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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值保險有事後約定嗎

發布時間:2021-03-27 23:36:02

A. 哪位高手回答下,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有什麼不同 要求:內容簡潔明了,有層次

由於財產保險堅持「損失補償」原則,即保險人的保險賠償不能超過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能因為保險賠償而獲益。
但是由於保險標的的價值從投保和保險事故發生時很可能發生了變化,所以出現了保險價值的確定標准問題,而由於不能讓投保人從理賠中獲利,通常以市場價格為標准來確定保險價值,賠償金最高額以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為准。

這就是所謂的不定值保險,即指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不預先確定其價值,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再估算價值、確定損失的保險合同。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實踐中,大多數財產保險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但是實際上有些保險標的的價值不易確定,如古玩、字畫、船舶等。在貨物運輸保險中,尤其是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由於運輸貨物的價值在不同的時間、地點可能差別很大,為了避免出險時在計算保險標的的價值時發生爭議,這些合同的當事人也往往採用事先約定保險標的價值的形式。

這就是所謂的定值保險,即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以確定保險金最高限額的財產保險合同。

B. 我想知道定製保險和不定值保險在全損和非全損、足額投保和非足額投保的情況下,保險賠款應該如何計算能

  1. 定值保險: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約定的保險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保險法》第55條第1款)

  2. 不定值保險:保險合同中未約定保險價值。投保人和保險人未約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發生損失時,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賠償計算標准。(《保險法》第55條第2款)

  3. 足額保險: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保險合同是足額保險。

  4. 不足額保險: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保險法》第55條第4款)

C. 不定值保險的不定值保險介紹

我國《保險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並在合同中載明。也可以按照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業內人士把上述規定中的前者稱為定值保險,後者稱為不定值保險。按照上述規定,訂立任何一個保險合同,當事人都可以在兩者之間進行選擇,可以選擇定值保險,也可以選擇不定值保險。實際上並不是這樣。只有貨物運輸保險可以是,也只能是定值保險;其他險種只能是不定值保險。
我國企業財產保險常用的險種有四個:財產保險基本險、財產保險綜合險、財產保險、財產一切險。
財產保險和財產一切險的格式條款對於保險價值,按照不定值保險,確定為「損失當時的市價」,即損失當時的實際價值(見現行《財產保險條款》和《財產一切險條款》第四條第(二)項)。
基本險和綜合險的格式條款對於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則按照定值保險,確定為「出險時重置價值」(見現行《財產保險基本險條款》和《財產保險綜合險條款》第十條)。這在實踐中發生很大的問題。
假定某企業有一台機器,購置時價值是100萬元,投保時經多年折舊,實際價值為20萬元,投保基本險或綜合險,如果被保險人按機器的實際價值投保,保險金額為20萬元,一旦發生部分損失,假定損失2萬元,保險人按不足額比例賠付,只賠4千元;但如果被保險人要足額投保,保險金額為1O0萬元,萬一發生全損,保險人要賠100萬元。這如何是好?還是上例,如果投保財產保險或財產一切險,就不會發生麻煩。
可見,企業財產保險的保險價值,不能隨意約定,只能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確定。其他險種,如船舶保險、汽車保險,都一樣。
那麼,貨物運輸保險為什麼是定值保險呢?因為投保時貨物的實際價值,即市場價格,不能確定。貨物的市價在起運地和目的地是不一樣的。如果價格一樣,商人就要做賠本買賣。所以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價值可以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投保時約定。但這個約定不是沒有約束的,一定要保險在合理的范圍內約定。
還舉上例,假定有一台舊機器,要從甲地運往乙地,重置價值100萬元,投保時起運地市價20萬元,運費4.98萬元,保費0.02萬元。貨物運輸保險一般把保險價值定為貨價加運費和保費,為25萬元。為了足額投保,保險金額也定為25萬元。萬一發生全損,保險人賠25萬元,被保險人並沒有額外得益。如果被保險人要提高保險價值,是可以的,但不能沒有約束,其合理的范圍是在30% 以內。上例中,被保險人可以把保險價值提高10 ,為27.5萬元;也可以提高20 ,為30萬元;還可以提高30 ,為32.5萬元。再多就不行了。為了足額投保,保險金額也相應提高27.5、30或者32.5萬元。萬一發生全損,保險人賠付相應的保險金額。賠付金額中超過25萬元的那部分,涵蓋了被保險人的其他商業費用和部分商業利潤。
總之,定值保險適用於貨物運輸保險;不定值保險適用於非貨物運輸保險,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家庭投資保障型的家庭財產保險中,金銀、珠寶、玉器、鑽石及製品、首飾等貴重物品是屬於定值保險,這是因不同險種的特徵而定的,不是隨意的。《保險法》的有關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 。 1、保險金額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投保金額;它是保險合同項下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同時又是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計算基礎。保險價值則是指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即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所享有的保險利益的貨幣價值。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在訂立合同時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保險價值,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並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將其載明於合同當中的保險合同。
2、在保險標的全部損失的情況下,如果是定值保險合同,不論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多少,保險人應按照約定的保險價值賠付。而在不定值保險中,即使標的發生全損,賠償金額仍將受很多因素的制約:(1)是否足額投保。保險價值等於保險金額的是足額保險,保險人將據實賠償;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是不足額保險,保險人將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賠償;保險金額超過保險價值的是超額保險,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金額無效,惡意超額投保是欺詐行為,可能使保險合同無效。(2)是否有免賠額或自負比例的限制。如果合同約定了絕對免賠額或要求被保險人自行承擔一定比例的損失,則即使是足額投保,保險人也不可能足額賠償。
3、本案中,馮某的車輛構成超額投保,其要求按保險金額全額賠付是沒有依據的;但保險人簡單地以發票額來確定標的實際價值也是沒有依據的。當事人的購買交易,有等價、低價、高價等不同情況,如果買方願意以象徵性價格將價值10萬元的財產以1萬元賣與好友,能說該財產的價值只有1萬元嗎?馮某的車輛價值如何,應參考該類車輛的市場價格、折舊因素並通過合理的估價程序才能確定。同時,因超額投保的部分無效,保險人應向馮某返還超額投保部分的保險費。
不足額投保將導致保障不足,超額投保並不能獲得超額賠償,根據標的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才是最合理的投保安排,這是我們要提醒投保人特別注意的問題。

D. 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

定值保險和不定值保險不同就在於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確定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確定就是定值,反之就是不定值,車險就是典型的不定值保險。上面的朋友已經說的很明白了,不好意思再補充了。還有定額和不定額保險不同點在於訂立保險合同時是否確定一定數額的保險金額。因為人的生命價值無法估量,故人壽保險就是典型的定額保險。希望能幫到你!

E.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什麼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在保險行業飛速發展的今天,個人要想更好的了解保險行業,需要及時了解保險專業知識。那麼什麼是不定值保險合同呢?不定值保險合同是什麼呢?

F. 怎麼從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合同看保險公司的盈利性

每張保單不出險保險公司肯定是賺的
出險了就肯定是虧的
定值合同是合同中約定有標的的價值
不定值合同沒有約定
不管約定還是沒約定保險公司都是根據標的的價值和風險程度來估算保費
保費中包括經營成本、再保險、准備金等等
保險公司的盈利說簡單點就是借雞生蛋
客戶投保的錢在保險公司除去經營成本、准備金、再保險金等等
剩餘的部分錢拿去投資產生收益

G. 什麼叫不定值保險合同

您好,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不預先確定其價值,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再估算價值、確定損失的保險合同。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實踐中,大多數財產保險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價值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進行估算的,而在保險合同成立至保險事故發生這段時間內,其價值可能發生變化,這就出現了保險價值的確定標准問題。在保險實踐中,通常以市場價格為標准來確定保險價值。保險人的賠償金最高額以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為准。在不易用市場價格確定保險價值時,也可用重置成本減折舊的方法或其他的估價方法來確定保險價值。但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亦明確保險金額,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以所定的保險金額為最高賠償額,在其范圍內對保險標的進行估價確定損失以確定賠償實際支付金額。換句話說損失高於定額的,以定額為限;低於定額的,以實際損失為准。 與一般合同相比,不定值合同不但要確定損失比例,而且要確定事故發生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以實際價值作為保險賠償金額的計算依據。人生處處有風險,購買意外險規避風險是不錯的選擇。 不定值保險合同金額的確定 1、由投保人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自行確定;2、由當事人雙方根據保險標的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

H. 什麼叫不定值保險合同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您好,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雙方當事人對保險標的不預先確定其價值,而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再估算價值、確定損失的保險合同。僅載明保險金額作為保險事故發生後的賠償最高限額的保險合同。在實踐中,大多數財產保險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的形式。


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價值是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才進行估算的,而在保險合同成立至保險事故發生這段時間內,其價值可能發生變化,這就出現了保險價值的確定標准問題。在保險實踐中,通常以市場價格為標准來確定保險價值。保險人的賠償金最高額以保險標的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的市場價格為准。在不易用市場價格確定保險價值時,也可用重置成本減折舊的方法或其他的估價方法來確定保險價值。但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亦明確保險金額,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以所定的保險金額為最高賠償額,在其范圍內對保險標的進行估價確定損失以確定賠償實際支付金額。換句話說損失高於定額的,以定額為限;低於定額的,以實際損失為准。

I. 什麼叫定值保險,什麼叫不定值保險

又稱「約定價值保險」,「不定值保險」的對稱。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以確定保險金最高限額的財產保險合同。定值保險合同成立後,如發生保險事故,造成財產全部損失時,無論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是多少,保險人都應當以合同中約定的保險價值作為計算賠償金額的依據,而不必對保險標的重新估價。
「不定值保險」是「定值保險合同」的對稱,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只列明保險金額,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須至危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這種採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險即為不定值保險。不定值保險合同中保險標的的損失額,以保險事故發生之時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為計算依據,通常的方法是以保險事故發生時,當地同類財產的市場價格來確定保險標的價值。但無論保險標的的市場價格發生多大的變化,保險人對於標的所遭受的損失的賠償,均不得超過合同所約定的保險金額。在不易用市場價值確定保險價值時,也可用重置成本減折舊的方法或其他的估價方法來確定保險價值。在實際操作中,大多數財產保險均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

J. 企業財產保險是定值還是不定值

  1. 我國企業財產保險常用的險種有四個:財產保險基本險、財產保險綜合險、財產保險、財產一切險。判斷企業的財產屬於定值還是不定值保險,要分投保險種來判斷。

  2. 財產保險和財產一切險的格式條款對於保險價值,按照不定值保險,確定為「損失當時的市價」,即損失當時的實際價值(見現行《財產保險條款》和《財產一切險條款》第四條第(二)項)。

  3. 基本險和綜合險的格式條款對於固定資產的保險價值,則按照定值保險,確定為「出險時重置價值。

  4. 「不定值保險」是「定值保險合同」的對稱,指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只列明保險金額,不預先確定保險標的的價值,須至危險事故發生後,再行估計其價值而確定其損失的保險合同,這種採用不定值合同的保險即為不定值保險。定值保險又稱定價保險合同,約定價值保險,是「不定值保險」的對稱。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事先確定保險標的價值,並在合同中載明以確定保險金最高限額的財產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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