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巨災保險
國際上所謂的「巨災保險」是指保險公司承保了大量同質風險,一旦有自然災害發生就有可能面臨集中賠付的局面,對公司的正常運營造成資金和信用風險。巨災保險在國外一般是通過再保險或分保來轉移分散風險。國內投保率很低,保險公司不會面臨這種情況。我們所稱「巨災保險」更多的是指自然災害發生發生時未投保的災民的安置補償問題,跟實際意義上的「巨災保險」沒關系。
㈡ 巨災保險制度的核心是什麼
制約我國巨災保險制度建設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們的風險意識淡薄和依賴思想嚴重。政府除了要加大風險意識教育和宣傳力度外,更需要通過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動巨災保險的推廣與普及。具體講,對於一些財政資金項目,國有資產應當強制要求辦理巨災保險;對於銀行貸款項目,應當在貸款合同中明確巨災風險管理問題;對於高風險區域,應制定更加具體的巨災風險管理辦法。
同時,巨災保險制度的建設需要法律保證,因此要加快我國的巨災保險法律體系的建設,盡快制定頒布《地震保險法》、《洪水保險法》等。另外,解決巨災風險的一個核心問題是資金,政府應統籌解決資金問題:
一方面可以通過強制巨災保險和商業保險等方式聚集資金;
另一方面應當在各級財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規則,逐步建立巨災保險基金。
㈢ 全國巨災保險項目開展情況
巨災保險是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提供保障的險種,通過巨災保險可以分散巨災帶來的風險。
目前在中國市場上大部分的保險公司對巨災都是免賠的,只有極少的保險保障巨災。
公共巨災保險保障范圍涵蓋台風、強熱帶風暴、龍卷風、暴雨、洪水和雷擊(雷擊僅針對人身傷亡)自然災害及其引起的突發性滑坡、泥石流、水庫潰壩、漏電和化工裝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災害造成的居民人身傷亡撫恤及家庭財產損失救助兩個領域。
巨災保險在中國是正在建立與完善中。
全國兩會期間,與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息息相關的巨災保險廣受關注。日前,中國保監會主席項俊波出席全國人大天津代表團分組討論時表示,「農業保險條例已從3月1日起開始實行,保監會下一步將重點研究巨災險的問題。」此外,全國政協委員、復星集團董事長郭廣昌提交了一份《關於建立巨災保險保障體系的提案》。
在中國,巨災保險的推行其實也需要政府支持。業內專家提出,「巨災保險是一種公共、准公共產品,政府必須給予支持。否則,任何一個商業性保險公司都難以開展這類商業保險業務。此外,可考慮建立巨災保險基金。巨災保險是一項政策性保險,國家和政府應在巨災保險基金的設立、再保險的安排等政策方面給予支持。」
市巨災保險體系由公共巨災保險、巨災基金和商業巨災保險三部分組成。其中,公共巨災保險首年由政府出資3800萬元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6億元的巨災風險保障。保障范圍涵蓋台風、強熱帶風暴、龍卷風、暴雨、洪水和雷擊(雷擊僅針對人身傷亡)自然災害及其引起的突發性滑坡、泥石流、水庫潰壩、漏電和化工裝置爆炸、泄漏等次生災害造成的居民人身傷亡撫恤及家庭財產損失救助兩個領域。保障對象為災害發生時處於寧波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所有人員,以及寧波市行政區域內常住居民的家庭財產。居民人身傷亡撫恤最高賠償限額為每人10萬元,家庭財產損失救助最高賠償限額為每戶2000元。對居民在災害期間見義勇為導致死亡、殘疾的,由保險機構額外再賠付最高每人10萬元的見義勇為增補撫恤。
巨災基金初期由政府撥付500萬元設立,主要用於補償超過保險公司賠償限額范圍的居民人員傷亡撫恤和家庭財產損失救助。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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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為什麼巨災保險在中國發展不起來
1、巨災保險制度,即巨大災害保險制度。是指對因發生地震、台風(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或重大人為災難,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保險形式給予分散風險的制度安排。
2、國際上的巨災保險模式
經濟水平較高、巨災發生頻率較高的國家,巨災風險管理水平較高,例如:美國、日本、紐西蘭等國的風險管理體系相對比較完善。
國際上有三種較為成熟的巨災保險模式,分別是商業化運作、政府主導、政府與保險公司聯合模式。
在賠付佔比上,在國際上巨災保險的賠付佔比十分高,賠款一般佔到災害損失的30%-40%,遠遠超出我們國家還不到1%的佔比。
3、我國的巨災保險發展情況
我國當前的巨災風險管理主要採用的是一種以中央政府為主導、地方政府緊密配合、以國家財政救濟和社會捐助為主的模式。
與國際相比,我國巨災保險制度起步較晚且尚未建立起來,目前仍然處於試點階段。
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巨災保險體系,並存在著許多問題。巨災保險發展依然比較緩慢;法律制度方面尚不健全;台風、乾旱、洪水等單個災害的保險險種推廣難度大;長期以來,社會公眾在災害救助方面過分依賴政府,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巨災保險的發展。
但是經過五年的不斷探索實踐,國內巨災保險試點取得了不小的成績,積累了豐富的試點經驗,探索出了相對成熟的經營模式。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在保險業方面提出「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2014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2014年5月,深圳市成為我國第一個開始巨災保險試點的城市。此後寧波、雲南、四川、廣東、湖南、河北、黑龍江等地相繼開展巨災保險試點工作。
自2014年5月深圳率先開展巨災保險試點的5年間,國內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發展,目前國內巨災保險已經涌現出相對成熟的多種模式。
近年來,我國災後損失補償的理念也從原來的完全依靠政府救助,正逐步轉變為運用保險這一市場化手段來較好解決災害損失補償問題。
㈤ 全國巨災保險試點實施情況
近年來,隨著我國農險業務發展,一些保險公司紛紛進入農業保險市場,已由2008年的7家升至2013底23家,每個省市均有2-3家保險公司獲得農業保險經辦資格,適度競爭的市場環境正在逐步形成。整體來看,綜合性保險公司和專業性保險公司在經營農業保險方面已各具優勢。其中,綜合性公司經營網點遍布全國,覆蓋面廣,極大地節省成本和提高效率。專業性農業保險公司具有專業優勢和核心競爭力,可以集中公司的資源,降低單位產品成本,實現規模效應。
2015年將開始進入『第二步』,重點是推進立法保障、建立核心機制,在總結深圳、寧波等試點情況後,下一步爭取在雲南、廣東、四川、陝西等地啟動巨災保險試點。這兩年巨災保險試點和制度建設方面都取得了重大進展,積累了經驗:要推動巨災保險立法,爭取將《地震巨災保險條例》草案上報國務院;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基金;推動實施住房地震保險制度;指導巨災保險共保體運行,完善風險分擔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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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有沒有關於巨災保險的案例!
3月8日上午,人保財險大連分公司賀晨副總經理向西太平洋煉油廠李玉成副總經理遞交了200萬元的預付賠款,成為大連強風暴潮災後支付的最大保險預付賠款。
3月4日,由人保財險大連開發區分公司承保的西平洋煉油廠受到大連地區50年一遇的強風暴襲擊,由於停電原因,使該廠正常的生產不能進行。一方面,機器設備受強風暴襲擊受損。另一方面,機器停止運行,造成重大利潤損失。目前估損3000多萬元。
災害發生後,人保財險大連分公司總經理周傳軍帶領相關人員迅速趕往現場,查勘了解受損情況,指示有關部門做好理賠服務工作。
據了解,3月4日大連地區發生強風暴潮災害後,當地經濟受損嚴重。截至3月7日,保險公司接報案6000多起,保險報案金額達1.5億元以上。人保財險作為大連市最大的財險公司,估損過億元。
㈦ 巨災保險以什麼為平台
為促進我國巨災保險的快速發展,建議如下:
一要建立政府為主導、商業保險公司為運作主體的合作分擔機制。由於巨災風險發生的復雜性和損失的巨大性,決定了單獨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風險分散的責任是不切實際的,政府應該履行和承擔的社會責任。實際操作上可效仿汽車交強險,以商業保險公司為運作主體,確立巨災保險政策性與商業性運作的模式。政府應充分認識自身在巨災風險管理體制中的主導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經濟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與保障。
二要兼顧環境風險分散與非傳統風險分散的綜合運用。如:借用銀行業的雄厚資本實力,強化銀保市場互動,開展深度的災後融資合作;利用民眾對國債的高度認可,發行專門用於巨災風險防範的國債,以政府財政為擔保,吸收社會閑散資金加以增值的同時提高民眾對巨災風險的防範意識。
三要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強化對巨災風險的自主防禦。提高參保率是巨災保險順利運行的關鍵因素之一,為了更好地達到大效法則的作用,實現風險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險意識是切實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險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對居民和企業加強引導和宣傳,讓防災、減災和保險防範深入人心,增強公眾對巨災風險採取主動防範措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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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巨災保險的發展現狀
我國是世界上受到災害影響最大的國家之一,除了火山爆發之外,幾乎面臨所有的自然巨災風險,災害發生的頻率相當高。我國當前的巨災風險管理主要採用的是一種以中央政府為主導、地方政府緊密配合、以國家財政救濟和社會捐助為主的模式,並沒有建立專門的巨災保險體系。我國雖然尚未建立相應的巨災保險制度,但我國一直在嘗試。2006年6月,國務院頒發了《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表示,我國要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 2008年的汶川地震更是警示我們巨災保險是我們面對巨災損失的迫切需要。楊超表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8400多億元,其中財產損失超過1400億元,而投保財產損失不到70億元,賠付率只有5%左右,遠低於國際36%的平均賠付率水平。目前,我國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濟,隨著巨災損失越來越大,給政府財政造成很大的負擔,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必要性更加凸顯。
隨著「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思路逐漸轉變,保險市場近年來發生了很大變化,市場化改革、「償二代」紛至沓來。為了與保險市場的快速轉變相適應,自2009年的大范圍修訂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稱「保險法」)時隔6年再次迎來了「大修」。2015年10月1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向各界人士公開徵求意見。從徵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本次保險法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這次的修改幅度還是比較大的。修改的內容主要著重在監管方面,與『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思路相適應,一方面放鬆管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非一味放開,而是加強了後端管理。
㈨ 什麼是巨災保險巨災保險在中國是怎樣的
巨災保險是指對因發生地震、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巨災保險制度,分散風險。
就目前來講,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地震、雪災等巨型災害的保險。雖然許多保險公司的壽險、意外傷害險、旅遊意外險等的保險責任中包含地震受損責任。但是專門針對巨型災難的保險並不存在。不過,近日,醞釀已久的「巨災保險制度」在深圳開始試點,今後發生地震等大型災害,保險體系將向受災群眾提供堅實的救助和保障。
㈩ 為了建立有效巨災保險制度需要建立的機制是什麼
為促進我國巨災保險的快速發展,建議如下:
一要建立政府為主導、商業保險公司為運作主體的合作分擔機制。由於巨災風險發生的復雜性和損失的巨大性,決定了單獨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風險分散的責任是不切實際的,政府應該履行和承擔的社會責任。實際操作上可效仿汽車交強險,以商業保險公司為運作主體,確立巨災保險政策性與商業性運作的模式。政府應充分認識自身在巨災風險管理體制中的主導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經濟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與保障。
二要兼顧環境風險分散與非傳統風險分散的綜合運用。如:借用銀行業的雄厚資本實力,強化銀保市場互動,開展深度的災後融資合作;利用民眾對國債的高度認可,發行專門用於巨災風險防範的國債,以政府財政為擔保,吸收社會閑散資金加以增值的同時提高民眾對巨災風險的防範意識。
三要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強化對巨災風險的自主防禦。提高參保率是巨災保險順利運行的關鍵因素之一,為了更好地達到大效法則的作用,實現風險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險意識是切實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險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對居民和企業加強引導和宣傳,讓防災、減災和保險防範深入人心,增強公眾對巨災風險採取主動防範措施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