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誰來說說我國社會保險的發展歷史。
1949年6月,在華北總工會的基礎上成立了全國總工會。李立三出任全國總工會副主席、黨組書記,陳雲任主席,劉少奇任名譽主席。開國大典之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成立,李立三兼任勞動部部長。勞動部設立了勞動保險局,全國總工會也成立了勞保福利部,後改為勞動保險部。至此,全國性社會保障制度的中央一級組織架構基本形成。
1933年,時任臨時中央政府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的毛澤東簽署公布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勞動法》。其中有關社會保險的內容共計13條,佔全部法律條文的十分之一還多。
勞動保險條例從1949年11月26日開始起草.1951年2月23日,政務院第73次會議討論通過了該條例。
1969年,《關於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幾項制度的改革意見(草案)》頒布,規定「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原在勞動保險金開支的勞保費用,改在營業外列支」。勞動保險失去了統籌機制,變為企業保險。財政部凍結了工會統管的勞動保險基金。中國勞動保險基金由工會在全國范圍統籌調劑18年之後,轉為由企業自行支付勞動保險,進而產生了一系列問題。
1975年9月,國務院決定設立國家勞動總局,由國家計委代管。1978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勞動保險制度開始部分重建。這兩個辦法是對1958年頒布的退休辦法的全面修訂,也成為「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國家恢復重建養老保險制度的重要標志。1979年7月,勞動總局設置保險福利司,國家勞動總局開始實施勞動保險管理工作。
以後,隨著我國財政經濟狀況的好轉和大規模經濟建設的展開,國家頒布了救災救濟、優撫安置等一系列社會保障政策,並根據社會發展對有關政策進行了充實和調整。在養老保險方面,實行了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職工統一的退休制度。
在醫療保險方面,對企業職工仍然按照勞動保險條例實行勞保醫療,對在各級政府、黨派、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在工傷保險和女職工生育保險方面,延長了休假時間,提高了待遇標准。
同時,國家每年投入大量的資金用於社會福利,企業、事業單位也努力搞好職工福利,使廣大職工得到較高水平的福利保障。所有這些政策和措施構成了我國計劃經濟時期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
這套制度按照社會主義為廣大工人階級提供國家保險的指導思想,以統收統支的計劃經濟為基礎,為廣大職工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在新中國成立後數十年的社會主義建設中,對於調動廣大職工的勞動熱情,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㈡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演變歷史
建國以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走過了一條曲折發展之路,經歷了1949—1955年的創建時期、1955—1965年的調整時期、1966—1977年的「文革」時期、1978—1985年的重建時期、1986年至今的改革時期。
(一)社會保障制度創建時期
新中國成立後,全國社會保險工作同其他工作一樣,得到了黨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從1949年到1955年,一系列發展社會保險事業的政策措施開始制定施行,全國開始著手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和體系。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做出要在我國「逐步實行勞動保險制度」的決定。隨著社會保障事業的蓬勃開展,實踐使人們認識到在全國建立一個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此背景下,1951年2月,由政務院公布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工保險條例》在一定程度上糾正了以前社會保險工作上「各行其是」的現象,該條例於1953年經政務院修正,進一步擴大了社會保險的范圍,並提高了某些社會保險的待遇標准。《勞保條例》是新中國第一部關於社會保險的法規文件,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設以及實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隨後,國務院於1955年發布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病假期間待遇等3個暫行辦法,確立了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退職的制度。從1951年《勞保條例》的制定試行,到1953年經過修改後的《勞保條例》的公布,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和病假期間生活待遇3個暫行辦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保險體系基本建立,從此以後,我國社會保險事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1]
(二)社會保障制度調整時期
1956年,隨著社會主義三大改造的完成,社會主義制度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基本建立起來。為了與當時社會、經濟形勢發展相適應,從1956年到1965年,中央政府對社會保障政策進行了調整和完善。國家逐步修改、補充了幹部和工人退休、退職的規定,通過發布《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和工作年限計算等幾個問題的補充通知》、《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使退休制度更加健全。1958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原則上批准了《國務院關於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草案)》,本規定在全國工人、職員中統一了退職條件和退職待遇標准,放寬了退職條件,適當提高了退職待遇標准,使工人、職員的退職問題得到了比較妥善的解決。在醫療保險制度上,也進行了調整和完善。1965年9月,中央在批轉衛生部黨委《關於把衛生工作重點放到農村的報告》的批示中指出:「公費醫療應做適當改革,勞保醫療制度的執行也應當適當整頓。」根據中央的批示,衛生部、財政部發布《關於改進公費醫療管理問題的通知》,勞動部、中華全總發出了《關於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這些規定使醫療保險制度更加適合當時的實際。[2]1956年國家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女工保護條例(草案)》,加強了對女工的保護。同時,我國社會保險的范圍由過去只局限在有條件的國營企事業單位,逐步擴大到商業、外貿、糧食、供給合作社、金融、民航、石油、地質、水產、國營農場、造林等13個產業和部門,隨著保險范圍擴大,受保人數迅速增加。到60年代中期,我國已經建立起以國家和單位為核心、與計劃經濟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三)社會保障制度的停滯期
始於1966年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國進入「十年動亂」時期。這10年期間,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從整體上受到嚴重的沖擊,社會保障事業被當做「資本主義」、「修正主義」的東西加以批判,在曲折和動盪中艱難發展。
1968年12月國家撤消了負責救災救濟、社會福利等事務的內務部,負責勞動保險事務的工會也陷入癱瘓狀態。1969年財政部規定: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原在勞動保險金開支的勞保費用,改在稅前列支。這一規定使國家的勞動保險蛻變為企業保險,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分割為國家、企業、鄉村3個相互封閉和脫節的板塊。「十年動亂」中主管社會福利事業的領導機關處於癱瘓狀態,許多基層單位的相應機構被解散;工人文化宮、俱樂部被破壞、被搶占;許多從事這項工作的幹部和積極分子受到迫害。據統計,1978年全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只有728所,收養人員5.74萬人,與1964年相比,社會福利事業單位下降了52%,收養人員數量下降了60%。[3]
這期間,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並沒有完全停滯。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探索中得到了迅速的發展,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到1976年,農民合作醫療制度的參合率已達到90%以上,在農村基本上能做到「小病不出隊,中病不出社,大病不出縣」,有效地解決了農民的看病問題。農村合作醫療模式被世界銀行和世界衛生組織譽為「發展中國家解決衛生經費的唯一範例」。
但從整體上看,這一時期,由於受到「文革」的沖擊,各種保險設施、管理機構被取消,基金制度被廢除,職工正常的退休、退職工作被迫停止,社會保險的組織基礎和財政基礎被破壞殆盡,整個保險工作陷入癱瘓,出現停滯甚至倒退的情況。
(四)社會保障制度重建時期
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結束了「文化大革命」帶來的動亂,中國進入社會主義發展的新階段。在1978年到1985年這7年期間,社會保障制度得到恢復和發展,各項社會保障工作陸續展開。
1978年2月,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中的第48條、49條、50條分別對勞動者的福利,勞動者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時的物質幫助,革命殘疾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等的生活保障問題做出了原則性規定。同時國家重設民政部門,恢復其職能。1978年6月2日國務院頒布《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這兩個辦法的頒布標志著國家恢復重建退休制度。1980年10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老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確立了我國特殊的養老制度——離休制度。1980年3月,國家勞動總局、全國總工會聯合發布《關於整頓和加強勞動保險工作的通知》,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開始依照通知的相關規定對由於「文革」中斷的企業社會保險工作進行了全面整頓和恢復。在社會福利、優撫和救濟方面,1984年3月,以籌集、管理和使用殘疾人福利基金,舉辦殘疾人福利事業為己任的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在北京成立。1984年9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幫助貧困地區盡快改變面貌的通知》,扶貧工作列入了國家的最高議事日程。
這一時期所做的工作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恢復正常的社會保障制度,對「文革」時期造成的某些後果進行挽救性的修補。
(五)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時期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隨著我國國企改革的探索發展,原有的強調由國家和單位「一管到底」的社會保障制度在新的形勢下顯得僵化,國家開啟了建立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社會保障制度的探索。1986年,國家對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統籌制度,拉開了社會保險改革的序幕。改革一直持續至今,經歷了兩個不同的階段:
1.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探索階段
1993年,中國共產黨十四屆三中全會明確闡述了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社會保障制度改變目標。在此背景下,全國人大、國務院出台了一系列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對職工享有的社會保險項目作出了規定、確立了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醫療保險制度改革試點。1998年以來,我國建立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失業保障、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這三條保障線制度,保障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及城鎮困難家庭的生活。
2.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深化階段
黨的十六大以來,中共中央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目標,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開始進入城鄉統籌發展和制度創新完善的新階段。
我國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發展嚴重失衡,在制度設計中長期忽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進入新世紀以來,黨和國家開始重視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2003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在全國部分縣(市)試點。2005年國務院頒布《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2007年,國家開始在全國農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城市,2003年國務院發布的《工傷保險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工傷保險制度。2009年中央出台了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回歸公益性、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並逐步實現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體現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發展從理念到體制的重大改革。
這一時期,國家進一步明確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標、原則,逐步建立起了以社會保險為主體,包括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住房保障以及慈善事業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框架。但改革過程中出現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缺失、社會保障基金供給不足、社會保障法制化進程緩慢、轉製成本等問題也亟待解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仍然任重道遠。
㈢ 財政與養老保險的關系
養老保險制度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主要組成部分,也構成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制度本身需要規范化,政府和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領域的介入和管理也必須規范化。財政介入基本養老保險領域主要應考慮社會保險稅、養老基金預算管理和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制度三大方面。
通過社會保險稅方式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目前世界各國獲取基本養老保險資金的方式即籌資模式,通常有三種形式:繳稅制、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強制儲蓄)。通過對三種籌資模式的比較,我們認為社會保險稅比繳費制更有效率,比預籌基金制和繳費制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比繳費制和預籌基金制更能體現市場經濟所要求的公平性。因此,通過社會保險稅獲取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內的社會保險基金,是一種符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和改革發展客觀要求的選擇。為此,我們嘗試設計了一套適合我國的社會保險稅方案,方案如下:
——納稅人和納稅對象的確定: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都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農民進城從事工商盈利性活動一年以上者,也應成為社會保險稅納稅人。企事業單位以職工工資總額作為社會保險稅課稅對象,私營業主和個體工商戶可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得額作為課稅對象。
——稅率的確定:稅率的確定是整個社會保險稅開征的難點,其合理與否關繫到整個社會保險制度能否順利運行。一般地說,養老保險應選擇部分積累模式,而失業、醫療、工傷保險可選擇現收現付的模式。稅率的設計上,應綜合考慮如何滿足不同險種對保險資金的需求。從國外的經驗看,有的國家只設計社會保險總稅率,然後將其分為企業和個人應交稅率;也有的國家按保險項目設置稅率,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我國的社會保險稅率設計,應設置一個總稅率,將其分解為企業單位和個人交稅率。然後可將徵收額按固定比例分解為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
按照有關測算,五項社會保險支出占城鎮從業人員工資收入的比重2005年最高僅為27.7%,遠低於現在五項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率40.6%.這說明現在的繳費率過高,其主要原因是現行的社會保險覆蓋范圍仍主要限於國有企業,而國有企業正是養老、失業、醫療負擔最重的經濟成份,大量的非國有經濟發展時間不長,社會保險支出負擔相對輕一些。因此,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是減輕社會保險負擔、降低社會保險繳費率的重要途徑。我們認為,在2005年前我國社會保險稅率設計在30%左右是完全可行的。
——納稅人負擔:如按30.6%的社會保險總稅率,由企業單位負擔19.6%,其中養老保險負擔12%、醫療保險負擔4%、失業保險負擔2%、工傷負擔1%、生育保險負擔0.6%;由職工個人負擔11%,其中養老保險負擔8%、醫療保險負擔2%、失業保險負擔1%.這樣可以體現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和企業單位和個人合理分擔的原則。
——將徵收的社會保險稅劃分為相應的保險基金。我們認為,30.6%的社會保險稅徵收額,可以按以下比例劃分:20%作為養老保險基金;3%作為失業保險基金、6%作為醫療保險基金、1%作為工傷保險基金、0.6%作為生育保險基金。其中20%的養老保險基金根據上面的測算可以形成部分積累,應付未來人口老齡化程度提高對養老保險基金的需求。
——建立基本社會保險「個人帳戶」。在五項社會保險項目中只有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適宜建立「個人帳戶」。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社會保險稅8%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2—4%;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包括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2%的部分,還應從企業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中劃入1%.
——建立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單位繳納的12%部分中除2—4%進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外,其餘的8—10%均進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社會保險稅企業繳納4%的部分,除1%進入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外,3%進入醫療保險社會統籌基金。
——起征點與財務處理:社會保險稅的起征點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線,凡是工資收入沒有達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一律免交社會保險稅:凡是工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個人,超過部分按規定稅率交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列入企業財務費用,作為生產成本;行政事業單位需繳納的社會保險稅一般列入當年經費預算,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凡是有穩定收入來源的行政事業單位,可從其自身的收入中列支一部分,具體比例由同級社會保障部門與財政部門共同協商確定。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稅,可從個人所得額中扣除,免交個人所得稅。
——財政影響的分擔:地方財政承擔本地社會保障管理機構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中央財政承擔中央一級社會保障管理機構與經辦機構的管理費支出。
——社會保險基金的支出條件和方法。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在這里主要涉及到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的支付順序與方法。關於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可規定凡是達到國家規定領取養老金條件的職工個人,應同時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領取相當於當地職工平均工資25%的社會性養老金;從「個人帳戶」中或按「個人帳戶」儲存額與平均余額等分的份額,或從「個人帳戶」中領取相當於個人離退休離工資水平35%的繳費性養老金,後者不按平均余額等分。醫療保險金的支付可按目前統一規定執行,即「個人帳戶」與社會統籌分開核算,確定社會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准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控制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從「個人帳戶」中開支,起付標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社會統籌基金中開支,個人也要負擔一定比例。
——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工、管理體制的構建等。我們認為,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要調動各級政府參與管理的積極性,按不同項目社會保險基金的重要性及影響的大小,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散於縣(市)、地(市)、省(市)、中央四級管理。可以考慮將工傷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交給縣(市)一級政府管理,失業保險基金交給省(市)一級政府管理,養老保險基金交給中央政府管理。這樣既有利於增強各級政府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的責任,也有利於分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風險,提高各級基金的管理水平。按照上述分工,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各級財政預算管理,專款專用,結余資金主要購買國債和納入中央政府統一規定的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渠道,不得隨意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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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論文!2000字
社會保險基金被老百姓稱為「養老錢」、「救命錢」,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運行至關重要。近年來,各種社會保險覆蓋范圍持續擴大,各級社保經辦機構征繳社會保險基金數量逐年增加,給基金監管帶來一定難度。進一步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管理,切實防範和化解基金管理風險,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與完整,是各級社保基金監管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迫切需要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當前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包括管理與監督兩方面的內容。管理是指社會保險基金籌集、保值增值、使用等全過程的行政、資產負債的管理,監督是對社會保險基金運行全過程的監督,尤其指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
(一)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1.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需要改革。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管理制度設計,政府既是社會保險制度和規則的制定者,又是社會保險制度和規則的執行者,政府承攬了社會保險的一切管理事務,社會保險體制運行的一切後果也完全由國家承擔。如「上海、廣州市挪用社保基金」案,最後的責任都由政府來承擔。有關資料顯示,截止2006年底全國累計挪用社保基金71億元人民幣。如此龐大的專用資金被擠占挪用,給國家社會保障事業健康發展帶來隱患,隨著社保基金規模持續擴大,迫切需要改變目前國家在整個社會保險事務管理中承擔具體責任的現狀,轉向國家在社會保險基金監管中只負責制定宏觀政策,而社保基金監督則由社保機構主管部門、社會專業中介機構負責的格局。
2.國家社會保險政策不統一,統籌層次較低,沒有充分發揮基金的調劑作用。目前,我國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不統一,經辦機構名稱不一,給人民群眾造成社會保險不規范、不嚴肅的表象。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經過20年的改革實踐,已實現基本保險制度全國統一,養老基金省級統籌,但從地區差別來講,西部、中部地區的養老基金積累較低,社會保障支撐能力和抗風險能力有限。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從1996年開始探索改革,目前仍處於改革試點階段,基本養老金還是縣級統籌,並且各地征繳基數、徵收比例、發放形式、待遇標准也都不一致。失業保險仍停留在企業單位,事業單位參加失業保險處於起步階段,女工生育保險仍處於探索試點階段。各項社會保險制度各地啟動時間不一,覆蓋范圍不一,嚴重影響不同性質單位職工和人才的合理流動,不利於職工跨地區社會保險關系的轉移和接續,容易挫傷參保單位和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的積極性。
3.社會養老保險擴面征繳沒有形成合力。國務院1999年頒布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明確規定了勞動和社會保障、稅務、財政、審計及行政監察機關對社會保險費徵集、管理和監督的職責,但在實際施行過程中,社會保險擴面工作主要靠勞動保障部門;審計部門雖然經常安排社保基金審計項目,但基本上只對社保經辦機構在基金的財務管理方面實施審計,由於審計手段、時間和精力有限未能做到全部跟蹤審計,各地社會保險參保稽核面不足40%;財政部門僅對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行政監察機關很少對欠繳或拒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領導進行責任追究。
4.稽核檢查手段缺乏剛性、參保單位欠繳養老保險費現象嚴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徵收缺乏具體的法規支持。如企業職工徵收養老保險費按實發工資為基數,事業單位按檔案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社保經辦機構在稽核徵收過程中,缺乏對參保單位有效的制約手段。《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但在實際中,有的企業欠費嚴重,對於上千萬元的欠費來說,加收的滯納金微不足道,有的企業把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繳費部分也擠占挪用了。一些企業經營困難,對其處以任何經濟處罰都不起作用。據統計,我市欠費企業占參保企業總量的40%以上,拖欠養老保險費百萬元以上的企業17戶,欠費企業數量多,拖欠數額大,給社保事業可持續發展帶來隱憂。各險種各自征費,各自稽查,造成多頭檢查、重復檢查和人力、財力浪費,還收不到好的稽核效果,一些私營企業、合資企業、外資企業參保人數降低,欠繳養老保險費現象也很嚴重。
5.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基礎工作薄弱。一是內部控制制度還不夠健全完備,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台賬及相關單位的繳費記錄等基礎性工作還不能完全應用計算機化管理;二是編制緊缺,人少事多,現有的編制已不能適應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需要,一些工作人員業務水平不高,影響了養老保險工作的健康發展;三是社會保險稽核工作因經辦機構人員少,經費不足,基金管理往往流於形式,未能落到實處。
(二)監督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1.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運營缺少制衡式監督制度。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強調的是在監管職能的履行方面各機構之間的分工與協作,即社保部門、財政部門、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監管委員會和外部監督機構共同監督基金運行的全過程,以及五者之間相互制約。目前我國現有社會養老基金監督體制是將社保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財政部門對社保基金的監督僅是對存入財政專戶社保基金的管理,而對社保部門在基金徵收、支付環節的監督不到位。參保單位少繳、漏繳、未報現象缺少外部監督,另外財政部門管理的基金如何購買國債等項目,安全增值又缺少國家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監督。
2.勞動保障部門內部缺少建立相應的審計監督。缺乏對基金的徵收、發放、管理全過程的跟蹤檢查和科學規范,沒有起到積極的內部控制、監督作用。
3.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缺少應有的監督手段。如:(1)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監管最基本的組成部分;(2)基金外部管理人,是限制騙取和盜竊基金資產機會的謹慎措施;(3)外部審計,能夠提供獨立和客觀的評估,可以成為監管的重要工具;(4)監管成本控制,可限制基金管理人將成本轉移到未被監管的基金項目上。
4.社保經辦人員自我約束意識淡薄。基金管理法制意識不強,缺少養成在監督環境下工作的習慣,應建立社保經辦機構定期的輪崗和培訓機制,增強社保基金管理職業道德意識。
二、加強對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監督的幾點建議
中國養老社會保險模式選擇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部分積累制度(下稱「統賬制度」)。這一制度,從產權結構看,是公共社保金和私人社保金的混合,從財務制度看,是隨收即付制度和積累制度的混合。這種制度決定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它要求採用不同於單一產權結構和單一財務制度的基金管理模式和監督制度。建議:探索建立與此復雜性相適應的社會保險基金分權式管理制度和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
(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的建議
1.建立分權式管理制度。其要求是:第一,建立獨立、高效、統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和管理委員會。監管委員會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以及企事業單位代表共同組成,實行委員會制。監管委員會按城市設立地方監管辦事處(類似於人民銀行、證監會和保監會的管理體制),垂直管理。第二,建立專業性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由省級社保部門成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行政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是養老基金完整性的重要保證,社保部門不能既是基金管理政策的提供者同時又是基金運營的主體,所以應建立獨立於政府的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運營社會統籌賬戶基金。一方面基金管理局依據養老社會保險基金保值、增值要求和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取向,將統籌賬戶基金投資於以固定收益金融工具為主的對象和國家重點開發項目。另一方面在給付時期,基金管理局按社保部門的指令將資金劃入財政專戶,社保部門建立臨時性賬戶,從財政專戶劃出給付資金並按時足額進賬職工在國有商業銀行的個人養老金賬戶。地方財政和中央財政部門對社會統籌部分的給付負有最後責任。第三、個人賬戶基金交給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承擔,會遴選合適的基金管理機構,基金管理機構再根據與各省個人賬戶基金管理委員會簽訂的契約對個人賬戶基金進行多元化投資,以實現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益最大化。
2.以稽核為重點,建立擴面征繳工作的長效機制。勞動保障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認真履行部門職責,積極會同財政、審計、工商部門,加大對社會保險擴面、征繳、清欠的工作力度。要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主動向政府報告,建立健全擴面征繳工作的長效機制,形成部門配合、齊抓共管的合力;要積極爭取審計部門在審計社會保險時,向繳費單位延伸審計,督促參保單位繳費;同時要加大社會保險宣傳力度,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和行政執法力度,努力實現應保盡保。
3.調整國家在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中的職能。一是立法職能,負責制定確保養老金系統健康順利運行的法律法規。二是對養老金事務的動作實施監督,確保養老保險的經辦管理規范化。三是接受有關個人和機構就養老金事務提起的申訴、舉報、批評、建議,調解有關養老金事務的糾紛,受理有關養老金事務的訴訟。
4.加強社保部門經辦管理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程序化。完善管理制度,簡化辦事程序,增強社保部門依法遵章辦事的透明度,提高計算機管理應用能力和經辦服務能力。
(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監督方面的建議
1.建立制衡式監督制度。相互制衡式監督制度是指在整個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監管體系中,將養老社會保險基金充足性監督權交給社保部門,將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營的合法性監督權交給基金監管委員會,外部監管機構對養老社會保險基金運作的全過程進行監督,實現內部監管與外部監管相結合,以及實現交叉監管的目的。
2.完善監督手段。其主要內容包括:(1)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將基金管理公司置於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違法、違規操作,損害所有人利益。(2)增設外部保管人。外部保管人原則對於限制代理風險是非常必要的。在足夠的保管安排下,基金管理人不直接持有養老基金,以此限制騙取和盜竊基金資產的機會。(3)加強外部審計。在法律和制度環境下,外部審計提供一個精確的、獨立的評估,向監管人報告有關基金的任何問題,而且成為監管的重要工具。
3.加強行政監督。建立有效的監管規則和監管機構,建立社會養老基金在徵收、支付、待遇、核定增值運用全過程全社會監督和適度監督制度。在勞動保障部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同時加快中介機構市場化改革進程,加快培養精算、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和各種風險評級公司等中介機構,強化外部監督機制。中介機構的目的是向各機構和公眾提供信息服務,使他們能夠獲得並准確理解有關基金運營的信息,從而加強對基金監管,減少基金的風險投資,保證基金的增值安全。今後養老保險基金的運用、操作就像酒店、餐廳的開放式廚房一樣當眾操作,讓客人監督。
4.加強對社保部門隊伍建設的監督和素質提高的監督。培養社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養成在監督下工作的習慣。對組織機構內部建立控制機制,包括道德風險、運營風險和市場風險的預防、矯正和有效處理,以及投資范圍的適度管制,減少基金的風險投資,保證基金的增值安全。
㈤ 社會保險的發展過程
中國大陸社會保障制度
框架:1、中國大陸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歷程及其特點2、中國大陸社會保障模式 3、中國大陸社會會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 4、小組成員看法及啟示
一、中國大陸社會保障制度發展歷程及其特點
第一階段:創建與調整階段 第二階段:停滯階段 第三階段:恢復與發展階段
創建與調整階段:
時間;新中國成立初期至1966年 內容:兩項主體,三項補充
兩項主體:
1、企業職工的勞動保險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
三項補充:
1、農村社隊集體保障2、社會救濟3、對革命軍人的優待和撫恤
停滯階段:
時間:1966—1978年
內容:
1、各級組織、機關被撤銷2、各項制度被否定和廢止,社會工作無法可依
3、社保變成企保
恢復與發展階段
時間:1978年至今
內容;
開始恢復國家--單位保障制(是指計劃經濟年代,建立在「單位體制」上的「低工資高福利」的社會保障體系。職工作為單位人,生老病死全部費用都由財政和企業負擔,個人基本上不用交納任何費用。)
正式進入國家-單位保障制向國家-社會保障制(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轉型時期,完成了國有企業改革服務的歷史使命。
成為市場經濟的主要支柱,國家---單位保障制與國家—社會保障制並存
二、中國大陸社會保障模式
--中國現階段是一個二元經濟結構的社會,二元經濟結構表現為城鄉對立,傳統農業生產方式與現代工業生產方式的對立。實施這一既定目標的前提是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與完善。城鄉社會保障一體化是中國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的發展方向。
中國城鎮的社會保障模式
城鎮社會保障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行為主體,個人是基礎,單位負有繳費責任,社會承擔補充和服務保障, 政府規范、組織社會保障。通過建立了多渠道的資金籌措方式,構成了法定的基本保險、企業的補充保險、互助保險和個人儲蓄保險的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在此基礎上,逐步向社會保障社會化、一體化方向發展。
農村的社會保障模式
中國政府在農村地區推行過兩項社會保障措施 ,即合作醫療和社會養老保險。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隨著農業互助合作化運動的興起而逐步發展起來的,而社會養老保險也逐漸得到了政府有關部門的重視。現階段,我國農村的養老形式根據擔任主體的不同,主要有家庭養老、社區養老和社會養老三種形式。由此可以看出,農村的社會保障模式大部分是由國家和企業支助的,盡量保障農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
1、制度不統一(按照《憲法》的精神和社會保障的原理,任何一個社會成員都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但是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不同的項目在不同的社會成員中在制度安排上有較大的差別,一部分社會成員享有較高的社會保障,而另一部分的社會成員只能享受較低的社會保障水平,或者其保障待遇有較大的差別。這種差別主要表現在城鄉之間、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和其他勞動者之間。在城鄉之間,根據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鎮勞動者一般享有政府提供的比較完整的社會化風險保障服務,而農村就沒有這么多的保障,他們缺乏社會化的生育保障、就業保障、職業傷害保障、住房保障等。這幾年推行的合作醫療制度的保障水平很低,社會養老險實際覆蓋率和保障待遇也很低。在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勞動者之間,社會保障的待遇差別也很大。養老保障方面,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的退休金一般是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的兩倍以上而在廣大的農村,其保障水平和支持力度差距更是大。)
這個稍作精簡就很好!
2、覆蓋范圍小(社會保險權是現代社會中勞動者的基本權益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是覆蓋全體公民的,也就是說,社會保障制度沒有排他性。雖然說五險的覆蓋范圍基本全面,可以說是「應保盡保,」但是仍有一大批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益尚未實現。從全國來看,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障資金的徵集對象主要是國有、城鎮集體企業及其職工三者繳費。但是仍有一部分的人參保率很低,他們是私營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以及個體勞動者、靈活就業的人、外地農民工。原因主要是,制度設計不合理,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主要是適應國有企業的,二是,政府認識不到位,社會保險執法不夠。)
3、資金管理隱患大(近年來,隨著資金管理的不斷加強,行政方面的風險有所降低,但是社會保險基金仍存在著管理主體不明、投資渠道單一、效率低下等問題。在通貨膨脹的前提下,存在貶值的可能,且從長遠來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擔憂。我國的社保基金缺乏一個明確的投資運營管理主體。在我國現階段,大部分省市的社保基金是縣級統籌管理,基金結余基本只是存在銀行。我國的社保基金在投資運營渠道單一的前提下,安全性有保證,但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很難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存在貶值的可能,我國大部分省市的養老保險統籌賬戶和個人賬戶都是用的混合管理模式,個人賬戶很大程度上被彌補於統籌賬戶在發養老金時的不足,且和統籌賬戶一並存入銀行,沒有發揮其應有的基金作用。這種模式必然會影響養老保險金的投資運營效率,也會導致養老保險金的頭籌層次難以提高。)
4、社會保障法制性不強(社會保障立法不健全;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立法層次低;社會保障的法律監督弱)
5、社會保障社會化服務發展緩慢
對策
1、擴大社會保險的覆蓋范圍(社會保險制度健全與否的標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將應該覆蓋的保險對象全部覆蓋。從我國工業化、城鎮化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看,社會保險的擴大應該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將已實現工業化、城鎮化的人群納入,即現在制度內的城鎮職工;第二步是將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的人群納入,包括進城就業的農民工、城鄉結合部即將農轉非的居民、鄉鎮企業及各類收入比較穩定的中小企業職工;第三步是將從事種植業的農民納入。而且應該是先易後難,逐步推進。同時,應該盡早的將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2、進一步推進制度整合(我國現行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由職工醫保、城局醫保、新農合和醫療救助組成,即「三險一助」,新農合與城居醫保制度的性質完全不同,因此應該根據城市化和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發展的趨勢,按照社會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續性和資源優化配置的原則,積極推進兩項制度的整合,逐步實現社保制度的統一性。)
3、加強社會保險資金的籌措機制(建立可靠、穩定的資金籌措機制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關鍵。一方面要繼續擴大社保基金的征繳覆蓋面和提高基金征繳率,另一方面要調整財政支出結余,努力提高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時,還要採取有效措施補充社會保障基金,包括發行社會保障長期債券、變現部分國有資產等。)
4、加強社會保障法制建設(應盡快加強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依法規范和管理社會保障工作,健全社會保障基本的監督和管理機制。社保基金的徵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為了保障社會保障基金的徵收及時和足額到位,必須有一套嚴格規范的徵收管理制度和強有力的措施為保障。當前,在社保費的徵收中時常出現協商繳費、拖延繳費、拒繳社保費的現象就是由於社保法律不夠健全。結局這些問題的根本措施就是實施稅費改革,盡快的健全社會保險的法制建設。同時,積極運用電子技術手段,建立統一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障技術支持系統,實現現代化管理。)
小組看法及啟示
1、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制度」的「減震」與「穩定」功能
2、重視弱勢群體與貧困人口
3、「社會保障制度」也要貫徹公平正義
4、「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建立聯動機制
1、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制度」的「減震」與「穩定」功能
目前中國大陸的社會保障制度存在立法缺失、社會化服務發展緩慢、覆蓋范圍有限、統籌層次偏低、資金的籌措及管理不到位等諸多問題。社會保障制度在現代社會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改革扣完善現行社會保障管理體制,加快社會保險各項制度建設,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發展社區化的社會保障服務等。可充分發揮社會保障在社會生活中起到「穩定器」、經濟運行的「減震器」、實現社會公平的「調節器」作用。
2、重視弱勢群體與貧困人口
重點考慮弱勢群體,要用公平的理念來推進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設,主張起碼在城鄉的貧困人口的救濟制度應該是統一。
3、「社會保障制度」也要貫徹公平正義
保障公平正義,一個決定性的因素是處理好分配領域中的關系和矛盾。
要逐步建立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慈善事業相銜接的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適應農民工特點的社會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養老保險制度。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加快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加強對困難群眾的救助,發展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的社會福利。注意發揮商業保險在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作用,並積極發展慈善事業。保證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夠分享到改革發展的成果。
4、「社會保障」與「商業保險」建立聯動機制
商業保險具有經濟補償、資金融通和社會管理功能,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改革的深化和推進,社會利益格局不斷調整,傳統的社會管理模式亟待轉型,政府有必要引入商業保險機制參與社會管理,完善社會保障機制建設與創新
㈥ 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產生和發展
養老保險是中國發展的必然趨勢,隨著社會的發展這個工作會越來越重要,越來越規范化
㈦ 資金管理的發展歷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來,對國營企業資金管理的方針、原則、方式和方法進行了不斷的改進。建國初期,國民經濟處在恢復階段,企業數量少、規模小,國家對企業的資金實行供給制,即企業生產經營所需的設備和材料以及工資和費用的開支,全部由國家撥給;企業生產的產品,則全部交給國家。資金管理主要是編制收支預算,企業不算成本,不計盈虧,僅核算物資、設備收發結存和費用開支的數額。為了進行社會主義經濟建設,1952年在全國進行了「清理資產,核定資金」工作,對企業的全部財產物資進行全面的清查盤點,作價入帳。在此基礎上,國家按照企業生產任務確定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的需要量,核定計劃定額並撥給自有資金,要求企業獨立經營,核算盈虧,開始實行經濟核算制。從這一次清產核資直至1978年,企業的資金管理工作雖有許多發展和變化,但就國營企業的資金供應來看,基本上仍實行供給制。例如,固定資金的來源(基本建設投資)全部由國家財政撥款,企業無償佔用;補充固定資產損耗的折舊基金,在1967年以前全部上交國家,此後有小部分留歸企業作為更新改造基金。工業企業的流動資金根據核定的計劃定額,全部由國家財政撥款,企業無償佔用;1958年改為財政撥款70%,其餘30%由銀行貸款,實行有償佔用;1959年對定額流動資金改為全部由銀行貸款供應;1961年又恢復為全部由財政撥款供應。
1979年以來,隨著國家經濟體制的改革,企業的資金管理方針有了重大改變,開始實行資金有償使用的辦法。主要是:基本建設投資由國家財政撥款改為建設銀行貸款;固定資產的基本折舊基金只上交國家財政30%,其餘留歸企業作為更新改造基金,並准許一部分企業留用全部固定資產折舊基金;定額流動資金的來源由國家財政撥款改由銀行貸款;專項資金的來源主要由企業稅後留利解決。在國營企業實行「利改稅」以前,企業對國家財政撥給的固定資金和流動資金要繳納資金佔用費,即按國家投入企業的資金總額和計征比率計算應交的佔用費,由企業實現的利潤支付。實行資金有償使用的辦法,對於提高資金利用效果,促進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貫徹經濟核算制起了重大作用。
㈧ 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經歷了怎樣的變革過程
一、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是逐步建立起來的,經過五個時期:
它雖然與歷史上的社會保障實踐有著淵源關系,卻又與舊中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無直接繼承關系。考察社會保障制度50年來的實踐,可以劃分為如下五個時期:
1、創建時期(1949—1956)。
這一時期以1949年9月通過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為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以1951年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為重要標志,加上此前建立的優待撫恤制度,以後施行的救災救濟、公費醫療政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退職制度等,到1956年時已初步創立了以國家為責任主體的社會保障制度。這套制度對於醫治戰爭創傷、鞏固新生政權和穩定社會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2、調整時期(1957—1968)。
這一時期為適應新形勢的發展,中央決定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調整與完善,國務院為此先後頒行了《關於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關於精簡職工安置辦法的暫行規定》等,衛生部、勞動部、內務部等亦發布有關決定,對公費醫療、勞保醫療、農村五保保障和軍屬優待制度等進行相應的調整。其成效是退休制度趨向正常化、社會保險覆蓋面擴大,但因受當時政治上日益趨「左」和經濟波折的影響,對社會保障的調整任務並未完成。
3、挫折時期(1969—1977)。
「文化大革命」使新中國的社會保障事業遭受了重大挫折。以1968 年底撤銷主管救災救濟、社會福利等事務的內務部為起始標志,1969年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的幾項制度的改革意見》更造成勞動保險從此失去統籌機能並蛻變為企業或單位保障制。作為企業職工勞動保險統籌管理部門的工會組織亦被停止活動,其直接後果就是企業辦社會和社會保障單位化,並最終使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成了相互分割的板塊結構狀態,即國家保障制、企業保障制和鄉村集體保障制三個相互封閉、脫節的板塊組成的社會保障模式。
4、修補時期(1978—1990)。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的召開,為扭轉社會保障領域的混亂狀態創造了較好的政治、社會條件。1978年五屆人大決定重新設置民政部,結束了全國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事務無主管部門的局面;國務院則先後頒行了《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關於軍隊幹部離職休養的暫行規定》、《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軍人撫恤條例》等法規,有關部門亦制定了《農村合作醫療章程(試行草案)》等;同一時期,還在部分地區開始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集體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及救災保險等的改革試點。但就社會保障制度整體而言,這一時期所做的工作主要是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恢復正常的退休制度,是對挫折時期造成的某些後果進行挽救性的修補。
5、創新發展時期(90年代以來)。
隨著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化,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被確定為我國經濟改革的目標,從而在根本上觸動了板塊式結構的傳統社會保障制度。如鄉村承包責任制的推行意味著鄉村集體保障制失去了現實基礎,而城鎮經濟改革所帶來的經濟主體多元化、勞動力市場化,均決定了只有對社會保障制度進行重大變革,才能使這項事關億萬國民切身利益的事業獲得真正的發展。
因此,在經歷一段時期的摸索後,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在90年代進入創新式的改革、發展時期。自1990年起,全國人大加強了與社會保障相關的立法工作,先後通過了《殘疾人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勞動法》、《公益事業捐贈法》等;國務院則在繼1991年發布《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後,不僅制定了失業保險條例、農村五保戶供養工作條例、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法規,還制定了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及深化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城鎮住房福利制度改革政策,制定並實施了大規模的「八七」扶貧攻堅計劃等,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由此走上改革創新的發展道路。
二、盡管新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與發展過程非常曲折,但50年來的實踐卻雄辯地證明了它對我國經濟與社會的穩定發展起到了不可替代、不可磨滅的作用。
1、社會保障制度有效地維護了國家的穩定。
新中國成立50年來並未出現過因為災禍、貧困等而導致的社會動亂。這在幅員遼闊、人口眾多、災害頻繁、發展落後的中國,確實是一個奇跡。在這個奇跡中,除社會主義制度本身所具有的保障功能外,自50年代初期相繼建立的勞動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待撫恤、公費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亦使億萬國民在各種災禍及貧困面前免除了生存危機。這正是社會穩定發展的重要前提與基礎。
2、社會保障制度有力地促進了我國社會的發展進步。
①貧困人口大幅度減少。政府通過經常性的救災救濟措施來解除城鄉貧困人口的即期生存危機,更通過實施大規模的扶貧工程勞促使貧困人口擺脫貧困,大多數城鄉居民家庭已步入小康生活階段。
②人口素質大幅度提高。國家通過傳統的公費醫療、鄉村合作醫療制度和目前正在建立的醫療社會保險制度等,使億萬國民的健康得到了有效保障,不僅早已洗掉了「東亞病夫」的恥辱,而且人均預期壽命日益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義務教育等的實施,使全國人口的文盲率由建國前的90%以上降到現在的10%以下,受過高等教育的人口比重日益擴大。
③人民的生活質量大幅度提高。如養老金使老年人得以安享晚年,醫療保險使疾患者免除了沉重的經濟負擔,失業保險支持著失業工人重新就業,康復事業幫助殘疾人融入主流社會等,人民免除了許多後顧之憂,安全感、信心感的提升又促使著生活質量的提升。
④新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有力地維系和潤滑著市場經濟的運行,成為我國社會發展進步的重要推動力量。
㈨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改革與發展
我也不知道你需要具體的哪一方面我就簡單的說說
深化我國社會保障改革的理論思考
前言:近年來,中國的社會保障改革似乎又進入了一個關鍵時期,理論界和政策層面一些人士各種議論紛紛,包括主張再來一次顛覆性改革的,包括只要濟貧制度而不要社會保險的,以及要求回復到現收現付模式的,等等,不一而足。作者在2000年曾先後參與在中南海、釣魚台等地方召開的中國社會保障改革內部座談會,並就國務院今年頒發的新的改革方案較系統地闡述過自己的觀點,作者是主張在現行框架下推進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新方案體現了這一指導思想。現將作者的部分發言加以整理並公開發表出來。
影響社會保障制度的因素是非常復雜的,不能僅從經濟的或政治的或社會的層面去考慮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縱觀世界,可以發現,任何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與發展,幾乎都不是由單一因素決定的。否則,我們就很難理解為什麼社會保險制度不是最早出現在發達的老牌資本主義國家英國,而是出現在較為薄弱的德意志?為什麼在一些福利國家陷入重重困境的同時,亦還有澳大利亞、丹麥等國家卻在繼續強化並保持著福利國家模式的健康發展?為什麼美國作為世界上最發達的經濟大國,卻還有4000萬人口缺乏基本的醫療保障,而中國卻在計劃經濟時代建立了惠及全民的醫療保障體系?為什麼許多西方國家學者或國際組織在建議中國養老保險制度採用智利模式的同時,卻根本不可能在其本國實施這種完全由個人負責的制度?等等。對此,唯一的解釋便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確定乃至修訂,均要接受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乃至歷史文化、倫理道德的影響,依賴單一因素所做出的決策通常不會是最優決策,大多將註定要遭遇失敗的命運。清楚地認識這一點,對處於漸進改革、綜合轉型時期的我國而言,更是有著重要意義。因此,在我國社會保障改革事業進程中,就必然需要綜合考慮多元因素的影響,並在推進中確保求穩、求妥、不留後遺症。
有必要堅持在現行框架下推進改革的基本取向。這一觀點的主要理由有三:首先,社會保障的直接功能是解除國民的後顧之憂,這種制度自產生發展至今就是建立在政府信用、連續穩定的基礎之上的。必須承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自改革以來已經遇到了信譽危機,這種信譽危機起因於社會保障網的殘缺、改革政策的不穩定性、社會保障待遇的無法全部兌現,以及過分強調個人負責的輿論渲染;它的直接後果就是導致了居民對政府信用的懷疑和對自己未來生活的信心不足,而維護社會保障的信譽、政府的信用和重振國民對未來生活的信心,均需要保持改革政策的連續性和相對穩定性。其次,社會保障改革以來所確立的基本原則與方針,既考慮了國家、企業與個人的責任分擔,又較好地兼顧了公平與效率,從而是值得肯定的,新制度在實踐中遇到的問題並非新制度自身造成,而是歷史因素及其他現實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因此,當前應當討論並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是如何消化歷史包袱,改善制約新制度生存與發展的現實條件,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快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完善資本市場等等,而不是放棄正在改革中得到確立的新制度框架。再次,維護現有制度的基本框架,還是因為特殊的國情決定了我國既不可能重走由政府完全直接負責的現收現付制老路,也不可能走個人完全積累的極端激進型道路,而中間道路卻是一種比較理性的選擇。因此,我堅持認為下一步改革的深化應當在現有基本框架下進行,但現有框架仍然需要完善。
需要樹立公平優先、兼顧效率、調節收入分配、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思想。社會保障的產生與建立這種制度的根本目的,即是為了維護社會穩定、矯正「市場失靈」、實現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它受整個社會經濟關系(在我國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制約,但自身卻必須是公平優先,在此基礎上兼顧效率(這里的效率是指社會保障自身的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如果說改革開放初期,是「平均主義」與「大鍋飯」盛行,需要矯枉過正;那麼,經過20年來的發展,情況又確實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即收入分配不公已成新的社會問題。因此,我們既不能為了公平而放棄效率,也不能對貧富差距擴大化問題視而不見;社會保障改革應當有利於保護低收入階層的利益,改革的推進不能將職工對改革的熱情變成對改革的憎恨。針對目前的現狀,我認為提高社會保障對收入分配的調節力度是完全必要的,它很自然地應當包括開辟社會保障新的籌資渠道、盡快推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廣覆蓋、適度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社會統籌中的份額、建立完整的對貧困居民的社會救助政策等。
在確定政府主導、責任共擔、水平適度、監控有力的基本思路的同時,堅持漸進改革。基於中國的現實國情,包括政治的、經濟的、社會的、文化的綜合影響,在我國社會保障改革和制度建設中,既要避免構成政府的沉重負擔,也不能對家庭或個人構成巨大壓力,在整個社會並未像前蘇聯、東歐國家及智利等發生劇變的條件下,社會保障改革不能走向極端也不可能走向極端。理性的思路就是要建立一種政府主導、責任共擔、水平適度、有效監控的新型制度;理性的策略則是不能急於求成,而是同樣需要漸進式地推進。例如,計劃經濟幾十年造成的中老年職工養老金欠帳,就絕對不是現在一代人或一屆政府可以償還的,任何寄希望於一代人或一屆政府完成這樣巨大的還帳任務,不論採用何種手段,都是不現實的,也是註定行不通的。因此,採取自然過渡的方式來消化歷史欠帳,促進新制度的最終確立,或許是一條最適合中國現實國情的選擇;即國家只保證做實已經進入新的養老保險制度的人的個人帳戶,而對此前的欠帳仍然採取現收現付方式,其結果必然是進入新制度中的人越來越多,而完全現收現付者自然減少,只不過需要的時間可能長一些,但償還歷史巨額債務卻不會構成現時的巨大壓力,我們仍然會沿著改革中確定的既有目標前進。
在改革策略上宜採取多層次與多元化相結合、官民結合、統放結合、強制性制度安排與發揮市場及家庭或個人作用相結合。我的這些觀點其實早已在多個場合闡述過,但仍有重復的必要,因為我始終認為這是我國社會保障改革中應當盡快採取的措施,這些措施的採取將能夠解決很多現實問題。例如,強調多層次與多元化相結合,並將多元制度安排作為必要的過渡,將能夠解決不同群體對社會保障的不同需求,從而既能夠減少改革的阻力與即期成本,又不會扭曲邁向改革目標的路徑,因為至少在現階段,我國還不具備建立一元化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客觀條件;強調官與民相結合,是基於責任共擔的改革方向,充分調動民間的、社會的力量,如在企事業單位自願基礎上建立補充保險制度,大力發展慈善機構及其他非營利性組織並對慈善事業給予直接的稅收優惠等,均可以不斷壯大民間力量,彌補政府力量的不足。強調統與放相結合,就是要對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社會保障事權進行明確劃分,實現中央統一決策與分級負責相結合,最好是在人大立法中對此予以明確,在層次上應當實行社會保障的基本原則由立法規范,中央則統一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軍人社會保障制度及重大災害的救濟等少數社會保障項目,其他社會保障項目則應當下放,由地方政府充當直接責任主體,職責劃分明確、中央與地方協調推進,將使社會保障改革進展順利。強調強制性制度安排與發揮市場及家庭或個人作用相結合,是在不損害受保障群體的利益的條件下,對能夠由市場替代的盡量由市場提供,可以由家庭提供的應當鼓勵並有相應的政策支持家庭提供(如老年人的家庭扶養問題等)。在此,尤其需要始終維護家庭保障的基礎作用,如哺幼養老既是我國傳統倫常所要求的基本道德,更是我國《婚姻法》、《繼承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多部現行法律所明確規范的,因此,國家在考慮社會保障制度安排時應當與這些法律相銜接,並促使獲得雙重效果。
關於費改稅問題。對這個問題,需要分層次來考慮:一方面,我贊同開辟新的稅收渠道或者將原來的有關稅種收入用作社會保障支出(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如個人所得稅、遺產稅、非慈善性捐贈稅乃至特別消費稅或其他附加稅,這些稅收都屬於收入分配調節范疇,用於社會保障支出屬於恰到好處,從而值得決策層採納;另一方面,我對目前討論得更多的社會保險費改稅問題卻持有與大多數人不同的觀點,即社會保險費改稅應當緩行,因為這種改變不利於控制國家財政的責任,亦並不能真正解決現有的一些問題。具體理由包括:一是征稅與征費的強制性強弱,不在於名稱而在於對社會保險基金籌集的立法,即社會保險法與稅法的效力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那種寄希望於通過征稅來解決征繳難問題的人至少是對社會保險費、稅在世界上不同國家所具有的同等強制性不了解;二是費、稅之爭不是簡單的籌資手段之爭,而是必然涉及到採取何種制度模式的問題,國際上凡採取完全積累或個人帳戶的國家,都是採取征費方式而非征稅方式來籌集社會保險基金,而採取現收現付模式的國家則既有徵稅的也有徵費的,因為稅收的公共性質與個人帳戶或完全積累的私人性質是不相容的;三是費改稅後,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加上稅收的剛性,將促使現收現付製得以恢復並被強化,它雖然能夠緩和現階段的基金支付危機,卻給國家財政的長期負擔埋下了隱患,國家財政尤其是在中國人口老年化加速度進行的現在乃至未來相當長的時期都具有不宜性;四是費改稅後,國家財政將由後台走向前台,國家從社會保險尤其是養老保險的間接責任主體變成直接責任主體,財政與社會保險制度的合二為一,既不符合社會保險制度追求自我平衡的國際趨勢,也不利於有效控制社會保險支出膨脹的風險,從而可能構成對國家財政正常運行的新的壓力源;五是在中國的現階段,地區發展極不平衡,而各種社會保險項目的財務機制並不相同,所要求的統籌層次也不一樣,費改稅還將面臨著許多難以逾越的技術難題,這些技術難題絕對不容小視,它將決定這種改革的效果不會像主張費改稅的人士所期望的那樣。因此,社會保險費改稅並不必然改變社會保險主要是養老保險所面臨的困難,其強制徵收、專款專用、追求周期自我平衡的特徵,決定了國家不能將其與其他收費等同視之,與其在費、稅之間費力爭論,不如加快社會保險立法,多花功夫擴大覆蓋面,同時完善基金籌集與管理機制,強化監控。
關於經濟保障與服務保障的結合。在討論社會保障改革時,我認為還不能只討論經濟保障問題,還需要同時討論服務保障問題,因為經濟保障事實上需要服務保障配套。如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需要服務系統,失業工人的培訓需要職業培訓系統,醫療保險的落實需要醫療服務系統;即使是能夠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也呈現出對養老院的需求增長的趨勢,而服務保障還能夠在某種
程度上改善經濟保障並補充經濟保障的不足。因此,應當將服務保障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並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我主張以社區服務為基礎,以社會化服務系統為主導,輔之以各單位內部的服務系統,現階段尤其應當強化社區服務系統,理順社會化服務系統,大力改造單位內部的服務系統,它對於促進經濟性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緩和失業問題等,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關於養老保險。一是職工養老保險制度需要繼續完善,在堅持統帳結合的原則下調整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的結構為必要舉措,我認為應當增大統籌部分的比例,縮小個人帳戶的規模,以便增強基本養老保險的互濟功能與收入分配調節功能;同時,主張在調小個人帳戶的基礎上,明確劃出責任起訖時間,逐步填實個人帳戶。二是對公務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制度安排,宜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軌,以避免制度分異激化階層沖突、增加運行成本;但從有利於將社會精英吸收到公務員隊伍出發,亦應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之外再行建立補充待遇,根據職級高低、在國家機關服務年限長短、正常離退職與非正常離退職等情形實行一次性補償;但若短期內無法統一認識,則可以延後再研究,目的即是不要因此影響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定型。此外,還有一個需要引起關注的重要問題就是農村的養老保險等問題,因為農民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的需求是客觀的,尤其是已經非農化或正在非農化的具有鄉村戶口的職工對社會保障(如工傷保障等)的需求,更是不容迴避的現實問題,現階段一些富裕鄉村對村民福利採取全部包下來的做法和一些貧困地區連「五保戶」的生存也出現了困難的極端情形,表明農村社會保障尤其是養老保障等處於失控狀態,如果不能及時加以引導,其後果同樣是十分嚴重的,對此,建議採取區域推進策略,而不宜全國展開,選擇自東向西、自發達地區向落後地區逐步推進的策略,實行自我負責為主、集體補助為輔、政策引導與政府適度介入相結合,通過鄉村社會保障區域試點的示範,來規范農村的社會保障事務,這將是一項並不需要太多成本卻又能夠消除重大社會風險的舉措。
關於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安排,同樣存在著完善的必要性。例如,補充保險制度急切需要明確監管部門,並由其負起制定規則並實施監管的責任,因為盡管補充保險應當且可以按照市場化來運營和管理,但在市場體制還未成熟的條件下,政府的監控先嚴後松仍然具有必要性;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應當盡快與失業保險制度並軌,為此需要盡快擴充失業保險基金,以便應付加入WTO後可能出現的失業保險金支付高峰;醫療保險急切需要建立以良好醫德為基礎的醫生執業資格制度,並真正實現醫務人員之間的良性競爭;在推進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時,需要摒棄歧視性色彩,同時將居民的非工資性收入(如房產收入、存款收入、捐贈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納入家庭收入統計范圍,並盡可能地採取統一的現金或物質援助方式,防止多種補貼(如現金補貼、房租補貼、子女教育補貼、糧油補貼、「送溫暖」等)並存情形下造成貧困陷阱與失業陷阱,等等。
總之,我國的社會保障改革經過近20年的努力,已經取得了相當的成就,也存在著需要吸取的教訓,目前又進入一個較為關鍵的時期。為此,既需要加快推進改革步伐,又需要保持清醒的頭腦,而堅持在現有基本框架下加以完善的深化改革取向,無疑是避免造成混亂和給未來留下後遺症的正確取向。
㈩ 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概念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國家規定社保基金可以進入股市,當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保基金實現增值,保證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