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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維修基金管理系統

發布時間:2021-03-19 23:22:53

Ⅰ 房屋維修基金是怎麼管理和使用的

維修基金又稱「公共維修基金」或「專項維修基金」,是指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養護和改造而繳納的資金。《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對於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程序等都有相關規定。

Ⅱ 住房維修基金屬於哪個部門管理系統

您好,按照建設部、財政部1998年聯合出台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望採納

Ⅲ 物業維修基金如何管理使用

維修基金(maintenance fund)又稱「公共維修基金」「專項維修基金」,是指住宅物業的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事項而繳納一定標準的錢款至專項帳戶,並授權業主委員會統一管理和使用的基金。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

使用條件
1、維修基金只有在保修期滿後,對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大修、更新、改造時才能使用。具體業主按照投票權的確定標准分攤費用比例。

2、維修基金閑置時,除用於購買國債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基金範圍外,禁止挪作他用。

3、特殊使用

(1)物業管理公司可從維修基金中暫借相當於一個月的物業日常維修、更新費用的備用金;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2)住宅需要大修或者專項維修、更新的,可支取施工承包合同中約定的預付款,但預付款最高不得超過工程款總額的30%。

(3)業主委員會可以在物業管理企業的帳戶上留有相當於一個月活動經費的備用金,業主大會另有決定的除外。

按照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維修基金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統一監督設立,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管理和使用。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業主委員會應至房地產主管部門指定的商業銀行設立本物業維修基金專用帳戶,並將賬戶情況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備案,該帳戶是該物業范圍內業主繳納的全部維修基金的情況。該帳戶只能用於維修基金的存儲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銀行同時為每位業主設立分戶帳戶,用來顯示該業主所有維修基金部分的使用和留存情況。維修基金的使用及補充需經業主大會作出決議。

維修基金管理需遵循如下規定:

1、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與專戶銀行核對維修基金的交存情況,並在該物業范圍內公布。

2、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應定期將維修基金交存情況報上級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

3、業主委員會應定期向全體業主公布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剩餘情況。

4、單個業主可憑維修基金發票至開戶銀行查詢本人名下維修基金的使用情況和留存情況。若物業因拆遷發生滅失的,業主可持相關證明至銀行提取分戶帳戶內的余額。

Ⅳ 房屋維修基金由誰管理

按照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出台165號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規定,公共維修金是由全體業主繳納的,屬全體業主共同所有。一般情況下由房地產行政主管機關來代管,業主委員會成立之後,公共維修金就會劃轉到業委會,由業委會行使管理權利。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

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4)住宅維修基金管理系統擴展閱讀: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當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應當遵循方便快捷、公開透明、受益人和負擔人相一致的原則。

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一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單位應當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築面積,分攤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

(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

(三)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

(四)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申請列支;其中,動用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向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申請列支;

(五)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或者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

(六)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Ⅳ 什麼是住宅公共維修基金

公共維修基金又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可用來維修、更新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障住宅安全。它相當於給住宅做了一個「大病醫保」。

一、什麼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住宅共用部位包括承重牆體、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共用設施設備包括電梯、綠地、道路、路燈、非經營性車場車庫等。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利於小區共用部分及時得到維修和更新,保障住宅小區業主的利益與安全。

二、應該交多少錢?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照不同的建築類型,有不同的交存標准。

1、交存標准

獨立式住宅、非住宅(如別墅):50元/平方米

多層住宅、非住宅(六層以下建築):100元/平方米

高層住宅、非住宅(七層以上建築):200元/平方米

2、交存時間

商品房業主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專戶。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自己存入或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三、什麼情況能用該資金?

住宅共用部位、住宅共用設施的維修和更新改造可以動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1、住宅共用部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1)屋面防水層破損,頂層房間滲漏的;

(2)樓房外牆出現雨水滲漏,引起外牆內表面浸濕;

(3)地下室出現滲漏、積水的;

(4)樓房外牆外裝飾層出現裂縫、脫落或空鼓率超過國家相應標准、規范的規定值;

(5)增加保溫層、建築保溫層出現破損或脫落,或建築保溫不良引起外牆內表面出現潮濕、結露、結霜或霉變;

(6)外牆及樓梯間、公共走廊塗飾層出現開裂、銹漬、起泡、翹皮、脫落、污染的;

(7)公共區域窗檯、門廊挑檐、樓梯踏步及扶手、維護牆、院門等出現破損的;

(8)公共區域門窗或窗紗普遍破損的;

2、住宅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

(1)電梯主要部件需要進行維修或更換的;

(2)二次供水系統設備部件磨損、銹蝕嚴重的;

(3)避雷設施不滿足安全要求的;

(4)配電設備部分電纜、電線、配電箱(櫃)內元件損壞的;

(5)消防系統出現功能障礙,或部分設備、部件損壞嚴重的;

(6)樓內排水(排污)設備出現故障,給、排水管道漏水、銹蝕嚴重、排污泵銹蝕或其他設備損壞的;

四、維修資金如何使用?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分為一般情況和緊急情況兩種。

1、一般情況

由相關業主、業主大會或物業公司等作為主體提出使用建議;業主大會或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向房屋安全和設備管理部門申請;審核通過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

2、緊急情況

如果出現應急情況的,則不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通過,而且,自區縣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復意見之日起24小時內(指工作日)辦理支付。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建立,相當於給住宅做了一個「大病醫保」,當住宅出現問題時可通過特定的程序申請使用這筆資金。

來源:《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關於簡化程序方便應急情況下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有關問題的通知》

該內容只在北京適用

Ⅵ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一般能夠實現的功能有哪些有做的好的推薦一下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一般實現的功能模塊包括:基礎資料管理、維修資金賬戶管理、維修資金使用管理、賬務管理、物業管理、統計分析、統計報表、數據交換共享、公眾便民服務平台、簡訊平台、自助終端服務、支撐平台、日誌審計。
看你是在哪個城市,如果是長沙,湖南華信軟體還不錯。能夠實現的功能還挺多。
誠心屬分享。

Ⅶ 怎樣申請房屋維修基金

為解決已售公房維修難問題,並協助售房單位建立維修資金明細賬目,自去年上半年開始,濟南市房管局發揮房管優勢,通過整合原有房管熱線,先後成立了6支維修服務隊,建立了便民服務網路。這6支隊伍分別是天橋房管局的「長河熱線」維修隊、市中房管局的「寶印熱線」維修隊、歷下房管局的「安居熱線」維修隊、槐蔭房管局的「王平熱線」維修隊、市公房管修處的「建國熱線」維修隊和市房建集團的「同盛房屋維修熱線」維修隊。維修隊的隊長都由勞模擔任,居民只要撥打6條熱線的一條,就可以享受維修服務。

同時,各區房產管理部門在各社區設立房屋維修便民服務站,接受業主的委託,協助廣大業主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開展便民維修服務,解決老舊小區共用部位和設施設備維修難的實際問題。

「王平熱線」維修隊是最早設立的。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維修隊的維修工作包括已售直管公房的公共部位的維修,還有廠礦企事業單位的職工住宅樓公共部位的維修以及辦公樓的日常維修,也包括繳存過公共部位維修資金的商品房的公共部位維修。

在維修服務的過程中,房管系統以外的單位已售公房的公共部位維修資金大部分都沒有建賬和分戶,但是他們的房屋還需要維修。「所以,我們單位在財務科和生計科各抽調一名工作人員,組成臨時的協助建賬小組,這一行為,即聯絡了感情,又解決了實際問題,還有效的佔領了公共部位維修市場。」

今年,段店一居民樓的主線路老化,居民用電時經常出現中途斷電問題,空氣開關不斷跳閘。居民代表找到「王平熱線」,想用公用部分維修資金來更換一下主線路。工作人員接到報修後,立即把申請程序向他們進行了說明,並幫助居民一起辦理了申請手續,現在已經全部更換完畢,該樓居民能夠放心用電了。

據房管局人員介紹,6支維修隊伍的建立在山東省屬於首創[簡介 最新動態]。「我們的維修隊既熟悉業務,也熟悉房管政策和工作流程。在實際工作中,既可以幫未建賬的單位建賬,又可以替居民跑申請維修的程序,還能保證維修質量。居民想修房,打個電話就行了,剩下的問題由我們來解決,非常方便。」

【法律意識待加強】與人方便,自己方便

房管人員對目前維修資金使用率低進行了分析,發現業主的公共管理意識淡薄、法律意識不強是一個重要原因。

比如,一些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這是因為部分業主參與小區公共管理的意識不強,參與自治組織進行自我管理和服務還沒有成為迫切需要。只要住宅小區普遍成立了業主委員會,就能使更多的小區業主合法、有效地利用維修資金。

同時,部分業主不積極履行相關義務。維修資金的使用是業主決策並履行相關義務的過程,《辦法》中業主分擔維修責任的有關規定,明確了屬住宅小區內全體業主、屬單幢房屋內業主、屬一個單元內業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設施設備,分別由相應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建築面積的比例共同承擔,且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須經有利害關系的、占已交付使用房屋面積和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後,方可辦理維修資金支用申請或備案手續。但實際操作當中存在業主漠不關心,也不配合履行義務的情況,致使維修資金使用遇到障礙。

因為法律意識不夠,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以及居民委員會或業主等相關單位或個人對維修資金支用政策與辦事程序缺乏足夠的了解,在具體的辦理過程中存在模糊認識,導致重復勞動,從而認為相關程序過於繁瑣,甚至是設置障礙。

其實並非如此。維修資金制度體系建立到今天,經過了十幾年的摸索與改進,其根本任務是確保資金的安全、正常、長期使用,只會越來越便捷,而不會越來越復雜。「與人方便,自己方便。希望廣大業主在房屋維修資金使用問題上要有主人翁意識,不能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而是要積極參與進來,那樣修房子將是輕而易舉的事。」

維修資金使用「五步走」

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計劃,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後(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經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同意),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並在物業區域明顯位置公示。沒有聘用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委託相關單位或區房產管理部門在各社區設立的房屋維修便民服務站制定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須經有利害關系的、占已交付使用房屋面積和戶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書面同意後,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業主委員會持相關資料到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辦理維修資金支用申請或備案手續。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後,通知專戶管理銀行將工程預算資金的70%劃轉至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單位;業主大會開立維修資金專戶的,由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開戶銀行。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簽署驗收報告,並對工程決算進行審核。

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對驗收報告和審

核證明核實後,通知專戶管理銀行撥付扣除合同約定質保金後的剩餘款項;業主大會開立維修資金專戶的,由業主委員會通知專戶開戶銀行。

Ⅷ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 成立時間

房屋維修基金要根據具體的情形,由主管的部門收取,委託銀行開設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保管。《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商品住宅業主、非住宅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代管。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以物業管理區域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未劃定物業管理區域的,以幢為單位設賬,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賬。 第十一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已售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負責管理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部門應當委託所在地一家商業銀行,作為本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專戶管理銀行,並在專戶管理銀行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開立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應當按照售房單位設賬,按幢設分賬;其中,業主交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按房屋戶門號設分戶帳。 第十二條商品住宅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已售公有住房的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或者交由售房單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應當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內,將提取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

Ⅸ 房屋維修基金的具體使用程序是怎樣的

房屋維修基金是業主為了本物業區域內公共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養護和改造而繳納的資金。對於房屋維修基金的使用范圍、程序等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都有相關規定。那麼屋維修基金具體使用程序是怎樣的?維修基金的使用程序:(1)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以下程序辦理:A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維修和更新、改造項目提出使用建議;沒有物業服務企業的,由相關業主提出使用建議;B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列支范圍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討論通過使用建議;C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組織實施使用方案;D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相關業主持有關材料,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請列支;E建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F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2)維修資金劃轉業主大會管理後的使用程序辦理:A物業服務企業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應當包括擬維修和更新、改造的項目、費用預算、列支范圍、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緊急情況以及其他需臨時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情況的處置辦法等;B業主大會依法通過使用方案;C物業服務企業組織實施使用方案;D物業服務企業持有關材料向業主委員會提出列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E業主委員會依據使用方案審核同意,並報建設主管部門備案;建設主管部門發現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使用方案的,應當責令改正;F業主委員會向專戶管理銀行發出劃轉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通知;G專戶管理銀行將所需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劃轉至維修單位。另外,維修基金是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維修基金與具體房屋相結合,隨房屋存在而存在、滅失而滅失,不因具體業主的變更而變化,因房屋產權變更成為新業主時,維修基金也應經舊業主更名為新業主名下。相關閱讀:商品房維修基金是多少 什麼是商品房維修基金(刪除)上海房屋維修資金涉嫌違規炒股 市值近8億元商品房維修基金繳納標准 交納的具體程序是什麼大連房屋維修基金怎麼花?提取要具備哪些條件?商品房維修基金用途及使用維修資金的過程

Ⅹ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正常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維護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條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所有權人決策、政府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全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折疊編輯本段第二章交存
第六條
下列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住宅,但一個業主所有且與其他物業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除外;
(二)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業屬於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七條
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情況,合理確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並適時調整。
第八條
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一)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房改成本價的2%。
(二)售房單位按照多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20%、高層住宅不低於售房款的30%,從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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