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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簽完合同不繳費

發布時間:2021-03-17 02:33:22

保險簽了合同但是我還沒有交費!現在有急事我又不想交了!會有什麼後果

沒有什麼後果,這種情況辦理你業務的業務員拿到你的合同,但沒有拿到你的錢,合同就沒有交到他們的公司。你就不用怕。你現在只要告訴業務員,你不買了就OK了。

❷ 公司簽合同不交保險違法嗎

必須違法,保險是用人單位必須繳納的,這是國家強制要求的,現在養老金虧空不交保險豈不是更完。就算小飯店都不交保險,但是如果離職後用在職證明去申請補齊保險,你就肯定贏。沒有任何公司可以用口頭或者協議要求不繳納保險,不交保險違法。

❸ 簽了合同怎樣才能不交保險

繳納社保是對你自己好的事情。
不簽合同、不交保險對於公司來講雖然可以省點錢,但是公司相應也要承擔很大的風險
首先,如果沒跟你簽訂勞動合同,到時你可以去告他們,要求按雙倍支付工資。超過1年沒跟你簽訂勞動合同的話,視為已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另外,如不給你買社保,你也可以去告他們,在要求補繳社保的基礎上,還可以要求解除勞動關系,並且額外支付一個月工作作為經濟補償。
所以,公司管理層如果有一點這方面意識的話都不會同意你的做法。
也不排除有特殊情況,呵呵
其次,簽不簽合同與買不買社保沒有必然聯系。你簽了合同也可以要求不買社保啊。呵呵,反正都是違反勞動法的。簽了合同不買社保只違反了一項,不簽合同又不買社保就違反兩項了,而且不簽合同的後果嚴重得多。
如果認為我的回答滿意,請採納之,非常感謝

❹ 和單位簽了合同第一個月不交保險還有這種說法

沒有,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的總原則:
1.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2.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社會保險登記;
3.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4.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5.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❺ 單位簽了合同,但未給我繳納保險,那麼合同生效嗎

勞動合同有效,是否繳納社保不影響合同效力。對於單位沒有繳納社保這件事,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補繳或者賠償。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用人單位必須依法為員工購買社會保險,不以試用期和轉正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必須購買。《勞動合同法》第38條有規定,用人單位不給參保的,員工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和補交社保的。

❻ 太平保險簽了合同不交費會自動解除嗎

這個不會的,它會先在綁定的卡上扣錢,卡上沒有錢的話就扣不出,過三個月會有保險人員聯系你交費,如果你不想交直接給他說就行了

❼ 保險是簽合同先還是交費先

先簽電子版合同,然後扣費,最後保險公司列印紙質合同,由業務員再送到客戶手中。太平洋就是這樣的

❽ 保險合同簽了沒交錢可以退嗎

不需要退,撤銷保單就可以。

有兩種方法處理:

一是保持一直不繳款,不需要退,合同自動作廢。

二是給營銷員說一下自己不需要了,直接撤銷保單就行。

如果已經付款,10天猶豫期也可以全額退款的。

保險合同簽了,沒交錢,合同就沒生效,也就沒通過保險公司內部的核保,也就沒承保。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願訂立。

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第十三條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當事人也可以約定採用其他書面形式載明合同內容。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8)保險簽完合同不繳費擴展閱讀:

根據《保險法》: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保險人的名稱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三)保險標的;

(四)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五)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六)保險金額;

(七)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八)保險金賠償或者給付辦法;

(九)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十)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約定與保險有關的其他事項。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保險金額是指保險人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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