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自己主動辭職請問失業保險有用嗎
失業的概念就是無正當收入來源的工作,所以無論是辭職還是辭退,甚至觸犯了法律而丟失了工作,失業保險都一樣有用。
㈡ 失業保險有必要繳納嗎我從來沒拿過,因為辭職後馬上找工作,不存在失業問題
一、失業保險: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
二、失業保險的給付必須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是是指下列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出名和辭退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以及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致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三、因此,失業保險是強制性交納的,只要單位給你買了保險,就包括失業保險,不是你自己可以選擇交或者不交的。另外,你是主動辭職,是屬於「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也不能領失業保險。
希望我說的沒錯,希望我能幫到你!
補充回答:保險本來就是基於"大數法則"生存的。通俗地講,就是大多數人交錢投保,少數人用;你有可能用不到,但總有人會用到的。就拿生育保險來說吧,男性也要交這個保險,有了孩子的人也要交這個保險的,你是不是更想不明白了?更何況有些保險,還是用不到的好,比如醫療保險,大病保險,誰願意生病啊?如果人人都把自己的錢用到用完,就不用辦這個保險了。如果你確實不願意參加這個保險,可以問問你們單位人事部門啊,或許你就不用交保險了,不過我認為這個可能性比較小。
㈢ 自己辭職有失業保險嗎
員工失業,申請失業金,需要很多條件,首先應該非本人意願,在規定時間內,而且單位有按規定繳納社保。失業金辦理條件、申請程序和領取辦法: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按規定享受其他各項失業保險待遇:
(1) 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3)已依法定程序辦理失業登記的;
(4)有求職要求,願意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的。
勞動者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因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剋扣、拖欠工資,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6)因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7)因用人單位扣押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8)因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離職後失業金領取程序: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失業保險後,勞動者離職後可以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具體條件和程序如下:
①非本人意願終斷就業(即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並有求職要求(須提供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明)
②繳納失業保險金12個月以上
③公司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60天之內前來辦理
一、參保單位出具兩份《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一份交失業保險中心,一份交勞動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備案。
二、失業保險中心憑參保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證明書》對情況進行嚴格的調查核實(失業人員帶上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確認無誤的發放2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和1份《失業求職登記表》。
三、失業人員認真填寫好《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的正面所有欄目,背面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意見處空格請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計生關系接受單位蓋章。認真填寫好《求職登記表》。
註:戶口在城市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計生辦蓋章;戶口在農村的請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計生辦蓋章。居委員、村委員、社區的計生辦章均不符合要求。
四、交納三張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業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勞動者符合以上條件,即可到戶籍所在地或暫住地的區級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
㈣ 自己辭職後能辦理失業保險嗎
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三是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㈤ 自己主動辭職可以領失業保險嗎
不可以。
《失業保險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5)自己辭職失業保險有必要買嗎擴展閱讀:
《失業保險條例》相關法條:
第二十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的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年,本單位並已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合同期滿未續訂或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其工作時間長短。
第二十二條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遷。對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補助。補助的辦法和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㈥ 繳失業保險有必要嗎
失業保險,就是當你失業了,可以到政府設立的社會保險機構那裡領取相應的失業保險金。 《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已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大多數會覺得這個制度太好了,這樣就不擔心失業了,因此很多員工都贊成他們的單位參加失業保險。但是你轉頭想一想,如果你從不失業,這個失業保險金不就白繳了嗎?從某一層面看,它只是政府將強制性地轉移個人財產這種行業制度化了而已。 我們可以用另外兩個險種來對比細說,醫療保險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你去看病可以用醫療保險金來付費;養老保險,退休後你可以拿退休金。可以肯定的是,人總有生病的時候,尤其有得了大病付不起費的風險,所以,參加醫療保險是明智的;人總有退休的那一天,所以,參加養老保險為未來儲蓄一下也是可行的。但失業在一個人的一生中並不一定是必然的,也算不上是什麼大風險,很多人可能在一個單位奉獻一輩子,或者從一個單位跳槽到另一個單位,根本就談不上是失業,那繳失業保險金有必要嗎? 失業保險的根本作用在於為那些失去工作的人提供暫時的救濟,可是,一個失去工作的人尤其是短暫失業的人,就一定需要你去救濟嗎?他失業了,並不意味著他沒錢吃飯,而且對於沒飯吃的人,一般有最低生活保障金可以為他提供幫助。再者,他失業可能是犯下錯誤照成單位受損,被老闆炒魷魚的或者其它。其實我們該不該思考,這樣的機制實際是在阻礙失業者的進取和社會的進步? 筆者認為,政府實施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功能是向那些確實有社會壓力和經濟困難又較長時間得不到解決的人們提供某些救濟,只有在這個意義上,政府的明條慣例才有人道依據。 在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那些無依無靠者提供生存救濟的基礎上,失業保險幾乎成了多此一舉的險種。再說了,這要麼減少了個人所得,要麼給用人單位增加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