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高分請專業人士分析一下此種行為是否屬於欺騙保險人
直接上訴!!你 的贏得機會比較大!切記:是直接上訴,而不是先去仲裁!如果你有業務員知道我母親曾經做過手術,但仍然讓我母親選擇沒有病史的證據,你百分百能贏!!!就算你不能證明業務員知道我母親曾經做過手術,但仍然讓我母親選擇沒有病史,你的贏官司的幾率也蠻大!!!!全國已經有這種情況出現!打官司也能贏!最差的也能退回這幾年的保費!至於你說:保險公司裁定你有騙保行為!他根本沒有這權利,他其實很怕打官司的!是扮豬吃老虎!最後:對你母親的過世表示遺憾!請節哀順變!真是世界上最無奈的就是:樹欲靜而風不止,子欲養而親不在!只要你 母親不 是保單失效時死的你 就有賠!!保險公司喜歡嚇唬別人!請切記和保險公司談不攏的話,一定要去上訴,而不要先去仲裁後上訴!!!!! 仲裁很可能對你不利,最多也就是公平,但上訴的話法院是偏袒被保險人的。對你至少是公平!任何欺騙隱瞞。
問題補充:由於保險合同屬於附合合同。並且保險法有一條是不可抗辯條款,他是保護這種情況的。一般人壽保險與健康保險合同大都列入此條款。人身保險合同是一種最大誠信合同,投保方對被保險人的有關身體健康的情況,以及其他是否符合可保條件的情況都應據實告知,不得有作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方對於風險的估計,保險人就有權解除合同。但保險人亦不能任意濫用這個權力,以致影響投保方的正常權益。為了保護投保方的正當權益,保險公司只能在兩年內可以以告知不實為理由而行使合同的解除權。合同經過兩年後,保險公司不得以違反告知義務為理由,而提出解除合同。這兩年的期間稱為可抗辯期間,兩年以後則稱為不可抗辯期間不可抗辯條款,作為保險的一項基本原則,在許多國家的保險立法和保險實務中都廣泛適用,而在我國,目前只在《保險法》第五十四條,對年齡申報有誤的情況作出了適用不可抗辯條款的情況。而對於其他方面情況的誤告等情況則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並且在各保險公司的產品中也並未將不可抗辯條款引入條款之中。所以可以說在我國不可抗辯條款並沒有法律效力。
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有些法院會考慮這一條款。
Ⅱ 保險公司欺騙投保人簽訂了無效保險合同,投保人如何維權
你好!對於保險利益的認定,保險法規定,只要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自願的並並且知情 就應當認定為雙方有保險利益。比如 我給我一個從未謀面的遠房親戚(甚至是陌生人)投保,只要徵得他本人的同意,就認定為我和他之間存在保險利益
當然 如果你在未徵得被保險人同意的時候就為他投保,事後也沒有告知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拒絕,那麼就真的不存在保險利益了。
退保是要蒙受經濟損失的。如果是保險人故意隱瞞了一些事實,就應當認定為保險人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起訴
Ⅲ 保險公司是否欺騙投保人 保險行業專家請進
保險公司並沒有欺騙你,你可以首先掛失保單,繼續分紅,保險公司當然會不幹,你起訴他就可以了,此次退保和你沒關系,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工作失誤與我們沒關系,正常的退保沒有你的簽字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Ⅳ 保險代理人在其業務中欺騙投保人,應當承擔什麼法律
保險代理人欺騙被保險人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保險法》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六十五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Ⅳ 被推銷保險,有誤導和隱瞞行為,按法律的話,犯了什麼法請具體到條款。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
第一百二十五條 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
第一百二十六條 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百二十七條 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
保險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保險人名義訂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保險經紀人因過錯給投保人、被保險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三十一條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二)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
(三)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
(四)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
(六)偽造、擅自變更保險合同,或者為保險合同當事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佔保險費或者保險金;
(八)利用業務便利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騙取保險金;
(十)泄露在業務活動中知悉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秘密。
第一百七十六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第一百七十九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可以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按照《保險法》規定 ,推銷保險,有誤導和隱瞞行為,可以行政處罰,甚至終身不能進入保險業。
Ⅵ 保險欺詐情形有哪些,保險欺詐法律後果是什麼
您好,為保護保險人的合法權益,防止保險欺詐,保險法規定嚴格禁止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根據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進行保險欺詐主要有三種情形:
一是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在這種情形下,當事人通常會偽造事故現場,編造事故原因,偽造有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等,以騙取保險人的信任,非法取得保險金。
二是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現實中已發生了不少這樣的案例,有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的受益人,為了獲取保險金而殺害被保險人或者造成被保險人傷殘、染病,有的財產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縱火燒毀保險財產等,在這種情形下,雖然確實發生了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財產損失等事故,但這種事故是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圖謀獲取保險金而故意製造的,因此這種事故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這種行為,顯然是一種保險欺詐行為。
三是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變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這種情形是確實有保險事故發生,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並不是根據保險事故實際所造成的人身傷殘情況或者財產損失情況提出賠付保險金的請求,而是弄虛作假,偽造證據,誇大人身損害程度或者財產損失程度,企圖得到超額的賠付。
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採取以上三種方式進行保險欺詐的,應承擔以下法律後果:
1、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受益人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結束保險合同關系,並且不退還保險費。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除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外,保險人也不退還保險費。按照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如果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發生保險事故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偽造、變造有關證明、資料或其他證據,虛報事故原因,誇大保險標的損害程度或者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以上保險欺詐行為致使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者支出費用的,應當退回或者賠償。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Ⅶ 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主要表現為哪些方面
保險人__就是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__給誰提供保險中的誰.
投保人__向保險公司出錢的人.
受益人__保險事故發生後,從保險公司得到錢的回報的人.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Ⅷ 保險人隱瞞保險合同重要內容欺騙投保方的什麼內容會構成犯罪
《保險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未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不得動用保證金。第一百二十五條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人壽
Ⅸ 保險代理人或經紀人在其業務中欺騙投保人有何法律責任
《保險法》第131 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其從業人員在辦理保險業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第165 條規定,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131 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 萬元以上30 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Ⅹ 我被保險公司人騙了
你好,首先你不是被保險公司騙了,你是被保險公司的銷售人員所騙的。
其次如果你要投訴,去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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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您所說的被騙是指什麼內容,您需要詳細的補充一下,看看到底是否欺騙您!如果說是指剛簽訂的保險合同,只要是在猶豫期內(一般為10天)您是可以申請退保退款(全額退)的!只是,會有可能需要收取您約10~50不等的辦公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