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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死亡的保險

發布時間:2021-03-27 19:13:44

① 哪些保險可對猝死賠償

一、猝死的定義
猝死是指自然發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衛生組織(who)規定:發病後6小時內死亡者為猝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准——猝死屍體的檢驗》
猝死
一個貌似健康的人,由於患有潛在的疾病或機能障礙,發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時間限度,目前一般指從開始發病(或病情突變)到死亡在24小時以內者。
二、對猝死的認定
目前對猝死的通說認為,猝死只是一種死亡的表現形式,而非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是確認保險責任的關鍵問題。簡而言之,死亡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導致,那麼在健康險類內理賠是不存在爭議,在意外險內一般是拒賠的;如果死亡原因是外來的、非疾病的,是符合意外險保險責任范圍。
猝死分病理性死亡和非病理性死亡兩種。病理性死亡一般是由自身疾病引發,可以稱之為純粹的猝死。非病理性死亡一般有兩情形,一種是多因一果型,即有外因也有內因,一般表現為外因在先,誘發內因,這種多因一果的復雜死因,筆者認為不能簡單的完全拒賠,應根據外因的大小給予適當的賠償為宜。另一種是死因不明型,那麼這種情形也符合意外險的特徵即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也可以說它是符合意外險的保險范圍。
三、法院的審判觀點
法院在審理猝死的保險合同糾紛中,對猝死認定的標准並不統一,有判賠的,也有不判賠的。判賠的觀點認為,猝死只是死亡表現形式,而非死亡原因,猝死的死因包括非疾病的意外死亡,不能簡單的將猝死等同於疾病死亡。不判賠的觀點認為,猝死屬於疾病死亡,猝死雖具有「突發的」、「非本意的」特徵,但不具備「外來的」、「非疾病的」要素。
四、在猝死案件中應把握的重點
猝死的爭議焦點還是在死亡原因上,對死亡原因的查明是關鍵。作為投保人、被保險人家屬一方,在發生猝死後應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保險公司一般會對死亡原因進行查明,如果對保險公司的檢驗結論不認同的也可以自行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死因進行檢驗。另外,作為原告一方應注重對外因造成死亡的證據收集。
五、保險法律風險防控
1、保險人:如果猝死不屬於意外險保險責任,應明確約定在免賠責任范圍內,並對投保人明確說明猝死不屬於意外險賠償責任。可以建議投保人購買猝死可以獲得賠償的其他人壽險種。
2、投保人:投保時應注意意外險的保險責任、免賠條款等,從風險防控考慮可以同時購買意外險和重疾險等。另外,猝死在香港的外資保險公司是可以獲得理賠的,有條件的可以適當搭配購買一些外資保險。

② 防止意外死亡買什麼保險

1、如果他人現在身上不會給醫院查出有些類大病的,可以考慮重大疾病!
2、如果有此類疾病的,只能購買死亡險,但保險可能會要求體檢,隨機抽取,如果年齡越低抽取機率越低,但是如果明知有病卻不報告保險公司,一旦出現此類問題而死亡的,保險公司可以以投保人沒有如實告知而拒絕賠付!可以考慮中國人壽的祥和定期保險,是以死亡為賠付的保險,我那時候每年只要給200多元的保費,現在不知道,詳細的請打電話95519問問!
3、意外險也可以,但和第2點一樣,如果沒有如實告知身上有此類病情的,保險公司可以拒絕賠付,意外要一年一年的買,靈活性比祥和定期好。

③ 死亡保險的險種都有哪些

死亡保險的種類包括:
1、定期壽險。
定期壽險是指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限為固定年限的人壽保險。具體地講,在定期壽險合同中規定一定時期為保險有效期,若被保險人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
在約定期限內死亡,保險人即給付受益人約定的保險金;如果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時仍然生存,保險合同即行終止,保險人無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亦不退還已收取的保險費。
對於被保險人而言,定期壽險最大的優點是可以用極為低廉的保險費獲得一定期限內較大的保險保障;其不足之處在於若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屆滿仍然生存,則不能得到保險金的給付,而且已交納的保險費不再退還。
2、終身壽險。
終身壽險是指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限為終身的人壽保險。終身壽險是一種不定期的死亡保險,即保險合同中並不規定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險人死亡為止。也就是保險人對被保險人要終身承擔保險責任,無論被保險人何時死亡,保險人都有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終身壽險最大優點是被保險人可以得到永久保障。如果投保人中途退保,可以得到一定數額的現金價值(或稱「退保金」)。
同時終身壽險按照交費方式可分為普通終身壽險、限期交費終身壽險和躉交終身壽險。
1、普通終身壽險。普通終身壽險是指終身分期交付保險費的終身壽險。
2、限期交費終身壽險。限期交費終身壽險是指保險費在規定期限內分期交付,期滿後不再交付保險費,但仍享有保險保障的終身壽險。限期交費終身壽險的交納期限可以是一定年限,也可以規定交費到某一特定年齡。
3、躉交終身壽險。躉交終身壽險是指在投保時一次全部交清保險費的終身壽險。躉交終身壽險也可以認為是限期交費保險的一種特殊形態。

④ 針對疾病,死亡適合買哪一種保險

如果是針對疾病的話,我們推薦的是傳統的健康險,傳統的健康險主要是為保險合同中約定的重大疾病提供風險保障,一般的疾病住院不在賠付之列,但購買主險後附加了住院醫療保險的除外;
針對死亡的話,所有的保險如分紅保險,健康保險,養老保險,意外保險等都對被保險人身故有約定賠付的,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對其進行賠償

⑤ 死亡保險是什麼意思

你是客戶啊,怎麼那麼著急呢?
價位的問題:死亡保險的價位,你說的應該是保險費吧1500元/年—2000元/年可以保10萬左右
意外死亡短期保險150元左右可以保一般意外10萬元
最好、最快的是什麼樣的?
你這話是啥意思?能說具體些嗎?
意外傷害生效期,買保險次日凌晨生效
非疾病、非故意、突發性的、不可控制、。。。。都屬於意外
死亡賠償,必須經保險公司調查,本著對生命高度負責的態度,根據公安、法醫等對死亡的定性依據條款賠付
累計賠付,是不是你買了多份保險的意思
如果保險買得太多,保險公司會限制,會擔心買保險的動機不純,怕騙保
所以為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會有份數限制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⑥ 死亡保險

您好!
你說的死亡保險的意思,先幫你解釋一下,就是人壽保險。
保費低,保障高。
比如,定期人壽保險是以被保險人在保單規定的期間發生死亡,身故受益人有權領取保險金,如果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未死亡,保險人無須支付保險金也不返還保險費,簡稱「定期壽險」。
另外,再說一下,保險公司一般合同條款的責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導致被保險人身故或身體高度殘疾的,本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三、被保險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自殺,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險人酒後駕駛、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
六、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七、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備註:一般根據每個險種不同,疾病導致的身故會有180天的觀察期,或者一年內因疾病身故,退保費,不是賠付保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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