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託產品的特色
1.起點高,基本是300萬起,每個項目有50個名額100萬起(俗稱小額),較高的投資門檻排除了普通投資者。因此,信託業務也被稱作私人銀行。信託的投資門檻有繼續提高的呼聲,為什麼要設置高門檻?通常的解釋是信託的投資者需要具備一定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比如在美國規定需要有500萬美元的人才可以參與信託投資。
2.風險低。信託項目都要盡職調查,信息披露客觀公正,風險管理方式明確清晰,還要銀監會審批才可以發行,信託項目的運作需要受《信託法》的約束,因此整體風險比較低,自2001年《信託法》成立以來,信託的投資者都能按約收獲本息。
3.收益較高。前面幾年經濟形勢較好的時候,信託的投資者基本能夠收獲10%以上的年化收益,即使今年全球經濟普遍低迷的時候,信託產品的平均年化收益9%左右。2009至2011年3年,信託投資者收獲2400億收益,75.5%的人獲取了9%以上的年化收益,62%的投資者獲得的年化收益在9-12%之間,很多實體經濟的年化收益還不到9%。
4、持續投資方便簡潔。到期拿回本金和收益,可以形成持續投資,使得收益成為復利。按9%的復利計算,300萬起步,堅持40年就是1億,堅持150年就是1萬億。
5.債務隔離功能。信託財產受法律保護,信託一經成立,信託財產即從委託人、受託人、收益人的財產中分離出來,具有獨立性成為獨立運作的財產。信託財產不能被清算、償債和破產等。這是信託產品非常大的優勢。
6.流動性較差。信託產品未期滿前中途不能單獨贖回,但可以轉移給其它投資者。信託產品大多是期限是1-2年。為了迎合閑散資金高流動性的需求,中融信託、平安信託等均設立了短期的信託產品,期限3、4、6、9、12個月等,1億以上的大額資金還可以定製較為靈活的期限。
7、投資方式靈活。信託可以橫跨貨幣、資本和實業市三大領域,可以股權、貸款等多種形式靈活運作,這是其它金融機構不能比擬的。信託制度上的優勢也是其這幾年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很多項目方為了更快速的獲取資金,也願意較高成本走信託渠道的融資。
二、銀行理財產品VS信託產品
1.投資門檻較低,一般是5萬起,銀行理財屬於大眾理財。認購方便,甚至網上可以直接下單。
2.安全性好收益低。銀行理財產品有著較高的安全性,但收益率低是其硬傷。如果產品說明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就是3%左右;沒有保本字眼的,收益率也很少達到5%。銀行理財產品很難趕上通脹。原因大致有兩個,一來資金門檻較低,失去議價能力,超額收益通常要歸銀行;二來,銀行經營成本較高,200米就有一家,還是臨街商鋪,租金成本和人力成本都不低,肯定需要較高的利潤支撐。
3.流動性較強。銀行理財產品很少有1-2年期的,基本是30天左右,3個月左右,期限非常靈活,方便隨時認購。
4.銀行網點多,也知道客戶詳細信息,在老百姓心中的信任度較高,這是銀行最大的優勢。和銀行合作具有較高的優勢,保險、證券、信託、基金、投資公司等也樂於和銀行合作。因此,在銀行選擇理財產品時要區分是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還是其它金融機構的產品。要認准合同是否有銀行的公章,如果是銀行代銷機構的產品就要十分謹慎,有時候銷售人員是沒有明確說明的。2010年有38款銀行理財產品沒有兌現收益,不知道是銀行自己的理財產品還是在銀行代銷的其它金融機構的產品;而最近剛剛暴露出來的客戶王女士、姚女士等在平安銀行(原深發展銀行)做理財,180萬、50萬理成1萬,客戶的理財產品就不是銀行的,而是投資公司的。因此在銀行買理財產品時還是要仔細辨別金融產品出品機構。
5.筆者最近走訪了很多銀行支行,信託產品較少。銀行似乎不大願意公開代銷信託產品,大概是銀行都寧願大客戶做存款,或者買他們的理財。即使在銀行可以買到信託產品,收益率也普遍比較低;此外,個別有也是小信託公司的產品,這類項目一般是銀行推薦的,信託公司僅僅是通道而已,小信託公司的費用比較便宜,銀行樂於合作。因為,銀行需要賺取的較大的利潤差。銀行之所以願意代銷往往是有較高的傭金,信託產品的傭金現在普遍降低,尤其是就品牌較好的信託公司的產品,銀行就不願意代銷了。
6.銀行理財產品募集的資金很大一部分是直接投資於信託項目的,這個規模佔了信託規模的1/3。因為信託投資門檻較高,信託產品在銀行就拆成小額理財產品。從中,銀行可以賺錢5%左右的利差,甚至更高。中間業務是銀行利潤的三大支柱之一。
三、股票、基金、證券類產品VS信託產品
1.股票十年返回原點,即使私募性質的基金也全面虧損,證券市場哀鴻遍野。這和當前經濟環境比較低迷有關,更和中國的證券制度的缺失有關。證券市場成為上市公司、券商和投資機構圈錢的工具,沒有為股民實實在在地創造價值。證券市場的低迷也嚴重殃及證券類信託產品。現在定向增發類信託產品全面虧損,平安信託代理的多款證券類私募基金也全面虧損,多個輝煌一時的投資機構和明星基金經理黯然失色。中國股市需要重樹形象和金融信心還有十分漫長的路要走。
2.一些敏感的投機者,及時把證券市場的資金撤出來轉移到了信託投資。這部分人是非常有眼光、十分睿智的投資人。他們不僅在股市投機中圈到了錢,還及時退身,並在信託投資中進一步保值增值。
3.在經濟上升周期,和大的金融機構合作,選擇品牌好的基金經理,購買證券類產品還是可以的。一來省心省力,自己炒股整天看K圖聽股評會影響工作和生活;二來,品牌好的基金公司或者基金經理,他們畢竟專業,無論在技術上還是信息上都遠比我們個人強,風險也低很多。關鍵是基金經理的歷史業績和投資風格,和自己比較一致即可。
㈡ 什麼是私募集資
一、我國私募基金的現狀與特點
1.我國私募基金的真實內含
目前我國所稱的「私募基金」並非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相當一部分實際上是「私約基金」。二者存在著明顯區別:
第一,組織方式不同。規范的私募基金,不論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其組織形態在法律上屬獨立法人性質,基金持有人大會為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而私約資金並非一個獨立的法人組織,只是一筆資金委託投資的業務,不存在基金持有人大會等權力機構。
第二,形成方式不同。私募基金的形成過程大致是:發起人擬定有關該私募基金的各項法律性文件,如基金章程、基金契約書、基金託管書等,然後向特定的投資人發出投資邀約並召開投資人會議,確定各自的投資意願、投資數量並決議通過各項法律性文件,投資人在約定期限內將各自承諾的投資資金交給基金管理人。與此不同,私約資金的形成方式大致是:出資人或管理人通過各種渠道(如朋友介紹、業內聲譽等)尋求對方,並商議資金委託投資的各項條件,在達成基本意向後,落實資金託管事宜。然後,出資人與管理人直接簽署資金委託投資的契約,出資人、管理人再與託管人簽署資金託管契約。此外,私募基金契約的簽定是集體進行的,投資人的人數通常達到幾十個乃至上百個;而私約資金的簽定在相當多場合是管理人與不同的出資人、在不同的時間分別進行的。
第三,資金關系不同。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與投資人之間屬資金信託關系,因此,管理人不僅不承諾保障投資人某種固定的投資回報,而且應按信託規則,不管運作盈利與否,都要從基金凈資產中提取規定的管理費。與此相異,私約資金的出資人與管理人之間是一種資金的私下委託投資關系,出資人絕大多數要求管理人保障某種固定回報率。
第四,運作後果不同。私募基金依法設立運作,簽訂的各項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且具體明確,因此,從國外的實際情況看,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極少發生糾紛事件。私約資金簽訂的各項契約雖對當事各方有一定的約束力但缺乏法律效力,契約的具體條款往往不詳盡具體,因利益糾紛對簿公堂的現象時有發生。特別是一些基金管理人受利益驅動和最低回報水平的壓力,往往採取「坐莊」、串謀等操作策略,嚴重影響了股市的正常運行,甚至成為地下「賭源」。
盡管私約基金與私募基金不同,但按照習慣,除非特別說明,下文仍將其稱為「私募基金」。
2.我國私募基金的特點
目前,國際上開展私募基金的機構很多,包括私人銀行、投資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特別是隨著國際上金融混業的發展,幾乎所有的國際知名的金融控股公司都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它已經發展成為國際上金融服務業中的核心業務之一。
與現存的公募基金和西方較規范的私募基金相比,我國的私募基金具有更多的特點:
(1)針對性更強。由於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因此,其投資目標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實現了投資產品的多樣化和差別化。如果說公募基金是面向大眾的「大鍋菜」,則私募基金就是針對少數富裕階層和機構的「小炒」。目前市場上的公募基金特色不明顯、收益不突出,對於具備一定的經濟實力和抗風險能力的投資者和機構來說吸引力不大,追求高收益、承擔高風險的私募基金滿足了他們的需求。從我國中產階層崛起的趨勢看,這種特殊金融服務的需求是很大的。
(2)靈活性更高。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至少在目前實際上還處於空白狀態,如對單一股票的投資占凈值的比例沒有上限,不必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因此,私募基金的操作非常自由,投資更具有隱蔽性,投資組合隨機應變,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更大。
(3)激勵性更好。表現在:在收益方面,只給管理者一部分固定管理費以維持開支(甚至沒有管理費),收入從年終基金分紅中按比例提取;在風險方面,國際上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3%5%的股份,發生虧損時這部分將首先被用來支付,但國內大部分私募基金這一比例一般高達10%30%。這兩方面使得投資者與管理者利益高度一致,實現了二者之間的激勵相容。
二、我國私募基金的風險與對策
在我國目前的情況下,私募基金面臨的主要風險是:
1.法律風險
(1)政策的傾向性問題。投資基金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厲以寧近期提出,證券投資基金將以公募為主,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則以私募為主。投資基金法工作小組副組長曹鳳岐教授也認為,目前私募基金應主要投資於實業,不宜直接投向股票市場。很多理論界人士都持這種觀點。如果《投資基金法》按照這個思路制定,則無疑對目前以投資股票為主的私募基金是一個沉重的打擊,大量私募基金將被迫退場。
(2)基金管理人的主體資格認定。這實際上是一個「市場准入」的問題,目前的觀點有「寬」、「嚴」兩種。「寬」者認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包括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保險公司以及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資產管理類公司等;「嚴」者認為應該加以適當的限制,比如僅限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對私募基金管理者,要實行市場准入和資格認證。
(3)基金管理人的資本金認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本金的多少,與其抗風險能力有一定關系。可以肯定,將來必然會採取類似國際上「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模式。從該法最新稿披露的部分內容看,要求基金管理的資產與其實力相對應,規定基金的最低募集資金總額不得低於2000萬元。這意味著目前為數眾多的小型私募基金將被擋在門檻之外。要想達標,必須盡快「增資擴股」或是兼並聯合。
(4)基金運作方式的規定。《草案》取消資金委託中關於最低回報率的要求,但要保證本金的安全性。因此委託人必須充分考慮到投資風險的獨自承擔問題,管理人要在股市投資運作中貫徹謹慎原則,避免過度追求高收益而導致的不規范運作或高風險損失。對於資金募集方式,禁止公開宣傳,合同要格式化。這對目前很多私募基金的「保底分成」方式提出了挑戰,因而必須採取其他的方式吸引客戶,特別是建立高度的資信。
(5)對投資者的規定。自然人投資者的凈資產不能少於100萬元,每次投資額不低於20萬元;機構投資人凈資產不能少於1000萬元,每次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資金來源要正當,特別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要嚴格控制;投資人要求具備一定的投資經驗和金融知識。可以預見,將來一部分不符合要求的資金會被清理出局。
2.政策風險
第一,雖然私募基金的地下活動規模很大,但畢竟國家還沒有正式承認其合法地位,如果管理層對某些私募基金進行取締或關閉,不是完全沒有可能的。以代客理財為主的資產管理方式在一些證券公司開展得如火如荼,但由於缺乏法律的保障,這一業務一直處於尷尬境地。我國現有法律限定了證券公司參與資產管理的唯一合法模式是參與基金的設立與管理。《證券法》第142條指出「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第194條指出「證券公司經辦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處以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法》要求以客戶名義管理資產的「代理關系」與《信託法》以受託人名義管理信託財產的「信託關系」是有區別的,要依據《信託法)擺脫證券公司資產管理業務的尷尬局面還是困難的。
第二,私募基金的很多經營活動往往難以經得起嚴格的檢查,特別是它們利用市場監管不完善、信息披露還不規范的漏洞,收益中有很大的灰色成分。今後隨著監管的日益嚴格和完善,私募基金操縱市場的空間必將進一步縮小,違規的懲罰也將更為嚴重,如操縱億安科技(相關,行情)的四家公司不僅上繳全部所得,而且被罰款4億元,今後還將追究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第三,目前私募基金的投資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國有企業、民營企業和個人富豪,一旦規范化之後,將有很大一部分灰色投資將被迫撤出,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國有企業的資金會受到約束。我國目前的地下私募基金不僅僅是「富人的游戲」,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國有資產,所佔比重更是越來越大。據深交所對516家上市公司2000年報的審查,有委託理財的公司達6g家,占上市公司總數的13.37%,委託理財資金總額達67.2億元,占流動資金比重達11.62%,占總資產比重為5.73%。實際上,通過研究報表可以發現,上市公司以其它各種隱蔽的渠道暗渡陳倉進行委託理財的數量遠不止這些。從委託理財的實際收益和報表收益之間的巨大差異,可以發現有大量的收益被企業主要領導非法佔有。私募基金合法化的過程就是部分投資人不法收入非法化的過程,這將影響委託理財的積極性。同時,近期關於規范上市公司將募集的資金進行委託理財的規定也陸續出台。
3.市場風險
近幾年,私募基金之所以如雨後春筍般地發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得益於這幾年中國經濟大趨勢較好,證券市場的發展速度也比較快,私募基金因而取得了較高的收益,成長性相對也比較好。但當市場盤整或下跌時,由於缺乏指數期貨的避險工具,收益就很難保證,違約的情況就會出現,違規流入股市的銀行資金不能收回,其基於財務杠桿上的金融風險就可能會顯示出來,很可能引發連鎖反應,導致全國出現大的金融風險,「中科系」就是一個突出的例子。此外,私募基金的流動性較差,不能上市交易,風險很難迴避。即使在國際上,私募基金的大起大落也屢見不鮮。
4.信用風險
目前私募基金的運作機制,一方面是靠管理人必須持有較高的股份(10%30%),以進行利益捆綁,另一方面,是靠管理者良好的個人信用和盈利記錄。但環境是不斷變化的,任何合同都是不完備的、不充分的,任何信用都是有限度的。由於在法律上沒有正式的地位,私募基金與客戶簽定的合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嚴格地講,屬於無效合同。如果客戶與管理人中的某一方不遵守合同,從而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受損的一方缺乏有效的保護手段,可能會以不規范的方式解決不規范的問題,導致出現嚴重的後果,特別是有的管理人私下建立「老鼠倉」,會引起與投資人之間的沖突。「中科系」的崩潰固然是因為資金鏈條出現了斷裂,但個別合作者建立的大量「老鼠倉」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三、我國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選擇
《投資基金法》(徵求意見稿)已明確了投資基金可以有公司型和契約型兩種基本形態。目前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很多,根據各種形式的發起人和運作方式,總體上可以劃分為三類:公司式、契約式和虛擬式(或信託式)。虛擬式(信託式)基金在設立和擴募時,表面上是與每個客戶簽定委託理財協議,但這些委託理財帳戶是合在一起進行基金式運作,在買入和贖回基金單元時,按基金凈值進行結算。這種做法不符合將來法律的規定,必須進行調整或改變。
1.公司式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組建的投資基金,投資者購買公司股份成為股東,由股東大會選出董事、監事,再由董事、監事投票委任某一投資管理公司來管理公司的資產,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這種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託專門的銷售公司來進行。根據法律的限制,一般股東數目不多,但出資額都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公司型基金可以採取開放式或封閉式兩種形式,依發起人和投資者協商決定。開放式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封閉式公司一般要封閉運作較長的時間。在這段時間里,投資者與基金管理者之間不進行基金單元的買賣。事實上,基金的開放程度可以彈性變動,比如基金章程中規定,當基金規模達到基金經理所能有效運作的規模時,基金可以封閉一段時間,不再進行基金的擴募,但允許贖回。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資金帳戶有固定的金融機構託管,公司的交易平台和資金劃撥平台彼此分離,以防止內部操縱。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個缺點,即存在雙重征稅。目前克服缺點的可行方法是:(1)將公司注冊為高科技企業(可享受諸多優惠,但可能需要有關政府部門的認定),並注冊於稅收比較優惠的地方;(2)聯合或收購一家可以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最好是非上市公司,避免過多的信息披露);(3)與外資基金管理公司合作,人世後,外資可以逐步進入基金領域,與其合作,不僅可以享受稅收優惠,還可以師其之長。但這一方面要求發起人影響比較大,另一方面,審批過程可能較復雜。
2.契約式
契約型基金本質是基於信託關系而設立的一種集合投資制度,由委託人、受託人和受益人三方訂立基金契約,由基金經理公司根據契約運用基金財產,由受託者負責保管信託財產,而投資成果則由投資者(受益者)享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條例》主要規范的是契約型基金。契約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
具體的操作方法是:(1)發起人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而非券商的營業部)作為其託管人;(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隔一段時間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3)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
當然,如果將來《投資基金法》實施後監管的情況比較寬松,還可以採取變通的形式,具體的做法是:(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戶;(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其優點在於,可以規避證券管理部門對基金設立與運作方面的審批與監管,設立靈活,並避免了雙重征稅。
3.組合式
即將公司式與契約式結合起來,以充分利用基金管理人的潛能,發揮規模優勢。但必須保證公司式基金與契約式基金單獨開立帳戶,嚴格監管,防止管理人利用契約式基金為公司式基金謀利(因為管理人往往同時也是公司式基金的股東),確保兩者之間建立「防火牆
㈢ 銀行理財和私募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區別如下:
1、募集的對象不同。公募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廣大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的投資者。而私募基金募集的對象是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包括機構和個人。
2、募集的方式不同。公募基金募集資金是通過公開發售的方式進行的,而私募基金則是通過非公開發售的方式募集,這是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最主要的區別。在我國,公募基金都在公開媒體上大做廣告以招徠客戶,而私募基金在吸引客戶時不能利用任何傳播媒體做廣告。
3、信息披露要求不同。公募基金對信息披露有非常嚴格的要求,其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信息都要披露。而私募基金則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很低,具有較強的保密性。
4、監管不同。公募基金由證監會依法進行監管,並實行行業自律,而私募基金僅屬於普通的投資者。
5、投資限制不同。公募基金在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上有嚴格的限制,而私募基金的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簡單一點就是公幕基金公司購買某一隻股票金額不能超過該支股票的10%,單支股票占單只公幕基金的資產比例不能超過10%。而私幕基金沒有這限制,如果私幕看好雲南白葯這支股票最好,私幕經理可以全部將資產放在雲南白葯這支股票上,這便於私幕大比例購買自己看好的股票,這也是眾多公幕基金經理轉投私幕的一個主要原因。
6、業績報酬不同。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而私募基金則收取業績報酬,一般不收管理費。對公募基金來說,業績僅僅是排名時的榮譽,而對私募基金來說,業績則是報酬的基礎。
7、投資限額不同。公募基金申購限額一般1000元,定投更低有的可以100元,滿足一般中小投資者都能參與;而私募基金對投資人的金額限制比較高,目前一般要達到100萬才准購買,當然也有降低門檻的,50萬元可以購買
㈣ 銀行理財和私募基金的區別
銀行理財的分類
1、根據幣種不同分類
根據幣種不同分為人民幣、外幣、雙幣理財產品:
人民幣理財產品,是指銀行以高信用等級人民幣債券(含國債、金融債、央行票據、其他債券等)為投資標的,面向個人客戶發行,到期向客戶支付本金和收益的低風險理財產品。
外幣理財產品首先要求投資者將人民幣兌換成外幣,然後以外幣的形式投資於國際市場上的外匯及衍生品市場。
雙幣理財產品是人民幣和外幣理財產品的簡單組合,其突出的特點是在預期收益率上,劃定了一個收益率的浮動空間。
2、根據投資期限分類
按照投資期限的長短,把銀行理財產品分為1個月以內、1至3個月、3至6個月、6個月至1年、1年以上幾個期限。
3、根據收益類型分類
銀行理財產品還可以分為保證收益理財產品和非保證收益理財產品。
4、根據投資領域的不同分類
根據投資領域的不同可分為債券型、信託型、掛鉤型及QDⅡ型產品
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契約型基金或者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私募基金的分類
1、根據發行主體與監管方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分為以下幾類:
持牌金融機構的各類投資計劃:包括證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資管計劃,信託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其中,鑒於金融分業監管,信託計劃、商業銀行理財計劃、保險資管計劃尚未明確適用《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管理暫行辦法》。
非持牌金融機構的私募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基金、公司型基金、契約型基金。
2、根據法律形式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幾類:
有限合夥基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合夥企業,資產由普通合夥人進行管理,簽訂合夥協議,是目前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主流形式。
公司型基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資產由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簽訂公司章程。
契約型基金:以簽訂基金合同為表現形式,是目前證券投資基金的主流形式。
3、根據投資標的的不同,私募基金分以下幾類: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即私募證券基金投資於公開發行的證券。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創業投資基金以外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
創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殊類別,主要向出於創業各階段的未上市成長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
其他私募基金:其他私募基金投資於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
私募基金可以通過銀行發行產品,但不僅限於這種發行方式。此外,兩種投資理財方式都存在風險等級,在購買前,都要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在確保自己備用資金流轉正常的情況下,進行選擇。
【幾何金融】
㈤ 什麼是私募基金保險
1、不存在私募基金保險,只有私募基金。
2、私人股權投資(又稱私募股權投資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個很寬泛的概念,用來指稱對任何一種不能在股票市場自由交易的股權資產的投資。被動的機構投資者可能會投資私人股權投資基金,然後交由私人股權投資公司管理並投向目標公司。私人股權投資可以分為以下種類:杠桿收購、風險投資、成長資本、天使投資和夾層融資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權投資基金一般會控制所投資公司的管理,而且經常會引進新的管理團隊以使公司價值提升。
3、證券投資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種:基本分析、技術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應用於投資標的物的選擇上,技術分析和演化分析則主要應用於具體投資操作的時間和空間判斷上,作為提高投資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補充。廣義的私募基金除指證券投資基金外,還包括私募股權基金。
在中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中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㈥ 什麼是私募
私募是指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
私募,即私募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投資於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如藝術品、紅酒等)的投資基金,簡稱私募基金。私募是指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的,投資於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如藝術品、紅酒等)的投資基金,即私募投資基金。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閉式的合夥基金,不上市流通。
㈦ 私募指得是哪方面
【私募基金指什麼?那麼又有什麼特徵?】
在我國近日,金融市場中常說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對於受我國政府主管部門監管的,向不特定投資人公開發行受益憑證的證券投資基金而言,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其方式基本有兩種,一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集合投資基金,二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資基金.
所謂私募基金,是指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由於私募基金的銷售和贖回都是通過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私下協商來進行的,因此它又被稱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私募基金是指什麼?私募基金有什麼特點?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解釋:私募投資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根據募集資金的方式可分為公司式、契約式、有限合夥式等。
2、私募基金類型
根據私募基金的投資標的的不同,可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其他類別私募基金。
3、私募基金特定對象確認程序
(1)募集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2)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3)投資者額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4)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5)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4、合格投資者的界定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 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主體進行募集。
六、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
①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
②募集機構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③履行反洗錢義務,並確保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數。
六、私募基金是否可以從事民間借貸、P2P等業務?
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的申請機構,這些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為防範風險,中國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上述機構可以設立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後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在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同時也從事上述非私募基金業務的,應當相應建立業務隔離制度,防止利益沖突。
七、私募基金、非法集資、集資詐騙的區別
集資詐騙罪在《刑法192條》的定義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在法律上被稱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權、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者給予回報的行為。為了懲治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監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第1條規定,非法集資活動應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
(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㈧ 保險理財與券商理財區別
保險理財與券商理財在概念上和功能上有所區別。
1、概念上不同
券商集合理財也稱為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由證券公司發行的、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進行管理的一種理財產品。而理財保險,是集保險保障及投資功能於一身的新型保險產品。
2、功能上有所區別
券商理財其風險和收益介於儲蓄和股票投資之間,目的是為了博取利潤;而通過保險進行理財,是指通過購買保險對資金進行合理安排和規劃,防範和避免因疾病或災難而帶來的財務困難,同時可以使資產獲得理想的保值和增值。
作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具備的平台優勢:
1、證券公司具備巨大的渠道資源優勢。證券公司既能夠憑借自己龐大的營業部系統壟斷廣大客戶資源,又能夠在不同層面滿足自己理財產品的優先利益。
2、證券公司在信息獲取和投資研究方面領先於基金和其他投資機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依託證券公司的綜合平台和雄厚資本實力,在信息挖掘、行業研究和公司價值發現以及金融工具運用和投資手段創新上具備較大的優勢。
3、由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主要以私募方式獲得資金,計劃持有人通常比較集中並且相對穩定,因此管理人擁有忠實度較高的客戶群。在與計劃持有人的信息傳遞和反饋、策略溝通以及個性服務方面,證券公司做得比其他機構更為到位。
㈨ 什麼是私募理財
個人募集大量資金操作股票 期貨等產品 收益分成 虧分共同承擔或許有私募經理獨自承擔損失
私募投資作為以股權投資獲利並且以退出為直接目的的基金,決定了其有著很強的經營管理特點。另外,其本質上是資金集合的組織結構,這也決定了私募基金除了具備一般組織結構應有的管理特點外,還有圍繞其經營管理特點的特殊管理內容。
私募基金管理的目的不外乎對外和對內兩個方面。對外管理就是服務於私募基金對外投資,決定是否對外投資、如何對外投資、如何對投資進行監控和管理、如何通過私募基金管理有效地決定對外投資事宜;而對內管理的目的在於有效協調內部投資人之間的關系,處理因為對外投資而涉及到的有關內部安排,以保證基金的內部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