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試用期公司必須給員工交社保嗎
其實很多單位在試用期期間是不願意為員工繳納社保的,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員工工作還沒有足夠穩定,隨時都有可能離職,來回折騰會比較麻煩一些。
不過從法律的角度來說,無論是試用期還是正式職工企業都需要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相關規定,為員工繳納社保是企業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因為試用期期間我們都是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說只要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30日之內都應該為員工繳納社保,這是每個公司都應該做的,所以無論是不是試用期,都應該無條件為自己員工繳納社保。
試用期繳納社保是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因為試用期的社保,和我們平時一樣,都是我們應該享受的權益和義務,比如說有的單位試用期會比較長,甚至於3個月到6個月,如果這段時間無法繳納社保,就會導致社保斷繳的情況發生,也會影響社保繳費年限的累計。
㈡ 試用期內公司要不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即便是試用期,也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社保。
對於試用期需要不需要購買社保,大家一直以來都非常迷茫。其實如果試用期期間沒有參保的情況下,如果你發生醫療、工傷、失業等情況,是沒有辦法得到保障的,以後領取養老金也是有所損失的。
所以說用人單位應該從自用工之日起30日之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不能因為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㈢ 試用期公司給交保險嗎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足額繳費社會保險費,這個與員工試用期沒有關系。
法律依據:(1)《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試用期超過一個月的必須購買社會保險,否則勞動者可以依法追究賠償以及解除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如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未夠足額購買社會保險(即」五險一金「,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可以依據法律程序依法追究用人單位法律責任以及個人工資以及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備註:到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仲裁費用是免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