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財產保險合同常見的就是家庭財產保險財產合同,很多家庭都會購買財產保險合同,也會和保險公司簽訂一份財產保險合同,那麼財產保險合同基本條款包括哪些?接下來由華律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於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
財產保險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所保財產或利益損失時,保險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或在約定期限屆滿時,由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協議。其主要條款為:
保險標的
保險標的即保險合同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財產保險的標的非常廣泛,如房屋、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明確載明保險標的的名稱、范圍、價值、坐落地點。
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是指導致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事故或鳳險范圍。保險事故應具備下列條件:
該事故有發生的可能,根本沒有發生可能的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該事故的發生必須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發生或故意使之發生的事故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的發生須是未來的,事故已經發生或發生的危險已經消除則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最高限額。保險金額的確定以保險財產的價值為依據,不得超過保險財產的價額。如果投保方以保險財產的全部價額投保,則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相同;如果投保方以保險價額中的一部分投保,則保險方賠償時一般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額的比例計算賠償金。
保險費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的費用,這是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代價和必要條件,必須在合同中訂明。保險費是保險方建立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因此,交納保險費的意義不僅僅在於某一具體合同本身。保險費的多少是根據保險金額的大小和保險費率的高低來決定的。
保險期限
財產保險合同應明確規定保險的期限,只有在保險期限內發生的保險事故,才由保險方承但責任。計算保險期限通常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按年、月計算;另一種是以某項事件的始末為保險期限,如貨物運輸險以一個行程為保險的有效期。
賠償辦法
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應載明保險事故發生後確定和支付賠償金的辦法和程序,以作為將來進行賠償的根據。
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經濟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有以下責任:
投保方的責任
a、不得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不得謊報財產的實際價值,對於決定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情況要向保險方講清,投保方如隱瞞被保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b、按約定期限交付保險費。如投保方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終止合同,對終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仍有權要求投保方如數交足。
c、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關於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人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責任。
d、保險標的發生變化,如所有權轉移、變更座落地點、改變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的損失,由投保方自負。
e、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採取措施,保險方對由此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f、保險事故發生,投保方向保險方要求賠償時,有義務提供保險財產或利益實際損失的清單、避免擴大損失費用的清單、有關單據和證明文件。在損失是第三者過錯造成的情況下,投保方可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但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並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保險方的責任
a、對發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或引起的責任,保險方應按保險合同規定履行賠償責任。賠償金應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的10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b、對投保方為了避免或者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施救、保護、整理以及訴訟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由保險方負責償還,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c、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投保人可以以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為條件,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保險方應按保險合同規定先予賠償,再向第三者追償。
保險人的給付義務
給付保險賠償金,為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和財產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的基本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又稱之為保險給付,為保險人履行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方面。保險人的給付義務,又被稱之為保險責任。
保險人履行給付義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已經成立有效的財產保險合同;②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確定或者可以確定;③保險危險的種類和范圍已為確定;④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責任因為財產保險合同的約定而發生。凡是由於特定的不可預料或者不可抗力的事故所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約定,或者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人均應當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
保險責任為合同約定的責任,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條款限制保險責任的范圍。但是,限制保險責任范圍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超越合理的界限而使原有保險的性質發生變更、或者有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原則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或者給付保險賠償金。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以金錢給付為限;但是,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例如,財產保險的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部分損害,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特別約定,保險人不承擔恢復原狀的義務;即使保險合同約定有保險人恢復保險標的原狀的條款,保險人仍可以依約選擇給付保險賠償金或者恢復保險標的的原狀。
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而約定的保險賠償金部分,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若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的價值的,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的價值的比例,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復保險的情形下,若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各保險金額的總和之比例,以保險標的的價值為限,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若有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賠償,保險人在給付保險賠償金時,可以相應扣除被保險人已經取得的賠償;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而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或者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保險代位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因保險事故而應當給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不履行給付或者遲延履行給付保險賠償金義務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承擔違約責任。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應當給付保險金的,應當及時核定保險給付的數額。保險人核定保險給付責任的主要事項有:保險單證的效力、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損失程度、保險責任范圍、給付保險金的額度、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以及其他有關保險責任承擔的事項。經保險人核定的保險給付的數額,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保險人應當和被保險人簽訂保險給付協議,並在達成保險給付協議後10日內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給付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保險給付義務。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再者,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財產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1.交納保險費的義務
投保人依照保險合同有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額和方法,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例如,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費,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訂立後立即支付,否則,保險人拒絕簽發保險單證。法律對保險費的交納有規定的,投保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交納保險費。一般而言,投保人如何交納保險費,由保險合同加以約定。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規定一次付清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立即一次付清全部保險費;保險合同規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立即付清第一期保險費,並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按期交納應當分期交付的保險費。
在保險合同期限內,因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交納增加的保險費。例如,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此外,保險標的的危險降低或者其價值明顯減少的,投保人可以減交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對保險標的的安全防損責任的,保險人增收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增加交納保險費。投保人不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催告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和利息;除非法律規定保險人不得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或者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效力另有規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例如,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納保險費和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
2.防範災害和採取施救措施的義務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或者其代表或代理人,應當以謹慎合理的注意,防止保險標的發生意外事故。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發現保險標的有危險情況,不採取措施消除,由此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自己負擔,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採取安全預防措施。」《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於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方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責賠償責任。」
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責任採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採取必要的措施;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不採取必要措施,致使保險標的的損失擴大,保險人對損失擴大的部分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採取措施,保險方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當投保人需要改變保險財產的坐落地點或用途,而這種改變有可能增加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時,投保人有義務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及時檢查,並提出安全建議。如果需要增加保險范圍,則投保人有義務根據有關規定增付保險費。
❷ 財產保險合同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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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分類:
1.根據保險合同的標的不同可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標的包括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故而以有形的物質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有形財產保險合同,如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等;以無形的財產為合同標的的是無形財產保險合同,如責任保險合同、信用保險合同等。
人身保險合同: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由於人身保險合同所保障的危險不同,又可以具體分為人壽保險合同、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和健康保險合同。
2.根據保險合同訂立時是否確定保險價值可分為定值保險合同和不定值保險合同
定值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將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事先約定並在合同中給予載明作為保險金額的保險合同。
不定值保險合同:是指只載明保險標的保險金額而未載明其保險價值的合同。在不定值保險合同中,僅載明保險金額,並依此作為賠償的最高限額,至於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財產保險多採用不定值保險合同。一般而言,財產損失是以賠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因此,不定值保險合同通常以保險標的的實際價值作為判定損失額的依據。
3.根據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行為性質不同可分為補償性保險合同和給付性保險合同
補償性保險合同:是指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根據被保險人的要求並對保險標的的實際損失進行核定後支付保險金的合同。大多數的財產保險合同都是補償性保險合同,尤其是不定值保險合同。
給付性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協商一定的保險金額,待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人負有支付全部保險金義務的合同。該類保險合同多為人身保險所採用。
4.按保險責任范圍不同可分為特定風險合同和綜合風險合同
特定風險保險合同:是指承保一種或某幾種風險責任的保險合同,該合同通常是以列舉的方式進行,如地震險或戰爭險。
綜合風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對「責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險造成的損害負承保責任的合同。該合同訂立的特點是以列舉「責任免除」的形式約定保險合同適用的險情。
5.根據保險合同保障標的的不同可分為特定式合同、總括式合同、流動式合同和預約合同
特定式合同:是指保險人只對事先商定的具體保險標的進行承保的保險合同。
總括式合同:是指只規定保險人可以承保某種類別的保險標的,而對該類別保險標的不再分類的保險合同。
流動式合同:是指一種適合財產變化比較頻繁的保險合同。
預約合同:又稱開口合同,是保險人和投保人雙方預先約定保險責任范圍的長期性協議。險人自動承保。
6.根據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就保險標的約定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協議。
再保險合同:是指保險合同的分出人與分入人就保險責任的分擔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❸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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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財產保險的保險合同中,是沒有現金價值一說的,現金價值只在人壽保險中存在;2、財產保險合同中,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將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日至解除日的保險費,將剩餘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❹ 財產保險合同有哪些常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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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徵:(1)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方,必須是國家批准設立的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其分公司,即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其它組織或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而投保人既可以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也可以是公民個人、個體財產保險合同具有以下基本特徵:
(1)財產保險合同的保險方,必須是國家批准設立的專門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及其分公司,即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及其下屬機構。其它組織或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而投保人既可以是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群眾團體,也可以是公民個人、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及其它組織。
(2)財產保險合同是要式、諾成性合同。財產保險合同雙方必須通過簽訂書面合同,其合同中的各項條款必須進行充分協商,達到一致意見,履行必要的簽訂手續,合同才能成立。
(3)財產保險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其投保人必須按規定向保險人繳納保險金之後,保險人才在其保險范圍內承擔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投保人通過繳納保險金,來獲取保險人對財產風險責任的賠償承諾。如果在保險期內未發生保險范圍的財產損失,保險人則無賠償義務,其所簽訂的保險合同,到期自然失效。
(4)財產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是碰運氣的意思。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未來是否發生保險事故則無法預測。因此,可以說,保險人的保險賠償金是否給付,基本不確定的偶然事故。如果危險在保險期內一定會發生或一定不發生,而且,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已知道這一事實的話,則所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無效。這些賭博有相似之處,保險與賭博雖然都有的性質,但兩者本質不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能因為參加投保而額外獲利。而賭博正好相反。因此,保險的目的在於相互輔助,根據危險分擔的法則實施,從而起到補償與慰藉的作用。
(5)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由於保險合同的標的一般都在被保險人掌握和控制之下,因此,就特別需要合同當事人,尤其是投保人必須實事求是地將保險標的真實情況告之保險人。保險人依據這一情況才能決定是否接受承保和確定承保條件。如投保人未告,或告之不實,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並不付賠償責任。所以,財產保險合同是最大的誠信合同,比一般合同要求要嚴格得多。
❺ 財產保險合同中的保險金額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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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是以保險標的的價值為基礎的。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
❻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 當保險事故
財產保險保險利益的規定,主要目的在於衡量是否有損失以及損失的大小,作為賠償計算的依據,防止道德風險。因此財產保險強調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如果簽約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備保險利益,意味著被保險人無損失,依據補償原則的規定保險人將不負賠償責任;反之,即使在某些情況下簽約時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沒有保險利益,但只要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仍要承擔賠償責任。這種情況在海上保險中比較典型,在其他財產保險合同中也可能出現。比如,在國際貿易中以CFR條件進行貨物買賣時,買方在接到賣方的裝貨通知後即可投保海洋貨物運輸險。但此時買方並未取得作為物權憑證的提單,嚴格說來對貨物不具有保險利益,但只要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保險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在世界各國基本上是一條公認的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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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條款
保險責任是指導致保險方承擔賠償責任的事故或鳳險范圍。保險事故應具備下列條件:
該事故有發生的可能,根本沒有發生可能的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該事故的發生必須是偶然的和意外的,必然發生或故意使之發生的事故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保險事故的發生須是未來的,事故已經發生或發生的危險已經消除則不能成為保險事故。 當事人在保險合同中應載明保險事故發生後確定和支付賠償金的辦法和程序,以作為將來進行賠償的根據。
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根據《經濟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的規定,財產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分別有以下責任: A、不得隱瞞被保險財產的真實情況。在財產保險中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不得謊報財產的實際價值,對於決定保險事故發生的主要情況要向保險方講清,投保方如隱瞞被保財產的真實情況,保險方有權解除合同或不負賠償責任。
B、按約定期限交付保險費。如投保方不按期交納保險費,保險方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終止合同,對終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仍有權要求投保方如數交足。
C、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關於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向投保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人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責任。
D、保險標的發生變化,如所有權轉移、變更座落地點、改變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的損失,由投保方自負。
E、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採取措施,保險方對由此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F、保險事故發生,投保方向保險方要求賠償時,有義務提供保險財產或利益實際損失的清單、避免擴大損失費用的清單、有關單據和證明文件。在損失是第三者過錯造成的情況下,投保方可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但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並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A、對發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或引起的責任,保險方應按保險合同規定履行賠償責任。賠償金應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後的10天內償付,保險方如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
B、對投保方為了避免或者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施救、保護、整理以及訴訟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范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由保險方負責償還,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C、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投保人可以以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為條件,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保險方應按保險合同規定先予賠償,再向第三者追償。
保險人的給付義務
給付保險賠償金,為保險人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時,依照保險法的規定和財產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的基本義務。給付保險賠償金,又稱之為保險給付,為保險人履行財產保險合同的主要方面。保險人的給付義務,又被稱之為保險責任。
保險人履行給付義務,應當具備以下條件:①保險人和投保人之間已經成立有效的財產保險合同;②在發生保險事故時,財產保險合同的標的確定或者可以確定;③保險危險的種類和范圍已為確定;④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事故已經發生。保險責任因為財產保險合同的約定而發生。凡是由於特定的不可預料或者不可抗力的事故所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約定,或者保險標的的損失是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造成的,保險人均應當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
保險責任為合同約定的責任,當事人可以通過合同條款限制保險責任的范圍。但是,限制保險責任范圍的條款,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超越合理的界限而使原有保險的性質發生變更、或者有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給付保險賠償金的原則
在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或者給付保險賠償金。保險人應當承擔的保險責任,以金錢給付為限;但是,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不在此限。例如,財產保險的標的物因保險事故發生部分損害,除非保險合同另有特別約定,保險人不承擔恢復原狀的義務;即使保險合同約定有保險人恢復保險標的原狀的條款,保險人仍可以依約選擇給付保險賠償金或者恢復保險標的的原狀。
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以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和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而約定的保險賠償金部分,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若保險金額低於保險標的的價值的,除非合同另有約定,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標的的價值的比例,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在財產保險復保險的情形下,若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超過保險標的的價值,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各保險金額的總和之比例,以保險標的的價值為限,承擔給付保險賠償金的責任。若有保險代位權的適用,被保險人向第三人請求賠償而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賠償,保險人在給付保險賠償金時,可以相應扣除被保險人已經取得的賠償;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而放棄對第三人的賠償請求,或者由於被保險人的過錯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保險代位權的,保險人可以相應扣減保險賠償金。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請求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因保險事故而應當給付保險賠償金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法的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的約定不履行給付或者遲延履行給付保險賠償金義務的,應當向被保險人承擔違約責任。
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應當給付保險金的,應當及時核定保險給付的數額。保險人核定保險給付責任的主要事項有:保險單證的效力、事故發生的原因、性質、損失程度、保險責任范圍、給付保險金的額度、被保險人的身份證明以及其他有關保險責任承擔的事項。經保險人核定的保險給付的數額,被保險人同意接受的,保險人應當和被保險人簽訂保險給付協議,並在達成保險給付協議後10日內履行保險給付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給付期限另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約定履行保險給付義務。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達成有關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額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保險金額及賠償或者給付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義務。」
再者,保險人自收到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60日內,對其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財產投保人的主要義務
1.交納保險費的義務
投保人依照保險合同有交納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依照保險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數額和方法,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例如,我國《海商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海上保險合同的保險費,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訂立後立即支付,否則,保險人拒絕簽發保險單證。法律對保險費的交納有規定的,投保人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交納保險費。一般而言,投保人如何交納保險費,由保險合同加以約定。我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合同規定一次付清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立即一次付清全部保險費;保險合同規定分期支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立即付清第一期保險費,並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按期交納應當分期交付的保險費。
在保險合同期限內,因保險標的的危險增加,保險人要求增加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交納增加的保險費。例如,我國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此外,保險標的的危險降低或者其價值明顯減少的,投保人可以減交保險費;投保人、被保險人沒有履行對保險標的的安全防損責任的,保險人增收保險費的,投保人應當增加交納保險費。投保人不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催告投保人交納保險費和利息;除非法律規定保險人不得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或者保險法對保險合同的效力另有規定,投保人不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例如,我國《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投保人不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交納保險費,保險人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納保險費和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
2.防範災害和採取施救措施的義務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或者其代表或代理人,應當以謹慎合理的注意,防止保險標的發生意外事故。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發現保險標的有危險情況,不採取措施消除,由此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自己負擔,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國保險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為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經被保險人同意,可以採取安全預防措施。」《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於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方應及時採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責賠償責任。」
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時,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有責任採取必要的施救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人有權要求被保險人採取必要的措施;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不採取必要措施,致使保險標的的損失擴大,保險人對損失擴大的部分不承擔保險責任。我國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財產保險合同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方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並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採取措施,保險方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當投保人需要改變保險財產的坐落地點或用途,而這種改變有可能增加保險財產的危險程度時,投保人有義務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及時檢查,並提出安全建議。如果需要增加保險范圍,則投保人有義務根據有關規定增付保險費。
❽ 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保險費的義務。投保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如不按約定的時間交付保險費,則保險人可按照約定要求其交付保險費或者終止合同。
2、如實告知的義務。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負有將保險標的的有關情況如實向保險人陳述、申報或聲明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投保人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導致不能索賠或合同的解除。
3、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危險增加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在締約時預料的保險標的的危險在合同的有效期內其程度增強。在合同有效期內,一旦發生危險增加,被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針對危險增加的情況,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此項義務的,因危險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4、保險事故通知義務。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以便保險人迅速地調查事實真相,收取證據,及時處理。
5、防災防損和施救的義務。在合同成立後,被保險人有義務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並根據保險人有關保險標的安全的建議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維護工作進行改進。在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義務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
❾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確定保險金額基礎是
財產保險合同中,保險金額的確定是以保險標的的價值為基礎的。保險法第五十七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採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費用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最高不超過保險金額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