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險公司終止合同退保,保費要退多少
學霸說保險,專注保險測評!買重疾險的時候要認真對待,謹慎考慮,降低退保造成損失的幾率,這里給大家一些避雷提醒>>十大【不值得買】的重疾險大盤點!
買保險的第二天被保險公司終止合同退保是正常的,保險合同都有一個觀察期也叫等待期,這個期限內出險是不賠的,而第二天仍在猶豫期內,保險公司會退回全額保費,只扣取10元左右的工本費用,千萬不要大意,具體的往下看
很多人買保險都是隨便一買,可是後面又感到這份保險不夠好想退保。退保的話就不要再大意了,建議看看這篇文章學習退保知識>>「保險退保」怎麼退,退保能退多少,如何降低退保損失?
文章里講得很詳細了,這里就選幾個要點簡單說一下。
退保往往意味著損失不分保費,以下這兩種情況除外:
1.猶豫期退保:通常買保險後都會有猶豫期,一般猶豫期的時長在10-15左右,選擇這個時間段內退保的話通常是不會有損失的;
2.銷售誤導:如果保險合同是在業務員的誤導下簽訂的,保險合同不是本人簽名的話有機會申請全額退還保費。
除了這些情況意外,基本上都會損失一部分錢,我們只能想辦法把經濟損失降到最低,比如可以選擇減額交清:
即不要求退錢,而是把當前的現金價值作為抵交保費,能保多少是多少,以後不再繳費,保障依舊有效,但保額會減少。
這種方法和退保相比,損失減少了,但是這種方法不是每款保險都可以用,具體的情況還需要與保險公司確認。
另外,這幾種情況也是退保時要特別注意的:
1.退保時間:通常情況下,買了新保險且等待期過去之後,再退舊保險是最好的,這樣的話保障就不會被中斷。
2.健康狀況:要是身體已經不太好了,不能通過新保險的健康告知這個情況也是有可能發生的,這樣的話退保的風險也蠻大的。
3.繳費卡余額:確定要退保後,可以把交保費的銀行卡中的錢清空,這樣的話,可以避免出現退保後還被扣款的情況,節省了再去和保險公司協商的時間。
關於退保的注意事項還有很多,三言兩語講不完,如果想知道的,在這篇文章就可以了解詳細內容>>保險退保時要留意哪些細節?
望採納!
2. 請問:保險責任終止和保險合同終止有區別嗎
保險責任終止和保險合同終止是有區別的。
1、一個保險合同中,有可能有多個保險責任,比如中國人壽康寧終身保險,在這個保險合同中就有:身故保險責任、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和高殘保險責任。
2、有的保險責任終止,並不代表保險合同終止,比如,康寧終身中的重大疾病保險責任,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內首次發生重大疾病,保險公司按照保險金額的2倍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後,保險合同中對於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的保險責任就會終止。
3、有的保險責任終止後,保險合同也就終止了。還以康寧終身為例,如果 被保險人身故或高殘(沒有發生重大疾病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按保險金額的3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高殘保險金後,身故保險責任或高殘保險責任就終止了,同時保險合同也就終止了。
4、保險合同終止,保險責任肯定就終止了;反過來保險責任終止了,保險合同不一定終止。
(2)買的保險怎麼算合同終止擴展閱讀
保險責任終止一般由以下幾種情況引起:
1、自然終止。保險合同載明的保險期限屆滿,保險責任終止;
2、保險人由於保險事故發生,已經履行全部保險金額賠償或給付義務;
3、協議終止。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保險責任隨之終止;
4、違約終止。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違反保險合同,保險人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終止保險合同,保險責任也即終止;
5、投保人以欺騙手段,騙取保險人簽訂了保險合同,保險人發現後,此種合同應視自始無效,保險人也不承擔保險責任。
3. 關於保險公司終止合同的賠償
保險公司的說法和做法都是錯誤的,你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對此有專門的規定,現將該條款附後,供參考。
《保險法》第十六條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4. 保險合同終止的保險合同終止的原因
保險合同的終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還包括下述原因:
1.保險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保險合同終止的最常見、最普遍的原因,就是保險合同期限屆滿。
2.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
所謂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即保險合同有效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後,合同因保險人按約定履行了全部保險金賠償或付義務而消滅。
3.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滅失而終止
這里所說的保險標的滅失是指保險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滅失或喪失。如果保險標的非因保險事故而滅失,投保人就不再具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因客體的消滅而終止。
4.人身保險合同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終止
人身保險合同以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為保險標的,其保險利益是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生命或健康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被保險人如果非因保險事故或事件而死亡,投保人於該保險合同就不再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也就隨之而滅失。
5.財產保險合同因保險標的部分損失,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而終止
《保險法》第42條規定: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在保險人賠償後30 Et內,投保人可以終止合同;除合同約定不得終止合同的以外,保險人也可以終止合同。保險人終止合同應當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並將保險標的未受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至合同終止之日期間的應收部分後,退還投保人。
需注意的是,《保險法》第42條規定的保險合同終止與保險合同因履行而終止不同,前者是保險人作了相應的賠償之後,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終止合同,是合同的提前終止,即合同的解除;後者是以保險人履行了全部賠付義務而終止合同,是合同的自然消滅。
5. 保險裡面的本合同終止是什麼意思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系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系消滅的法律名詞。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6. 保險合同解除和終止的區別,保險合同如何解除
保險合同的無效,是指保險合同雖已訂立,但由於違反國家規定或者其他原因,合同在法律上自始不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不受合同約束的情形。根據無效的程度和范圍,可以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情況。其中部分無效指合同的某些條款雖然違反法律規定,但並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法律效力。引起保險合同無效的主要原因有:
1、基於民法上的原因,如《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關於無效合同的規定:保險合同的內容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有欺詐和脅迫、無權代理、雙方代理、惡意串通以及違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
2、基於保險法上的原因,如:
(1)超額保險;
(2)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
(3)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保險人未對投保人作出說明的免責條款等。
保險合同無效,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在發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時,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當事人因無效保險合同取得的利益應當依照民法上對無效合同處理的原則,或者予以返還,或者予以收繳。
保險合同的解除是指保險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解除與保險合同變更的區別是,前者的目的是終止權利義務關系,後者的目的在於修改權利義務關系,保險合同在修改後將繼續履行。
方式: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法律賦予合同當事人的一種單方解除權。保險法第十五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之所以給投保人這樣的權利,是因為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是獲得保險保障,但當主觀情況發生變化,投保人感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已經無必要時,則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不過,法律對此也有必要的限制: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作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但是,保險法第十六條對保險人解除合同權利進行了限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依照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當發生以下事由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1)投保人故意或過失未履行如實告之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承保或者以何種保險價格承保。
(2)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維護保險標的的義務。
(3)被保險人未履行危險增加通知的義務。
(4)在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的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此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在扣除手續費後,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兩年的除外。)
(5)分期支付保險費的人身保險合同,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險費後,未按約定或法定期限支付當期費用的,合同效力終止,合同效力終止後兩年內雙方未就恢復保險合同效力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人身保險合同的投保人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6)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未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謊稱發生了保險事故,向保險人提出索賠或者給付保險金請求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
(7)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但也有例外,對此,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投保人已交足兩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協議解除。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保險合同的解除關繫到重大利益,故其約定解除事由應當以書面形式予以記載,解除協議時也應採取書面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保險合同到期了,投保人退保了,保險理賠結束了,這些都保險合同的終止
7. 保險合同如何終止
保險合同解除,是指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經商定同意消滅既存的保險合同效力的法律行為,或保險合同當事人一方根據法律或合同中的約定行使解除權而採取的單獨行為。保險合同解除,一般分為法定解除和協議解除兩種形式。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保險法》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但是,下列情形下,不得解除保險合同:(1)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不得解除;(2)當事人通過保險合同約定,對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權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協議解除又稱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經協商同意解除保險合同的一種法律行為。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採取書面的形式。保險合同的協議解除要注意兩個問題:(1)不得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2)貨物運輸保險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的保險合同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
8. 買中國人壽保險,想終止合同,算違約嗎
保單生效10天內為猶豫期,可以無條件終止保單拿回保費一分不少,過了猶豫期終止合同是違約行為要承擔違約金損失,建議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