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際巨災保險制度比較研究
12月3日至5日,隨著入冬以來最強冷空氣的入侵,我國大部地區遭受了近年來罕見的寒潮天氣。而在未來的幾天里,劇烈降溫、暴雪、沙塵、大風天氣還將一路席捲而來。其中,西北地區、青藏高原、華北北部、東北地區等地氣溫均低於零下10度,其中部分地區氣溫更是低於了零下20度。據氣象部門預測分析稱,今冬,四川局部地方可能再次出現低溫雨雪冰凍災害。今年年初在我國南方曾暴發大規模雪災,至今還令人記憶猶新。面對50年不遇的大雪,煤、電、路等方面在雪災暴發時都出現了問題。因此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不少委員就相關問題提出了意見和建議。面對越來越近的大風、強降溫腳步和南方地區可能再次出現的冰雪災害,我們不妨再次回顧一下委員們的建議,吸取今年年初南方冰雪災害的教訓,積極應對,未雨綢繆。——編者一、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今年1月10日以來,我國南方大部分地區發生新中國成立以來罕見的低溫、雨雪與冰凍災害,給當地交通、企業、電網、農作物、森林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危害。痛定思痛,保險業在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抗災救災各項工作的同時,開始深入研究保險業在國家災害救助體系中應當發揮的作用和功能,其中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顯得尤為重要。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幾個國家之一。據民政部的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2005年我國各類自然災害造成直接損失2042.1億元。而保險業支付的保險賠款僅為100億元左右,佔比不到5%,遠低於36%的全球保險業平均水平。這次雨雪冰凍災害進一步反映出保險業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在國家災害救助體系中的作用偏低,凸現了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緊迫性和可行性1.法律支持。我國開展對巨災保險制度的研究已有10餘年歷史,已經形成了一定共識。2006年《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以「充分發揮保險在防損減災和災害事故處置中的重要作用,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因此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適逢其時。2.試點先行。在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量力而行,探索試點。因此我建議從構建民居地震巨災保險體系入手,適度擴展巨災風險的承保范圍,使巨災保險賠償基金有個積累過程。3.體系構建。根據國際成功國家的經驗,必須建立多層次巨災保障體系,形成個人自保、保險公司承保、再保險公司分保、國際再保險市場支持、資本市場運作、國家財政參與的體系架構。體系設計安排應該包括政府的財政投入與稅收政策、信貸政策的支持,保險公司承保巨災風險,再保險公司劃分巨災風險區域和安排巨災管理模型,國際再保險市場支持,共同設立巨災保險基金,開發銷售巨災風險債券等內容。4.再保險作用。地震巨災保險制度需要發揮好國內和國際再保險市場的支持,這是巨災保險制度安排能否成功的關鍵。5.技術合作。應當建立國內保險公司與中國地震局和相關科研院所以及國際巨災風險研究機構之間的技術聯合,利用地震風險分析與保險精算和損失模型相結合,計算區域最大損失預測,設計防災減災管理機制,為巨災保險制定產品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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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為什麼巨災保險在中國發展不起來
1、巨災保險制度,即巨大災害保險制度。是指對因發生地震、台風(颶風)、海嘯、洪水等自然災害或重大人為災難,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嚴重人員傷亡的風險,通過保險形式給予分散風險的制度安排。
2、國際上的巨災保險模式
經濟水平較高、巨災發生頻率較高的國家,巨災風險管理水平較高,例如:美國、日本、紐西蘭等國的風險管理體系相對比較完善。
國際上有三種較為成熟的巨災保險模式,分別是商業化運作、政府主導、政府與保險公司聯合模式。
在賠付佔比上,在國際上巨災保險的賠付佔比十分高,賠款一般佔到災害損失的30%-40%,遠遠超出我們國家還不到1%的佔比。
3、我國的巨災保險發展情況
我國當前的巨災風險管理主要採用的是一種以中央政府為主導、地方政府緊密配合、以國家財政救濟和社會捐助為主的模式。
與國際相比,我國巨災保險制度起步較晚且尚未建立起來,目前仍然處於試點階段。
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完整的巨災保險體系,並存在著許多問題。巨災保險發展依然比較緩慢;法律制度方面尚不健全;台風、乾旱、洪水等單個災害的保險險種推廣難度大;長期以來,社會公眾在災害救助方面過分依賴政府,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巨災保險的發展。
但是經過五年的不斷探索實踐,國內巨災保險試點取得了不小的成績,積累了豐富的試點經驗,探索出了相對成熟的經營模式。
2013年,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在保險業方面提出「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2014年,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提出:建立巨災保險制度。
2014年5月,深圳市成為我國第一個開始巨災保險試點的城市。此後寧波、雲南、四川、廣東、湖南、河北、黑龍江等地相繼開展巨災保險試點工作。
自2014年5月深圳率先開展巨災保險試點的5年間,國內各地因地制宜探索發展,目前國內巨災保險已經涌現出相對成熟的多種模式。
近年來,我國災後損失補償的理念也從原來的完全依靠政府救助,正逐步轉變為運用保險這一市場化手段來較好解決災害損失補償問題。
❸ 「論巨災風險管理的必要性」大蝦們 求求你們了
論巨災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地震屬典型的巨災風險
從今年初南方部分地區遭遇罕見的冰雪巨災,到「5·12」四川汶川突發的這場強烈地震,這些災難造成重大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衍生出大量的次生災害。
據民政部報告,截至5月28日12時,四川汶川大地震已造成68109人遇難,364552人受傷,失蹤19851人。截至5月28日,死亡的被保險人達到1.5萬人,傷殘的被保險人達到1945人,被保險房屋倒塌4.29萬間。因災情復雜使得保險報案存在一定的滯後性,另外失蹤人員投保情況尚不明朗,上述保險人傷亡及財產受損情況仍有待更新。
據民政部統計,截至28日12時,全國共接受國內外社會各界捐贈款物總計347.87億元,實際到賬捐款258.98億元。來自財政部的消息顯示,截至28日14時,各級政府共投入抗震救災資金195.57億元,其中中央財政投入153.85億元,地方財政投入41.72億元。
業內專家預測,以目前的財政救濟和社會捐贈總額,遠不能抵消此次災難造成的巨額損失。而與財政救濟和社會捐贈相比,商業保險賠付相對更少。截至5月28日,保險業共接到地震相關保險報案21.7萬件,已付賠款1.35億元,比5月27日增加602萬元,其中人身保險已賠付8095.6萬元,財產保險已賠付5448.3萬元。
眾所周知,因地震涉及面和賠償金額往往超過保險公司理賠能力,我國各產險公司對地震造成的損失多排除在保險責任外,但部分企業與部分保險公司在「特別約定條款」中約定地震損失可獲賠償。另對壽險企業而言,大部分人身保險沒有將因地震引發的保險事故列入除外責任條款,因此,此次災害導致的壽險賠付要明顯多於財產險賠付。
目前暫不能統計此次震災的人身險賠付率,但細分險種不難看出,截至5月28日,人壽保險被保險人死亡1346人,傷殘47人,已支付賠款2126.7萬元;健康險被保險人死亡48人,傷殘116人,已支付賠款9.5萬元;意外傷害險被保險人死亡1.3萬人,傷殘1417人,已支付賠款5959.4萬元。人身險、健康險覆蓋面明顯偏低,且縣域范圍銷售的意外傷害險,保額多數較低。多數專家指出,此次地震災害恰巧發生在四川山區等經濟欠發達區域,進一步凸顯保險覆蓋面低、保險深度不足等共性問題。
「地震屬於典型的巨災風險,傳統上應對巨災的方法以依靠政府和社會事後救濟為主,這種方式在以往和此次抗震救災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並且未來仍然會在巨災救濟方面發揮主導作用。」清華大學教授陳秉正在接受記者采訪時稱。
「全員參與」巨災風險管理
「對國家而言,巨災風險管理是一個全員參與的體系。」中國人保產險再保險部總經理張青稱,此次地震發生後,在黨中央和國務院統一部署下,民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衛生部、總參作戰部、保監會等各部門、各行業和各級政府紛紛啟動應急機制,舉全國之力抗震救災。客觀而言,保險業巨災風險管理體系應是國家巨災風險管理體系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
業界進而呼籲,面對此次災害造成的巨額損失,建立由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的地震保險體系,應提上議事日程,以進一步發揮保險業風險補償功能。針對近年多次自然巨災頻發帶來的巨大經濟損失,政府應及時從制度層面和技術層面尋找突破口,抓緊研究和建立國家巨災風險管理體系。
「事實證明,我國是一個自然巨災多發的國家,傳統上以政府救濟為主的救災方式,仍不可避免地影響到政府財政的穩健和持續性。」陳秉正建議,根據國際經驗,在傳統救濟方式以外,建立由政府主導、商業保險公司參與的地震保險體系,可讓商業保險和傳統救濟方式形成互補,在國家巨災風險管理體系中發揮獨特作用,如此次地震中推出的一些靈活變通的應急措施,為及時救濟災區群體發揮了特殊作用。
陳秉正建議,可以從地震保險開始,有計劃、有步驟地在部分地區試點建立由政府主導、部分財政性、商業保險機構、企事業單位、家庭廣泛參與的地震保險體系。如由保險公司設計並銷售具有地震保險責任的保單,政府對經營地震保險的保險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和其他政策支持,考慮建立具有政府背景(政府直接管理或給予財政支持)的地震風險基金,同時頒布有關法規,要求單位和個人必須投保地震保險。
據了解,在日本、紐西蘭等地震多發國家和地區,已設立較為完善的地震巨災保險制度。其中紐西蘭的地震委員會、保險公司、保險協會三者各司其職應對地震風險,如地震委員會負責法定保險的損失賠償,其積累的巨災風險基金主要來源於強制徵收的保險費以及基金在市場投資中獲得的收益,利用三個層次的國際再保險市場進行風險分散,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負責超出法定保險責任部分的損失賠償,保險協會負責啟動應急計劃。根據規定,如果紐西蘭地震委員會支付2億新元難以彌補損失,則啟動再保險方案,如果損失額超過20.5億新元,則由巨災風險基金支付至耗盡,仍不足時,由政府負擔剩餘理賠支付。
加大「非政府成員」參與程度
「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所形成的風險具有客觀性,社會和政府都有責任和義務建立科學的風險轉移或分散制度,明確有條件的公民和企業對於各種不確定性風險都具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郝演蘇認為,這種責任是通過強制或道義的約束,要求有條件的社會個體必須對可能造成他人或社會負擔的風險,採取一定程度的轉移或分散措施,承擔因轉移或分散措施不當可能產生的風險,由公民和企業組成的社會個體,事實上具有風險第一承擔者的義務。
郝演蘇同時稱,就整個社會而言,必須在政府主導下建立社會個體轉移或分散風險的通道,形成由不同社會成員共同建立的互助共濟制度。面對那些由於客觀原因沒有能力履行其作為風險第一承擔者義務的特殊社會群體,政府則作為最後承擔者,擔負起保障社會個體生存和發展的最基本需要、維護經濟社會秩序的責任。即使是在財力充裕的歐美國家,出於保護納稅人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平的原則,政府仍然要明確公民、企業和政府對於風險的承擔程序,否則將會對整個社會產生消極和負面的影響。
郝演蘇建議,社會和政府要對社會個體轉移或分散風險進行有效指導和約束,以避免許多遭遇災害的地區在財政對風險承擔全部責任之後,無力對地方經濟的建設和發展進行有效投入。通過保險的方式建立保險基金,實現風險的有效轉移和分散,已經成為現代經濟社會風險管理模式公認的基本路徑選擇。
「在明確風險承擔程序的同時,我們仍然建議,在整個國家巨災風險管理體系中,應進一步加大『非政府成員』的參與程度。」多名專家表達出這一共性觀點。
❹ 巨災保險的發展現狀
我國是世界上受到災害影響最大的國家之一,除了火山爆發之外,幾乎面臨所有的自然巨災風險,災害發生的頻率相當高。我國當前的巨災風險管理主要採用的是一種以中央政府為主導、地方政府緊密配合、以國家財政救濟和社會捐助為主的模式,並沒有建立專門的巨災保險體系。我國雖然尚未建立相應的巨災保險制度,但我國一直在嘗試。2006年6月,國務院頒發了《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表示,我國要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 2008年的汶川地震更是警示我們巨災保險是我們面對巨災損失的迫切需要。楊超表示,「5·12」汶川大地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8400多億元,其中財產損失超過1400億元,而投保財產損失不到70億元,賠付率只有5%左右,遠低於國際36%的平均賠付率水平。目前,我國主要靠捐款和政府救濟,隨著巨災損失越來越大,給政府財政造成很大的負擔,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必要性更加凸顯。
隨著「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思路逐漸轉變,保險市場近年來發生了很大變化,市場化改革、「償二代」紛至沓來。為了與保險市場的快速轉變相適應,自2009年的大范圍修訂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下稱「保險法」)時隔6年再次迎來了「大修」。2015年10月1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發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向各界人士公開徵求意見。從徵求意見稿的內容來看,本次保險法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後共9章208條。這次的修改幅度還是比較大的。修改的內容主要著重在監管方面,與『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監管思路相適應,一方面放鬆管制,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上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非一味放開,而是加強了後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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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至5日,隨著入冬以來最強冷空氣的入侵,我國大部地區遭受了近年來罕見的寒潮天氣。而在未來的幾天里,劇烈降溫、暴雪、沙塵、大風天氣還將一路席捲而來。其中,西北地區、青藏高原、華北北部、東北地區等地氣溫均低於零下10度,其中部分地區氣溫更是低於了零下20度。據氣象部門預測分析稱,今冬,四川局部地方可能再次出現低溫雨雪冰凍災害。 今年年初在我國南方曾暴發大規模雪災,至今還令人記憶猶新。面對50年不遇的大雪,煤、電、路等方面在雪災暴發時都出現了問題。因此在今年的全國兩會上,不少委員就相關問題提出了意見和建議。面對越來越近的大風、強降溫腳步和南方地區可能再次出現的冰雪災害,我們不妨再次回顧一下委員們的建議,吸取今年年初南方冰雪災害的教訓,積極應對,未雨綢繆。 ——編者 一、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今年1月10日以來,我國南方大部分地區發生新中國成立以來罕見的低溫、雨雪與冰凍災害,給當地交通、企業、電網、農作物、森林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危害。痛定思痛,保險業在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抗災救災各項工作的同時,開始深入研究保險業在國家災害救助體系中應當發揮的作用和功能,其中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顯得尤為重要。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少數幾個國家之一。據民政部的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報告,2005年我國各類自然災害造成直接損失2042.1億元。而保險業支付的保險賠款僅為100億元左右,佔比不到5%,遠低於36%的全球保險業平均水平。這次雨雪冰凍災害進一步反映出保險業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在國家災害救助體系中的作用偏低,凸現了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的緊迫性和可行性 1.法律支持。我國開展對巨災保險制度的研究已有10餘年歷史,已經形成了一定共識。2006年《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以「充分發揮保險在防損減災和災害事故處置中的重要作用,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因此建立我國巨災保險制度適逢其時。 2.試點先行。在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量力而行,探索試點。因此我建議從構建民居地震巨災保險體系入手,適度擴展巨災風險的承保范圍,使巨災保險賠償基金有個積累過程。 3.體系構建。根據國際成功國家的經驗,必須建立多層次巨災保障體系,形成個人自保、保險公司承保、再保險公司分保、國際再保險市場支持、資本市場運作、國家財政參與的體系架構。體系設計安排應該包括政府的財政投入與稅收政策、信貸政策的支持,保險公司承保巨災風險,再保險公司劃分巨災風險區域和安排巨災管理模型,國際再保險市場支持,共同設立巨災保險基金,開發銷售巨災風險債券等內容。 4.再保險作用。地震巨災保險制度需要發揮好國內和國際再保險市場的支持,這是巨災保險制度安排能否成功的關鍵。 5.技術合作。應當建立國內保險公司與中國地震局和相關科研院所以及國際巨災風險研究機構之間的技術聯合,利用地震風險分析與保險精算和損失模型相結合,計算區域最大損失預測,設計防災減災管理機制,為巨災保險制定產品價格。
❻ 關於我國建立巨災保險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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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保監會已會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相關部委成立了專門的巨災保險制度工作小組,根據中央改革辦的安排,我國建立巨災保險制度已確立了「三步走」方案,該制度將於2017-2020年全面實施。「三步走」方案包括2014年底前,完成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的專題研究,明確巨災保險制度的框架;2017年底前,完成巨災保險的立法工作,推動出台「地震巨災保險條例」,研究建立巨災保險基金;2017年——2020年,全面實施巨災保險制度,將其逐步納入國家綜合防災減災體系之中。
❼ 為了建立有效巨災保險制度需要建立的機制是什麼
為促進我國巨災保險的快速發展,建議如下:
一要建立政府為主導、商業保險公司為運作主體的合作分擔機制。由於巨災風險發生的復雜性和損失的巨大性,決定了單獨由商業保險公司承擔風險分散的責任是不切實際的,政府應該履行和承擔的社會責任。實際操作上可效仿汽車交強險,以商業保險公司為運作主體,確立巨災保險政策性與商業性運作的模式。政府應充分認識自身在巨災風險管理體制中的主導地位和重要作用,在政策、法律和經濟多方面全力提供支持與保障。
二要兼顧環境風險分散與非傳統風險分散的綜合運用。如:借用銀行業的雄厚資本實力,強化銀保市場互動,開展深度的災後融資合作;利用民眾對國債的高度認可,發行專門用於巨災風險防範的國債,以政府財政為擔保,吸收社會閑散資金加以增值的同時提高民眾對巨災風險的防範意識。
三要提高公眾的保險意識,強化對巨災風險的自主防禦。提高參保率是巨災保險順利運行的關鍵因素之一,為了更好地達到大效法則的作用,實現風險的充分分散,提高全民保險意識是切實之需。因此,需要政府、保險監管機構、行業協會對居民和企業加強引導和宣傳,讓防災、減災和保險防範深入人心,增強公眾對巨災風險採取主動防範措施的能力。
❽ 如何看待巨災保險發展現狀與趨勢
風險一旦發生理賠金額巨大,需要有更好的再保險業務把風險轉嫁出去
❾ 農業巨災保險是必要的嗎
為探索建立巨災風險分散機制,海南將選擇2至3個市縣研究開展巨災保險試點。海南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了《2017年海南省農業保險工作實施方案》,對今年全年實施農業保險提出了具體要求並明確了財政補貼政策。其中實施險種分為中央險種和省級險種兩大類,將實行不同的財政補貼政策。
對於孱弱的農業而言,商業保險的參與可以說是雪中送炭,此舉不僅可以減少農民的實質性損失,保護他們的積極性不受影響,也能讓政府在惠及三農方面有更大的作為。農業現代化是農業保險的前提,農業保險是農業現代化的必要條件和重要支撐。農業要有大的前途和進步,要真正實現現代化,就不能再有「突如一夜狂風來」之後的欲哭無淚。農業巨災保險是防範農業風險的關鍵之舉,海南的試點無疑為此開了一個好頭,也是避免類似悲劇發生的必然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