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意外傷害保險有哪些特點
1、短期性:意外傷害保險是短期險;通常以一年期為多,也有幾個月或更短的。如各種旅客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為一次旅程;出差人員的平安保險,保險期限為一個周期;游泳者平安保險期限更短,其保險期限只有一個場次。
2、靈活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中,很多是經當事人雙方簽訂協議書,保險金額亦是經雙方協商議定的(不超過最高限額),保險責任范圍也相對靈活。投保手續也十分簡便,當場付費簽名即生效,無需被保險人參加體檢,只要有付費能力,一般的人均可參加。
3、保費低廉:意外傷害保險一般不具備儲蓄功能,在保險期終止後,即使沒有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也不退還保險費。所以一般保費較低,保障較高。
(1)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有哪些特徵擴展閱讀:
意外傷害保險的給付方式
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定額給付性保險,當保險責任構成時,保險人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或殘疾保險金。
死亡保險金的數額是保險合同中規定的,當被保險人死亡時如數支付。
殘疾保險金的數額由保險金額和殘疾程度兩個因素確定。殘疾程度一般以百分率表示,殘疾保險金數額的計算公式是:殘疾保險金=保險金額×殘疾程度百分率
在意外傷害保險中,保險金額同時也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最高限額,即保險人給付每一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殘疾保險金累計以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保險金額為限。
B. 保險合同有哪些特徵
1、誠信合同
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
這是因為:保險所承保的是風險,風險的大小取決於保險標的的狀況,對此,保險人一般並不了解,需要投保人如實告知,保險人才能據以考慮是否承保以及採用何種保險費率。保險合同訂立,投保人支付保險費後,如果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義務,補償被保險人的損失或給付保險金,這就需要保險人具有相應的資金實力,否則訂立保險合同就失去了意義,誠實是對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要求;信用是指保險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合同義務。
2、附合合同
附合合同是指,合同內容不是由當事人雙方共同協商擬訂的,而是由一方當事人事先擬訂,另一方當事人只是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保險合同往往具有附合合同的性質,由於保險業的發展,各國保險業的交叉經營和協作,保險合同逐漸出現技術化定型和標准化的趨勢,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即主要條款由保險方事先擬定,投保人在申請保險時,大多隻能決定是否接受保險人出具的保險條款,而沒有擬定或者充分磋商保險條款的自由。
3、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並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保險合同特別是財產保險合同具有射幸合同的特點,對於投保人而言,投保人以支付保險費為代價,買到一個將來可能獲得補償的機會,在保險期間內如果發生保險標的的損失,那麼,投保人(被保險人)從保險人那裡獲得的保險金額就遠遠超出其所支付的保險費;反之,如果不發生保險事故,則投保人只付保險費而無任何收入(人壽保險例外);相反,對於保險人而言,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它所賠償的金額必然大於其所收取的保險費,若保險事故不發生,則只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而無賠付的義務。
C.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什麼性質的合同
屬於人身保險合同的范疇。
意外傷害一般包括兩類責任,意外身故和意外傷殘是給付性合同,意外傷害醫療費用和意外傷害住院津貼是補償性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3)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有哪些特徵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D. 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的特徵
(一)保險金的給付
保險事故發生時,死亡保險金按約定保險金額給付,殘廢保險多按保險金額的一定百分比給付。
(二)保費計算基礎
意外傷害保險的純保險費是根據保險金額損失率計算的,這種方法認為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的概率取決於其職業、工種或從事的活動,在其他條件都相同時,被保險人的職業、工種、所從事活動的危險程度越高,應交的保險費就越多。
(三)保險期限
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責任准備金
年末末到期責任准備金按當年保險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如40%、50%)計算,與財產保險相同。
E. 根據保險原理,意外傷害保險具有的特徵是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遭受非本意的,外來的,突然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體蒙受傷害而殘廢或死亡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付保險金的保險。
F.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屬於什麼性質的合同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屬於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給付保險金的一種人身保險合同。因意外傷害會造成人身傷害,所以屬於人身保險合同的范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6)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有哪些特徵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三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險人死亡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
第三十九條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G. 保險合同的特點是什麼,保險合同的種類有哪些
1、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險費作為對價換取保險人對風險的保障。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對價是相互的,投保人的對價是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的對價是承擔投保人轉移的風險。2、保險合同是有條件的雙務合同。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依據保險合同享有請求保險人支付保險金或補償損失的權利,投保人則承擔支付保險費的義務;保險人享有收取保險費的權利,承擔約定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或補償被保險人損失的義務。3、保險合同是附合合同。保險合同可以採用保險協議書、保險單或保險憑證的形式訂立。4、保險合同是射幸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中至少有一方並不必然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只有當合同中約定的條件具備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而合同約定的事件是有可能發生也有可能不發生的不確定事件。5、保險合同是誠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都應當遵守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險合同較一般合同對當事人的誠實信用的要求更為嚴格,故稱為最大誠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