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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發布時間:2021-03-19 19:57:59

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6年第4號
《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已經2006年6月12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吳定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

㈡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作用是什麼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會)成立於1998年11月,是中國商業保險的主管機關,根據國務院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能,依照法律、法規統一監督和管理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合法、穩健運行。

㈢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15 年 第 2 號
現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項俊波
2015年4月21日

㈣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和保障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及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保護保險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保險從業人員、其他組織和公民(以下簡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當事人違反有關保險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應當依法查處,並依法作出下列行政處罰:(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四)限制業務范圍;(五)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六)責令停業整頓;(七)吊銷業務許可證;(八)撤銷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九)撤銷任職資格、從業資格,或者吊銷資格證書;(十)責令撤換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的首席代表;(十一)禁止進入保險業;(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實施前款所列的行政處罰,應當遵循本規定的程序,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三條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公正、公開;(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四)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適用依據正確,處罰適當;(五)程序合法。第四條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依法實行迴避制度。監管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應當迴避。第五條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實行立案、調查與審理、決定相分離的制度。第六條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七條當事人對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因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第八條中國保監會及派出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第九條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保險資產管理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注冊的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和保險公估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本規定所稱業務許可證,是指保險公司法人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保險營銷服務許可證、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經營保險公估業務許可證、保險資產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和經營保險資產管理業務許可證。

㈤ 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保監發〔2007〕23號
各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保監局:
特此通知
二○○七年四月六日

㈥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侯,可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監管辦法(2012年12月21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2013年7月1日起實施)第十二條規定中國保監會派出機構向中國保監會備案後,可以對縣級以下農村基層地區的報考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區的少數民族報考人員實行資格考試特殊政策。

㈦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7號

主席 吳定富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㈧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機構職責

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過程中,通過不斷的險種創新研發、保險功能拓展、保險服務提升,能夠在為相關建設活動主體提供有效風險保障的同時,發揮多方面的功能作用。

一、工程保險監管的概念

所謂工程保險監管,就是國家(其代表是保監會)通過一定的途徑和手段對工程保險市場和保險公司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國家對工程保險業的監管,是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在工程保險業中的體現。國家通過法律的、經濟的和行政的手段對工程保險業的組織、業務經營、財務等各項活動及工程保險市場的秩序進行直接或間接的指導、協調、監督和干預。

二、監管的目的與作用

工程監管的主要目的包括:1.保證保險人有足夠的償付能力;2.規范工程保險市場、維護保險業的公平競爭;3.防止保險欺詐;4.彌補自行管理的不足。

其作用,主要圍繞「規范市場競爭秩序」、「降低事故糾紛協調成本」與「提高整體監管水平」三點而來:

1.制止市場無序競爭,促進工程保險市場良性發展

一般在保險業務增長較快的國家裡,比如我國,其工程保險市場很容易會出現無序競爭,突出表現就是破壞性的價格競爭相當普遍,結果,不僅造成了工程保險市場秩序的混亂,而且擴大了經營成本,降低了業務質量和凈保費,使得保險公司的經濟效益下滑,最終損害了各家公司的根本利益。為有效的遏制這種傾向的蔓延,國家必須加強對工程保險的監管,以維護保險市場有序競爭。

2.降低處理事故糾紛的協調成本

工程保險是讓可能發生事故的損失實現用合同的形式制定下來,事故處理就可以簡單、規范,避免了無謂的糾紛,降低了事故處理本身的成本,參加保險對保險人來說,雖然將會為此獲得此種服務付出額外的一筆工程保費,但卻降低著整體糾紛處理成本。

3.有利於監管機構提高整體監管水平

在我國工程保險雖然是一個新興產業,但其在保險業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對其進行監管,就要求有相應的專業人員來從事這項工作。而工程保險相對於其他類別的保險而言,專業性很強。作為一個合格的工程保險監管人員,必須精通保險、財務、金融、法律、工程技術、風險管理等相關方面的知識。因此,監管機構要想對工程保險進行有效監管,就必須培育一批專業的工程保險監管人才。而這些高素質專業人員的加盟,將提高監管機構的人才素養,最終促進監管機構提高整體監管水平。

三、監管機構主體與變化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業實行國家銀保監會與地方銀保監局共同組成的兩級監管體系,工程保險的市場監管也在該體系之下。但在2020年3月前,工程保險的產品審批/備案和監管許可權主要在國家銀保監會手中,地方銀保監局對於轄內工程保證保險的市場監管許可權有限。

2020年2月26日,銀保監會發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財產保險公司產品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3月起,除使用示範產品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中央財政保費補貼型農業保險產品由銀保監會負責備案並監管外,其他產品均由屬地銀保監局負責備案並監管。我國工程保險開始全面實行屬地銀保監局備案制,工程保險的產品備案和監管許可權也自銀保監會下放至屬地銀保監局。

從銀保監會審批制到屬地銀保監局全面備案制,國內工程保證保險的市場監管重點開始由事前審批向事中、事後的動態監管轉變。依據《通知》內容,未來各地銀保監局將重點關注工程保證保險的條款費率、風險控制,從資產負債匹配、信息披露、內部控制等方面進行保險資金運用監管,對規范工程保證保險市場經營秩序發揮重要監管作用。

四、行業自律與信用監管

除了來自政府機關的行政監管,保險機構在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時還受到來自行業自律組織與市場信用評價機制的監管作用。

保險行業自律組織,主要包括保險行業協會與保險同業公會。這些行業自律組織能夠通過制定行業自律守則、保險行業發展的指導性建議、共同遵守的費率和條件、統一的保險條款格式對保險機構開展工程保險市場業務進行監督與規范指導。如2019年9月6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投標保證保險、履約保證保險、預付款保證保險、質量保證保險四項建設工程領域行業示範條款,規范與指導國內工程保證保險市場業務。

市場信用評價機制,指獨立的社會信用評級機構,採用一定的評級方法對保險公司的財務能力和經營穩定能力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對保險公司信用等級進行評定,並用一定的符號予以表示,從而為市場參與者提供服務的一種機制。權威的信用評價,不僅能夠解決投保人與保險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令投保人對保險機構的資本金、償付能力、資產負債等情況進行了解,還能通過出具權威的信用評級報告避免保險機構不正當市場競爭,成為保險機構融資發展的重要參考依據,發揮市場優勝劣汰作用,發揮市場監管的輔助作用。

㈨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代替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責令改正,並且可以採取向社會公

相關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㈩ 保險業 一法四令 兩個規定是啥

1、一法指保險法
2、四令指保險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中國保監會令2010年第2號)\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行為處罰辦法(保險會令2009年第4號)\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中華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保險會令2009年第3號)
3、兩個規定指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保險監會令2009年第1號)\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 (保監會令2006年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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