。
❺ 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未如實告知,保險合同成立在1年,發生保險事故
如果保險人沒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投保人未做到如實告知,那麼在保險合同已生效的情況下,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僅拒絕賠付,當投保人走法律程序,保險人將可能面鄰敗訴的風險。
❻ 保險法如何規定:關於投保前未如實告知,是否能賠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❼ 保險法如何規定:關於投保前未如實告知,是否能
新保險法對在新保險法頒布前不如實告知的認定,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關於保險合同效力問題,適用修訂前的《保險法》。如果適用修訂前的《保險法》,合同被認定無效的,而修訂後的《保險法》認為該保險合同有效的,應當適用修訂後的《保險法》; 2.如果在修訂後的《保險法》實施之後出現保險標的轉讓、保險事故、理賠、代位求償、因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隱瞞年齡保險人要求解除合同等行為或事件,適用修訂後的《保險法》; 如果投保人有確鑿證據證明在訂立合同時業務員存在明知其有病,仍與其簽訂保險合同的行為,則合同不能解除。根據修訂後的《保險法》第16條第五款規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為業務員在保險業務中的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代表了保險公司,合同順利簽訂應視為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請,因此不能在合同簽訂後又以投保人未如實履行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
❽ 保險 未如實告知超過兩年後能賠嗎
在醫院已經有過記錄了,所以想要的到賠償應該不可以。
如實告知只是你本人做相應的回答,但醫院已經有記錄了,意味著就是騙保。現在全國聯網都能查到的。
只能得到退還到相當可憐的一部分保費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8)保險合同未如實告知擴展閱讀:
保險合同的建立是在最大誠信原則基礎上的,也就是說,保險合同的雙方比其他合同的雙方需要更高程度的誠信。
《保險法》第五條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