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疾病保險的保險金給付是在被保險人確診為特種疾病後,立即
這道題的答案選A。
現在市場中在售的一些重大疾病保險,還會有一些提前給付的條款和給付之後保險責任不終止的保險。
具體看何種險種,但是與此題相關的內容,肯定是一次性給付合同約定的保險金。
(1)此案保險金該如何給付擴展閱讀:
對被保險人因疾病、分娩引起的收入損失、費用支出或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殘廢,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規定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疾病保險的責任范圍可包括:
(1)工資收入損失;(2)業務利益損失;(3)醫療費用;(4)殘廢補貼;(5)喪葬費及遺屬生活補貼等。疾病保險一般不包括因意外傷害所致的各項損失。
一般是醫療保險要比健康保險要貴。比如對於一個30歲的人來說,保額一萬的醫療保險,每年交費也就四五百左右吧。但如果買消費型的疾病保險的話,保額可以到二十萬。但市場上佔主流的疾病保險,比如民生的如意三寶,一般都是帶返還的,所以每年交費都是好幾千。其實這好幾千裡面大部分是存起來了,以後還是返還給你的,並沒有消費掉。
B. 本案中,保險公司應該將保險金給付給誰
每年上萬元的保險費全是我自掏腰包,怎麼別人成了受益人?」昨日,拿著佛山中院終審裁定書的順德區龍江鎮官田泰迪傢具廠(以下簡稱「傢具廠」)老闆康慶強覺得很「冤」。
原以為買團體意外險能減輕風險,兩場官司換來的卻是一場空,上萬元投保單還在手卻已成了「廢紙」。康老闆的前車之鑒警醒投保人:商業保險不能替代工傷賠償,團體保險誰是受益人切勿「霧里看花」。
1
老闆掏腰包為員工買險
「生產傢具員工難免會出現工傷,每年員工醫療和工傷補償都是不小的開支,於是幾乎年年花上萬元買保險。」2005年4月11日,康老闆向天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順德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投保了該公司最高保額的主險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額每人30萬元,附加險團體意外醫療保險保額每人1萬元。
2006年4月5日,傢具廠員工陳建在車間工作操作鑼機時,不慎被壓傷右手1~4指,被順德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佛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評定為5級傷殘。
傢具廠負責人康慶強與陳建達成調解協議:由康慶強一次性支付陳建工傷補償費10萬元。5月22日傢具廠給陳建支付了8萬元現金,並立下欠條其餘2萬元待保險公司賠付後支付。
2
保險公司堅持賠給傷者
由於團體保險合同對受益人沒有約定,當傢具廠拿著投保資料和傷殘鑒定、醫療單據等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申請,保險公司卻提出保險金應該賠付給傷者陳建,拒絕將保險金直接給付給傢具廠。
在一審和二審的法庭上,傢具廠和保險公司就傢具廠能否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法院審理認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的指定。陳建作為被保險人,要求保險公司將保險金直接向其給付,否定了傢具廠作為受益人的指定。雖然傢具廠已與陳建就工傷賠償達成調解協議並給付了部分款項,但傢具廠作為用人單位,對員工受傷有賠償責任,工傷賠償金與保險賠償金不能相互替代。
此外,保險金給付請求權是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求保險人依約履行保險金給付義務的權利,專屬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本案中,投保人傢具廠並非保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其無權向天安公司請求支付保險金。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裁定:撤銷順德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傢具廠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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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法:工傷賠償不可替代
昨日下午,記者采訪了承辦此案的廣東古今來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梁曉律師。「不少企業購買團體意外險時抱著僥幸的心態,以為購買了這類商業保險可以減少自己的風險,實際上為員工購買的商業保險是不能替代工傷賠償的。」梁曉指出,除非經過被保險人同意,明確約定受益人為投保企業,企業才能直接獲得賠償,而且最好有明確的書面約定。
此外,由於部分保險公司在理賠支付團體險賠償金時,將款項直接打入簽訂保險合同時約定的賬戶;而不少設置的是投保企業賬戶,這容易讓投保人誤以為自己理所應當就是受益人,保險公司對真實情況應該給予及時告知。
買團體保險忌「霧里看花」
就康老闆提出的種種團體保險賠償的疑問,記者分別咨詢了佛山不同的保險公司:
保險金額
在主險團體人身意外保險,附加險團體意外醫療保險的情況下,中國平安保險喻小姐和中意保險陳小姐表示,可以做上百萬元的保額,但這種保險額度的成本也很高,一般公司都會給員工購買低於20萬元保額的保險。
保險受益人
針對團體保險的受益人問題,上述三家保險公司均表示,如果事先沒有約定受益人,保險公司的賠償金是會給被保險的當事人,而非支付給投保企業的。
C. 保險金如何給付
1,合同如果沒有變更受益人應由之孫12歲的監護人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 2,如果被保人沒有二次結婚,保險金應由之孫12歲的爺奶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 3,如果被保人已二次結婚,保險金應由之孫12歲的養母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 因為投保人與被保人已不存在婚因關系,只是12歲孩子的生母已不存在監護關系,所以投保人不能替12歲孩子提出給付保險金申請
D. 向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金如何避免敗訴
一、敗訴原因
根據法院受理的人身保險合同案件分析,在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主張保險賠償金的敗訴案件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敗訴主要有以下原因:
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無法得到保險賠償金的原因是因為投保人在投保時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造成的。這種情況占敗訴案件的絕大多數,故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已經成為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無法得到理賠的首要原因,投保人必須高度重視。
我國2009年2月28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新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實踐中,許多保險公司知曉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事實,但並不有所表示,而是直到被保險人申請索賠時,拒付解約。新保險法對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隨意拒付解約的行為進行了限制,但這並不表示投保人可以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有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法庭上以保險公司對其進行了體檢為由,認為保險公司體檢後同意承保,則即使自己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也應理賠。這種觀點是不正確的,一般來說,保險公司的體檢屬於常規體檢,不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但保險公司如果通過體檢確實知道被保險人患有某種疾病而仍然承保的,則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我們了解了投保人敗訴的主要原因是因為不如實告知,似乎這樣就可以解決問題,但問題是,為何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呢?我們需要進一步分析:
1、不了解保險法的相關規定
現實生活中,向保險公司投保的大多數人對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不了解,他們根本不知道應該如何訂立保險合同。他們所唯一知道的就是,我出了錢,出現事故後,保險公司就應該理賠。但訂立保險合同,保險公司要承擔保障責任,就必須了解保險標的的情況,否則他們無法對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有正確的認識,也就無法計算保險費的費率。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了解有賴於投保人的告知,而如果投保人不如實告知,則會致保險公司於十分危險的境地,也會危害保險的存在,所以訂立保險合同必須堅持誠信原則,保險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投保人如果不予以遵守,必然得不到理賠。
但是大多數投保人不了解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後果,他們也就對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並不在意。
2、不閱讀投保書和保險條款
在法院審理的大多數案件中,幾乎所有的投保人都沒有閱讀過投保書和保險條款的內容,而是直接在上面簽字。投保人這樣做的原因也許情有可原,因為投保書和保險條款的內容過多,投保人需耗費不少時間方能閱讀完畢,許多投保人怕麻煩,就直接簽字認可。另外,投保書和保險條款的用語都比較專業,投保人很難理解,大多依賴於保險公司業務員的解釋,故投保人很少直接閱讀。但是不得不說,投保人這樣做的結果就是致自己的權利於危險境地,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如果不閱讀就不知道條款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規定,如果不履行條款規定的義務,必然對自己不利。
由於投保人不閱讀投保書,對於保險公司的詢問基本上不在乎,由保險公司業務員代其填寫,自己簽字即可。實際中,很多投保書都是業務員填寫後由投保人簽字的。
3、投保人故意隱瞞
當然實際中不排除很多投保人故意隱瞞自己患病的事實,為了投保成功,而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4、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原因
投保人自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固然不值得同情,但實際中存在的另一種情況是,由於保險公司業務員的原因導致投保人未能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業務員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其向客戶推銷保險的最大動力就是獲得傭金。為了客戶投保成功,即使投保人向業務員告知自己患病的事實,業務員也很可能故意向保險公司隱瞞,而不在投保單上填寫。
由於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建立在保險公司的詢問基礎上,實際中由於投保人不閱讀投保書,故很多保險公司業務員直接讓投保人簽字,而未能告知投保人其他應填寫內容的法律意義,然後由業務員代填,填寫內容均為投保人未患任何疾病。
甚至有的業務員指使投保人不如實告知,作虛假表示,從而為自己獲得傭金。
即使是保險公司業務員造成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但實際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難以證明,因此,在個案中,法官很難採納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辯解。
二、對策: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如何防止敗訴
經過上述的分析,我們已了解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背後原因,不僅僅是投保人個人的原因,保險公司業務員也不例外。但既然投保人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其就必須受自己簽字行為的約束,投保人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為了避免投保人敗訴,我們建議如下:
1、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加強學習,增強保險法相關知識;
2、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及投保書,遵守法律規定,不能只聽業務員的介紹;
3、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慎重對待自己簽字;
4、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注重收集證據,雖然一般情況下投保人在投保書上已簽字,但如果投保人能夠證明其向保險公司業務員告知過自己的健康狀況,則視為投保人履行了如實告知義務,所以投保人保存證據十分關鍵。
5、保監會應加強對保險公司以及保險公司業務員的監管。
E. (1)乙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為什麼 (2)本案的保險金應如何處理
因為保單已指定受益人,別人是得不到保險金的。
F. 交強險醫療費7000元,保險公司核價後按5600元理賠,後續治療費3000元,該案件總醫療費如何計算給付
保險公司的核價是按醫保用葯范圍核價5600元,後續治療費3000元只有發生了保險公司才會給你賠償
G. 繼子女作為遺產的死亡保險金應該如何繼承
問題:我同事李某和丈夫何某結婚後生有一子。李某於2000年和2001年先後為12歲的兒子投保祥瑞終身保險和康寧終身保險,基本保險金額共30000元,兩份保險合同中均未指定受益人。2002年李某與何某離婚,經法院判決,兒子隨母親李某生活,何某每月支付給兒子一定數額的生活費。2003年李某帶著兒子與現任丈夫胡某重新組織成家庭。2004年李某的兒子被當地醫院確診為「急性白血病」,經治療無效死亡。保險公司向李某的兒子給付康寧終身保險重大疾病保險金40000元。李某、何某先後向保險公司提出死亡保險金的理賠申請,兩人均堅持單獨領取全額死亡保險金。請問題:繼子女作為遺產的死亡保險金應該如何繼承?
這個案例涉及繼承、保險和婚姻法三個方面內容。首先,依據《保險法》第64條第一款,當被保險人死亡後,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應當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本案中李某的兒子死亡後,保險公司應將其死亡保險金作為其遺產根據法律規定給付其繼承人。因此,保險公司應拒絕李某和何某要求單獨領取全額死亡保險金。其次,依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以及《婚姻法》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本案中何某與李某離婚,解除的只是他們兩人的夫妻關系,不影響他們和兒子的父子關系、母子關系。李某和胡某登記再婚後,雖然胡某和李某的兒子沒有血緣關系,但在法律上已經屬於繼父子關系。因此根據法律規定,生父何某、生母李某、繼父胡某均屬李某兒子遺產的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和繼承份額。保險公司應向三人共同給付相等金額保險金。
H. 交通事故機動車行人責任各半,賠償金該如何算、如何給付
道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方是機動車,一方是非機動車,先由機動車方投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按責任認定的比例來承擔。
I. 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案里的就業補助金該由原單位給付,還是由工傷保險管理處給付
1、工傷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具體支付標准授權各省制定;
2、大部分的省份,是由單位來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各省的規定各不相同
《工傷保險條例》(2010年12月20日修訂後施行)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准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准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J. 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中的給付該怎樣讀
我一直念ji 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