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交房時一定要交住房維修基金嗎
一、交房時一定要交住房維修基金的。
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令 第165號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二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三、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
四、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2. 房屋維修基金都管什麼必須要交納么
房屋維修基金都管:
1、維修基金是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房屋共同部位、共用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公共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2、房屋漏水屬小修,應包含在物業費里,維修基金屬大修,極不容易申請。按規定,業主個人不可申請使用。
備註:維修基金的收取比例按照購房者從開發商處購買房屋、辦理產權過戶時按照總房價2%~3%的比例繳納至物業所在區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維修基金的具體收取標准由各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3. 可否應該交納物業管理費和房屋維修基金
開發商交房時應該繳納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費,如果鑰匙也沒有拿到前,開發商就不應該向購房者要求繳納維修基金和物業管理費。
4. 買新房每年都要交物業管理費和維修基金嗎
維修基金低於原繳存數額30%時,需要再次補繳,也就是說不需要每年都繳。 物業費得每年都要交,有的小區是一月一交
5. 物管用房需要交納維修基金嗎
物業管理用房
屬於業主
共有財產
屬於公建設施
只是由業主及
物業管理企業
使用
不需要繳納
維修基金
。其維修工程費用可以從
專項維修基金
中扣除。
祝好運!
6. 購買第一套住房需要交物業維修基金嗎
您好,一手房需要交契稅和維修基金費用,維修基金是每個月都必須交的,望採納
7. 物業用房和社區用房是不是可以不用交維修基金
物業管理服務用房屬於全體業主,個人不交納該服務用房的維修資金,建設單位則應按該《
辦法
》規定繳納維修資金。
8. 商品房交房時必須交契稅,維修基金,物管費等費用嗎
契稅和維修基金是辦理產權證的時候才交的 也就是說前面不給開發商也可以 在開發商大產權下來後辦理你的產權分戶的時候在交都可以 但是物管費要交 收房後房子就是你的了 就要交物管費了
9. 繳納過物業管理費是否還要交維修基金
物業管理費和維修基金是完全不同的交費種類。
物業管理費是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應當支付物業管理公司的費用,而這些費用由小區業主按照建築面積分攤。這部分費用包括小區的垃圾清運、保潔衛生等費用。
維修基金是小區業主按照法律規定交付的公共建築、設施的維修管理的費用,這部分費用由銀行專戶列支,由業主委員會管理,而不是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這是小區業主的公共財產。
10. 交房時需要交納個物業維修基金
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後都應當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的使用執行《物業管理企業財務管理規定》(財政部財基字[1998]7號),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大修、更新、改造。
商品住房在銷售時,購房者與售房單位應當簽訂有關維修基金繳交約定。購房者應當按購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維修基金收取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公有住房售後的維修基金來源於兩部分:
1.售房單位按照一定比例從售房款中提取,原則上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該部分基金屬售房單位所有。
2.購房者按購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單位繳交維修基金。售房單位代為收取的維修基金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不計入住宅銷售收入。 公有住房售後維修基金管理與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市、縣財政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主委員會成立前,維修基金的使用由售房單位或售房單位委託的管理單位提出使用計劃,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劃撥。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維修基金的使用由物業管理企業提出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維修基金不敷使用時,經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業主委員會研究決定,按業主佔有的住宅建設面積比例向業主續籌。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業主轉讓房屋所有權時,結余維修基金不予退還,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