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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基金預算調整情況說明

發布時間:2021-03-27 23:08:18

A. 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的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社會保險基金的財務行為,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維護保險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關於社會保險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經辦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社會保險基金。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社會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為了保障保險對象的社會保險待遇,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由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分別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依法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並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條 為保證基金的按時、足額收繳和支付,稅務機關和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有權按規定要求繳費單位如實提供用工情況、工資表、財務報表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原始資料和數據。
第六條 基金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也不得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第七條 基金根據國家要求實行統一管理,按險種分別建帳,分帳核算,專款專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擠占和調劑。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指經辦機構根據社會保險制度的實施計劃和任務編制的、經規定程序審批的年度基金財務收支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年度終了前,經辦機構應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編制要求,根據本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預測,編制下年度基金預算草案。
第十條 基金預算的審批。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匯總並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的執行。經辦機構要嚴格按批準的預算執行,並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定期向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的調整。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預算時,經辦機構要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由勞動保障部門報財政部門審核,經同級政府批准後,由財政部門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批復執行,並報上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基金按國家規定按時、足額地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社會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分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社會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等。
第十五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按規定分別計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統籌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統籌帳戶基金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
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收入包括按規定應計入個人帳戶的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繳費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個人帳戶利息收入、轉移收入等。
第十六條 實行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經辦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以下簡稱「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由經辦機構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暫存下級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經辦機構下撥的基金收入;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基金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實行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地區,不設收入戶。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要定期或定額將徵集的基金繳存財政專戶。具體時間或額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繳存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或劃款憑證(一式多聯),並填寫收入項目和具體金額。各有關部門或機構憑該憑證記帳。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託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基金要根據社會保險的統籌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基金支出包括:社會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社會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社會保險對象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失業保險待遇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等。
轉移支出是指社會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社會保險待遇性質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構成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等。
第二十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統籌帳戶中列支,轉移支出在個人帳戶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
(一)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支付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以下簡稱「《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
基礎性養老金是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支付給《決定》實施後按照統一的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
個人帳戶養老金是指按繳費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的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給個人的個人帳戶儲存額。
過渡性養老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按照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計發待遇且在《決定》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後退休的人員除基礎性養老金和個人帳戶養老金以外的基本養老金。
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決定》實施前已經離休、退休和退職人員的生活費用和各種生活補貼、物價補貼等。(二)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未實行醫療保險地區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的醫療費用。
(三)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用於已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支范圍的離休、退休、職退人員死亡喪葬補助費用及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撫恤和生活補助費用。
第二十二條 失業保險待遇支出項目包括失業保險金、醫療補助金、喪葬撫恤補助費、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和其他費用。
失業保險金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醫療補助金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
喪葬撫恤補助費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補助是指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用於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
其他費用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及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農民合同制工人生活補助金,是一次性支付給合同期滿不再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的生活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項目按規定分別形成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
(一)社會統籌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出范圍以內,並在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出限額以下由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支出。
(二)個人帳戶醫療保險待遇支出是指按國家規定由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開支的醫療費支出。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要劃分各自的支付范圍,不得相互擠占。
第二十四條 經辦機構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暫存社會保險支付費用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項;劃撥該帳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上解上級經辦機構基金或下撥下級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及該帳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入業務。
第二十五條 經辦機構要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度收支計劃,按月填寫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有權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具體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定。 第二十六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後的期末余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結余包括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結余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結余。
第二十七條 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外,全部用於購買國家發行的特種定向債券和其他種類的國家債券。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二十八條 基金當年入不敷出時,按下列順序解決:
(一)動用歷年滾存結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證支付需求的,可轉讓或提前變現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三)轉讓或兌付國家債券仍不能保證支付需求時,建立了基金調劑金的地區,由上級經辦機構調劑;
(四)調劑後仍存在不足的,由同級財政部門給予適當支持;
(五)在財政給予支持的同時,根據需要按國務院有關規定報批後調整繳費比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在申請調整繳費比例之前也可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並報政府批准後,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調整繳費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與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基金之間的比例。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所指的財政專戶是財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專用計息帳戶,在同級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商業銀行開設。
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在同一國有商業銀行只能各開設一個帳戶。
第三十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稅務機關或經辦機構轉入的社會保險費收入;接收稅務機關或收入戶暫存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財政補貼收入;接收上級財政專戶劃撥或下級財政專戶上解的基金;根據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支出戶撥付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向上級或下級財政專戶劃撥基金。
第三十一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計入財政專戶,支出戶的利息收入從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二條 財政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三條 根據國務院批准或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決定從原行業統籌單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結余中的補助地方基金,由中央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專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在收入款項時,要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第三十四條 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財政部門應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的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在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不設收入戶的地區,在發生基金的上下級繳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應根據經辦機構的繳撥計劃,將基金從上級財政專戶直接撥入下級財政專戶或從下級財政專戶直接上解入上級財政專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五條 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調劑用於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資金,由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用款計劃,財政部門審核後,及時填制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從同級財政專戶內的失業保險基金財戶直接劃入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資金帳戶。財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憑財政專戶繳撥憑證記帳。
第三十六條 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財政部門憑銀行出具的原始憑證記帳,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並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帳和備查。
經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共同研究確定的特種定向債券計劃,要保證完成。 第三十七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收入戶存款、財政專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現金的內部控制制度。現金的收付和管理,要嚴格遵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經辦機構應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按月和開戶銀行對帳,同時,要做到經辦機構、稅務機關、財政部門定期相互對帳,保證帳帳、帳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應視同貨幣資金,由財政部門商勞動保障部門委託開戶銀行代為妥善保管,確保帳實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收回。
第三十八條 負債是指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各種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等。借入款項和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定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准後並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九條 年度終了後,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增加基金當年結余率、社會保險費實際收繳率等有關財務分析指標。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四十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並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為基金決算。
第四十一條 財政部門應逐級上報審核匯總的本級決算和下一級決算。經辦機構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予以糾正。
第四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將本級決算和下一級財政部門報送的決算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由財政部審核匯總後報國務院。 第四十三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勞動保障、財政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收入戶、支出戶和財政專戶內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向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五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稅務機關或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的滯納金。
第四十六條 下列行為屬於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減免社會保險費;
(三)不按時、按規定標准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五)未按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四十七條 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行為的,應區別情況限期糾正,並作帳務處理。
(一)即時追回基金;
(二)即時退還多退、補足減免的基金;
(三)即時足額補發或追回社會保險待遇的有關款項;
(四)即時繳存財政專戶;
(五)即時足額將財政專戶基金撥付到支出戶;
(六)國家法律、法規及財政部規定的其他處理辦法。
第四十八條 對有第四十六條 所列違紀或違法行為的單位以及主管人員的直接責任者的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關於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單位和主管人員以及直接責任者處以的罰款應及時上繳國庫。 第四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政府批准建立的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五十條 基金專用票據由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
第五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會同勞動保障部門根據本制度並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由財政部商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三條 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凡與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為准

B. 醫院申報醫保預算基金怎麼寫

這個預算的話,要根據上一年的那個社保預算基金來進行一個評估的,要個還要根據這一年的你們的那個葯品的那個消耗量,還有報銷人員的那個指標來進行預估的

C. 2019年西藏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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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衛生計生委(衛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衛生局:
為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民醫保)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報、審核和撥付流程,加快資金支出進度,現對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修訂如下:
一、財政補助標准和資金到位要求
經報國務院批准,2015年,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各級財政補助標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80元。其中,基數120元部分中央財政按原有補助標准給予補助,增加的260元部分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補助80%,對中部地區補助60%,對東部地區按一定比例補助。對中央所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屬地城鎮居民醫保,中央財政繼續按照所在地規定的學生參保財政補助標准給予補助。此外,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西部開發辦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7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部六省比照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和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范圍的通知》(國辦函〔2007〕2號)和《國務院關於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1號),比照西部大開發有關政策的中部六省243個縣(區、市)、江西省贛州市以及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中央財政按照西部地區的標准給予補助(具體名單見附件7)。
根據以上財政補助標准和中央財政負擔比例,省級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省、市、縣三級財政分擔辦法,省級財政補助資金要重點向轄區內困難地區傾斜。省級財政收到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文件後,要按規定及時分配撥付至各統籌地區,確保資金在30個工作日內撥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未按規定時間撥付到位的,將予以通報。地方各級財政補助資金,包括省級、市級、縣級財政補助資金,要在每年9月底前全部到位。地方財政補助資金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到位的,中央財政將在次年結算時相應扣減補助資金,扣減部分由地方財政補足,以保證補助資金的完整性。
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辦法和程序
中央財政對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統一採取「當年全額預撥,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將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撥付至省級財政。除上年按照預算管理的統一要求提前下達預算指標以外,中央財政於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預算後的30日內全額預撥本年度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並於6月底前結算上年度補助資金。
以2016年為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以下公式核撥,以後年度類推:
預撥某省(區、市)2016年補助資金數額=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4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2016年中央財政補助標准-2015年按照預算管理統一要求提前下達的預算指標
結算某省(區、市)2015年補助資金數額=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5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2015年中央財政補助標准-2015年已預撥補助資金-因地方財政資金不到位扣減補助資金數-應扣減違規資金
其中:
某省(區、市)2015年因地方財政資金不到位扣減補助資金數=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5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2015年中央財政補助標准×(1-當年地方財政資金到位率)×10%
某省(區、市)2015年地方財政資金到位率=地方各級財政當年9月底前實際到位資金數(省、市、縣級財政實際到位資金合計數)÷當年地方各級財政應到位資金數×100%
某省(區、市)2015年地方各級財政應到位資金數=該省(區、市)經審核的2015年6月底參保(合)人數×(國家統一規定的2015年各級財政補助標准-中央財政補助標准)
三、地方申請補助資金流程
(一)材料上報。
每年11月底前,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向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計生委(以下簡稱三部委)聯合上報《XX省(區、市)關於申請20XX年中央財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的請示》(以下簡稱《請示》),包括文字和附表兩部分內容。文字部分主要包括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建設情況、參保(合)情況、籌資和財政補助資金到位情況、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情況、基金運行情況、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有關政策建議等。需向三部委上報的附表包括附表1、附表2和附表6(附表3、附表4和附表5不需向三部委報送)。同時,將《請示》及附表1、附表2、附表3、附表4、附表5、附表6抄送財政部駐所在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
地方各級財政撥付當年資金後,各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應及時將參保(合)人數、補助資金預算文件和撥款憑證等審核所需的有關材料報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進行匯總初審後,將匯總情況(附原始資料)與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同時報送專員辦。
(二)材料審核。
各專員辦在11月底前收到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和資金到位情況材料後,對參保(合)人數、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位情況、城鄉居民個人實際繳費情況等進行審核,次年3月底前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報告上報三部委。為了確保工作進度,專員辦可在省級部門審核匯總各地上報材料時,提前介入審核工作。
(三)網路申報。
按照《關於啟動使用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申報系統的通知》(財辦社〔2014〕31號)的要求,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同時實行網路和紙質申報。省級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登錄全國財政社保信息網「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補助資金申報系統」,錄入6張附表相關數據後報送專員辦,各專員辦審核完成後錄入審核結果並上報中央財政。同時,通過網上申報系統列印出紙質表格,形成正式文件後按規定上報三部委。省級財政部門和各專員辦務必確保正式紙質文件與網上申報系統數據的一致性,中央財政將根據網上申報系統數據計算撥付補助資金。
四、監督檢查
地方各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高度重視補助資金申請材料的上報工作,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限高質量地上報申請材料。要層層明確工作職責,強化信息比對,提升審核技術手段,切實落實對參保(合)人數、地方財政補助資金到位率、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水平等統計數據的審核責任,堅決杜絕重復參保、重復申報、虛報、統計錯誤等問題的發生。對未能按規定時間上報材料的,以及對經專員辦審核發現有重復參保、重復申報、虛報等問題的,三部委將予以通報,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和衛生計生部門要專門向三部委提交書面報告,分析原因,作出說明。中央財政除據實扣減補助資金外,還將按重復申報、虛報人數及中央財政補助標準的5%追加扣減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追加扣減的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按照「誰重復申報、虛報,誰補足」的原則,由虛報的地方財政負責補足。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衛生部關於調整中央財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撥付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0〕46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關於調整中央財政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補助資金申報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11〕285號)和《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關於調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地方財政補助資金考核辦法的通知》(財社〔2012〕223號)同時廢止。
附件:1.省(區、市)2015年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結算申請表
2.省(區、市)2015年度中央所屬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申請表
3.省(區、市)2015年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合)情況分縣表
4.省(區、市)2015年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情況分縣表
5.省(區、市)2015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情況分縣表
6.省(區、市)2015年參保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情況分縣表
7.中部地區享受西部政策的縣(市、區)

D. 17年醫療保險政策

17年有變化,看看最近人社部長新聞發布會講話:
三月一日國務院新聞發布會上,在跨省就醫直接結算方面,人社部部長尹蔚民說,去年年底,除西藏以外,全國30個省區市都已實現了省內異地就醫的直接結算。下一步,將在今年上半年實現退休異地安置人員的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年底,實現符合轉診條件的其他人員異地就醫住院費用直接結算,全國醫保將聯網。國家異地就醫結算系統去年年底已正式上線試運行,第一例已經成功結算。

E. 綿陽市醫保政策情況

簡介: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醫療保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的編制和統計工作,建立和完善全市醫療保險基金預警制度,定期對基金收支情況進行分析預測,對縣市區醫療保險經辦業務進行指導和管理。
注冊資本:46.5萬人民幣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F. 跪求 醫院與預算經費使用和管理監督實施細則 醫院二級單位預算外收入監督的辦法

提供2篇資料:第一篇《省直醫療機構財務管理辦法)包括預算管理。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省衛生廳直屬(管)醫療機構財務工作,加強財務管理,確保國有資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財政部、衛生部《醫院財務制度》、衛生部《醫療機構財務會計內部控制規定(試行)》、省政府辦公廳《安徽省省級預算管理辦法》(皖政辦200833號)、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我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資20071719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結合省衛生廳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衛生廳直屬醫療機構,含財務隸屬關系在省衛生廳的各醫學院校附屬醫院。 第三條 醫療機構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厲行節約、勤儉辦事業、制止奢侈浪費的方針;在以社會效益為主的原則下講求經濟效益。 第四條 醫療機構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醫院預算,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醫院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預算是醫療機構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是對計劃年度內單位財務收支規模、結構和資金來源渠道所作的預計,是計劃年度內各項事業發 2 展計劃和工作任務在財務收支上的具體反映,是財務活動的基本依據。醫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醫療機構預算編制要堅持量入為出、保證重點、歸口管理和統一性原則;要優先確保重點支出,妥善安排其他支出;各項支出均應有可靠的資金來源,不得編制赤字預算;要保證預算的完整統一,醫院所有收支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不得在預算外另設收支項目。 第七條 醫療機構的預算應在單位負責人主持下,由醫院財務部門會同有關業務部門進行編制。 (一)醫療機構收入預算由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醫療收入、葯品收入和其他收入組成。財政補助收入數應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補助標准編列;對醫療收入、葯品收入預算的編制,要認真考慮當年可能新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門診和病房工作量的變化,計劃全年門診人次和住院人次,按照每門診人次和出院平均收費水平進行測算,對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可根據以前年度的此項收入完成情況,結合本年度可能發生的服務項目分別測算後填列。 (二)醫療機構支出預算包括醫療支出、葯品支出、其他支出和財政專項支出。各項支出具體項目,屬於人員支出的,應按有關標准和編制內實有人數計算編列;屬於公用支出的,有支出定額的,按定額計算編列,沒有支出定額的,要根據實際情況測算編制。 (三)醫療機構專用基金包括修購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等,應根據有關規定按提取比例編制預算。 第八條 預算編報與審批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醫療機構編制的預算必須由單位領導集體討論。 (二)醫療機構按照預算申報規定程序逐級上報省財政廳審批。 3 (三)部門預算一經批復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更改。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因政策調整或遇到特殊因素確需調整預算的,醫院應將預算調整方案按規定許可權逐級上報,經省財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條 醫療機構收入是指醫療機構開展醫療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以及從財政和主管部門取得的補助經費。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收入的管理 (一)醫療機構的全部收入要納入財務部門統一核算和管理。其他部門和個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費用。嚴禁私設「小金庫」和賬外賬。 (二)醫療機構的各項收費收入要認真執行國家的物價政策,嚴格執行國家制定的收費標准,依法組織收入。 (三)醫療機構取得各項收入必須開具按規定統一印刷的票據。 (四)各項收入按財務規定及時入賬。 (五)定期對收入狀況進行分析。 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葯品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醫療機構要切實採取措施,降低葯品收入在業務收入中的比重,葯品收入占業務收入的比重不得突破50,中醫及專科醫療機構葯品收入占業務收入的比重可略高於同級醫療機構。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支出是指醫療機構在開展業務及其他活動中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包括工資、津補貼、獎金、 4 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公務費、業務費、衛生材料費、修繕費、設備購置費和其他費用等。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的所有支出依據省衛生廳批復的年度預算執行。 第十四條 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統一規定支出范圍和支出標准辦理各項支出業務。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憑證,並按經費審批許可權,經醫院負責人批准和財務部門審核後,方能列支。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進行設備物資采購,固定資產報廢與轉讓,基本建設與大型修繕,土地使用權、建築物及附屬設施使用權或所有權的獲取、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對外投資等重大經濟活動事項,必須實行集體研究與決策,嚴格按照程序實施,報省衛生廳備案、審核或審批。 醫療機構人員獎金、津補貼的分配與發放必須遵循以醫療質量和安全為核心、體現工作量和工作效率的原則,不得與經濟收入直接掛鉤。有關分配及補貼方案,需報省衛生廳審核。 第十六條 醫院實行成本核算,包括醫療成本核算和葯品成本核算,制定各項費用、物資消耗定額,不斷提高核算水平。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七條 資產是指醫院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現金管理要嚴格遵照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明確現金使用范圍,規范現金報銷程序、內容與數額,禁止在結算過程中大額使用現金;各項現金收支業務應以合法憑證為依據,不準以借據、白條抵現金庫存;醫院庫存現金按開戶銀行規定執行,超過核定庫存限額的現金必須及時 5 送存銀行。要加強內部控制,定期清理核對各部門從財務部門領用的備用金,如實反映現金庫存,做到賬款相符。 第十九條 銀行存款管理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嚴格遵守銀行的各項結算制度,接受銀行監督。各醫院需經省財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開立賬戶,辦理存、取款和轉賬結算業務。根據國家規定,醫療機構只允許在銀行開設一個基本賬戶,不準出租、出借或轉讓賬戶不準簽發空頭支票,不準將公款私存或以儲蓄存摺的形式存取;要加強銀行票據的管理及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要及時准確地反映與銀行的往來賬務定期核對存款數額。 第二十條 應收和預付款項管理要嚴格控制應收和預付款項額度和佔用時間,切實加強管理,做好催收和清理結算工作,不得長期掛賬。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及預付款項,要查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程序批准後核銷。分類損失額低於5萬元的,由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經省衛生廳審批後報省財政廳備案;分類損失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由省衛生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二十一條 葯品管理要嚴格執行《葯品管理法》、葯品價格政策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並遵循「計劃采購、定額管理、加速周轉、保證供應」的原則。醫院葯品按零售價進行核算,其實際購進價與零售價差額為進銷差價。月末按當月葯品銷售額和葯品綜合加成率(或綜合差價率)計算葯品銷售成本。必須建立健全葯品出入庫制度。葯房要爭取計算處方銷售額並與葯品收款額核對相符。使用計算機進行葯品管理的,應做到「金額管理、數量統計、實耗實銷」;沒有實行計算機管理的,必須做到「金額管理、重點統計、實耗實銷」。 第二十二條 庫存物資要按照「計劃采購、定額定量供應」的辦法進行管理。要合理確定庫存物資儲備定額,定期進行 6 盤點,年終進行全面盤點清查,保證賬實相符。低值易耗品實物管理採取「定量配置、以舊換新」等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 固定資產管理要做到家底清楚、賬賬相符、賬卡相符、賬實相符,防止資產流失。 (一)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應堅持有償使用的原則,並進行資產評估,按規定程序審批。 (二)要真實反映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盤盈的固定資產,按重置完全價值增加固定資產。盤虧的固定資產,經批准後按賬面原價注銷。 (三)固定資產報廢或轉讓,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 1、單項固定資產價值量低於20萬元的,由醫療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省衛生廳審批後,報省財政廳備案; 2、單項固定資產價值量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經省衛生廳審核後,報省財政廳審批。 (四)固定資產處置收入按照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規范我省省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工作的通知》(財資〔2007〕1719號)執行。 (五)醫療機構應設置專門機構或專人、對固定資產實施管理,並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 (六)大型醫療設備的購置,要符合配置規劃、科學論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 第二十四條 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評估,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轉讓無形資產所取得的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計入其他收入;轉讓無形資產的成本(攤余價值),計入其他支出。無形資產從開始使用之日起,在規定的有效使用期內平均攤入管理費用。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不少於10年的期限攤銷。 7 第二十五條 開辦費從醫院開業的下一個月起,按照不短於五年的期限分期攤入管理費用。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外投資管理:對外投資必須符合國家政策,醫療機構不得以國家資金和科研經費等從事投資活動,嚴禁從事股票投資和非國有債券投資業務。 對外投資的資產,必須產權清晰,經過具有評估資質的機構評價評估,並按規定程序辦理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的報批手續。 對外投資項目必須進行可行性分析論證,領導集體決策。以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必須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進行評估。對外投資必須經過省衛生廳、省財政廳批准。 對外投資的收回、轉讓與核銷,應當實行集體決策,並按照規定的審批程序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計入其他收入。收回的對外投資與投資賬戶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其他收入。 第六章 負債管理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負債是指醫療機構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勞務償還的債務,是醫療機構對其債權人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 第二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切實控制債務規模: (一)樹立效益意識和風險意識,防止因盲目擴大債務規模而影響醫療機構正常業務的開展。 (二)大額借貸債務發生前要做好充分的論證工作,並通過集體決策。 (三)嚴格執行支出申請、審批、審核及支付的管理制度。 8 第二十九條 要及時清理各種應付款項和預收款項,對有關借款和應交款要保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償還和交納。 第七章 財務報告 第三十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醫療機構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和業務開展成果的總括性書面文件。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醫療收支明細表、葯品收支明細表、基金變動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各醫療機構要在每季度末和年末向主管部門提供財務報告。 第三十一條 醫療機構在辦理年度決算前,應對財產物資、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盤點,並編制盤存表,對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等應按制度規定及時處理。 第八章 財務管理與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應當加強會計基礎工作: (一)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內部牽制制度等各項管理制度,全面加強會計監督。 (二)加強會計核算工作,按照《會計法》、《醫院會計制度》、《醫院財務制度》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財經法規的要求設置會計科目,建立賬簿,進行現金收付、銀行結算、審核、歸類、制單、復核、記賬、編制報表及債權債務的核算管理工作,會計憑證及會計資料的歸集、保管工作。 (三)加強會計電算化工作,落實會計電算化安全的基本措施,加強電算化系統的審計與監督;進一步提高會計人員電算化業務素質,推動醫院會計電算化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轉變。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規范經濟活動行為。真實客觀做好各項收入、支出記錄、 9 核算,加強各項流程的稽核與控制,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日常監督作用,加強和改進內部管理。 第三十四條 建立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各單位及其二級機構負責人調離崗位時,應對其任職期間的經濟活動及財務收支情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第三十五條 省衛生廳將定期組織對醫療機構的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行為,依法進行制止和糾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追究單位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經濟責任,並給予行政處分;對涉嫌犯罪的,將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違法違規的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和公開曝光。 第九章 會計檔案和會計交接 第三十六條 醫療機構每年形成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應及時裝訂成冊、整理立卷,按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妥善保管。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閱或者復制,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復制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第三十七條 會計人員因工作調動或其他原因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監交;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單位領導監交,必要時由省衛生廳派員監交。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10 第四十條 各醫療機構要按規定對所屬單位進行管理,並制定相應的財務管理、監督制度等,切實加強對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資產管理和會計核算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衛生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篇:新鄉醫學院預算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我院預算分配和監督職能,健全對預算管理,增強預算的約束力,維護預算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最大限度地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我院教育事業穩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高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政部[1997]第280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院實際,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院年度預算實行綜合財務收支計劃,其收支項目與金額包括學院可支配的各類資金,目的在於統籌安排、合理分配、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條 預算每年編制一次,預算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條 預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幣元為計量單位。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五條 財務處負責我院的預算編制。在制定預算草案前先徵求主管領導及各部門的意見,然後根據財力和事業發展計劃,編制預算草案。
第六條 預算編制原則:學院年度預算遵循「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收入預算堅持積極穩妥原則;支出預算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勤儉節約的原則,首先確保人員經費,優先安排學院重點工作對資金的需求,並向教學、科研傾斜。
第七條 預算編制方法步驟
第一步:
(一)分析上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通過實際與預算對比分析,掌握收支規律,為新年度的預算編制打下可靠基礎;
(二)收集、整理、記錄各用款單位的年度事業計劃及經費預算申請;
(三)歸集各種資金並按照不同資金來源渠道和用途將全部收入和支出項目進行「預算收入」和「預算支出」測算。
第二步:綜合運用定額法、因素分析法和零基預演算法對預算項目進行具體測算和編制
(一)收入預算按新的高校會計制度所反映的資金來源渠道列示,具體組成:
1、上年結轉:指上年結轉「事業基金」和「專用基金」中可列入本年度預算的余額。
2、本期收入包括:
(1)教育事業費撥款:按照教委核撥款項和數額列示;
(2)教育事業收入:按照學費、住宿費等不同收入項目的當年收入數列示;
(3)其他收入:按照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等明細項目的當年收入數列示。
(二)支出預算的組成:
1、彌補上年因超支擠占的專用經費和專項經費;
2、按總經費的2%預留當年預備費,用於學院當年預算執行中難以預見的特殊開支;
3、人員經費的測算:人員經費包括在職人員經費、離退人員經費、學生助學金。
對人員經費的安排正確體現和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制度。按實際需要數充分考慮增資因素進行安排;
4、學院專用經費只安排當年黨政工作要點已確定的、非辦不可的項目。具體安排辦法按第二章第五條的要求辦理;
5、公用經費的測算分兩部分即基本保障費和正常維持費。基本保障費按本年的事業計劃採用零基法安排支出,正常維持費按一定比例分為教學經費和行政後勤經費包干使用。
第三章 預算審批程序
第八條 為使我院預算更科學、更合理、更切實際,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我院預算審批程序為:
(一)在院長領導下,財務處根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編製程序和步驟編制出年度預算草案;
(二)徵求各主管院長及有關部門領導意見後,重新修訂預算草案;
(三)對重新修訂後的預算草案再次徵求各主管院長意見;
(四)財務處綜合各主管院長意見後報院長審定;
(五)經院長審定後的年度財務收支預算,以學院文件下發。
第四章 預算執行和管理
第九條 預算執行由主管財務院長負責,財務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預算一經下達即具有強制性,必須嚴格執行,非經規定程序,不得隨意調整預算。
第十一條 堅持院、部(處、室、館)兩級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院級領導中只有主管財務的院長有權簽批院機動費,其他院領導只能簽批自身掌握或主管方面的有指標的業務費。各部(處、室、館)原則上一把手主管經費,特殊情況下可指定一位領導負責審批,並將指定的「一支筆」負責人及其本人簽名報財務處備案,未經「一支筆」經費負責人簽批的開支,財務處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條 未經列入預算的事項一律不準支出或預借報銷,不準先支出後追加指標,不準違反用款審批程序;未經院長同意超預算開支,財務處均不受理。
第十三條 對部門經費管理實行「經費包干,節余留用,超支不補,自求平衡」的預算管理辦法。
部門經費使用規定:
(一)有項目的部門應優先保證項目對資金的需求,合理使用經費。
(二)辦公維持費的使用要精打細算,從嚴控制,只能從中開支日常辦公用品。不準支出招待費、差旅費、會議費、購置電器設備及其他與辦公無關的事項。
(三)部門差旅費要按有關差旅費規定有計劃地安排使用, 超支、超標准、不合規定的財務處一律不予報銷。
第十四條 對專項經費管理實行追蹤反饋責任制,指定項目和用途,單獨核算,不允許挪作它用,專項工程(或事項)結束,要及時編制專項財務決算,專項資金結余歸學院統一安排。
第十五條 財務處要及時掌握預算收支執行情況,並向院長匯報。
第十六條 學院審計處對學院的年度預算 、決算進行審計監督。各部門年度開支仍按有關審計規定辦理。
第五章 預算調整
第十七條
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原則上不予調整,當國家有關政策或學院事業計劃和任務有較大調整,對收支預算有較大影響,確需調整年度預算方案,經院長批准,按預算調整審批程序辦理,並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G. 社保局預算業務管理制度政策依據都有哪些

社保局預算業務管理制度政策依據
一、部門基本情況:
(一)主要職能:1.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沙灣縣社會保險登記、審核,社會保險費申報,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使用、運營和審定支付待遇及輸社會保險關系建立、中斷、轉移、接納、終止和基金轉移的辦事程序與操作規范並組織實施。2.制定沙灣縣社會保險管理記錄、檔案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業務工作規范並組織實施。3.制定沙灣縣實施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和保值增值的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匯總編制沙灣縣社會保險基金的年度、季度、月度財務報告,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4.組織沙灣縣社會保險費的測算工作,負責沙灣縣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金的收繳、管理,使用工作,負責公務員醫療補助以及特殊照顧人員醫療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5.做好社會化管理工作和參與離退休人員的社會化服務工作,負責提供社會保險咨詢、查詢服務。6.承擔沙灣縣社會保險信息、統計數據的採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負責沙灣縣社會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的方案設計、組織實施、運行管理、網路管理工作。7.制定沙灣縣繳費單位社會保險費的稽核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健全防範瞞報少繳社會保險費和虛假冒領社會保險待遇工作的制度。8.負責沙灣縣機關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和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工作。9.負責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10.負責社會保險業務咨詢和政策宣傳工作。11.承辦上級部門及縣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二)機構設置:本部門由1個財政撥款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單位組成。

(三)人員編制:共有編制36個,其中:參公編制36個。
二、20xx年主要工作:
1.全面實施全民參保計劃
2.開展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 按照「政策、經辦、信息」三位一體要求,全面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規程,建立健全業務經辦和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啟動實施方案,開展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培訓。組織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數據採集,啟動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工作,做好新制度繳費記錄、待遇支付記錄補建及基金賬務處理工作.
3.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力度
4.進一步加大社會保險基金清欠力度,強化依法徵收,做到應收盡收。
5.做好企業和機關事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待遇調整工作,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到位。加強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做好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發放工作。做好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待遇審核,確保按時合規支付。優化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規程,做好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轉移接續工作。結合醫療保險基金結余實際,適當提高基本醫保待遇水平。適時調整工傷保險待遇。
6.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強化基金基礎管理,切實提高基金數據質量
7.做好社保稽核等其他工作
8.扎實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活動,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提高理解力、執行力和落實力。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要認真落實中央從嚴治黨的要求,嚴守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和廉政紀律,嚴格遵守中央八項規定、自治區十項規定,樹立為民、務實、清廉的良好形象。
三、20xx年部門預算安排情況:
(一)收入預算。
20xx年收入預算3624萬元。具體為:公共財政預算撥款3624萬元。其中一般性補助為1298萬元,提前告知轉移支付為2269萬元,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為20萬元,代管資金結余為37萬元。
(二)支出預算。
20xx年支出預算3624萬元。具體為:
1.按功能科目分類,包括社會保障和就業3017萬元,醫療衛生591萬元,住房保障支出16萬元。
2.按支出用途分類,包括人員支出189萬元,日常公用支出25萬元,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36萬元,項目支出為3317萬元。上年結余資金20萬元,代管資金結餘37萬元。
四、20xx年「三公經費」支出預算
20xx年財政撥款安排因公出國(境)費用0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公務接待費預算11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用 0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7萬元,公務接待費4萬元。
相比20xx年「三公」經費增減變動:20xx年預算數比20xx年的執行數增加了98.09%是由於:1.20xx年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並入社保後和網上經辦業務的開展以及城鄉養老保險的合並,時間緊,任務重,工作人員要連續加班三四個月,在工作的同時需要加班餐,所以業務招待費比20xx年有所增加。2.(2)20xx年6月份自治區要對全區的征繳,支付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工作。以及預計8月份全疆對各區的社保工作進行互動。所以相對應的接待費有所增加。2.20xx年預算數比20xx年的執行數增加了43.31%是由於1.單位車20xx年下鄉慰問三民工作隊的次數有所增加和被組織部派往三民工作隊督導組檢查工作。所以車的消耗支出增大(2)20xx年城鄉養老保險合並後,對全縣16個鄉鎮場進行了為期2個月的業務檢查工作,我單位一個車不夠,就租用車進行檢查工作(3)20xx年單位車要進行一次大修理,所以公務用車修理費有所增加。
五、政府采購預算
20xx年政府采購預算:20xx年政府采購只有車輛保險(含交強險)5000元。(公務用車維護費)
六、政府債務情況
政府債務形成的基本情況:1.2008年社保局的辦公樓室內裝總工程款520517元,已付款520517.67元,未剩餘。2.2009年社保局的辦公樓室外裝總工程款503170元,已付款150000元,剩餘353170元未付。
七、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20xx年落實三經費和專項業務費壓減5%和10%。

H.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編制手冊的預算要求

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堅持收支平衡,適當留有結余,不得出現赤字。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應綜合考慮統籌地區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社會保險政策和財政補助政策等因素。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草案的編制應按照收入項目分別進行測算。社會保險費收入應根據社會保險參保人數、保險費率、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結合社會保險征繳擴面任務合理確定。財政補貼收入應統籌考慮上年度財政補助水平,並剔出不可比因素後加上本年新增補助綜合分析填列。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的利息收入,及個人賬戶基金按規定運營取得的投資收益等合理測算。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要按照上年度執行情況合理測算2010年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支出預算草案的編制應按照規定的支出范圍、項目和標准進行測算,考慮近年基金支出變化趨勢,綜合分析人員、政策等影響支出變動因素。各地要嚴格執行各項社會保險待遇規定,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政策落實,不得隨意提高支付標准、擴大支出范圍。
各地要認真編寫基金預算編報說明。編報說明主要包括預算安排的依據、測算因素、預算編制情況、存在問題、加強管理的建議和措施等。
具體編制要求和方法是: 1、養老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①、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養老保險費收入包括當期征繳收入、清理企業欠費收入、預繳和符合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一次性補繳收入。其預算應綜合考慮當年參保擴面計劃、繳費人數、繳費基數、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增長水平、清欠工作計劃等政策性因素確定。
當期養老保險費征繳收入
當期征繳收入預算值=平均繳費人數預算數×月人均繳費基數預算數×12×平均費率×基金征繳率(分單位和個人計算)。其中:
平均繳費人數預算數=上年實際繳費人數×[1+(上年繳費人數同比增長率×權重+前三年繳費人數平均增長率×權重)]
如計算出的繳費人數占參保人數的比例超過90%,按90%調整。設置的同比增長率和三年平均增長率權重之和為100%(下同)。
月繳費工資基數。企業以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參保人員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不得低於全部參保職工當期個人繳費基數之和。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其中:個人繳費基數低於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繳;超過300%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統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
月人均繳費基數預算數=上年月人均繳費基數×[1+(上年月人均繳費基數同比增長率×權重+前三年繳費基數平均增長率×權重)]×權重+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前三年職工月平均工資)×上年全省人均繳費基數/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1-權重)
繳費費率和征繳率。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20%.職工個人按個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按繳費基數的20%繳費,其中,有用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僱主和僱工共同繳納,僱主繳納12%,僱工本人繳納8%.基金征繳率按90%計算。
清理企業欠費收入。按年初下達的年度稽核追欠計劃計算,一般為當地上年末企業累計欠費的25%-30%.
一次性預繳和補繳收入。指國家和省政策規定的一次性預繳和補繳情況,參考各市級統籌地區上年實際發生數,並結合本年當地破產企業改制及參保范圍相關政策調整而形成的一次性預繳和補繳預計情況確定。
②、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和其他收入預算。利息收入按各地上年度末基金累計結余、上年度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等因素確定。
利息收入。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余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余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准。
轉移收入。在省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尚未出台之前,跨省轉移應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執行,編制跨省「轉移收入」和「轉移支出」時也應按國辦發〔2009〕66號文件執行;在省內轉移時,各市級統籌地區仍按我省現行辦法執行,編制預算時應按照財社〔2009〕1954號文件規定,轉移收入按各市級統籌地區前三年來轉移收入的平均增長率確定;如果省里出台新的養老保險關系接續辦法,再根據情況,適時調整「轉移收入」和「轉移支出」預算。
其他收入。按各市級統籌地區上年度收入水平並綜合考慮影響收入的特殊因素確定。
③、財政補貼收入預算。反映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補貼。按省財政廳、省人社廳已《2010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責任分擔辦法》(財社〔2010〕136號)文件規定,各市級統籌地區基金收支預算後的收支缺口作為省級調劑基數,由省對市級統籌地區實行調劑,調劑比例暫按省與市級統籌地區8:2分擔,其中:省級承擔80%,市級統籌地區承擔20%,各市級統籌地區沒有完成預算形成的收支缺口,不列入省級調劑范圍,由同級財政彌補……
④、上級補助收入。系指省級從各地上繳的省級調劑金收入中,按規定下撥的省級調劑補助收入。
⑤、下級上解收入。系指各地上解的省級調劑金,按省規定的當年上解比例確定。
養老保險基金總收入=當期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財政補貼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利息收入+轉移收入+其他收入
2、基金支出預算
①養老金支出預算。根據平均離退休人數和人均養老金水平測算。
養老金支出=平均離退休人數×月人均養老金×12個月
平均離退休人數的確定。以上年末離退休人數乘以一定的增長比例確定。增長比例按各市前三年平均增長率確定,但年增長率最高不得超過5.5%.
月人均養老金水平的確定。以上年度月人均養老金加上自然增長水平(不包括統一調待),自然增長水平暫定為月人均4元。
②喪葬撫恤補助支出預算。喪葬撫恤補助支出根據上年末離退休人數、上年度全省平均死亡率等因素確定,具體為:
喪葬撫恤補助支出=上年末離退休人數實際發生數×上年度全省平均死亡率×上年度全省人均支付標准
③上解上級支出。系各地按規定比例上解的省級調劑金,按照省年初下達各市的計劃確定。
④補助下級支出。系指省從各地上解的省級調劑金收入中下撥各地調劑金補助支出。
⑤轉移支出和其他支出預算。
轉移支出按各地前三年轉移支出的平均增長率確定。
其他支出按上年度發生數確定。
⑥醫療補助金支出。按以上年實際發生數為准。如果上年度本統籌地區沒有發生醫療補助金支出,則該科目預算支出數為0.
養老保險基金總支出=養老金支出+喪葬撫恤費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轉移支出+醫療補助金支出+其他支出 1、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①、「失業保險費收入」是指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按繳費基數的一定比例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收入=單位繳費收入+個人繳費收入
其中:單位繳費收入=上年度單位繳費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單位費率
個人繳費收入=上年度個人繳費基數×(1+三年平均
②、「利息收入」是指用失業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或存入銀行(包括財政專戶和基金支出戶)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等於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余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余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准。
③、「財政補貼收入」是指同級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根據統籌地區基金缺口數填列。
④、「其他收入」是指滯納金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收入。根據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填列。
⑤、「轉移收入」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根據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填列。
⑥、「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⑦、「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失業保險費收入×5%
2、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①、「失業保險金支出」是指支付給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費用。
失業保險金支出=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失業保險金標准
②、「醫療補助金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費用,由定額醫療補助金和住院醫療補助金兩部分組成。
醫療補助金支出=定額醫療補助金支出+住院醫療補助金支出
其中:定額醫療補助金支出=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定額醫療補助金標准
住院醫療補助金支出=上年度住院醫療補助金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喪葬撫恤補助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用及由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喪葬補助費用按照同期對在職職工的喪葬補助費規定標准發放,撫恤金是指發給直系親屬的一次性撫恤費,按照八個月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發給。
④、「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補貼。
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支出=職業培訓補貼支出+職業介紹補貼支出
其中:職業培訓補貼支出=上年度享受職業培訓補貼人數
×(1+三年平均增長率)×職業培訓補貼標准
職業介紹補貼支出=上年度享受職業介紹補貼人數×
(1+三年平均增長率)×職業介紹補貼標准
⑤、「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與失業保險有關的支出,包括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支出和困難企業崗位補貼支出等。
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支出=上年度享受農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補助金人月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失業保險金標准×70%
困難企業崗位補貼支出=預計享受困難企業崗位補貼人月數×崗位補貼標准
⑥、「轉移支出」是指保險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根據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填列。
⑦、「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⑧、「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失業保險費收入×5%
3、其他指標
①、「參保人數」是指預算年度年末參加失業保險的人數。根據2009年末實際參保人數和2010年參保任務分析填列。
②、「繳費基數總額」是指預算年度參加失業保險的各類單位繳費基數之和。
繳費基數總額=上年度繳費基數總額×(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是指全年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
(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④、「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是指預算年度各月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
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上年度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月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1、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1)「基本醫療保險費統籌(個人賬戶、單建)基金收入」根據參保人數、繳費人數、繳費工資總額、繳費比例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擴面征繳任務等因素分析填列。
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征繳率
①平均繳費人數=(上年末繳費人數+預算年度末計劃繳費人數)/2.
②人均繳費基數=上年人均繳費基數×(1+前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繳費比例和征繳率。按預算年度計劃數填列。
其中:統籌基金收入=保險費收入-個人賬戶收入
個人賬戶收入=單位劃入+個人繳納
單位劃入=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單位)×單位費率×征繳率×個人賬戶單位劃入比例
個人繳納=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個人)×個人費率×征繳率
(2)「利息收入」根據預算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計算填列。
利息收入等於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余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余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准。
(3)「財政補貼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並剔除不可比因素後加上本級財政當年新增財政補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5)「轉移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6)「上級補助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7)「下級上解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2、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1)「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個人賬戶、單建)基金支出」根據診療人次、診療費用等因素分析填列。
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出=住院醫療費支出+門診(慢特病)醫療費支出
①平均參保人數=(上年末參保人數+預算年度末計劃參保人數)/2
②住院率=上年住院率×(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門診(滿特病)人次=上年人次×(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④次(人)均費用=上年次(人)均費用×(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⑤支付比例=按上年支付比列(統籌、個人賬戶)×(1+三年平均增長率)
其中:住院醫療費用支出=平均參保人數×住院率×次(人)均費用×支付比例
門診(慢特病)醫療費支出=門診人次(人數)×次(人)均費用×支付比例
(2)「其他支出」根據預算年度實際需要,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性的支出數填列,或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分析填列。
(3)「轉移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分析填列。
(4)「補助下級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分析填列。
(5)「上解上級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分析填列。 1、工傷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1)「工傷保險費收入」根據參保人數、繳費人數、繳費工資總額、繳費比例及工傷保險擴面征繳任務等因素分析填列。
工傷保險費收入=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征繳率
①平均繳費人數=(上年末繳費人數+預算年度末計劃繳費人數)/2.
②人均繳費基數=上年人均繳費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繳費比例和征繳率。按預算年度計劃數計算。
(2)「利息收入」根據預算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計算填列。
利息收入等於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余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余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准。
(3)「財政補貼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並剔除不可比因素後加上本級財政當年新增財政補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5)「上級補助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6)「下級上解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2、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1)「工傷保險待遇支出」根據工傷醫療費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等因素分析填列。
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工傷醫療費支出+工亡待遇支出+傷殘待遇支出
其中:工傷醫療費支出=工傷基本醫療費支出+工傷康復費用支出+輔助器具費用支出
①工傷基本醫療費支出=上年工傷醫療待遇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②工傷康復醫療費支出=上年工傷康復待遇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輔助器具費用支出=上年輔助器具待遇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工亡待遇支出=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喪葬補助金
①供養親屬撫恤金支出=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②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支出=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喪葬補助金=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傷殘待遇支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生活護理費支出+傷殘津貼支出
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②生活護理費支出=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人均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③傷殘津貼支出=上年領取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 ×上年月人均支出× (1+三年平均增長率)
(2)「勞動能力鑒定費支出」根據工傷調查、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等因素及上年實際發生數分析填列。
勞動能力鑒定費支出=上年勞動能力鑒定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鑒定費支付標准
(3)「其他支出」根據預算年度實際需要,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准開支的其他非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性的支出數填列,或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4)「補助下級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5)「上解上級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1、生育保險基金收入預算
(1)「生育保險費收入」根據參保人數、繳費人數、繳費工資總額、繳費比例及生育保險擴面征繳任務等因素分析填列。
生育保險費收入=平均繳費人數×人均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征繳率
①平均繳費人數=(上年末繳費人數+預算年度末計劃繳費人數)/2.
②人均繳費基數=上年人均繳費基數×(1+三年平均增長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長率的權重確定)
③繳費比例和征繳率。按預算年度計劃數計算。
(2)「利息收入」根據預算年度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存入銀行和購買國債等取得的利息收入分析、計算填列。利息收入等於統籌地區2009年末累計結余與存款利息之積。活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儲蓄利率計算;定期存款狀態的結余基金,以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定期存款儲蓄利率或雙方協定利率計算。結余基金的存款狀態以2009年12月31日反映的狀態為准。
(3)「財政補貼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並剔除不可比因素後加上本級財政當年新增財政補助分析填列。
(4)「其他收入」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2、生育保險基金支出預算
(1)「生育保險金支出」根據生育醫療費支出、生育津貼支出、計劃生育支出等因素分析填列。
生育保險金支出=生育醫療費支出+生育津貼支出+計劃生育支出
其中:生育醫療費支出=平均繳費人數×平均生育率×人均生育醫療費用支出;
平均生育率——上年參加生育保險平均生育率;
人均生育醫療費支出=上年人均生育醫療費支出×(1+三年平均增長率)
生育津貼支出=享受津貼人次×人均津貼支出
計劃生育支出=計劃生育人次×人均計劃生育支出
人均津貼支出=上年人均津貼支出×(1+前三年平均增長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長率的權重確定)
計劃生育支出=上年人均津貼支出×(1+前三年平均增長率或按每年同比增長率的權重確定)
(2)「其他支出」按預算年度上年末數填列。
附件:

I. 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制度

為規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會計核算行為,財政部於1999年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其中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基礎、會計科目核算內容、會計報表的填制等進行了明確。2003年,根據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財政部又制定了《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若干問題補充規定》,其中對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制度進行了補充和完善。這兩項會計制度的先後實施對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規范會計核算、確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現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的一些不足日益顯現。
(一)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存在制度性缺陷,不能反映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活動的真實結果 《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制度》第四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採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是社會保險基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意味著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只能採用收付實現制。這主要是考慮到將醫療保險基金納入國家社會保障預算,以實際收到或支出的款項為確認標准,能如實反映國家社會保障預算的收入、支出和結存情況,防止社會保障預算虛收、虛支現象的發生。在我國醫療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的初期.其會計核算主要是記錄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情況,用收付實現制可以比較真實地反映醫療保險基金的實際收支情況,在當時也是適用的。但隨著我國醫療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已不單純是基金的收入、支出和結余,還包括基金的監督和管理、保值和增值等情況,參保人、監督機構、管理機構也都希望獲得更全面、真實的財務信息,如基金的籌集是否及時和足額,是否合理運用等。而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只能反映醫療保險基金中以現金實際收支的部分,並不能反映那些應收未收的保費、應付未付的債務(借入款項的利息、個人賬戶的應計利息)等。這些「隱性債權」和「隱性債務」在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中得不到反映,造成醫療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不能准確記錄、反映基金的資產、負債和運行情況,不利於防範基金支付風險。
(二)會計科目的設置與會計報表的填制要求不符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在《資產負債表》和《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中均設置了「待轉基金」項目,用以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與「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科目處於同一核算序列,與「待轉保險費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科目呈對應關系,卻未在會計科目表中設置「待轉基金」科目,使醫療保險基金會計科目的設置與會計報表的填制脫節,導致醫療保險基金會計報表的表內、表間相關數據勾稽關系不明確,不方便使用者正確理解會計報表。
(三)對年末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有待改進
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在第四章第二條對年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的賬務處理方法如下:對年末仍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根據經驗比例劃分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借記「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貸記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收入」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收入」,下年初再傲相反分錄予以轉回。「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月末余額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和利息收入,年度終了應無余額。筆者認為,將年末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按經驗比例劃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會使「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科目年末數虛增,違背了財務數據真實性原則的要求;另一方面,「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作為收入類科目,其餘額應轉入基金類科目集中反映,月末和年末應均無余額。
(四)對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戶基金實際余額與賬面余額之間的差異未提出賬務調整方法
實際工作中,按期初比例劃分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的賬面余額不可能非常准確,因為中途可能有職工因死亡等原因退保,退保次月起職工就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經辦機構必須相應對退保職工個人賬戶余額進行調整,這必然導致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基金實際余額與賬面余額存在差異,有的統籌地區這種年度差異額可能很大。而現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未對這種財務現象提出相應的會計處理辦法,存在制度盲點,使經辦機構在年度結轉時只能根據經驗和需要進行賬務調整,導致各經辦機構賬務處理方法不統一,不便於審查和考核。
(五)會計報表中「待轉基金」項目的填制方法有待完善
在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的編制說明中,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對「待轉基金」項目的說明如下:「待轉基金」項目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本科目根據「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期末的貸方發生額「指1到11月份」合計填列。事實上,「待轉保險費收入」和「待轉利息收入」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包括了能確定歸屬的和未確定歸屬的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這使「待轉基金」項目的核算內容和填制要求自相矛盾。另外,在《資產負債表》中,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也設置了」待轉基金」項目用以反映尚未確定歸屬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收入和利息收入,並提出該項目根據「待轉保險費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的期末余額「指1到1 1月份」填列。從兩個報表中「待轉基金」反映的核算內容理懈,其填制金額應是一致的,但其填制方法的不一樣又必然導致兩個報表中「待轉基金」的填制金額不一致。使《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表》和《資產負債表》的表間勾稽關系互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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