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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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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第165號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已經2007年10月30日建設部第14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經財政部聯合簽署,現予發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建設部部長汪光燾
財政部部長謝旭人
二○○七年十二月四日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業主所有。
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屬於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所有。
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未按本辦法規定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不得將房屋交付購買人。
第十四條專戶管理銀行、代收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售房單位應當出具由財政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
第十五條業主大會成立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劃轉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大會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物業管理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二)業主委員會應當通知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應當通知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
(三)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該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劃轉至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並將有關賬目等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十六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後的賬目管理單位,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大會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制度。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應當接受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業主分戶賬面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交存額30%的,應當及時續交。
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方案由業主大會決定。
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續交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
(二)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
(三)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經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
(六)業主委員會、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七)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第二十四條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需要立即對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規定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的規定辦理;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七項的規定辦理。
發生前款情況後,未按規定實施維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可以組織代修,維修費用從相關業主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還應當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下列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因人為損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所需的修復費用;
(四)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第二十六條在保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用於購買國債。
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應當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或者商業銀行櫃台市場購買一級市場新發行的國債,並持有到期。
利用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經業主大會同意;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
利用從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應當根據售房單位的財政隸屬關系,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者將購買的國債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
第二十七條下列資金應當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滾存使用: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
(二)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購買國債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業主所得收益,但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設施設備報廢後回收的殘值。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房屋所有權轉讓時,業主應當向受讓人說明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和結余情況並出具有效證明,該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隨房屋所有權同時過戶。
受讓人應當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過戶的協議、房屋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專戶管理銀行辦理分戶賬更名手續。
第二十九條房屋滅失的,按照以下規定返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房屋分戶賬中結余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返還業主;
(二)售房單位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余額返還售房單位;售房單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單位財務隸屬關系,收繳同級國庫。
第三十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應當每年至少一次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公布下列情況:
(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總額;
(二)發生列支的項目、費用和分攤情況;
(三)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結存的金額;
(四)其他有關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情況。
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公布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復核。
第三十一條專戶管理銀行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發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賬單。
直轄市、市、縣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及業主委員會對資金賬戶變化情況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專戶管理銀行進行復核。
專戶管理銀行應當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對其分戶賬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賬面余額的查詢。
第三十二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第三十三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應當執行財政部有關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收支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三十四條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的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應當按照財政部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辦法第八條、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
第三十六條開發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將房屋交付買受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分攤維修、更新和改造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物業服務企業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情節嚴重的,除按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吊銷資質證書。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挪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追回挪用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業主大會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九條對違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實施前,商品住宅、公有住房已經出售但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應當補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1998年12月16日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住房〔1998〕213號)同時廢止。
希望對你有用!
㈡ 上海大學生創業基金申請細節
上海市大學生科技創業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科教興市主戰略,進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特製定本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條 上海市大學生科技創業基金(以下簡稱「創業基金」)是鼓勵大學生依託科技自主創新、自主創業,培育技術創新人才, 拓寬大學生就業渠道的專項資金。
第二章 資金來源與用途
第三條 創業基金主要來源於上海市政府財政專項撥款。資金規模為1.5億,分三年實施,每年5000萬元。
第四條 創業基金鼓勵上海市高等院校、區縣政府出資配套,吸納社會資助。
第五條 創業基金主要分「種子資金」、「創業資金」兩種類型,用於培育大學生自主創新、創業能力。
第三章 管理機構與職能
第六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創業基金的主管部門,並聯合設立創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創業基金的年度計劃安排、立項審批、監督管理等重大事項的決策,制訂資金具體管理辦法。
第七條 管委會下設創業基金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是創業基金的常設管理機構,負責創業基金的日常管理,編制相應的操作規范、規程,定期向管委會作工作報告。
第八條 管委會委託上海科技投資公司負責創業基金的資金管理;委託上海科技投資公司與有關高等學校組建面向全市的創業基金項目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委託機構」),並制訂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九條 關於委託機構條件:必須依託大學科技園的創新、創業服務環境,落實有關創業基金的配套資金(不少於50%匹配),設立獨立的項目管理、資金管理部門;提供大學生創業過程的相關培訓、咨詢服務。
第四章 支持對象與支持方式
第十條 創業基金面向本市高校(含研究生培養單位)應屆畢業生(含畢業階段在校生和離校應屆畢業生)、在讀碩士、博士生及其所創辦的企業(含上海戶籍外地高校的專科、高職、本科生、碩士、博士研究生)。
支持對象的基本條件如下:
(一)身體健康,品學兼優,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和科技創新能力;
(二)原則上必須完成學業,提供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提供在滬居住證明;
(三)申請項目需符合國家、本市產業導向與就業需求,具有一定的技術先進性與開發價值;
(四)無不良信用和違法紀錄;
第十一條 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創業基金分為「種子資金」和「創業資金」兩種方式支持大學生的技術創新與創業活動。
(一)種子資金(實施細則另定)
1、以無償資助方式,支持大學生從事高新技術領域的技術、產品研發,以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為創辦企業及科技成果轉化創造基礎來源。
2、支持經費一般項目不超過10萬元,重點項目不超過20萬元。
3、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一年。
4. 探索投轉股的項目投入機制。
(二)創業投資(實施細則另定)
1、以無償資助或投資資助方式,支持大學生依託自主技術成果創辦企業(包括創辦創意類、科技咨詢服務類企業);
2、一般項目支持經費不超過30萬元。
3、創辦企業者,必須有不低於申請資助經費30%的自籌資金;
4、項目實施周期一般不超過兩年。
5. 探索有償資助或投轉股的投入機制。
第五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 符合創新基金支持條件的項目,由大學生按申請要求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經所在學校校內主管部門推薦(需蓋公章有效),向委託機構提出申請。實施常年受理。
第十三條 委託機構必須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負責受理全市創業基金項目的申請。
第六章 審理與審批
第十四條 在管委會指導下,委託機構遵循科學管理、競爭擇優、公正透明的原則,負責創業基金的立項審理(組織專家對項目評審)。
第十五條 立項審理工作規范及審查標准由委託機構負責制訂,報送管委會批准後執行。
第十六條 委託機構必須根據立項審理意見,提出創業基金支持項目建議,報管委會審批。
第七章 項目管理
第十七條 委託機構負責對創業基金支持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及過程管理。
第十八條 對實施效果好的項目,委託機構有義務協助創業者聯系進一步的社會融資。
第十九條 因客觀原因,項目承擔人、承擔企業需對創業基金項目的計劃目標、進度和經費進行調整或撤消,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委託機構審核,報基金辦審批後執行。
第二十條 因運行不良或瀕臨破產的項目或企業,需履行清算核銷手續,報基金辦審核,報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一條 項目驗收由項目承擔人、承擔企業在合同到期後,向委託機構報送有關項目驗收的必要材料,由委託機構提出初審意見後,報送基金辦審核批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教育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委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
㈢ 《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為進一步貫徹全國科技大會和上海科技大會精神,實施「科教興市」主戰略,推進落實《國務院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為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保證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製定本辦法。
一、資金來源
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是市政府設立的,專項用於支持本市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的補助性資金。其目的是鼓勵本市企業積極推進自主創新工作,切實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動力,發揮企業自主創新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引導各類社會資本加大對企業自主創新的投入,迅速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國際競爭力的自主創新型企業。
區、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和企業自主創新活動的需要,可設立相應的專項資金。
二、支持方式、范圍、補貼標准
1、使用方式
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支持方式主要採用無償資助的方式。
2、使用范圍:
(1)為鼓勵企業開展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與創新活動,對列入《上海市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年度計劃》的項目,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項目研發資助,資助標准一般不高於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20%,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為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技術中心,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對經認定的「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企業,每家給予創建補貼60萬元;其中,對經認定的具有行業研發、幅射功能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不大於100萬元的補貼。
(3)為鼓勵企業不斷提升自主創新的基礎條件和能力,重點支持承擔國家和本市重點項目的企業引進國際一流的研發儀器設備,對企業購買國外先進研發儀器設備所發生的費用,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資助,資助標准一般不高於所購儀器設備價格的20%,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4)鼓勵和引導本市骨幹企業開展重大技術裝備的自主創新,對列入重大技術裝備研製專項的項目並已取得首台機業績突破或有突出貢獻的項目,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研發資助,資助標准不高於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20%,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5)鼓勵項目業主使用國產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引導項目業主對國產首台(套)設備投保。對本市用戶單位購買使用列入上海市重大技術裝備首台(套)業績重大突破計劃的重大技術裝備,經市重大技術裝備協調辦核准,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對用戶單位給予適當風險資助,資助標准原則上不超過所購設備價格的10%或保費額的50%,金額最高不超過800萬元。
(6)為鼓勵企業用引進技術提升產品水平和附加值,對列入「中國鼓勵引進目錄」的技術並開展消化吸收自主研發的項目,經認定後可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項目研發資助,資助標准一般不高於該項目研發總投入的20%,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可在上述支持范圍中選擇一種申請,但不得同時選擇兩種或兩種以上范圍內容申請支持。已通過其它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不再給予支持。
三、資金申報和審批程序
1、由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通過指定的信息網路和報刊等新聞媒體,發布重點領域指南及相關項目申報信息,同時公布各專項的申請范圍、申請條件、申請程序、資助方式及受理部門等。
2、按照市經委等部門公布的各相關專項的申請范圍、申請條件、申請程序及途徑,企業可申請將本企業的項目列入專項計劃。
3、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則,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或委託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4、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專家評審推薦意見或評估機構的咨詢意見,結合重點領域指南以及申請企業的技術開發機構、人員、資金投入和生產條件等綜合情況,在規定期限內確定並下達相關專項計劃或公告專項目錄。
四、申請條件及須提交的材料
1、申請企業條件:(1)在本市登記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2)企業研發投入占年度銷售收入的比例高於本市同行業平均水平,且具有承擔相關項目的基礎條件和能力;(3)企業的經濟效益良好;(4)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和納稅信用良好。
2、申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項目的企業必須提交項目申請書,主要包括:項目名稱、承擔單位、項目內容(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研發內容和技術創新點等)、項目起止年限、項目進度安排、知識產權的評估和分析、項目總投資、申請專項資金數額、其他資金來源及其企業相關資質證明等;
3、使用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必須進入市經委固定資產項目庫,並附有關批准文件,即經有許可權的相關政府部門批准、核准或備案文件。
五、資金使用監督和項目評估管理
1、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實行項目合同管理。項目合同應包括:項目名稱和承擔企業、項目履行期限、項目內容和主要經濟指標、驗收標准、專項資金補貼方式和數額、違約責任、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等。
2、市財政局根據市經委審核上報的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項目實施情況和撥款申請,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將專項資金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
3、市經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評估驗收。
4、市財政局和市審計局對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稽查和審計。
5、獲得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補助的項目在實施中出現項目合同規定的特殊情況時,經市經委等部門批准,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項目單位在合同解除前已取得且尚未使用的專項資金,應當在合同解除後即予返還市財政部門。
獲得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資助的企業,兩次被撤消項目的,該企業三年之內不得再申請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資助項目。
6、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應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經費開支范圍標准應與合同書相一致,嚴禁超范圍超標准開支,項目結束應進行專項審計。
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除按國家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外,還將進行以下處理:限期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予以公示並取消項目法人和項目負責人繼續申報項目的資格等。
上海市經濟委員會
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
上海市財政局
2007年5月29日
㈣ 上海經濟信息化委能源合同管理財政補貼何時發放
根據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財政局關於印發《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辦法》的通知(滬經信法〔2010〕833號)有關規定,受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建設交通委、市財政局的委託,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導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合同能源辦)就開展2011年度本市合同能源管理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圍
財政獎勵資金用於支持在本市范圍內採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實施的節能改造項目。
已享受國家及本市其他相關補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不納入本辦法支持范圍。參見《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辦法》(詳見附件一)。
二、支持條件
1、 中央財政支持條件:
a. 節能服務公司投資70%以上,並在合同中約定節能效益分享方式;
b. 項目在本市地域內實施,單個項目年節能量(指節能能力)在10000噸標准煤以下、100噸標准煤以上(含),其中工業項目年節能量在500噸標准煤以上(含);
c. 用能計量裝置齊備,具備完善的能源統計和管理制度,節能量可計量、可監測、可核查。
2、 地方財政支持條件:
a. 項目由在本市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經本市備案的節能服務公司在本市地域內實施;
b. 節能服務公司投資50%以上,合同金額在15萬元以上(含),單個項目年節能量在50噸標准煤以上(含)。
3、 項目支持條件:
依據《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辦法》(滬經信法[2010]833號)申請財政獎勵的企業為2010年6月1日(含)以後簽訂並實施的符合規定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2010年10月20日以後簽訂的能源管理合同,須參照《合同能源管理技術通則》(GB/T24915-2010)中的標准合同格式簽訂。
對於2008年9月28日(含)至2010年5月31日(含)期間簽訂並實施的符合規定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網上申報截止日期為2011年1月31日,具體支持辦法按照《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專項扶持實施辦法》[滬經節(2008)560號]的規定。
4、 項目支持內容:
鍋爐(窯爐)改造、余熱余壓利用、電機系統節能、能量系統優化、綠色照明改造、建築節能改造等節能改造項目,且採用的技術、工藝、產品先進適用。
5、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予支持:
a. 新建、異地遷建項目;
b. 以擴大產能為主的改造項目,或「上大壓小」、等量淘汰類項目;
c. 改造所依附的主體裝置不符合國家政策,已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按計劃近期淘汰的目錄;
d. 改造主體屬違規審批或違規建設的項目;
e. 太陽能、風能利用類項目;
f. 以全燒或摻燒秸桿、稻殼和其它廢棄生物質燃料,或以劣質能源替代優質能源類項目;
g. 煤矸石發電、煤層氣發電、垃圾焚燒發電類項目;
h. 熱電聯產類項目;
i. 添加燃煤助燃劑類項目;
j. 2007年1月1日以後建成投產的水泥生產線余熱發電項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後建成投產的鋼鐵企業高爐煤氣、焦爐煤氣、燒結余熱余壓發電項目;
k. 已獲得國家其他相關補助的項目。
三、資金支持方式及標准
專項資金項目的支持方式及標准按照《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辦法》第十一條、十二條、十三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項目備案及申報
1、 項目備案
節能服務公司申請財政獎勵資金,應當在與用能單位簽訂合同後3個月內向合同能源辦進行項目備案。
2、 項目申報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完工且正常運行3個月,經合同雙方驗收後,節能服務公司可以向管理機構提出財政獎勵資金申請,專項資金項目採用網上申報和書面申報並行的方式。
a. 網上申報:申報單位需憑備案編號及密碼,登錄市經濟信息化委專項資金項目管理與服務平台(http://zxzj.sheitc.gov.cn)進行在線填報並提交相關電子材料。
b. 書面申報:申報企業完成網上填報,待初審通過後,按照合同能源辦審核部的通知要求,於指定時間內報送我辦。
3、 項目申報材料:
a. 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申請表和申請報告;
b.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可行性報告或者實施方案;
c. 實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業合同;
d.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的驗收報告。
4、 申報材料要求:
在線提交的電子材料需PDF格式,單個文件不超過5M,可提交過個文件。
書面材料一式三份,加蓋申報單位公章並由相關負責人簽字,採用A4紙列印,以普通紙質材料作為封面,不採用膠圈、文件夾等帶有棱邊的裝訂方式,於左側裝訂成冊。(申報材料不退還)。有關申請材料請查閱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指導委員會辦公室網站
㈤ 孔明網總結的上海市經信委2017年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今年有哪幾個主題
上海市信息化建設和應用專項支持實施細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快推進本市信息化建設,貫徹落實《關於促進智慧城市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高技[2014]1770號)、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信息化規劃和智慧城市建設的有關要求,規范上海市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在信息化建設和應用領域的使用,依據《上海市信息化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信規[2015]841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使用原則)
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的政策規定和導向要求,符合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條(管理職責)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編制專項支持資金預算,發布年度項目指南,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估,並負責項目的驗收和補助資金的追回。
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負責專項支持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對專項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支持對象)
本領域的支持對象為在本市依法設立並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能力的單位,同時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內部治理結構規范;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記錄良好;
(四)具有承擔項目建設的相應能力。
第五條(支持范圍)
專項支持資金主要用於促進本市「四個中心」和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的信息化項目,重點支持以下方面:
(一)推動信息化惠及民生。支持公共服務內容整合、渠道拓展、模式創新以及其他與市民生活密切相關的信息化建設項目。
(二)推動信息化和工業化深度融合。支持產業高端化、集約化、服務化發展,加快培育發展新產業、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項目。
(三)推動信息化在城市建設和管理領域的深度應用。支持以城市管理精細化、可視化、智能化為導向,利用信息技術支撐上海城市功能提升和安全運行的項目。
(四)提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務的水平和效率。支持以政務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為核心,推動信息共享、系統集成、業務協同、渠道整合、資源集約,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效能提升的項目。
(五)推動大數據應用和產業發展。支持數據來源明確、以數據資源深度挖掘、融合利用為特色,對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社會治理創新,產業轉型提升,關鍵技術突破等作用明顯的重點領域大數據示範項目。
(六)強化網路與信息安全保障。提升網路信息安全綜合監測、態勢感知、響應恢復等應急能力建設項目;完善信息安全綜合服務體系的項目。
(七)推動信息化在社區、鄉村、商圈、園區、新城等區域的創新試點和示範應用項目;推動雲計算、移動互聯網等新興信息技術發展的試點示範應用項目。
(八)優化信息化發展環境。具有行業先進性、有市場需求的信息化服務平台的應用推廣;本市跨部門、跨領域的重大信息化項目和信息化應用的規劃設計;信息化標准制訂和前瞻性研究、信息化水平評估和監測分析、信息化宣傳培訓;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布局規劃、規范管理的項目。
(九)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合作開展的信息化試點、試驗或示範。
(十)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信息化項目。
第六條(支持方式)
專項支持資金一般採用無償資助方式安排使用。
面向市民、企業提供公共服務、開展公共管理的項目和優化信息化發展環境項目,可按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采購。
第七條(支持標准)
(一)項目支持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2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推動信息化惠及民生以及信息化創新試點和示範應用項目支持額度可以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三)國家有關部門在本市合作開展的信息化試點、試驗或示範根據國家或本市相關部門的要求給予支持。
經市政府批準的重大項目,支持比例和金額可不受上述支持標准限制。
第八條 (項目指南)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市信息化規劃執行和信息化發展的實際情況,編制發布專項支持資金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明確年度支持方向和重點,公布申報時間、受理地點等具體要求。
第九條(項目申報)
符合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單位,可以按照本實施細則以及年度項目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申報項目。項目單位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條(項目評審)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本實施細則以及年度項目申報通知和指南要求對申報項目進行初審。
初審合格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專家評審,經綜合平衡後編制擬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一條(項目公示)
擬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向社會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收到異議的項目,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及時組織調查核實。
第十二條 (項目確定)
市經濟信息化委會同市財政局根據項目公示等情況確定專項支持項目計劃。
第十三條 (信息公開)
市經濟信息化委根據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做好專項資金信息公開工作。
第十四條(項目協議)
經確定給予專項支持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與市經濟信息化委簽訂項目協議。項目協議應當明確項目內容、驗收考核指標、實施期限、資金支持額度、資金支付方式等內容。
雙方嚴格按照協議約定內容實施;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調整協議內容。
第十五條(資金撥付)
首次撥付支持金額的70%,項目完成且通過驗收後再撥付剩餘尾款。
第十六條(項目管理)
項目執行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定期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報送項目進展及專項支持資金使用情況;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
第十七條 (項目驗收)
項目完成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項目執行期結束後6個月內備齊驗收申請材料,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提出驗收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或委託的第三方機構)按照項目協議約定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十八條 (管理費用)
市經濟信息化委因加強本領域項目管理、規范資金使用發生的評估、審計、驗收等費用,在專項支持資金中列支。
第十九條 (項目變更和撤銷)
專項支持項目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說明變更事項和理由,報請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除不可抗力外,項目因故終止或撤銷的,項目單位應將已經撥付的資金按原渠道退繳市財政局。
第二十條(財務監督)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專款專用;對於違規使用資金情況,按照《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信用管理)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項目承擔單位開展信用管理。在項目申報階段實行守信承諾和信用審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記錄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立項、實施、驗收、評估等不同階段的失信行為, 並按有關規定提供給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對於情節嚴重的失信行為,取消相關單位三年內申報市經濟信息化委各類專項資金的資格。
第二十二條(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
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應當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考核和績效評價。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或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報送項目進展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完成後,市經濟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項目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效果、資金管理情況等進行監督和追蹤問效。
第二十三條(責任追究)
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禁截留、挪用。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有關紀律的行為,將追究項目承擔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的責任,並收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
第二十四條(應用解釋)
本實施細則由市經濟信息化委、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4月13日。
㈥ 上海大學生創業基金怎麼申請
大學生創業基金申請流程:
1、申請人向大學創業園管理服務中心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由大學創業園管理服務中心初審。
2、人事局會同財政局等有關部門,根據行業定位、企業規模、從業人員數量、注冊資本等要素,對初審通過的商業貸款貼息對象和金額信息進行審核,利稅,並確定貼息金額。
3、經評估批準的商業貸款貼息對象和金額,由人事局和申請人所在單位或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
4、公告後無異議的,由人事局發出批准通知書。
5、根據批准通知,財政局在貼息對象提供付息證明後,從扶持大學生創業專項資金中撥付資金。
6、大學生創業貸款申請材料。
㈦ 上海自然科學基金 有哪幾個學科 沒有管理科學
根據《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規定,上海自然科學基金主要支持自然科學領域的基礎和應用基礎研究工作,優先支持能源、資源環境、生命科學、信息、新材料等領域及交叉科學的研究。
所以,管理科學不在上海自然科學基金範圍之內。
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上海市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工作,鼓勵自由探索,培育科技創新人才,使本市科學技術的發展具有鞏固的基礎和足夠的技術儲備,特設立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基金)。
第二條 為規范和加強基金管理,根據《科技進步法》和《上海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基金是上海市科技發展基金的組成部分,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進行管理和組織實施、上海市財政局進行監督。
第四條 基金經費來源主要由上海市科技發展基金中劃出一定額度的專項資金,以及國內外個人和團體的捐贈。
第五條 基金主要用以資助本市自然科學方面的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工作。
第六條 基金優先支持具備以下條件的研究項目:
(一)具有科學前沿性、應用重要性以及長遠戰略意義的研究項目,特別是對促進本市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有重要作用的研究項目;
(二)學術思想新穎,理論根據充足,研究內容和目標明確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先進、合理、可行,有望取得國際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的預期成果的研究項目;
(三)項目主要研究人員具備相應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獨立的研究能力,研究工作有一定的積累,基本研究條件和時間有可靠保證;
(四)經費預算,切合實際。
第二章 申請和評審
第七條 基金項目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徵集通知以申報指南形式公開發布,資助項目的研究期限一般為三年。
第八條 為保證申報項目質量,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實行單位遴選、擇優推薦申報的原則。
第九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為在滬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具有較好基礎研究能力的機構。
第十條 申請人應具備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和獨立研究能力的在崗科研人員,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或有承擔基礎研究課題的經歷。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當是項目的實際負責人,限為1人。一位科研人員不能同時參與兩個以上(含兩個)基金項目的申報。連續兩年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基金未獲資助的,暫停申請1年。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根據基金年度項目指南要求,通過依託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申請人應當對所提交的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依託單位應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遴選,對申請資助項目的必要性、申請內容的真實性、實現研究方案的可能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基本工作條件的可靠性等進行審核,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集中報送市科委。
第十三條 市科委收到申報材料後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申報要求的有效申請,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審。評審專家對項目申請應當從科學價值、創新性、社會影響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進行獨立判斷和評價,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四條 市科委根據專家評議意見,對資助項目和資助資金進行分析研究和綜合平衡,然後根據擇優原則進行審定,經審定的項目,正式列入上海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名單。
詳情參閱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官網http://www.stcsm.gov.cn/
㈧ 如何查詢國家自然科學基金 2017
1.近年來我國科研人員從事基礎研究熱情持續上升
長期以來,基礎研究一直被視為「冷板凳」。然而,數據顯示,近年來我國科研人員申請科學基金項目、從事基礎研究的熱情持續上升。
「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每年接收申請約5萬項,德國科學基金會每年接收申請約4萬項,而2010年我們接收申請就超過了11萬項,今年更是突破了19萬項。」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副主任高瑞平透露,在人才類項目上,今年的申請量超過10萬項,較2011年申請量的增幅高達57%,「傑青」「優青」等青年人才項目的申請量較去年都增加10%以上。「由此可見,我國基礎研究人才隊伍規模在持續、迅速地擴大。」
同時,記者注意到,今年獲得資助的項目所屬單位中,項目數量排名前三的分別是上海交通大學、中山大學和浙江大學。對此,高瑞平表示,自2016年開始,地方所屬高校和科研院所項目申請量在申請總量中佔比超過一半,這說明,地方所屬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基礎研究人才隊伍規模也有了明顯的擴大。
「在項目評審中,我們發現項目負責人年輕化的趨勢非常明顯。」楊衛表示,2011年以來,科學基金中佔比最大的一類項目——面上項目的負責人中,年齡在40歲以下的佔比穩步提高,2017年達到46.22%,比2011年提高了約10個百分點。「目前面上項目負責人的年齡峰值在35~37歲左右,青年一代的科學人才已經成長起來,這是我國基礎研究十分可喜的一個局面。」楊衛說。
為此,在今年的資助計劃中,科學基金加大了對青年人才的支持力度。2017年,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平均每個項目資助22.84萬元,比去年增加3.5萬元。但在基礎研究拔尖人才的資助選擇上,基金委仍堅持高標准,在今年的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共4800多個申請中,選擇了399個予以資助,資助率僅為8.2%。
2.鼓勵自由探索讓科研人員放手去干
隨著基礎研究在科技創新中的源頭支撐作用日益凸顯,中央財政經費對科學基金的支持力度逐年加大,今年的資助計劃規模達到248億元,比2016年增加8.3%。如何布局安排這筆科學領域的國家「投資」,具有前瞻意義。
「基礎研究重在鼓勵科學人才進行自由探索。」楊衛表示,在今年的資助計劃中,保障科研人員自主選題大膽探索的項目經費佔比達到經費總量的70%,資助額比去年增加了14億元,「這是遵循科學研究的客觀規律的,選對人穩定支持,才能夯實創新基礎。」
針對國家重大戰略需求,2017年的科學基金也給出了明確的布局。記者了解到,今年,科學基金加強了對重大項目的部署力度,重大項目項數指標從23個提高到39個,每個項目資助力度達到1500萬~2000萬元,如「高速軌道交通系統動力學性能演化及控制」項目集中攻關高鐵技術難點,「帕金森綜合征的神經分析化學基礎研究」則瞄準帕金森發病機制。
在重大研究計劃上,實施規模也從每年啟動3個提高到4個,整體資助強度達到8億元。楊衛舉例,「湍流結構的生成演化及作用機理」這一重大研究計劃,目標通過深入研究流體力學中這一復雜問題,形成湍流研究的中國學派,帶動相關高精尖應用研究領域的發展。同時,楊衛透露,繼去年重點布局引力波研究後,今年,科學基金在合成生物學和人工智慧領域加大了傾斜力度,增加支持經費共7000萬元。
㈨ 東奧會計繼續教育考試 上海 在哪裡下載試題
我也是東奧線上培訓,下周考試,請問題目是模擬題嗎?還是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