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銀信合作形式的理財產品,為何會受到銀行的青睞這種類型的產品,存在哪些風險
銀信合作形式的理財產品之所以會受到銀行的青睞,因為它給銀行帶來了一定的服務的費用。這種產品。他跟銀行的存款產品不一樣,風險稍微大一些。
⑵ 金融理財產品
金融理財產品在設計上應注意的基本要素及其含義
一、產品收益
對於金融理財產品的收益,監管政策上不允許承諾保底,目前的通行做法是以預期收益率的形式向投資者進行揭示。通常而言,金融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的高低,主要取決於以下因素:
1、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和國債利率的水平。金融理財產品與銀行存款同為理財產品,金融理財產品風險較高,故其收益率要大於銀行存款利率。在國債發行期,金融理財產品收益率的設定也要高於國債利率。對於銀行貸款替代類的銀信合作產品,其收益率基本為貸款利率扣除信託公司和銀行的傭金比率。
2、不同類型項目的收益水平。目前,集合資金信託的貸款類產品收益一般水平為6%-9%,其中工礦企業、基礎設施等項目偏向下限,房地產類項目偏向上限。證券投資類陽光私募金融理財產品,其收益水平隨市場行情波動較大,一般只給出較低的預期收益率。同一項目,如果採用股權或權益投資的信託方式,給出的預期收益率水平通常略高。另外,針對項目投資的不同期限或者不同金額,金融理財產品的收益水平也會有所不同。期限越長,投資金額越大,收益水平則越高。
二、產品期限
金融理財產品期限的設計,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資金需求方的需要。一般來講,資金周轉項目的期限為中短期,基礎設施大型工程等建設項目則周期較長,房地產開發項目一般介於二者之間,PE 類項目的期限通常最長。
2、投資者的投資偏好。由於時間越長,未來的不確定性越大,投資者一般偏好中短期的投資項目,通常在3年以內,不超過5年。
3、監管要求。《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期限不少於一年。上述前兩方面的因素要綜合考慮,從市場的角度來看,投資者的偏好應優先考慮。目前實務上,大多數金融理財產品的期限為1-3 年,既滿足政策要求,也符合投資者的取向。對於一些長期項目,在設計上可以考慮多種融資渠道對接的方式,如信託融資、銀行貸款和股權融資等實行對接,既符合投資者的投資期限偏好,又能滿足一些項目的長期資金需求。
三、風險控制
金融理財產品的風險主要有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以及其他風險。在金融理財產品設計上主要針對前兩類風險加以防範。信用風險是指交易對手違約而造成損失的風險。對信用風險,金融理財產品主要採取擔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據《擔保法》,法定擔保形式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金融理財產品設計上常用的是前三種。其中,金融理財產品中運用的「保證」措施主要是第三方提供擔保,為金融理財產品提供擔保的第三方在實踐中已出現的主要有商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大型企業、地方政府(較特殊)。2008 年年中,監管部門為了控制銀行風險,以「窗口指導」的形式叫停了商業銀行為融資性信託業務提供擔保。2008 年12 月,銀監會頒發了《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明文禁止「銀行不得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金融理財產品及該金融理財產品項下財產運用對象等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除了融資方自身為信託項目提供擔保之外,融資方的控股公司或關聯企業也常常扮演保證人的角色。另外,對於最終為個人控制的企業,由控制人自己(或夫妻)提供無限連帶責任保證也是目前金融理財產品風險控制的一種流行設計。地方政府為信託項目提供擔保,過去採用過「承諾函」等方式,由於其擔保在法律認定上的無效性,近年來主要採取同級人大列入財政預算的方式。在政信合作項目中,由於同時「捆綁」了地方銀行和當地投資者,地方政府的信用在此類信託項目中也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並獲得了市場的認可。抵押/質押是融資方提供有效資產進行擔保,常見的是房地產抵押、股權質押、應收帳款質押等。對於資產抵/質押這類擔保方式,通常打折的比率都很低,一般為資產評估值的30-50%。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利率、匯率和價格波動而造成損失的風險。在金融理財產品中,證券投資類陽光私募產品有較大的市場風險,此類產品在風險控制設計上,主要採取結構化信用增級、設立預警點、止損點等方式。即以產品單位凈值為標准,一旦虧損達到某一凈值(預警點),則信託機構要求第三方管理人限期提供補充保證金(或者追加其他擔保物);一旦達到更低的某一凈值標准(止損點),則採取強制平倉措施,並實行清盤。
此外,對於一些項目融資,還可通過封閉運作的方式控制資金使用並保障還款來源,例如在一些權益投資類金融理財產品中,就採用了專戶管理(或監管賬戶)的方式控制迴流資金。
⑶ 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都是和什麼公司合作的
銀行銷售的理財產品一般是本銀行自營的理財產品,如果是其他機構的理財產品會明確標識表示是代銷,現在最好銷售的理財產品和代理產品監管制度都比較嚴格。
⑷ 銀信合作的存在問題
(一)產品結構單一
目前,銀行合作理財產品比較單一,主要是「打新股」產品和融資類產品。在2007年,打新股產品在銀信合作產品中的比重達到71%。這主要是由於2007年證券市場的牛市行隋,加上一級市場新股發行的高折價,使打新股成為高回報的無風險套利行為。不過,自2008年以來,打新股的首日上市價格也逐步走低,收益開始下降。很多股票已經跌破發行價,持有時間稍長的話甚至會帶來虧損。加上股票市場連續的下跌,市場的新股發行量劇減。最近幾個月來,幾乎很少有打新股產品發行。
實際上,融資類信託理財產品的發展正呈現加速趨勢。由於此類產品不受信貸規模的限制,其已成為商業銀行規避從緊貨幣政策的一條「暗渠」。無論是「票據」產品還是「轉讓貸款」產品,都是對貸款規模控制的變相突破。不管是打新股產品的盛行還是融資類產品的火爆,銀信合作模式仍然沒有擺脫產品單一的尷尬局面,信託公司遠沒有實現受託理財的專業理財職能。
(二)信託行業發展參差不齊,在銀信合作中處於弱勢地位
在銀信合作模式中,主導權掌握在商業銀行手中。商業銀行因為有龐大的營業網點和客戶資源,加上商業銀行本身的信譽,在銷售理財產品環節具有明顯優勢。信託公司由於不能對信託項目進行公開宣傳,加上合同分數不能超過200份的限制,在產品銷售方面不具備優勢。而在產品設計方面,國內普遍存在產品設計能力不強的問題,信託公司也不比商業銀行強。因此,整個銀信合作項目都在商業銀行的主導下完成,銀行管資金來源,委託給指定的資金使用方。
因此,產品的定價權也掌握在銀行手中,銀行只是付給信託公司少量的信託管理費用,大部分的收入屬於商業銀行。
(三)銀信合作產品中隱含的系統風險
第一,部分資金流入房地產等受宏觀政策調控的高風險行業。2007年內共有71隻單一資金信託計劃投向房地產企業,金額為235.3億元。當前房地產行業整體存在較高風險,房地產交易持續低迷,房地產企業面臨著巨大的資金壓力。
在嚴格的政策限制背景之下,只得以大幅高於正常貸款利率才有可能融到資金。此類房地產信託計劃通常給出很高的預期收益率(平均在15%以上)。實際的貸款利率遠高於信託計劃的預期收益率,一般在20%以上。在金融市場上高風險總是與高收益相對應。本來,信託計劃以及委託貸款都是一種市場行為,投資者為了追求高回報,就必須承受高風險。但是,商業銀行並不存在控制此類貸款風險的正向激勵,而信託理財計劃的投資者對風險的認知缺陷,並不能真正承擔相應的經營風險。一旦貸款出現違約,將產生一系列問題,不利於維護金融穩定。
第二,融資性理財產品的擔保存在的風險。銀監會於2007年11月發布了《關於有效防範企業債擔保風險的意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行債券提供擔保以及其他融資類擔保行為進行了規范。然而,部分銀行通過其他途徑為信託貸款提供擔保,從而規避監管要求。其主要做法是通過第三方銀行或者政策性銀行(主要是國家開發銀行)進行擔保,或者以授信、後續貸款等方式變相擔保。發行理財產品的商業銀行以及作為運作平台的信託公司都不承擔借款企業的違約風險,那麼這種信用風險只有提供擔保的機構來承擔。擔保的金融機構在貸款調查和項目調查參與程度不夠,那麼提供擔保的金融機構本身對貸款項目的風險程度評估不夠充分。
第三,商業銀行通過信貸資產轉讓行為,優化了資產負債結構,使其未能反映真實風險。商業銀行通過信貸資產轉讓或票據資產轉讓等行為,將這些資產轉移到表外,從而降低了貸款資產規模,改善了資產負債比例關系。但是,按照銀信合作協議的一般規則,這些貸款資產仍然由銀行負責管理,包括貸款的回收。如果貸款到期不然按期收回本息,則損失由銀行承擔。銀行雖然轉移了資產,卻不能轉移相應的風險。因此,僅看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並不能真正反映其真實的全部風險敞口。
(四)銀信合作理財模式使貨幣供應量的統計口徑更加模糊,降低了貨幣供應量作為政策目標的有效性
金融管制的放鬆及金融創新快速發展使對貨幣的定義及計量十分困難。從國際經驗來看,美國和日本等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都經歷過金融創新使貨幣供應量這個政策目標失效的過程。關於一些創新金融產品該不該歸納到貨幣供應量的范疇,在全球范圍內引起了長時間的爭論,而究竟應該歸納到哪個層次的貨幣供應量,也沒有定論。
銀信合作理財產品是近年來金融市場的一種創新,也存在這方面的問題:一方面,一些理財產品的出現可能改變了貨幣供應量,但現有統計口徑無法反應。例如,居民的存款變成理財產品,尤其很多短期產品,那麼這種資產究竟能否納入到貨幣供應量的統計口徑,如果可以的話,應該納入到哪個層次的貨幣供應量,這個問題值得探討。另一方面,有些理財產品的出現,雖然不會改變貨幣供應量,但卻支持了社會的融資活動。例如,通過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發放信託貸款,居民的存款變成了企業的存款,並沒有影響到貨幣供應量的變化,事實上卻發生了融資活動。如果不考慮這個因素,單純以貨幣供應量的變化作為貨幣政策調控目標,其有效性將下降。
(五)信息不透明
一直以來,理財市場一直存在著信息不透明、支付條款模糊的情況。在銀監會2005年推出的管理條例與指引文件,以及2008年的現場檢查與指導中,都反復強調了投資者對理財產品的知情權。對於銀信合作理財產品而言,主要的問題是信貸類產品投資的貸款項目不明確。此外,由於銀信合作屬於單一資金信託,此類產品尚沒有專門的管理辦法或條例。有觀點認為,銀信合作屬於私募基金形式,不需要公開信息披露。但是,銀行的客戶是廣大的投資者,帶有公募基金性質,因而有必要擴大信息披露的范圍和頻率。
⑸ 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的第二章 銀信理財合作
第六條 本指引所稱銀信理財合作,是指銀行將理財計劃項下的資金交付信託,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
第七條 銀信理財合作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堅持審慎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二)銀行、信託公司應各自獨立核算,並建立有效的風險隔離機制;
(三)信託公司應當勤勉盡責獨立處理信託事務,銀行不得干預信託公司的管理行為;
(四)依法、及時、充分披露銀信理財的相關信息;
(五)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條 銀行、信託公司應當建立與銀信理財合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立項審批制度、合規管理和風險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並建立完善的前、中、後台管理系統。
第九條 銀行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應當有清晰的戰略規劃,制定符合本行實際的合作戰略並經董事會或理事會通過,同時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監管規定;
(二)充分揭示理財計劃風險,並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度測試;
(三)理財計劃推介中,應明示理財資金運用方式和信託財產管理方式;
(四)未經嚴格測算並提供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理財計劃推介中不得使用「預期收益率」、「最高收益率」或意思相近的表述;
(五)書面告知客戶信託公司的基本情況,並在理財協議中載明其名稱、住所等信息;
(六)銀行理財計劃的產品風險和信託投資風險相適應;
(七)每一隻理財計劃至少配備一名理財經理,負責該理財計劃的管理、協調工作,並於理財計劃結束時製作運行效果評價書;
(八)依據監管規定編制相關理財報告並向客戶披露。
第十條 信託公司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應當和銀行訂立信託文件,並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遵守《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監管規定;
(二)認真履行受託職責,嚴格管理信託財產;
(三)為信託財產開立信託財產專戶,並將信託財產與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
(四)每一隻銀信理財合作產品至少配備一名信託經理;
(五)按照信託文件約定向銀行披露信託事務處理情況。
第十一條 信託公司應自己履行管理職責。出現信託文件約定的特殊事由需要將部分信託事務委託他人代為處理的,信託公司應當於事前十個工作日告知銀行並向監管部門報告;應自行向他人支付代理費用,對他人代為處分的行為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 信託公司開展銀信理財合作,可以將理財資金進行組合運用,組合運用應事先明確運用范圍和投資策略。
第十三條 銀行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應當按照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理財協議約定,及時、准確、充分、完整地向客戶披露信息,揭示風險。
信託公司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應當按照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文件約定,及時、准確、充分、完整地向銀行披露信息,揭示風險。
第十四條 信託公司除收取信託文件約定的信託報酬外,不得從信託財產中謀取任何利益。信託終止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及其收益全部轉移給銀行。
銀行按照理財協議收取費用後,應當將剩餘的理財資產全部向客戶分配。
⑹ 什麼是銀信合作銀信合作有哪些風險
比如銀行願意向某個客戶貸款,可苦於某些信貸細節的規定無法交易,銀行便將客戶介紹給信託公司,通過信託產品進行.
銀行在此過程之中,只做了兩件事情:一銷售、二託管,不設法動用自己的資金直接購買,實際的風險是信託產品發起人和信託產品投資持有人之間的關系。信託公司履行完信託產品的審核程序,不應該承擔風險的.
但目前的銀信合作大部分不是基於產品創新,而是規避國家政策限制,鑽政策的漏洞,不可以發放貸款的項目,就去銀信合作。
事實是廣大的買銀信合作產品的客戶基本上會以為銀信合作產品是銀行的,要是產品出了問題,處於穩定的考慮,銀行最終都會兜底。
現有的銀信合作是由銀行作為發起端,通過銷售理財產品集合資金後,由銀行作為單一委託人將資金信託給信託公司,向目標公司發放貸款。這些公司基本都是銀行的長期穩定客戶,資產質量較好,且大部分佔用銀行的授信額度。這樣,最終的風險還是在銀行端,盡管發起理財的銀行已對客戶做過風險評估。
日本金融泡沫和美國金融泡沫中,就有很多這類的產品通過銀行來銷售讓老百姓看不清其本質。
在市場不規范的情況下,銀信產品如果出了問題,損失的是銀行渠道的信譽,甚至會給銀行帶來法律糾紛。
⑺ 銀證信合作模式為什麼要通過信託
一、引言
在監管政策對信貸資產轉讓、同業代付相繼收緊之後,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逐漸成為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新熱點。銀信、銀證、銀保之間的資產管理合作越來越深入,跨機構、跨市場、跨境交易更加頻繁,資金在市場間的橫向流動大大提高了金融風險的識別和防範難度。有效整合被分割的數據和信息、壓縮監管套利空間、加快資產證券化進程、建立完善以整個金融體系穩定為目標的宏觀審慎管理,應成為應對商業銀行資管業務不斷變換的必由之路。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的相關研究
信託受益權轉讓是指信託受益人將其所享有的信託受益權通過協議或其他形式轉讓給受讓人持有。信託受益權轉讓後,轉讓人不再享有受益權,受讓人享有該受益權並成為新的信託受益人。《信託法》第48 條規定,受益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在我國經濟領域的實踐早已存在,如2003 年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就曾在國內以信託受益權轉讓模式進行不良資產處置,但其快速發展卻是因為2010—2012年銀行資金的大量介入。銀行投資信託受益權是商業銀行資產業務、中間業務的創新,其產生和發展均可以在約束誘導、規避管制以及制度改革等金融創新理論中得到解釋。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某商業銀行地礦集團融資案例
(一)業務流程
某地礦集團為當地城市商業銀行(簡稱A 銀行)的授信客戶,2012 年12 月向該行申請28 億元人民幣貸款用於投資和開採煤礦資源。該企業為省國資委下屬的全資子公司,資信、經營及財務狀況良好,還款能力和擔保能力較強,屬於A 銀行的高端客戶,A 銀行決定滿足其資金需求。但A銀行對該筆信貸投放存在種種顧慮,一是A 銀行貸款總量不足300 億元,28 億元的信貸投放將會觸及銀監會關於最大單一客戶貸款比例不超過10%的監管紅線;二是貸款資產的風險權重高,直接發放貸款將大幅降低資本充足率。A 銀行要穩固客戶資源和追求資金收益,就必須繞過上述制約。A銀行採用的方法就是以信託受益權為平台,由信託公司、券商和其他銀行(簡稱B 銀行)在出資方和融資方之間搭建融資通道。該交易主要涉及A銀行、B 銀行、券商、信託公司和地礦集團五個主體,在提前對交易具體內容、利潤分配、風險承擔、各方權利和義務等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五方
進行下列交易:
1.簽約券商資產管理。B 銀行作為委託人與券商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要求券商成立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約定對該計劃投資28 億元,並要求券商根據B 銀行的投資指令進行投資。
2.成立信託計劃。券商作為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管理人,按照B 銀行的指令與信託公司簽訂《××國投·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投資單一資金信託合同》,委託給信託公司28 億元資金。信託合同生效後,信託公司與地質勘查局簽訂《地礦集團股權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合同》,以全額信託資金受讓其持有的地礦集團100%股權的收益權,期限兩年,合同存續期內,信託公司憑其受讓的股權收益權參與地礦集團的利潤分配。該信託為自益信託,券商代表其管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獲得信託受益權。
3.成立理財產品。B 銀行根據A 銀行委託,發行單一機構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理財產品,並從A 銀行募集資金28 億元。理財產品成立後,B 銀行將理財資金投資於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由於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是自益信託產品,因此B 銀行的理財產品實際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至此,28 億元的A 銀行資金經過層層流轉後進入地礦集團的公司賬戶,融資過程結束。從具體交易過程看,該業務中的所有合同包括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指令均在同一天簽訂和下達,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之間的資金劃轉也在同一天進行,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均未動用其自有資金,具體交易環節如圖1示。
(二)各交易主體的角色
盡管上述交易鏈條中涉及主體多,交易環節復雜,但交易實質仍是地礦集團以股權質押方式獲得A 銀行信貸資金。交易鏈條的拉長和交易結構的安排掩蓋了真實交易目的,導致各交易主體的實際角色錯位。
1.A 銀行:形式上投資,實際上貸款。A 銀行是交易的起始環節和實際出資方,通過與B 銀行、券商和信託公司合作曲線滿足地礦集團的融資需求,實現一舉三得:一是鞏固與地礦集團的合作關系,二是騰挪出信貸額度用於給其他企業放貸,三是將該筆資產業務的風險系數由發放貸款的100%下調至對金融機構債權的20%,避免對資本充足率的影響。因客戶和項目由A 銀行自行選擇,B 銀行在與A 銀行簽訂的《理財產品協議》中明確指出,B 銀行不對理財產品的本金和收益做任何保證,A 銀行應充分調查和了解地礦集團的還款能力以及經營現狀,並要求A 銀行對信託項目出具風險自擔回執函,因此A 銀行最終承擔了地礦集團的融資風險。從收益看,A 銀行表面獲得的是預期收益率為6.15%的投資理財產品的收益,但這種收益方式僅僅是法律形式上的安排,其真正獲得的是地礦集團使用A 銀行資金產生的股權質押貸款利息收入。
2.B 銀行:形式上理財,實際上過橋。B 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募集理財資金、選擇投資標的均是在A 銀行的授意和委託下進行,B 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形式上是投資券商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實際真正投資的是信託受益權。雖然券商、B 銀行和A 銀行未在信託公司進行受益權轉讓登記,但通過B 銀行的理財產品對接信託受益權,A 銀行實際成為信託計劃的真正受益人。B 銀行作為交易鏈條中的過橋方,其收益主要來源於0.12%的理財產品銷售手續費。
3.券商:形式上資產管理,實際上過橋。券商代表旗下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信託公司成立信託計劃,其收益表面上來源於信託公司的資金運用,實際上來源於通過信託受益權的隱形轉讓從B 銀行獲得的轉讓價款。該轉讓價款包括兩部分,一是信託計劃的本金,即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委託給信託公司的資金28 億元;二是高出信託計劃本金的溢價款,即券商在此次交易中按照0.08%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因定向資產管理計劃C 的投資標的由B 銀行指定,因此券商的風險很小,其收取的平台管理費實則為過橋費。
4.信託公司:形式上信託,實際上過橋。信託公司是上述一系列交易中至關重要的環節,信託計劃的設立將A 銀行、B 銀行、券商和地礦集團聯系起來,A 銀行藉助信託公司之手控制地礦集團的股權作為抵押。因信託公司是按照券商的委託設立信託計劃,同樣不需要承擔信託資金運用過程中的任何風險,僅收取0.15%的信託費用作為過橋費。
5.地礦集團:形式上使用信託資金,實際上使用銀行資金。地礦集團最終獲得的資金以信託資金的形式出現,但透過環環相扣的交易環節,可以追溯其真正的資金來源是銀行。經過層層過橋後,地礦集團的資金成本為6.15%+0.12%+0.08%+0.15%=6.5%,基本相當於A 銀行兩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浮6%。各方角色、風險承擔、收益的情況具體如表1 所示。
(三)在中央銀行金融統計體系中的反映情況
上述各交易主體中,納入人民銀行全科目金融統計指標體系的金融機構只有銀行和信託公司。其中,A 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投資」項下反映;B 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在全科目統計指標「代理金融機構投資」和「金融機構委託投資基金」項下反映;信託公司受讓股權受益權在信託資產項下的權益類指標「股票和其他股權」反映。從統計指標的填報可以看出,地礦集團28 億元的資金融通既未計入商業銀行各項貸款,也未作為信託公司信託貸款計入社會融資規模口徑。
四、信託受益權轉讓的主要模式
信託受益權轉讓主要分為買入返售模式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其中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操作更為靈活,上述案例就是銀行理財計劃投資信託受益權模式的演變。在現實操作中,信託公司除了以權益投資的方式為融資企業提供資金外,最常見的資產運用方式是信託貸款。兩種投資模式分別如圖2、3、4 所示。
(一)買入返售模式
買入返售模式的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同時過橋企業與銀行A、銀行B 簽訂《三方合作協議》,約定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B 以買入返售方式買入銀行A 的信託受益權,銀行A承諾在信託受益權到期前無條件回購。
(二)銀行理財計劃投資模式
1. 銀行理財計劃對接過橋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過橋企業與信託公司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委託信託公司向融資企業發放信託貸款,過橋企業獲得信託受益權。然後過橋企業將信託受益權轉讓給銀行A。銀行A 與銀行B 簽訂《資產管理協議》,銀行B 購買銀行A 發行的基於信託受益權的保本理財產品。在該模式下,銀行B 是信託貸款的實際出資方,銀行A 則相當於過橋方。
2. 銀行理財計劃對接融資企業模式:操作流程是融資企業將自有財產權(如正在出租的商業物業)委託給信託公司,設立受益人是自身的財產權信託計劃,銀行成立理財產品,向個人或機構投資者募集資金用於購買融資企業的信託受益權。
五、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對金融監管及宏觀調控的影響
經過對上述案例和其他交易模式的分析表明,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作為跨市場、交叉性金融產品,打破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甚至債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界限,在為交易各方帶來經濟效益、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實現協同效應的同時,也給監管和宏觀經濟調控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信託受益權轉讓是商業銀行繞避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傳統銀信合作是銀行將理財資金直接投資於信託公司的信託計劃,信託公司將資金以信託貸款的形式發放給融資企業,或用於購買商業銀行的表內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為避免商業銀行藉助銀信合作業務將信貸資產移出表內,隱藏貸款規模,自2009 年開始,銀監會下發了一系列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09]111 號、銀監發[2010]72 號和銀監發[2011]7 號),銀信合作業務逐漸被叫停。
但融資需求旺盛的實體經濟以及商業銀行考核體制促使各商業銀行不斷創新產品,以規避監管,銀信合作新規中的漏洞為銀行藉助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進行監管套利提供了機會。首先,新規中將「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界定為「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並按照信託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即信託計劃委託人僅限定為商業銀行,以第三方非銀行機構為主體發起設立信託計劃的操作模式(如案例中的券商資管)則不在新規監管范圍之內;其次,新規要求將理財資金通過信託計劃發放信託貸款、受讓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三類表外資產轉入表內,而銀行受讓信託受益權並不在上述要求轉表的資產范圍之內。在傳統銀信合作產品中引入更多的過橋方和改變理財計劃投資標的設計形成了銀行對銀信合作新規的監管套利。
(二)信託受益權轉讓加大宏觀調控難度
一是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託受益權實際是採用資金池—資產池的模式在傳統信貸業務之外製造出一個異化的信貸部,並通過證券公司、企業、信託公司甚至包括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機構形成的資金通道,以非信貸方式向各類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這個過程為表內貸款移至表外、以風險系數較低的資產運用方式計量貸款等提供了操作空間,導致監管標准降低和監管指標優化。二是交易鏈條的延長使部分過橋方與融資企業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客觀上存在發起方利用自身信息資源優勢損害過橋方利益的行為。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中存在的不公平和信息不對稱易導致風險在不同機構和市場的交叉傳染。三是資金流向難以控制。如果不注重對信託受益權交易規模和資金流向的控制,會導致銀行資金變相流入房地產、政府融資平台等信貸政策限制的領域,影響宏觀調控。
(三)信託受益權轉讓業務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
當前社會融資規模統計包括本外幣貸款、委託貸款、信託貸款、債券、股票融資等10 項指標。信託資金的運用方式不同,會對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和結構有重要影響。若以信託貸款的方式融通資金,雖不影響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但會改變社會融資規模的結構,使得原本以銀行貸款反映的資金以信託貸款的方式出現;銀行以自營資金直接購買或以理財資金間接投資信託受益權,或在表外反映,或在表內的「投資」、「買入返售資產」等指標反映,均不計入本外幣貸款,若信託公司也未反映在信託貸款中(如案例所示,其反在「股票和其他股權」中),則會造成社會融資規模的總量虛減。2011年以來,信託資產特別是信託貸款的快速增長,與銀行資金介入信託受益權交易密不可分。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不斷上升,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信託貸款增加1.28 萬億元,增量是2011 年的6 倍之多,信託貸款在社會融資規模中的佔比為8.1%,比2011 年提高6.5 個百分點。
⑻ 銀信合作的有關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進一步規范銀信合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監發[2009]111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行為,促進銀信合作健康、有序發展,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引導信託公司以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為本發展自主管理類信託業務,實現內涵式增長,現將銀信合作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信託公司在銀信合作中應堅持自主管理原則,提高核心資產管理能力,打造專屬產品品牌。
自主管理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在信託資產管理中擁有主導地位,承擔產品設計、項目篩選、投資決策及實施等實質管理和決策職責。
二、銀信合作業務中,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不得將盡職調查職責委託給其他機構。
在銀信合作受讓銀行信貸資產、票據資產以及發放信託貸款等融資類業務中,信託公司不得將資產管理職能委託給資產出讓方或理財產品發行銀行。信託公司將資產管理職責委託給其他第三方機構的,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監管部門事前報告。
三、商業銀行應在向信託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後的十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債務人資產轉讓事宜,保證信託公司真實持有上述資產。
四、商業銀行應在向信託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將上述資產的全套原始權利證明文件或者加蓋商業銀行有效印章的上述文件復印件移交給信託公司,並在此基礎上辦理抵押品權屬的重新確認和讓渡。如移交復印件的,商業銀行須確保上述資產全套原始權利證明文件的真實與完整,如遇信託公司確須提供原始權利證明文件的,商業銀行有義務及時提供。
信託公司應接收商業銀行移交的上述文件材料並妥善保管。
五、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不得投資於理財產品發行銀行自身的信貸資產或票據資產。
六、銀信合作產品投資於權益類金融產品或具備權益類特徵的金融產品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的投資者應執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確定的合格投資者標准,即投資者需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單筆投資最低金額不少於100 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 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 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七、銀信合作產品投資於權益類金融產品或具備權益類特徵的金融產品,且聘請第三方投資顧問的,應提前十個工作日向監管部門事前報告。
八、銀信合作產品投資於政府項目的,信託公司應全面了解地方財政收支狀況、對外負債及或有負債情況,建立並完善地方財力評估、授信制度,科學評判地方財政綜合還款能力;禁止向出資不實、無實際經營業務和存在不良記錄的公司開展投融資業務。
九、對於銀信合作業務中存在兩個(含)以上信託產品間發生交易的復雜結構產品,信託公司應按照《信託公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向監管部門事前報告。
十、信託公司應加強產品研發和投資管理團隊建設,積極開發適應市場需求的信託產品,切實提高自主管理能力,為商業銀行高端客戶提供專業服務,積極推動銀信合作向高端市場發展。
十一、銀信合作業務中,各方應在確保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有序競爭。相關行業協會可視情形制定行業標准和自律公約,維護良好市場秩序。
二ΟΟ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發布部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日期:2009年12月14日實施日期:2009年12月14日(中央法規)
⑼ 銀信合作的簡介
銀信合作是銀行通過信託理財產品的方式曲線為企業提供貸款。譬如,某企業如果需要貸款,可以將相關需要貸款的項目由信託公司「打包」處理成理財產品,然後經由銀行出售給投資者。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等一法兩規出台,困擾信託業功能定位的問題得以解決,同時也標志著我國金融體系的四大支柱--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四足鼎立的局面已初步形成。信託投資公司陸續完成重新登記後,作為今後其主要業務的資金信託業務增長勢頭強勁。其業務開展中的一個突出特點是與銀行合作,從一年多的實踐看比較成功,創新金融品種推陳出新,推動包括信息、網路、客戶、技術等資源交換和共享,銀信合作已成為信託業務發展和銀行業爭取高端客戶、發展延伸業務的互利平台。 1.分業經營和鼓勵創新的金融政策,為銀信合作提供了「天然」良機。銀行業雖然有中間業務的職能和盈利要求,但業務范圍、操作方式等受到限制。信託業具有極為廣闊的經營空間,但信託資金募集受到一定限制,如:不能通過公共媒體宣傳、委託合同不超過200份(資金規模300萬元以上的不限數量)、單筆委託資金不低於100萬元等,現階段信託公司高端客戶資源匱乏。
2.銀信雙方各有自身業務經營的比較優勢,合作更利於各方優勢的發揮,同時,自身所受限製得以不同程度的合理放鬆。如:銀行業具有極大的資金量和豐富的客戶資源,資金運用受到限制,運用渠道較窄;信託業的資金運用較為靈活,但籌資渠道受到限制。
3.通過合作提高金融工具創新和多方位服務,滿足信託投資人不同需求,達到銀、信和客戶三方提高效率和穩定關系的目的。
4.隨著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為屆時參與競爭乃至混業經營做必要准備。 1.傳統的資金收付和結算及代售信託計劃 信託公司原結算資格取消後,只能作為一般企業在銀行開立結算賬戶,貸款、投資等業務資金往來通過銀行賬戶結算。資金信託業務開辦後,必須在銀行開立信託專戶,銀行為信託公司代售信託計劃,代理收付資金,代理兌付信託收益。
2.擔保和同業拆借及授信
信託公司為借款人向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銀行為信託投資公司借款等提供擔保;作為金融同業,雙方互為交易對象,進行資金(債券)交易。3.其他具體業務領域的合作
這類情況如對項目共同考察、評估,爭取好項目,發展高端客戶,共同貸款;或銀行貸款,信託擔保;雙方進行資產轉讓、回購,以達到融資或調整資產負債比例等目的。
4.信託賬戶的託管
資金信託實質就是私募基金,為了規范運作,保證銀行、信託和客戶等各方利益,參照基金託管方法,信託公司為信託資金管理人,銀行為託管人,簽訂《信託賬戶託管協議》,對信託計劃進行管理。
5.簽署戰略合作協議
前瞻性合作。為了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尋求更廣泛的合作領域,不斷推出新的金融品種,雙方就可能合作的方面進行探討,制定框架式條款,並給予對方合作優先權。 1.簽訂協議,銀行為信託代銷信託計劃
該階段銀行與信託簽訂代理協議,約定銀行收取一定的代售手續費,且信託資金在該銀行開立賬戶,信託公司得以圓滿發行信託計劃承諾。代售信託計劃的項目一般銀行參與考察或經過評估認可。
2.委託人加入信託計劃及各方利益該階段銀行為信託介紹客戶(委託人),委託人與信託公司辦理信託合同等相關手續。銀行表面上暫時讓出客戶,但由於信託專戶、信託項目專戶在其銀行開設,信託資金沒有運用前仍然在其行內,銀行客戶資金並沒有外流,銀行又可獲取代理收入;信託計劃一經發售成功,信託公司即開始取得信託手續費收入(一般按年收取),進而發展其他信託業務。委託人的利益:閑置資金存放銀行利率0.72%(或1.44%),而加入信託計劃收益一般可達到4%以上。
3.委託人退出--轉讓信託計劃
銀行在代售信託計劃時向信託公司承諾信託期間信託資金的供應保證,向機構客戶推介時承諾一定時間(如3個月)後,客戶可自主選擇繼續或退出,如果退出,提前(如5天)通知銀行,銀行承諾為其尋找受讓方,如果在信託期間客戶需要短期資金,銀行承諾可由信託公司擔保或信託合同質押貸款,銀行可以在不損失存款甚至擴大存款的同時,擴大了貸款業務;信託公司在信託資金管理的過程中,不斷加深和委託人的聯系,為其提供信託其他功能的服務,擴大業務空間。銀行和信託在委託人對信託計劃退出轉讓時可以收取不同比例的轉讓手續費。通過以市場為導向,以客戶為中心,以信託計劃為載體,以銀行為媒介和平台,以管理資金和增值、延伸服務為目的,實現間接融資到直接融資,客戶資金盈利性和社會資金效用的大幅提高;實現信託資金的流動,活躍信託市場;達到參與各方穩固、密切關系等多贏效果。 其一,對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進行界定,以實現全面「收口」。
之前銀監會關於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投資管理的規定,私人銀行渠道未在監管之列,此番已要求所有銀信理財合作相關客戶、業務都要囊括進來。
針對時下盛行的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通知》祭出了兩個殺手鐧,一是30%底線規定:對信託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於30%;
二是,要求信託公司信託產品均不得設計為開放式。30%的底線,意味著近期內銀信理財合作產品是做不了。實際上,目前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占整體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比例已相當之高。據普益財富研究員趙楊介紹,融資類業務當中最典型的便是信貸投資類銀信理財產品。2010年之前,信貸類銀信合作產品佔到整體銀信合作產品發行數量的70%-80%。進入2010年後,受一系列收緊銀信合作政策的影響,信貸類銀信合作產品盡管發行有所下降,但佔比仍然達到50%以上。
截至2010年6月底,銀信合作理財產品規模已突破2萬億元人民幣,多以信託貸款和信貸資產投資類業務為主。2010年7月2日,銀監會口頭通知信託公司暫停銀信合作業務。銀信合作產品已大為下滑。據普益財富統計,7月份,銀信合作產品發行共408款,發行量較上月下降20%,其中,信貸類理財產品,包括信託貸款和信貸資產類共72款,而6月這一數據為180款;另外,組合類產品共297款,票據資產18款,股權4款。
對於開放式產品的全面限制,在一些信託公司人士看來,則更具殺傷力。上述中誠信託人士分析,所謂開放式信託產品,類似開放式基金,即定期可以開放,分購贖回的產品,目前商業銀行普遍採用的理財產品滾動發行的方式已在此之列,比如一款為期3年的產品,銀行可分割為三個月一期,「一期一期賣,滾動倒騰」。而此次通知也規定,信託產品期限均不得低於1年。 西南財經大學信託與理財研究所根據公開信息統計的數據顯示,2008年1月至11月份銀信合作發行的理財產品總數是2553款,預計全年度發行總數將超過3200款。由於部分商業銀行未透露其單只產品的具體發行規模,根據全年度統計樣本測算的平均發行規模判斷,2008年全年度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總體發行規模將超過8000億元。如果加上非公開信息的理財產品,2008年度銀信合作的總體規模在1萬億元以上。而2007年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共發行銀信合作理財產品582隻。
與2007年相比,2008年的銀信合作業務正在悄然發生著變化。這種變化從規模、產品結構等方面都可以很清晰地得到體現。2007年銀信合作在整個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市場中的佔比為25%。在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結構中,信貸類理財產品佔比為48%,證券投資類理財產品佔比為43%。2008年銀信合作理財產品主要是信貸類(信託貸款與信貸資產受讓)和票據資產投資類,在銀信合作業務中的佔比分別為63.96%和23.23%。2008年,包括新股申購在內的證券投資類理財產品在發行數和發行規模均較上年呈現出大幅下滑,在銀信合作業務中的佔比僅為8.11%。這些數據所凸顯出的是2008年的銀信合作業務的三種變化:銀信合作理財產品在發行數量上大幅增長、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主體投資市場發生了較大變化、銀信合作理財產品在投資風格上呈現出較為明顯的變化,穩健型理財產品占據銀信合作理財市場的主導地位。對於產生這種變化的原因,西南財經大學信託與理財研究所副所長羅志華表示,主要是三個方面的因素所導致:
首先是基於2007年和2008年上半年的宏觀調控政策。2008年度銀信合作理財市場的快速發展與央行為應對國內經濟過熱和通脹所採取的宏觀調控政策與措施直接相關。為應對經濟過熱與通脹,央行頻頻採用信貸規模控制、加息、提高存款准備金率等手段,對商業銀行提供流動性的能力進行削消和限制。由於通過設立信託進行貸款與投資可以繞開這一限制,從而激發了商業銀行通過銀信合作為市場提供流動性的動機。此外,作為表外資產業務,銀信合作業務可以節約商業銀行繳存存款准備金的機會成本,可以優化商業銀行的表內資產結構,可以在商業銀行缺乏信貸額度的情況下,幫助商業銀行挽留和爭奪重要客戶。
其次是基於境內外金融市場環境的變化。自2007年底以來,國內包括基金、股票在內的權益性投資品價格在2008年度呈現出連續下跌的態勢,股票市場表現出明顯的熊市特徵,在2007年度銀信合作理財市場中具有較大佔比的新股申購理財產品因新股發行數與新股溢價的大幅下降而萎縮。但與此同時,固定收益型的債權類投資產品隨著央行降息通道的打開呈現出價格上揚的態勢。在境外市場,次貸危機引發了劇烈的全球性金融動盪。隨著大宗商品與基金、股票、指數等投資品價格的大幅下跌,投資和掛鉤於上述產品的QDII、結構性理財產品遭受重創,發行數量和發行規模均急劇萎縮。境內外金融市場環境的變化,導致了2008年度投資於資本市場的銀信合作證券投資類理財產品大幅萎縮,投資於信貸資產、債券資產、票據資產的信貸類和票據資產類理財產品得以迅速發展,具有避險功能的穩健型銀信合作理財產品得到市場的歡迎。
再次是基於監管思路的轉變。相對於2007年,2008年監管部門更為重視理財產品所引發的市場風險,這使得銀信合作理財產品趨於穩健。對於2009年的銀信合作業務的發展趨勢,羅志華認為將出現四個方面的變化:在合作業務數量和業務規模上有所下降,但仍然以信貸類和票據投資類理財產品為主;從粗放式合作向精細化合作轉型,從通道型合作向管理型合作轉型;信託公司在合作中的地位和責任將得到更好體現;私人銀行業務將更多地引入銀信合作,在信託制度的推廣和普及方面或有所突破。
首先,推動2008年銀信合作業務高速發展的外部環境已經發生變化。為應對國內經濟下滑的威脅,央行在2008年三四季度連續採用了降息、下調存款准備金率、解除信貸規模限制等寬松的貨幣政策,使基於流動性和利率管制等宏觀調控政策引發的銀信合作動機迅速削弱或消失。其次,規范銀信合作業務的制度與法規開始完善。2008年12月4日,銀監會頒發了《銀行和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明確規定銀行不能為銀信合作理財產品及其項下財產運用對象提供擔保,不能以任何形式回購信託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這些規定將限制之前的粗放式、通道型銀信合作業務,促進以「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為基礎的精細化、管理型銀信合作業務的發展。
再次是股票市場將繼續呈振盪格局,缺乏大規模發行證券投資類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外部條件。最後是市場套利環境已經發生變化,私募市場將成為套利的主要市場。
從銀信合作的領域來看,目前主要集中於信貸市場和票據投資市場。受降息、下調存款准備金率和取消信貸規模限制等寬松的貨幣政策影響,商業銀行已無必要通過信託貸款為政策允許的企業提供流動性。同時,由於作為理財產品基礎資產的信貸資產和票據資產投資品利率下降明顯,這類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開發將面臨較多困難。但在經濟大幅度調整和政府投資拉動背景下,非對稱信息私募市場的銀信合作具有較多的市場機會,不論是基礎設施項目投融資,還是房地產融資、股權融資、大小非融資、傳統貸款業務創新,都有可能成為2009年銀信合作的亮點,具有高水平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的銀行和信託公司或將成為2009年市場角逐的勝者。
這些數據所凸顯出的是2008年的銀信合作業務的三種變化:銀信合作理財產品在發行數量上大幅增長、銀信合作理財產品的主體投資市場發生了較大變化、銀信合作理財產品在投資風格上呈現出較為明顯的變化,穩健型理財產品占據銀信合作理財市場的主導地位。
⑽ 銀信合作和銀行理財產品的區別
理財產品,即由商業銀行和正規金融機構自行設計並發行,將募集到的資金根據產品合同約定投入相關金融市場及購買相關金融產品,獲取投資收益後,根據合同約定分配給投資人的一類理財產品。
銀信合作是指商業銀行為了繞過央行為了防止經濟過熱而出台政策限制商業銀行放貸,迫使商業銀行的貸款額度不超過上一年的一定量這一政策限制而,採用了與信託合作的方式,通過信託公司來發放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