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失業保險賠償標準是多少
是「失業保險金」,不叫「失業保險賠償」。
關於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標准,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的下述規定: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❷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不得低於多少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具體金額由當地政府確定。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八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的,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失業保險標准不得低於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❸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可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嗎
現實困惑
2012年7月,王某所在公司要開辟內地市場,在王某老家甘肅設立了辦事機構,由於王某經驗豐富,工作能力強,所以公司決定讓王某擔任辦事處的負責人。但是,王某在當地開展工作一年後仍沒有起色,公司決定撤銷該辦事處。2013年8月,王某合同到期後,公司也不再續約。失業後,王某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了失業登記,但是,他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遠低於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那麼,失業保險金的標准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嗎?
律師答疑
王某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應當按照甘肅當地的失業保險金標准計算,並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依照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7條的規定,目前,我國的失業保險金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由於王某將工作調回了甘肅,其失業保險關系也隨之轉移,因此,王某失業後,無論是其登記失業,還是申領失業保險金,都應當在甘肅當地進行,具體領取數額也應當按照甘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失業保險金標准。同時,我國《社會保險法》第47條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准,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而由於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我國各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也有所不同,具體到本案,王某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標准則應當不低於甘肅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❹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應當不低於什麼
解答如下: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及政府最低工資標准規定,失業補助金不能低於當地政府規定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標准,一般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70%,個別地區向最低工資標准靠攏。
希望可以幫到你
❺ 目前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是多少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費失業保險的年限核定,每滿一年可領取2個月,最長期限為24個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標准
失業保險金標準是按照失業人員前12個月平均繳費基數確定,不滿1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0%;滿10年不滿20年的,平均繳費基數×45%;20年以上的,平均繳費基數×50%。核定後的待遇需在失業保險金上下限標准范圍內,目前最高不得超過1820元/月,最低不得低於975元/月。
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金額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准,一般按照失業人員原單位所在地同期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
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以上不滿2年的為3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以上不滿3年的為6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以上不滿5年的為12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以上不滿8年的為15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8年以上不滿10年的為18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相關問題:
問:公司在給我繳納公積金期間,公司能隨意停繳嗎?(公積金正在用來還貸款)
答:如果您在公司正常工作期間並由企業發放勞動報酬,企業必須依法為您繳納,不能隨意停繳;如企業隨意違法停繳,可以和您所在企業協商或向社保經辦部門投訴反映,社保經辦部門將依法費每人23元。參保人員當年度內(當年1月1日到12月31日)在醫保定點醫院和公立定點門診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自負和自費醫療費用累計超6000元的,就可享受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再補償。
❻ 濟寧失業保險繳費標准不得低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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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足以下條件可以領取失業金: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第四條:失業人員符合《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❼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低於
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准應當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7)失業保險標准不得低於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注意申請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首先是和單位終止合同,注意是合同到期,或者是單位辭退用戶,而不是用戶主動提出辭職,否則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向濟南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人員名單,檔案,勞動合同及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本人同意簽字後,經審核認定對符合辦理失業登記的,由單位通知失業人員。
❽ 失業保險金不得低於什麼標准
不得低於當地平均工資 每個地區經濟不一樣,失業保險金也不一樣。具體的去當地社保局查詢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