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理財保險 > 人身保險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

發布時間:2021-03-28 19:22:45

『壹』 人身保險合同的常見條款有哪些

(12)受益人條款。受益人條款是在人身保險合同中關於受益人的指定、資格、順序、變更及受益人的權利等內容的具體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十分重要的關系人,很多國家的人身保險合同中都有受益人條款。人身保險中的受益人通常分為指定受益人和未指定受益人兩類。指定受益人按其請求權的順序分為原始受益人與後繼受益人。許多國家在受益人條款中都規定,如果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前死亡,這個受益人的權利將轉回給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以再指定另外的受益人。這個再指定受益人就是後繼受益人。當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時,則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就成為受益人,這時保險金就變成被保險人的遺產。(13)紅利任選條款。紅利任選條款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投保分紅保險,便可享受保險公司的紅利分配權利,且對此權利有不同的選擇方式。分紅保單的紅利來源主要是三差收益,即利差益、死差益和費差益。利差益是實際利率大於預定利率的差額;死差益是實際死亡率小於預定死亡率而產生的收益;費差益是實際費用率小於預定費用率的差額。但從性質上講,紅利來源於被保險人多繳的保費,因為與不分紅保單相比,分紅保單採取更保守的精算方式,即採取更高的預定死亡率、更低的預定利率和更高的預定費用率。(14)保險金給付的任選條款。壽險的最基本目的是在被保險人死亡或達到約定的年齡時,提供給受益人一筆可靠的收入。為了達到這個目的,保單條款通常列有保險金給付的選擇方式,供投保人自由選擇。最為普遍使用的保險金給付方式有以下五種:①一次支付現金方式。這種方式有兩種缺陷: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共同死亡的情況下,或受益人在被保險人之後不久死亡的情況下,不能起到充分保障作用;不能使受益人領取的保險金免除其債權人索債。②利息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將保險金作為本金留存在保險公司,由其以預定的保證利率定期支付給受益人。受益人死亡後可由他的繼承人領取保險金的全部本息。③定期收入方式。該方式是將保險金保留在保險公司,由受益人選擇一個特定期間領完本金及利息。在約定的年限內,保險公司以年金方式按期給付。④定額收入方式。該方式是根據受益人的生活開支需要,確定每次領取多少金額。領款人按期領取這個金額,直到保險金的本金全部領完。該方式的特點在於給付金額的固定性。⑤終身年金方式。該方式是受益人用領取的保險金投保一份終身年金保險。以後受益人按期領取年金,直到死亡。該方式與前四種方式存在一個不同點,就是它與死亡率有關。(15)共同災難條款。

『貳』 人身保險合同的解釋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以被保險人的生、死、殘疾、疾病險事故的保險合同。
①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金額,由投保人根據被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需要和投保人的繳費能力,在法律允許范圍與條件下,與保險人協商確定;
②人身保險合同保險金的給付屬定額給付性質;
③人身保險合同的保險利益特徵:
A、由於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生命或身體,而人的生命和身體的價值不能用金錢來衡量,所以對人身保險來說,只要求有無可保利益,而對可保利益並沒有金額大小的限制,與投保人有保險利益的人,依《保險法》第52條規定,有以下幾種: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項以外與投保的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系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另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隊人具有保險利益。
B、在人身保險中,保險利益只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前提條件,並不是維持保險合同效力及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④人身保險合同中代位求償權的禁止
《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力,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

『叄』 人身保險合同的介紹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

『肆』 簡述人身保險合同概念和種類

人身保險合同的種類:1、人壽保險合同人壽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合同‌。人壽保險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齡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種類‌。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基本保險責任‌,‌可附加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需要醫療或收入損失的保險責任‌。3﹑健康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因疾病需要醫療或造成殘疾或收入損失等為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伍』 人身保險合同主要內容有哪些

人身保險合同的種類: 1、人壽保險合同 人壽保險合同是以被保險人的死亡或生存為保險事故的人身保險合同?。人壽保險的基本內容是投保人向保險人繳納保險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死亡或生存到一定的年齡時?,?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是人身保險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種類?。 2、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 以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或殘疾為基本保險責任?,?可附加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需要醫療或收入損失的保險責任?。 3﹑健康保險合同 以被保險人因疾病需要醫療或造成殘疾或收入損失等為保險責任的人身保險合同?。

『陸』 人身保險合同包括哪些條款

人身保險合同一般要記載下列事項
保險金額, 是指人身保險合同當事人約定的於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的金額。 保險金額是投保人繳納保險費的依據也是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履行的義務, 因而是合同的重要事項, 應在合同中明確記載。
保險費, 是指投保人為取得保障而付出的代價。 人身保險合同是雙務合同, 繳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一般來說, 投保人繳付保險費是人身保險合同生效的前提, 即未繳納保險費, 合同不能生效。 人身保險合同一般都規定保險費的數額, 繳納的方式以及繳費的寬限日期。
在人身保險中, 保險人一般不能強制投保人必須履行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不能以訴訟請求投保人繳付保險費。
一旦投保人未能按合同規定繳納保險費, 則合同失去效力, 保險人自動免負保險責任。 雖然繳納保險費是投保人應盡的義務, 但如果投保人不能交費而由利害關系人交納, 保險人不能拒絕, 也不能主張合同效力停止, 因為利害關系人由於保險利益的存在可以代投保人繳納保險費。
保險責任, 是指保險人承擔義務的具體體現。 保險人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 但也有承擔風險的義務, 具體到合同中就是用保險責任固定下來。 人壽保險的主要保險責任為: 被保險人在合同規定年限內死亡, 或在合同規定的年限仍生存時保險人依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傷害、 健康保險的主要保險責任為: 當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以致傷殘或死亡, 保險人按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
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責任事項後面一般要連帶註明除外責任, 這是保險人為防止逆選擇、 降低風險採取的一種措施, 並以條款形式固定下來。除外責任同保險責任一起構成一個整體, 能比較明確地表明保險人承擔的義務。
保險期限, 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時間。 為了明確保險期限, 人身保險合同要註明保險起始時間, 一般以收取第一次保險費為合同開始時間。
人身保險期限有長有短, 長的可以是十年甚至數十年, 短的有一年或一年以下, 視險種不同而不同。如養老金保險, 交費期和領取期均為保險有效期限, 其過程可以長達幾十年; 而公路旅客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限只是自旅客驗票進站時起到旅客至終點出站時止, 為時只有一個旅程。
保險時效。 任何合同都有時效問題, 人身保險合同也不例外。人身保險合同一般規定, 凡由合同所產生的權利, 自請求之日起, 經過兩年未行使即喪失。
失效和失權。 人身保險合同訂立後, 可以因某種原因喪失效力, 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也可能因某種原因喪失合同規定的權利。 這就是失效和失權, 所有可導致失效和失權的原因均要記載於合同之內。 影響合同效力或使投保人、 被保險人喪失合同規定權利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個方面:
逾期( 包括寬限期)仍未交付保險費。
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未經被保險人同意。
以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作為死亡保險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的年齡不實或其真實年齡超過保險人規定年限。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或因投保人、 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 由保險人在兩年內主張無效。
訂立合同時保險事故已發生或已經消滅。
投保人、 被保險人的行為違反合同除外責任的規定。
訂約時間。人身保險合同中, 訂約時間是很重要的事項, 一般要寫年、 月、 日、 時。訂約時間是確定訂約日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事故發生或消滅與否的重要依據, 也是推算合同的有效期限和交費期限的參考依據。

『柒』 人身保險合同的範本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及本合同所載條款、聲明、批註,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復效申請書、健康聲明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第二條 中保人壽保險有限公司_____ 分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對本保險單應負的責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簽發保險單時開始。除另有約定外,保險單簽發日即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險費且同意承保時,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條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應依照本保險單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如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時,應向該收費員交付並索取憑證妥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的,本合同自寬限期間終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從給付保險金中扣除欠交保險費的利息。
保險費
第四條 保險費交付方式分為一次性交付、按年交付、按半年交付、按月交付。按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半年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生效日每半年對應日所在月的1號至月底;按月交付保險費的交付期限為每月的1號至月底。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分為躉交、10年交、20年交。投保人可選擇其中一種為本合同的保險費交付期間。
合同效力的恢復
第六條 本合同效力中止後,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2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健康聲明書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交清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後,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復。
保險責任
第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負下列保險責任:
1.每年在生效對應日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5%增加保險金額。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險人生存至每滿3周年生效對應日,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的10%給付生存保險金。
3.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本公司按增加後的保險金額給付,本合同終止。
4.自本合同生效或復效之日起第一年度內,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保險單列明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第二年度及第二年度以後被保險人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以致身體高度殘疾,本公司按增加後的保險金額給付,合同即行終止。

『捌』 人身保險合同屬於什麼合同

AC 由於人身的特殊性質,無法確定其價值,與財產保險相比,人身保險可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即可以重復參保;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法》第56條第4款規定:「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定額保險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事先確定好一定數額的保險金額,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時或者約定期限屆滿之時,保險人即按照保險金額給付保險金。人壽保險合同就是典型的定額保險合同。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介乎人壽保險與財產保險之間,屬於中間保險。

『玖』 人身保險合同是什麼合同

人身保險合同,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和身體健康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人身保險的保險人在被保險人投保後,根據約定在被保險人因保單載明的意外事故、災難及年老等原因而發生死亡、疾病、傷殘、喪失工作能力或退休等情形時,給付一定的保險金額或年金。
以人的壽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當被保險人發生死亡、傷殘、疾病或生存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保險人根據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協議。

閱讀全文

與人身保險合同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炒股可以賺回本錢嗎 瀏覽:367
出生孩子買什麼保險 瀏覽:258
炒股表圖怎麼看 瀏覽:694
股票交易的盲區 瀏覽:486
12款軒逸保險絲盒位置圖片 瀏覽:481
p2p金融理財圖片素材下載 瀏覽:466
金融企業購買理財產品屬於什麼 瀏覽:577
那個證券公司理財收益高 瀏覽:534
投資理財產品怎麼繳個人所得稅呢 瀏覽:12
賣理財產品怎麼單爆 瀏覽:467
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瀏覽:531
保險基礎管理指的是什麼樣的 瀏覽:146
中國建設銀行理財產品的種類 瀏覽:719
行駛證丟了保險理賠嗎 瀏覽:497
基金會招募會員說明書 瀏覽:666
私募股權基金與風險投資 瀏覽:224
怎麼推銷理財型保險產品 瀏覽:261
基金的風險和方差 瀏覽:343
私募基金定增法律意見 瀏覽:610
銀行五萬理財一年收益多少 瀏覽: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