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一個月能拿多少錢,湖南省失業金領取標准和條件規定
失業保險金申請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領取失業辦現金辦理流程:
1.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2.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3.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Ⅱ 湖南省實施失業保險條例辦法的第三章 失業保險待遇
第九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不滿1年,不領取失業保險金;滿1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4個月,以後每增加1年增加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就業的,剩餘的失業保險金停止發放。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期間應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超過24個月。
本辦法實施前,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不參加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其工齡視為本人和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
第十條 失業人員每個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為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第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就業訓練機構組織或者認可的職業培訓,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後,可以全免報名考務費、學雜費(包括培訓費、書籍資料費、材料費和住宿費、證書費和技能鑒定費)1次。經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後參加其他形式的職業培訓的,憑有效的培訓合格證書和有效票據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只報銷培訓費用1次,報銷數額最高不得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倍。
第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通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或者認可的職業介紹機構介紹職業的,可以全免職業介紹費2次。
第十三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每月可以領取個人月失業保險金5%的門診醫療費;失業人員患病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指定醫院住院治療的,可以按照規定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領取住院醫療補助金,住院醫療補助金的數額累計最高不超過本人月失業保險金標準的24倍。
第十四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十五條 已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作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可以向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一次性生活補助金。一次性生活補助金的數額按照農民合同制工人的工作時間長短計算,連續工作每滿1年,按當地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准支付,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的總和。
Ⅲ 湖南省失業保險金俗
失業人員如果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在離職60日內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就業局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登記手續,通常需要身份證、失業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金領取的銀行卡號等。本月簽到,次月5日前到賬。
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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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湖南省失業保險費交納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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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你作為員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部分:員工個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
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應當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
用人單位繳納的的失業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用人單位的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
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為扣繳。
用人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職工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繳費基數
用人單位按照下列繳費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
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的用人單位、按照上年《勞動情況表》中的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標准,折算為月平均工資後,確定單位的月繳費工資基數;職工個人月繳費工資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
未實行勞動工資統計制度(無《勞動情況表》)的用人單位,按照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折算為月平均工資後,確定單位和職工個人的月繳費工資基數。
在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個人存檔的人員、自由職業人員以及城鎮個體工商戶僱主及其僱工的月繳費工資基數,按照本市上年職工年平均工資,折算為月平均工資後確定。
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及其職工按照本市最低工資標准,確定單位和職工個人的月繳費工資基數。
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工資基數,最高不超過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6、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不得低於上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
7、從每年4月份起,用人單位應按照核定後的新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繳費失業保險費。對未辦理新年度繳費核定手續的,按照本市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征繳。
8、單位繳納農民合同制工人失業保險費的基數,按照本單位繳納的城鎮職工失業保險費的基數進行核定。
9、職工人數較少或職工人數變動不大的單位,可以在核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後,一次性繳納全年的失業保險費。
10、1999年11月至2000年新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工資基數核定前,仍按已核的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失業保險費,對《規定》繳費基數差額部分,在2000年進行繳納失業保險費工資基數核定後,予以補繳。
繳費工資基數的核定
用人單位於每年2月15日至3月25日到參統的社保中心進行新年度繳納失業保險費工資基數核定。核定時持下列證明、材料:
1、《社會保險登記證》;
2、上年度《勞動情況表》;
3、《單位與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明細表》;
4、《北京市繳納失業保險費人員花名冊》。
繳費標准
失業保險費繳納標准:
1、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各類聯營企業、私營企業和事業單位,按本單位上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
2、外產同投資企業和港、澳、台商投資企業按本單位中方職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總額的1.5%繳納失業保險費;
3、職工個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0.5%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高於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基數;
4、用人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5、存檔案人員、自由職業人員個人參加失業保險的,由個人按照1.5%的比例繳納失業保險費;個體工商戶僱工,由僱主繳納1.5%(農村勞動力個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Ⅳ 湖南省失業保險繳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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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的,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的,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的,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不滿10年的,領取18個月失業保險金;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24個月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分別累計計算。
Ⅵ 湖南省失業保險最高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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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如下:
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與發放
第十六條凡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並足額繳費的,其職工失業後,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是指下列情形: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旦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恢復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或者境外就讀的;
(四)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機構介紹就業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職工失業後,繳費單位應當在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名單、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參加社會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經濟性裁減人員審批意見書等有關材料,報市或縣經辦機構備案。
繳費單位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備案後,攜失業人員檔案等有關材料,於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檔案轉移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並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面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繳費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檔案轉移、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繳費單位應當依法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持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本人照片等材料,及時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人員,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在回本市辦理落戶手續後60日內,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二十四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由本人按月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申領,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主動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當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並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社會保障卡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並將認定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的,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經審核符合條件、但超過規定期限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從其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次月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後,並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由經辦機構委託銀行從次月起按月發放。
第二十七條失業保險金標准根據本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和公布。但不得高於最低工資標准和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第二十八條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扣除已經核定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時間)確定,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按滿1年計算。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失業保險條例》發布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並計算。
(二)應參加而未參加或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按欠費年度本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補足應繳全部失業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後,其參保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可視同繳費時間。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醫療費按其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按月發給個人。
失業人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的,按其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所發生的醫療費用50%核報,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4倍。
因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而致傷致病或者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交通事故、自殘、自殺、酗酒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享受醫療補助。
第三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經辦機構參照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有關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或者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交通事故、自殘、自殺、酗酒等致死的,不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三十二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失業保險住院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參加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如死亡的,應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不再享受失業保險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三十三條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其標准依照同期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單位為其足額繳費的年限,每滿1年享受1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一次性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1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後,達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規定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的,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按照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Ⅶ 湖南省失業保險金標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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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失業證辦理,是需要本人帶上有效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戶口簿原件復印件,相關部門出具的未就業證明等資料到當地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辦理失業證。
辦理失業登記的手續:
(一)區(縣)勞動局失業保險機構接到失業人員檔案後,依據其檔案記載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核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及標准。
(二)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天以內,必須到本人戶口所在縣市區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三)辦理失業登記時應攜帶下列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身份證復印件一張;
2、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三張;
3、本人失業前所在單位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4、省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5、失業職工從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後的次月起,就可按月持本人《失業證》、《居民身份證》,到本人戶口所在城鎮勞動部門領取失業保險金。
《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湖南省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試行辦法>等9個文件的通知》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本省城鎮戶籍人員,符合從各類學校畢業、肄業等失業登記條件的應當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本省城鎮戶籍勞動者初次辦理失業登記的,由勞動者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出具的目前尚未就業的證明、本人免冠兩寸彩色照兩張及規定的其他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勞動保障服務中心提出申請,進行失業登記和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參考資料:
Ⅷ 湖南省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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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保險屬於社保的一種,主要是針對符合條件的失業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種社會保險。您最近剛失業,為了加強您的生活保障,及時了解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是必要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是怎麼樣的
失業人員符合《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是指下列人員: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單位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
Ⅸ 湖南省失業保險金計算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按照所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准,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准一般都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准、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准。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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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湖南省調整失業保險費率
根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於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遼人社發〔2017〕1號)文件的規定:
一、從2017年1月1日起,將全省失業保險總費率降至1%。期限執行至2018年4月30日。其中,用人單位(事業單位、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費率統一降為0.5%,個人費率仍為0.5%。
三、為便於階段性降費率的優惠政策操作執行,考慮到2017年1月到4月參保單位已按原費率繳費的實際情況,政策優惠周期順延開始執行的時間為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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