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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起源故事

發布時間:2021-03-26 00:18:08

保險起源時間地點謝謝

據古史文稿的引證和推論,遠自奴隸社會起,已有互助救濟的群體方法和活動。約在公元前四五世紀,古埃及的石匠曾採取集體扶助辦法,幫助石匠及其親屬解決生活困難。古希臘也有由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業的工匠集體採取救濟受難者的方法。古羅馬的喪葬互助會,以參加者按規定交納的攤款,支付會死亡後焚屍和墳穴的費用。古馬勒斯坦對被盜或被野獸吞噬的牲口,採取由群體的牲口飼養人共同負擔損失的辦法。公元前20世紀,古馬比倫(Babylonia)時代,國王曾命令僧侶、法官及市長等,對其所轄鏡內居民徵收賦金,以備救濟火災及其他天災損失之用。公元前10世紀,以色列(Israel)王所羅門(Solomon)對其國民從事海外貿易者,課征稅金,作為補償遭遇海難者所受損失之用。這類各種為個體和群體利益所採取的救災和補償損失方法,已開始孕育了保險的胚胎。

海上保險起源最早,導源於14世紀。當時,義大利的借貸盛行於各都市,因其條件苛刻,利息驚人,雙方都負有大的風險,盈利與承擔風險責任的比例懸殊,素有冒險借貸之稱。逐漸傳達至腓尼基(地中海東岸古國今黎巴嫩、敘利亞一帶)和古希臘船舶與貨物的所有者。凡接受資本主的高利貸,當船舶及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即須償還本金及利息;若中途船貨蒙受損失,則可依其受損程度,免除借貸關系中債務的全部或一部,由於借貸利息極高,約為本金的1/4或1/3,後被教會禁止。以後便逐漸改用交付保險費形式,出現了保險契約或保險單。在地中海一帶城市開始有了從事草擬和撰寫保險契約的專業人員,義大利熱那亞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簽發的船舶航運保險契約是迄今發現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險單。

這一世紀後半期爆發的兩次英荷戰爭中,英國與荷蘭的貿易遭受嚴重打擊,尤其是1693年史密那商船隊(Smytna Fleet)全部覆沒,英國及荷蘭的商人與保險業者損失巨大,加深了人們對海上保險作用的認識。一些經濟發展較快的國家和地區,反復醞釀成立實力較為雄厚的保險機構,進一步完善保險制度,為發展保險事業進行了組織准備。經英國皇家特許批准專營海運保險的英國皇家交易保險公司(The Royal ExChsnge Assurance Corporation)和倫敦保險公司(London Assurance Corporation)先後成立。當時法律規定,禁止再有其他公司經營海上保險。這兩家公司曾一度壟斷了英國保險市場。

另一方面,個人保險業者,不但未受以上兩公司壟斷的影響,反而深感有設立保險交易中心的必要。如由私人保險商組成的勞埃德保險社(Lloyd's)(今譯"勞合社")組織崛起,它原由愛德華勞埃德(Edward Lloyd)在倫敦泰晤士河畔開設的咖啡館起家。 以其地處倫敦市中心,吸引海陸貿易商人、船主、航運經紀人,保險商等光顧,逐漸成為交換海運信息,接洽航運和保險業條的活動場所,進而成為倫敦海上保險業集中活動的總會。1871年由議院通過了《勞合社法》。勞合社向政府注冊,取得法人資格,並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勞合社會(The Corporation of Lloyd's)已發展成為英國海上保險的中心。1688年2月18日《倫敦報》刊登的一則廣告中,第一次披露倫敦塔街的愛德華勞埃德咖啡館為聯系地點。因此勞合社便以這天為創始紀念日。迄今已有300餘年歷史,成為國際保險業歷史悠久和最有影響的保險組織。

火災保險起源於1118年冰島設立的Hrepps社,該社對火災及家畜死亡損失負賠償責任。

17世紀初德國盛行互助性質的火災救災協會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營保險公司--漢堡火災保險局由幾個協會合並宣告成立。但真正意義上的火災保險是在倫敦大火之後發展起來的。1666年9月2日,倫敦城被大火整整燒了五天,市內448畝的地域中373畝成為瓦礫,占倫敦面積的83.26%,13200戶住宅被毀,財產損失1200多萬英鎊,20多萬人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災後的倖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種可靠的保障,來對火災所造成的損失提供補償,因此火災保險對人們來說已顯得十分重要。在這種狀況下,聰明的牙醫巴蓬1667年獨資設立營業處,辦理住宅火險,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資4萬英鎊;成立火災保險營業所,1705年更名為菲尼克斯即鳳凰火災保險公司。在巴蓬的主顧中,相當部分是倫敦大火後重建家園的人們。巴蓬的火災保險公司根據房屋租金計算保險費,並且規定木結構的房屋比磚瓦結構房屋保費增加一倍。這種依房屋危險情況分類保險的方法是現代火險差別費率的起源,火災保險成為現代保險,在時間上與海上保險差不多。1710年,波凡創立了倫敦保險人公司,後改稱太陽保險公司,接受不動產以外的動產保險,營業范圍遍及全國。

18世紀末到19世紀中期,英、法、德等國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機器生產代替了原來的手工操作,物質財富大量集中,使人們對火災保險的需求也更為迫切。這一時期火災保險發展異常迅速,火災保險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為主。進入19世紀,在歐洲和美洲,火災保險公司大量出現,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場大火造成1.5億美元的損失,其中保險公司賠付1億美元,可見當時火災保險的承保面之廣。隨著人們的需要,火災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也日益擴展,承保責任由單一的火災擴展到地震、洪水、風暴等非火災危險,保險標的也從房屋擴大到各種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19世紀後期,隨著帝國主義的對外擴張,火災保險傳到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

在海上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險。15世紀後期,歐洲的奴隸販子把運往美洲的非洲奴隸當作貨物進行投保,後來船上的船員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傷害,由保險人給予經濟補償,這些應該是人身保險的早期形式。

17世紀中葉,義大利銀行家倫佐.佟蒂提出了一項聯合養老辦法,這個辦法後來被稱為「佟蒂法」,並於1689年正式實行。佟蒂法規定每人交納法郎,籌集起總額140萬法郎的資金,保險期滿後,規定每年支付10%,並按年齡把認購人分成若干群體,對年齡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點就是把利息付給該群體的生存者,如該群體成員全部死亡,則停止給付。

著名的天文學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亞的勃來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統計為基礎,編制了第一張生命表,精確表示了每個年齡的死亡率,提供了壽險計算的依據。18世紀40-50年代,辛普森根據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遞增的費率表。之後,陶德森依照年齡差等計算保費,並提出了"均衡保險費"的理論,從而促進了人身保險的發展。1762年成立的倫敦公平保險社才是真正根據保險技術基礎而設立的人身保險組織。
中國古代保險雛形
人類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漫長歷史進程中,也在為抵禦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不懈地努力著。除了利用已掌握的生產技能進行積極的防禦外,還通過建立經濟後備的形式來防止各種風險對社會經濟生活造成的損失。當社會生產力有了提高,社會產品有了剩餘的時候,保險思想也就隨著產生了.

我們都曾聽過這樣的一個故事:有一個婦人,她每天煮飯的時候,總是從鍋里抓一把米出來,放到一個特備的米缸中。有人譏笑過她這種行為,但她不以為意,依然故我。過了不久,終於發生了災害,地里糧食嚴重歉收,很多人家都揭不開鍋了。但這位婦人家由於有一個特備的米缸,得以熬過了飢荒。
這種"積谷防飢"其實就是一種保險思想。可見,保險的觀念在古代早已有之。
糧食是人類生活的支柱,古代的保險萌芽與糧食聯繫到一起是不足為怪的。

上面所說的事故只是傳說。但在我國,早在夏周時期,確實就已有了糧食儲備的制度。夏箴上說:"天有四殃,水旱飢荒,甚至無時,非務積聚,何以備之?"從此時起,中國歷代都十分重視建立國家糧食後備倉儲制度,用以對付不時出現的災害飢荒,朝廷還設置了專門的官職對倉儲進行管理,如漢朝的常平倉、義倉、廣惠倉等.

公元前54年,漢宣帝採納大司農中丞耿壽昌的建議,"令邊郡皆築倉,以谷賤時增其價而糴,以利農;谷貴時減其價而糶。名曰常平倉,民便之。"在災荒之年,"發常平倉所儲……越制賑民"。由此可見,常平倉至少有兩種功能:平抑米價和賑災。
"義倉"興盛於隋唐時期,公元585年,隋文帝勸令民間每年秋天每家出粟一石以下,儲之里巷,以備凶年。義倉制度是我國相互保險的雛型,在我國維護了大約1200年。

在宋、明兩朝,也出現了類似形式的民間"社倉"和贍養老幼貧病的"廣惠倉"制度,這些都具有原始保險思想。
此外,在我國古代還存在著一種"船幫組織"。這是一些在江河區域活動的船商,為避免貨物載於同一船中而可能招致全部傾覆的危險,而把貨物分散裝載於不同的船上,以分散危險和減輕損失。還有的把同鄉船戶組織起來,每戶交納一定的會遇,由同鄉船會儲存生利,以便在船隻遇難時給予適當的救濟,這也是現代海上保險的原理與基礎。此外,在我國民間,還有為老年人提供養老供給的"父母軒"或"孝子會"等也都是原始的保險雛型。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商品經濟流通領域的逐漸擴大,民間各種形式的特出保險應運而生。

一些富商巨賈為求貨物在運輸途中免遭匪劫的危險,需要僱用一些武藝高強的人沿途押運,以保障貨物的安全,於是鏢局這一特殊的組織便應運而生。

"麻鄉約"是在清末民初活躍在中國雲南、貴州、四川一帶的一大民間運輸組織。它的全稱是"麻鄉約大幫信轎行",由四川綦江縣人陳洪義(又名陳鴻仁)於清咸豐二年(1852年)在昆明首創,以轎子經營客運。咸豐十年(1860年)又在昆明掛起"麻鄉約貨運行"的招牌,經營貨運業務。同治五年(1866年)在重慶開設"麻鄉約民信局",經營郵遞信件和匯兌,同時也將貨運行遷至重慶。"麻鄉約"所經營的上述各項業務,都實行約定的損失賠償責任制,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經濟補償的職能。

⑵ 鋌而走險的來歷(關於鄭、晉兩國)在線等

鋌而走險 ( tǐng ér zǒu xiǎn )
解 釋 鋌:快跑。指在無路可走的時候採取冒險行動。走險:奔赴險處。整個意思是在危機的時候只能採取冒險的行動,沒有選擇的餘地了.
出 處 先秦·左丘明《左傳·文公十七年》:「鋌而走險,急何能擇?」
用 法 偏正式;作謂語、定語、補語;含褒義
示 例 峻青《海嘯》第四章:「而且大部分都是遭受壓迫~逼上樑山的人。」
近義詞 見義勇為、孤注一擲
反義詞 畏縮不前
歇後語 赤腳踩鋼絲;大肚子踩鋼絲——鋌(挺)而走險 ;疊肚皮過獨木橋

⑶ 保險的起源

人類社會從開始就面臨著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擾,在與大自然抗爭的過程中,古代人們就萌生了對付災害事故的保險思想和原始形態的保險方法。大約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倫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時代,商業繁榮,為了援助商業及保護商隊的騾馬和貨物損失補償,在漢謨拉比法典中,規定了共同分攤補償損失之條款。

保險客服中心系統解決方案公元前916年,在地中海的羅德島上,國王為了保證海上貿易的正常進行,制定了羅地安海商法,規定某位貨主遭受損失,由包括船主、所有該船貨物的貨主在內的受益人共同分擔,這是海上保險的濫觴。

在公元前260年-前146年間,布匿戰爭期間,古羅馬人為了解決軍事運輸問題,收取商人24-36%的費用作為後備基金,以補償船貨損失,這就是海上保險的起源。

(3)保險的起源故事擴展閱讀

保險(Insurance或縮寫為insur),本意是穩妥可靠保障;後延伸成一種保障機制,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的支柱。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⑷ 重大疾病保險是誰發明的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重疾險起源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伯納德醫生為一位婦女成功實施了手術,沒過多久婦女卻病情惡化去世了,因為婦女有兩個孩子,她要掙錢養活她們。醫生很悲傷,說了一句有名的話,這句話是重疾險發明的理論基礎:醫生只能拯救一個人的生理生命,卻不能拯救一個家庭的經濟生命。所以,醫生和南非的保險公司合作,開發出了世界上第一張重疾險保單。
從這個故事,可以獲得以下信息:
1.重疾險不是醫療險。
醫生意識到病人手術後需要必要的經濟支持才能活下去,才發明的重疾險。所以,重疾險從誕生之日起就和醫療花費沒有關系。
重疾險是收入損失險。
2.重疾險不是保死不保病的。
醫生是希望病人經過治療後活下去,才發明的重疾險。
那麼,為什麼很多人會認為重疾險是保死不保病的呢?
在這樣一個信息化的時代,我們聽到的大多是某人因為得了重疾去世的消息,像李開復這樣,得了病積極治療的消息很少。
而現狀是:中國癌症的五年存活率不到30%,而歐美日本卻可以達到60%以上。這是為什麼呢?
丁老師總結過五點:
1.病種不同。我們的胃癌、肝癌等發病率高,這樣的癌症本身存活率就低,而歐美乳腺癌、甲狀腺癌等發病率高。(癌譜不一樣)
2.發現時期不同。我們中晚期居多,歐美日本早期發現較多。
3.治療規范程度不同。
4.對癌症的認知不同。在中國,不得病時堅信自己不得病,得了病堅信自己一定會死。
5.財務支持不同。歐美日本可以根據病情制定診療方案,我們更多時是根據經濟條件制定。
這是人們對於重疾險認識有偏差的原因。試想,如果五年存活率提高了,人們還會覺得重疾險是保死不保病的嗎?
再回到重疾險的起源,醫生發明重疾險的目的是希望人們不管得不得重疾都可以好好活下去。活下去是目的,重疾險賠付是手段。延伸開來,為了更長久更有尊嚴地活下去,除了購買重疾險,還要早預防、早診斷、規范治療,這些手段最終要做的就是實現重疾不重。
所以重疾不重是一種理念,是通過早預防、早診斷、規范治療、財務支持等手段,實現重疾不重,讓人更長久的活下去。
重疾險的起源和重疾不重的理念,它們的關系就是這樣的。
我們這個團隊的人現在正在做的事情,就是傳播重疾不重的理念,讓重疾不重的理念落地。對於生命來說,這是有意義的事情。
重疾不重是一種信仰。

⑸ 重大疾病保險的發展歷程是怎樣的

重疾險起源的故事大家都知道。伯納德醫生為一位婦女成功實施了手術,沒過多久婦女卻病情惡化去世了,因為婦女有兩個孩子,她要掙錢養活她們。醫生很悲傷,說了一句有名的話,這句話是重疾險發明的理論基礎:醫生只能拯救一個人的生理生命,卻不能拯救一個家庭的經濟生命。所以,醫生和南非的保險公司合作,開發出了世界上第一張重疾險保單。

從這個故事,可以獲得以下信息:

1.重疾險不是醫療險。

醫生意識到病人手術後需要必要的經濟支持才能活下去,才發明的重疾險。所以,重疾險從誕生之日起就和醫療花費沒有關系。

重疾險是收入損失險。

2.重疾險不是保死不保病的。

醫生是希望病人經過治療後活下去,才發明的重疾險。

那麼,為什麼很多人會認為重疾險是保死不保病的呢?

在這樣一個信息化的時代,我們聽到的大多是某人因為得了重疾去世的消息,像李開復這樣,得了病積極治療的消息很少。

而現狀是:中國癌症的五年存活率不到30%,而歐美日本卻可以達到60%以上。這是為什麼呢?

丁老師總結過五點:

1.病種不同。我們的胃癌、肝癌等發病率高,這樣的癌症本身存活率就低,而歐美乳腺癌、甲狀腺癌等發病率高。(癌譜不一樣)

2.發現時期不同。我們中晚期居多,歐美日本早期發現較多。

3.治療規范程度不同。

4.對癌症的認知不同。在中國,不得病時堅信自己不得病,得了病堅信自己一定會死。

5.財務支持不同。歐美日本可以根據病情制定診療方案,我們更多時是根據經濟條件制定。

這是人們對於重疾險認識有偏差的原因。試想,如果五年存活率提高了,人們還會覺得重疾險是保死不保病的嗎?

再回到重疾險的起源,醫生發明重疾險的目的是希望人們不管得不得重疾都可以好好活下去。活下去是目的,重疾險賠付是手段。延伸開來,為了更長久更有尊嚴地活下去,除了購買重疾險,還要早預防、早診斷、規范治療,這些手段最終要做的就是實現重疾不重。

所以重疾不重是一種理念,是通過早預防、早診斷、規范治療、財務支持等手段,實現重疾不重,讓人更長久的活下去。

重疾險的起源和重疾不重的理念,它們的關系就是這樣的。

我們這個團隊的人現在正在做的事情,就是傳播重疾不重的理念,讓重疾不重的理念落地。對於生命來說,這是有意義的事情。

重疾不重是一種信仰。

⑹ 保險的來歷!謝謝!

據古史文稿的引證和推論,遠自奴隸社會起,已有互助救濟的群體方法和活動。約在公元前四五世紀,古埃及的石匠曾採取集體扶助辦法,幫助石匠及其親屬解決生活困難。古希臘也有由宗教信仰相同的人或同行業的工匠集體採取救濟受難者的方法。古羅馬的喪葬互助會,以參加者按規定交納的攤款,支付會死亡後焚屍和墳穴的費用。古馬勒斯坦對被盜或被野獸吞噬的牲口,採取由群體的牲口飼養人共同負擔損失的辦法。公元前20世紀,古馬比倫(Babylonia)時代,國王曾命令僧侶、法官及市長等,對其所轄鏡內居民徵收賦金,以備救濟火災及其他天災損失之用。公元前10世紀,以色列(Israel)王所羅門(Solomon)對其國民從事海外貿易者,課征稅金,作為補償遭遇海難者所受損失之用。這類各種為個體和群體利益所採取的救災和補償損失方法,已開始孕育了保險的胚胎。

海上保險起源最早,導源於14世紀。當時,義大利的借貸盛行於各都市,因其條件苛刻,利息驚人,雙方都負有大的風險,盈利與承擔風險責任的比例懸殊,素有冒險借貸之稱。逐漸傳達至腓尼基(地中海東岸古國今黎巴嫩、敘利亞一帶)和古希臘船舶與貨物的所有者。凡接受資本主的高利貸,當船舶及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即須償還本金及利息;若中途船貨蒙受損失,則可依其受損程度,免除借貸關系中債務的全部或一部,由於借貸利息極高,約為本金的1/4或1/3,後被教會禁止。以後便逐漸改用交付保險費形式,出現了保險契約或保險單。在地中海一帶城市開始有了從事草擬和撰寫保險契約的專業人員,義大利熱那亞商人在1347年10月23日簽發的船舶航運保險契約是迄今發現的一份最古老的保險單。

這一世紀後半期爆發的兩次英荷戰爭中,英國與荷蘭的貿易遭受嚴重打擊,尤其是1693年史密那商船隊(Smytna Fleet)全部覆沒,英國及荷蘭的商人與保險業者損失巨大,加深了人們對海上保險作用的認識。一些經濟發展較快的國家和地區,反復醞釀成立實力較為雄厚的保險機構,進一步完善保險制度,為發展保險事業進行了組織准備。經英國皇家特許批准專營海運保險的英國皇家交易保險公司(The Royal ExChsnge Assurance Corporation)和倫敦保險公司(London Assurance Corporation)先後成立。當時法律規定,禁止再有其他公司經營海上保險。這兩家公司曾一度壟斷了英國保險市場。

另一方面,個人保險業者,不但未受以上兩公司壟斷的影響,反而深感有設立保險交易中心的必要。如由私人保險商組成的勞埃德保險社(Lloyd's)(今譯"勞合社")組織崛起,它原由愛德華勞埃德(Edward Lloyd)在倫敦泰晤士河畔開設的咖啡館起家。 以其地處倫敦市中心,吸引海陸貿易商人、船主、航運經紀人,保險商等光顧,逐漸成為交換海運信息,接洽航運和保險業條的活動場所,進而成為倫敦海上保險業集中活動的總會。1871年由議院通過了《勞合社法》。勞合社向政府注冊,取得法人資格,並選舉產生管理委員會。勞合社會(The Corporation of Lloyd's)已發展成為英國海上保險的中心。1688年2月18日《倫敦報》刊登的一則廣告中,第一次披露倫敦塔街的愛德華勞埃德咖啡館為聯系地點。因此勞合社便以這天為創始紀念日。迄今已有300餘年歷史,成為國際保險業歷史悠久和最有影響的保險組織。

火災保險起源於1118年冰島設立的Hrepps社,該社對火災及家畜死亡損失負賠償責任。

17世紀初德國盛行互助性質的火災救災協會制度,1676年,第一家公營保險公司--漢堡火災保險局由幾個協會合並宣告成立。但真正意義上的火災保險是在倫敦大火之後發展起來的。1666年9月2日,倫敦城被大火整整燒了五天,市內448畝的地域中373畝成為瓦礫,占倫敦面積的83.26%,13200戶住宅被毀,財產損失1200多萬英鎊,20多萬人流離失所,無家可歸。災後的倖存者非常渴望能有一種可靠的保障,來對火災所造成的損失提供補償,因此火災保險對人們來說已顯得十分重要。在這種狀況下,聰明的牙醫巴蓬1667年獨資設立營業處,辦理住宅火險,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資4萬英鎊;成立火災保險營業所,1705年更名為菲尼克斯即鳳凰火災保險公司。在巴蓬的主顧中,相當部分是倫敦大火後重建家園的人們。巴蓬的火災保險公司根據房屋租金計算保險費,並且規定木結構的房屋比磚瓦結構房屋保費增加一倍。這種依房屋危險情況分類保險的方法是現代火險差別費率的起源,火災保險成為現代保險,在時間上與海上保險差不多。1710年,波凡創立了倫敦保險人公司,後改稱太陽保險公司,接受不動產以外的動產保險,營業范圍遍及全國。

18世紀末到19世紀中期,英、法、德等國相繼完成了工業革命,機器生產代替了原來的手工操作,物質財富大量集中,使人們對火災保險的需求也更為迫切。這一時期火災保險發展異常迅速,火災保險公司的形式以股份公司為主。進入19世紀,在歐洲和美洲,火災保險公司大量出現,承保能力有很大提高。1871年芝加哥一場大火造成1.5億美元的損失,其中保險公司賠付1億美元,可見當時火災保險的承保面之廣。隨著人們的需要,火災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也日益擴展,承保責任由單一的火災擴展到地震、洪水、風暴等非火災危險,保險標的也從房屋擴大到各種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19世紀後期,隨著帝國主義的對外擴張,火災保險傳到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

在海上保險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中,一度包括人身保險。15世紀後期,歐洲的奴隸販子把運往美洲的非洲奴隸當作貨物進行投保,後來船上的船員也可投保;如遇到意外傷害,由保險人給予經濟補償,這些應該是人身保險的早期形式。

17世紀中葉,義大利銀行家倫佐.佟蒂提出了一項聯合養老辦法,這個辦法後來被稱為「佟蒂法」,並於1689年正式實行。佟蒂法規定每人交納法郎,籌集起總額140萬法郎的資金,保險期滿後,規定每年支付10%,並按年齡把認購人分成若干群體,對年齡高些的,分息就多些。「佟蒂法」的特點就是把利息付給該群體的生存者,如該群體成員全部死亡,則停止給付。

著名的天文學家哈雷,在1693年以西里西亞的勃來斯洛市的市民死亡統計為基礎,編制了第一張生命表,精確表示了每個年齡的死亡率,提供了壽險計算的依據。18世紀40-50年代,辛普森根據哈雷的生命表,做成依死亡率增加而遞增的費率表。之後,陶德森依照年齡差等計算保費,並提出了"均衡保險費"的理論,從而促進了人身保險的發展。1762年成立的倫敦公平保險社才是真正根據保險技術基礎而設立的人身保險組織。
中國古代保險雛形
人類在改造自然、征服自然的漫長歷史進程中,也在為抵禦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而不懈地努力著。除了利用已掌握的生產技能進行積極的防禦外,還通過建立經濟後備的形式來防止各種風險對社會經濟生活造成的損失。當社會生產力有了提高,社會產品有了剩餘的時候,保險思想也就隨著產生了.

我們都曾聽過這樣的一個故事:有一個婦人,她每天煮飯的時候,總是從鍋里抓一把米出來,放到一個特備的米缸中。有人譏笑過她這種行為,但她不以為意,依然故我。過了不久,終於發生了災害,地里糧食嚴重歉收,很多人家都揭不開鍋了。但這位婦人家由於有一個特備的米缸,得以熬過了飢荒。
這種"積谷防飢"其實就是一種保險思想。可見,保險的觀念在古代早已有之。
糧食是人類生活的支柱,古代的保險萌芽與糧食聯繫到一起是不足為怪的。

上面所說的事故只是傳說。但在我國,早在夏周時期,確實就已有了糧食儲備的制度。夏箴上說:"天有四殃,水旱飢荒,甚至無時,非務積聚,何以備之?"從此時起,中國歷代都十分重視建立國家糧食後備倉儲制度,用以對付不時出現的災害飢荒,朝廷還設置了專門的官職對倉儲進行管理,如漢朝的常平倉、義倉、廣惠倉等.

公元前54年,漢宣帝採納大司農中丞耿壽昌的建議,"令邊郡皆築倉,以谷賤時增其價而糴,以利農;谷貴時減其價而糶。名曰常平倉,民便之。"在災荒之年,"發常平倉所儲……越制賑民"。由此可見,常平倉至少有兩種功能:平抑米價和賑災。
"義倉"興盛於隋唐時期,公元585年,隋文帝勸令民間每年秋天每家出粟一石以下,儲之里巷,以備凶年。義倉制度是我國相互保險的雛型,在我國維護了大約1200年。

在宋、明兩朝,也出現了類似形式的民間"社倉"和贍養老幼貧病的"廣惠倉"制度,這些都具有原始保險思想。
此外,在我國古代還存在著一種"船幫組織"。這是一些在江河區域活動的船商,為避免貨物載於同一船中而可能招致全部傾覆的危險,而把貨物分散裝載於不同的船上,以分散危險和減輕損失。還有的把同鄉船戶組織起來,每戶交納一定的會遇,由同鄉船會儲存生利,以便在船隻遇難時給予適當的救濟,這也是現代海上保險的原理與基礎。此外,在我國民間,還有為老年人提供養老供給的"父母軒"或"孝子會"等也都是原始的保險雛型。隨著社會生產的發展,商品經濟流通領域的逐漸擴大,民間各種形式的特出保險應運而生。

一些富商巨賈為求貨物在運輸途中免遭匪劫的危險,需要僱用一些武藝高強的人沿途押運,以保障貨物的安全,於是鏢局這一特殊的組織便應運而生。

"麻鄉約"是在清末民初活躍在中國雲南、貴州、四川一帶的一大民間運輸組織。它的全稱是"麻鄉約大幫信轎行",由四川綦江縣人陳洪義(又名陳鴻仁)於清咸豐二年(1852年)在昆明首創,以轎子經營客運。咸豐十年(1860年)又在昆明掛起"麻鄉約貨運行"的招牌,經營貨運業務。同治五年(1866年)在重慶開設"麻鄉約民信局",經營郵遞信件和匯兌,同時也將貨運行遷至重慶。"麻鄉約"所經營的上述各項業務,都實行約定的損失賠償責任制,這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經濟補償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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