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老工傷均應納入社會統籌。
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形成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就做好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重要意義
「老工傷」人員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轉軌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群體,目前大多數「老工傷」人員集中在原計劃經濟時期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一些高風險行業中。近幾年,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老工傷」人員實行單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帶來的問題日益突出。不同企業和不同時期「老工傷」人員待遇上存在較大差異,特別是存在著一些困難企業無力支付「老工傷」人員的相關待遇等現象,難以保證「老工傷」人員的權益。積極穩妥地將這部分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社會化統籌管理,不僅有利於保護「老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也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且,對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 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工傷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認真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資金籌集工作
資金籌集是妥善做好「老工傷」人員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各地要結合實際,對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資金需求進行認真評估和測算,可以採取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和政府「三家抬」的方式,多渠道落實籌措。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較多的地區,要直接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較少、資金困難較大的地區,可以在分析測算的基礎上,協商用人單位通過一次性繳費或適當提高費率的方法加以解決。對於經營困難無力繳費的國有企業,特別是破產改制企業遺留的「老工傷」人員的費用,各地要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通過政府支持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加以解決。
三、妥善處理「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中政策銜接問題
「老工傷」問題形成時間跨度大,人員構成復雜,管理分散,切實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和管理模式的轉變,是妥善處理「老工傷」問題的關鍵。特別是對傷殘發生時間較長的「老工傷」人員資格的確認、納入統籌管理前後待遇項目和標準的銜接等問題,各地要在尊重歷史的前提下,區別不同情況,制定相關措施,妥善加以解決。在工作重點上,要優先解決「老工傷」人員較為集中、問題比較突出的行業和關閉破產等企業的問題。在應納入統籌的待遇項目上,能夠一次性全部納入統籌管理的要一次性納入;一次性全部納入有困難的,可採取分項目納入、分步驟實施的方式。
本通知下發後,各地對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在辦理參保手續時,應將已有的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參保統籌地區有關規定一並納入統籌管理。
四、加大工作力度,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和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精神,將解決「老工傷」問題作為改善民生、減輕企業負擔的大事,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要抓緊部署「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凡尚未制訂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辦法的地區,要在2009年6月底前,制訂本地區解決「老工傷」人員問題的辦法並報部工傷保險司備案。各地要在2009年底之前,將大部分「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在2010年底前實現將「老工傷」人員統一納入社會化統籌管理的工作目標。我部將就各地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與部工傷保險司聯系。
二○○九年四月十日
❷ 工傷保險基金是社保中心支付嗎
工傷保險基金遵循「統籌共濟」「大數法則」的原則,通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用人單位廣泛籌集資金,解決勞動者因工傷殘或死亡之後本人或遺屬的經濟補償問題。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必須要考慮兩方面的因素。
工傷保險基金是指為了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使工傷職工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而籌集的資金。
是國家為實施工傷保險制度,通過法定程序建立起來的專項資金,主要由參保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納入工傷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構成。
一方面必須保障傷殘勞動者的基本需要,如:勞動者的醫療服務、手術治療費、短期生活費、長期憮恤費以及遺屬憮恤費等。另一方面,基金來源及費率標準是否可行,既要體現公平,對於不同風險程度的用人單位徵收不同的保險費,又要考慮用人單位和國家的經濟承受能力,不應出現企業因繳納保險費而被迫提高產品價格,市場競爭力下降的現象。
❸ 工傷保險中"統籌范圍"什麼意思
這個統籌范圍一般指的是屬地范圍,工傷保險基金現行的統籌范圍僅在縣區一級,即職工在什麼地方繳納工傷保險,即應該在那個地方申報工傷認定。
❹ 《關於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的指導意見》是法律嗎
法律有大概念小概念之說
廣義上屬於法律
但是狹義上不屬於,因為法律只能是全國人大設立或授權設立的
該條可能是行政規章或者法律解釋
❺ 工傷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是什麼意思
省級統籌,工傷保險制度政策、繳費管理、基金管理、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和業務流程信息系統將實現統一。
❻ 老工傷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問題
所有老工傷均應納入社會統籌。
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關於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9]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勞動保障局:
為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前因工傷事故或患職業病形成的工傷人員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以下簡稱「老工傷」人員)的合法權益,減輕企業負擔,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現就做好將「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重要意義
「老工傷」人員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轉軌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群體,目前大多數「老工傷」人員集中在原計劃經濟時期的國有大中型企業,特別是一些高風險行業中。近幾年,隨著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完善,「老工傷」人員實行單位自我保障、分散管理所帶來的問題日益突出。不同企業和不同時期「老工傷」人員待遇上存在較大差異,特別是存在著一些困難企業無力支付「老工傷」人員的相關待遇等現象,難以保證「老工傷」人員的權益。積極穩妥地將這部分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社會化統籌管理,不僅有利於保護「老工傷」人員的切身利益,也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且,對進一步完善工傷保險制度,切實保障工傷職工的權益,減輕用人單位負擔,促進工傷保險制度健康持續發展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認真做好「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資金籌集工作
資金籌集是妥善做好「老工傷」人員統籌管理工作的重要因素。各地要結合實際,對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資金需求進行認真評估和測算,可以採取工傷保險基金、用人單位和政府「三家抬」的方式,多渠道落實籌措。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較多的地區,要直接將「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傷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較少、資金困難較大的地區,可以在分析測算的基礎上,協商用人單位通過一次性繳費或適當提高費率的方法加以解決。對於經營困難無力繳費的國有企業,特別是破產改制企業遺留的「老工傷」人員的費用,各地要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通過政府支持等多渠道籌集資金加以解決。
三、妥善處理「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中政策銜接問題
「老工傷」問題形成時間跨度大,人員構成復雜,管理分散,切實做好相關政策的銜接和管理模式的轉變,是妥善處理「老工傷」問題的關鍵。特別是對傷殘發生時間較長的「老工傷」人員資格的確認、納入統籌管理前後待遇項目和標準的銜接等問題,各地要在尊重歷史的前提下,區別不同情況,制定相關措施,妥善加以解決。在工作重點上,要優先解決「老工傷」人員較為集中、問題比較突出的行業和關閉破產等企業的問題。在應納入統籌的待遇項目上,能夠一次性全部納入統籌管理的要一次性納入;一次性全部納入有困難的,可採取分項目納入、分步驟實施的方式。
本通知下發後,各地對新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在辦理參保手續時,應將已有的工傷人員按照本通知要求和參保統籌地區有關規定一並納入統籌管理。
四、加大工作力度,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和中央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精神,將解決「老工傷」問題作為改善民生、減輕企業負擔的大事,積極協調相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
各地要抓緊部署「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工作。凡尚未制訂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辦法的地區,要在2009年6月底前,制訂本地區解決「老工傷」人員問題的辦法並報部工傷保險司備案。各地要在2009年底之前,將大部分「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在2010年底前實現將「老工傷」人員統一納入社會化統籌管理的工作目標。我部將就各地解決「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管理的工作進展情況進行督查。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請及時與部工傷保險司聯系。
二○○九年四月十日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❼ 什幺是工傷保險統籌
1、統籌地區一般是以市為單位,這里的市並不是說市區,而是整個市的管轄地區都是一個標准。
❽ 工傷保險基金在省轄市實行全市統籌是什麼意思
市級統籌是指市本級及下屬縣統一到市裡參加工傷保險,統一繳費、統一支付待遇。
❾ 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以什麼為單位
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以省一級為單位。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的認定 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職業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工傷不管什麼原因,責任在個人或在企業,都享有社會保險待遇,即補償不究過失原則。
工傷保險,又稱職業傷害保險。工傷保險是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並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實用性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這種補償既包括醫療、康復所需費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費用。
工傷保險作用:
1、工傷保險作為社會保險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施的,是國家對職工履行的社會責任,也是職工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工傷保險的實施是人類文明和社會發展的標志和成果。
2、實行工傷保險保障了工傷職工醫療以及其基本生活、傷殘撫恤和遺屬撫恤,在一定程度上解除了職工和家屬的後顧之憂、工傷補償體現出國家和社會對職工的尊重,有利於提高他們的工作積極性。
3、建立工傷保險有利於促進安全生產,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工傷保險與生產單位改善勞動條件、防病防傷、安全教育,醫療康復、社會服務等工作緊密相聯。對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職工的安全生產,防止或減少工傷、職業病,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至關重要。
4、工傷保險保障了受傷害職工的合法權益,有利於妥善處理事故和恢復生產,維護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維護社會安定。
工傷保險參保范圍:
各類企業的職工、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決定參加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繳費比例:
工傷保險基金的徵集比例應根據各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和工傷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頻率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按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徵集,標准為工資總額的0.3%至2.5%。
❿ 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如何管理
《關於做好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等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人社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監察部人社部發〔2011〕10號文件明確規定:
二、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統籌所需資金
各地要通過統籌基金調劑、企業躉繳部分費用、政府補助等多渠道籌集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統籌所需資金。對尚未參保的企業,要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督促其參保,並同步將其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各地可規定企業除按規定參保繳費外,再按一定標准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對已參保的企業,應將其老工傷人員直接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所需資金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工傷保險基金沒有結余或結余較少的,也可規定企業按一定標准一次性躉繳部分費用。企業已實施關閉破產的,老工傷人員納入工傷保險所需資金,主要通過工傷保險基金調劑解決,同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統籌基金收支、結余及老工傷人員待遇支出等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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