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社保檔次的區別是什麼
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月繳費標准分為最低檔(40%)、一檔(60%)、二檔(80%)、三檔(100%)四個檔次。檔次交得越高以後領得越多,這就是繳的越多領的越多,當然領錢多少還與繳納社保年限有關。
社會保險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
在我國,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整個社會保障體系中居於核心地位。另外,社會保險是一種繳費性的社會保障,資金主要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繳納,政府財政給予補貼並承擔最終的責任。但是勞動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繳費義務,並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
2. 商業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處於什麼地位
社保的主要內容:
養老保險:養老保險是勞動者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後,從政府和社會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物質幫助和服務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醫療保險:社會保險民營醫院將納入醫保范圍,近日,中國醫療保險研究會副秘書長、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障研究所副所長李靜湖表示,對民營醫療機構是一視同仁,按照一定的條件都納入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范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根據財政、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所建立的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的社會保險制度;
工傷保險:工傷保險也稱職業傷害保險。勞動者由於工作原因並在工作過程中受意外傷害,或因接觸粉塵、放射線、有毒害物質等職業危害因素引起職業病後,由國家和社會給負傷、致殘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養親屬提供必要物質幫助;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
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針對生育行為的生理特點,根據法律規定生育保險,在職女性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者暫時中斷工作、失去正常收入來源時,由國家或社會提供的物質幫助。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津貼和生育醫療服務兩項內容。
3. 社會保障體系包括哪些各自的地位如何
社會保險-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社會救助
4. 社會保險在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作用與地位是什麼
四、老年社會保障中的政府行為優化對策研究
(一)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
現代政府有責任也有義務為全體公民提供與本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老年社會保障服務。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政府職能向公共服務的傾斜,我國政府有足夠能力在一定范圍內解決當前存在的老年社會保障問題。強化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提高我國老年社會保障的總體水平,應從以下兩點入手:
1、擴大老年社會保障覆蓋面
老年社會保障作為一項社會制度,承載著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社會功能。同時作為一項公共服務,老年社會保障應該是普惠式的,只有覆蓋盡可能多的公民,老年社會保障才能真正發揮其社會功能。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應將擴大老年社會保障覆蓋面作為工作的中心,讓盡可能多的老年人享受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老年社會保障。一是繼續提高老年社會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在原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把城鎮無勞動能力老年人納入養老保險體系中;繼續試點並大力推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讓老年人老有所養,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二是要繼續擴大醫療保險的覆蓋面,繼續完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擴大其受益面;健全並大力推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把全體農民納入醫療保障的范圍內,讓老年人病有所醫。三是繼續擴大其他老年社會保障的覆蓋面,讓老年人能夠享受到經濟和社會發展所帶來的相應的福利待遇,讓老年人福有所享。
2、提高老年社會保障水平
擴大覆蓋面是一個方面,提高保障供給水平才是下一步老年社會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只有保障水平上去了,老年社會保障的廣覆蓋才有意義。因此,政府應當提高老年社會保障的支出水平,讓老年社會保障真正在解決老年人基本生活、提高老年人基本福利中發揮作用。當前我國社會保障支出占政府財政支出比重不足14%,其中用於居民養老保險的支出僅佔3%左右。其中絕大部分都投向了城鎮地區,農村地區的老年人很難享受到。以2009年的全國農村養老保險水平計算,每人每月領取的社會保險養老金不足100元,根本解決不了農村老年人的養老問題。當前我國應當在財政支出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擴大老年社會保障的支出比例,大力提高老年社會保障水平。預計2010年我國實現財政收入近八萬億元,表明我國在提高老年社會保障水平方面可以大有作為。
(二)健全老年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和政策體系
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以相關法律法規的頒布與實施為標志的,各國老年社會保障發展的歷程告訴我們,完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必須建立健全老年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政府承擔著老年社會保障的供給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政府要直接提供老年社會保障產品和服務。西方各國社會保障的發展中通行的做法是政府在承擔養老保障責任的同時,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及政策來規范和引導老年社會保障的正常運行。我國老年社會保障起步較晚,政府在老年社會保障中的職能定位還沒有完全明晰,老年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建設相對滯後,老年社會保障政策進程與日益高漲的老年社會保障政策需求相去甚遠,當前我國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政策體系並不完善,沒有形成明確一致的政策鏈和相互促進的制度群,完善老年社會保障政策體系任重而道遠。
1、完善老年社會保障政策鏈
我國老年社會保障的法制化進程比較緩慢,雖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老年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但是相關法律的權威性不高,政策之間的關聯性較差,銜接不夠。新制度往往是對舊制度的否定,新政策的出台意味著老政策的廢止,制度建設的延續和發展性較差,難以形成權威有效的政策體系。老年社會保障制度體系的完善也是一個動態的、持續不斷、逐步完善的過程,政府在應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實際和老年社會保障的需要,制定科學合理的政策,在實際的政策執行中不斷予以總結完善,並適時推出後續政策,形成一個明確而一致、前後銜接的政策鏈。
2、完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群
老年社會保障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等內容。相應地,老年社會保障制度也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福利等方面。建國以來我國政府在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老年社會保障領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但是大量的單行法律並沒有有機地整合起來,而是各自散布在各自的領域發揮單一的作用。老年社會保障是經濟和社會發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相對於其組成部分而言,它又是一個大系統,任何一個組成部分的發展都是與其他部分的發展密不可分的,是相互影響的。因此,老年社會保障各制度之間應該是相互促進的,政府在制定和執行老年社會保障法律的時候,應當注重各制度之間的互補性和關聯性,形成老年社會保障的制度群,實現整體聯動。
(1)健全養老保險相關法律制度
國務院於1997年和2009年先後頒布了《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初步建立了我國社會養老保險的框架,但是由於養老保險尚處於不完善階段,相關政策法規還比較粗劣,缺乏可操作性,國家層面的社會養老保險的立法工作遲遲沒有進展,難以形成有效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深入發展,建立並完善養老保險法律體系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化進程的必然要求。在充分考慮到我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前提下,制定並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養老保險法》,以此為母法,根據各地區的不同發展水平制定靈活的切實可行的實施細則,保障全體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2)健全老年醫療保障相關法律制度
醫療保險是老年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健全老年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必然要求醫療保險的建立與健全。當前我國醫療保險領域法律法規相對滯後,醫療保險已經難以滿足人們日趨擴大並多元化的醫療需求。雖然國務院先後通過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和《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但是醫療保險是一個系統工程,不是單一的兩部籠統的法規所能規范的了的,現實中醫療保險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建立健全老年醫療保障法律制度,就要在現有法律框架內繼續深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完善並繼續推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總結經驗並予以完善,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醫療保險法》,並推出醫療保險方面的後續和補充法律法規,健全我國醫療保險法律體系,真正實現老年人病有所醫。
(3)健全老年社會保障其他相關法律制度
健全老年社會保障的法律制度,還要推進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方面法律法規建設的進程,為老年人安享晚年構築堅實而又完善的法律保障網。
(三)優化對老年社會保障運作的監督管理
政府應當優化對老年社會保障運作的監督管理,一方面,要健全並完善老年社會保障的管理機制,另一方面,要強化對老年社會保障運行的監督與制約機制。老年社會保障工作的順利進行,除了要有法律依據和政策引導外,還應當有規范的監督與管理機制。
1、完善老年社會保障的管理機制
由於老年社會保障領域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加上當前我國政府職能轉變沒有完全到位,我國政府對於老年社會保障的監督與管理還不夠完善。勞動部門、民政部門和保險公司等相關機構都有管轄權,分工不明、職權不清,導致各單位各自為政,管理混亂,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面臨較大的風險。完善老年社會保障的管理機制,首先應當成立一個全國統一的管理機構,分設不同的職能部門,分管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不同模塊,各職能部門責任清晰、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共同促進老年社會保障事業的順利開展。
2、強化對老年社會保障的監督機制
政府對老年社會保障的運行有著不可推卸的監督責任。老年社會保障的有效供給是通過政府在承擔責任的條件下由市場和社會來完成的,這對政府的監督責任有了更高的要求。在當前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法規並不完善,各方主體經濟責任意識較差,缺乏科學規范的社會保障運營機制的情況下發展老年社會保障事業,更需要政府對老年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與約束。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不斷增強,老年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會越來越大,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承擔的風險也越來越高,因此,要成立專門的老年社會保障日常監督機構,負責對老年社會保障的運行進行日常監督,並形成一套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促進老年社會保障基金的正常運作和增值保值。此外還要藉助審計部門等專業機構加強對老年社會保障基金運作進行審計監督,強化對老年社會保障運行的社會監督和大眾輿論監督,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資源和力量實現對老年社會保障的監督,以促進老年社會保障事業的順利發展。
(四)增強國家財政的民生導向
長期以來,我國財政承擔著較多的經濟建設和促進發展的擔子,對提供公共服務和改善民生方面的貢獻稍顯不足。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社會的高速發展,我國財政的職能已經有了很大的轉變,目前我國已經有相當雄厚的財力和經濟基礎來改善人民的社會保障福利水平,各領域的基礎建設已基本完成,將財政支出的重心向社會保障尤其是老年保障方面予以傾斜的時機已經成熟。增強國家財政的民生導向,要從以下兩個基本方面入手。
1、保證老年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比例
加強財政的民生導向,首先要保證老年社會保障的財政支出比例,與西方各國相比,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總體支出水平較低,其中養老保險方面的支出占財政支出總水平僅為3%。應當適當調整社會保障支出在國家財政支出中的比例,我國的財政支出結構長期以來就不很合理,財政較多地承擔了經濟發展的職能,隨著我國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的逐步到位,以及老齡化趨勢的強烈沖擊,國家財政應當對社會保障尤其是老年社會保障予以傾斜,提高社會保障常規支出水平。老年人年輕時為社會發展做出了貢獻,年齡大了,政府有義務讓他們安享晚年,老年社會保障承擔著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社會功能。從這個意義上講政府對於老年社會保障的支出一方面是對老年人為社會貢獻的補償,另一方面也是維護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
2、建立老年社會保障的財政資金穩定增長機制
發展老年社會保障不但要有穩定財政資金來源,更要有穩定的財政資金增長機制。近年來,我國在社會保障領域的支出水平不斷提高,但是當前我國老年社會保障供給與需求相去甚遠,社會保障需求日益增長的需要已經大大超過了經濟社會發展的速度。國家應當在不妨礙經濟發展和社會建設的前提下,逐步提高社會保障的支出比例,將社會保障支出提高到一個適度的水平。讓全體國民享受到因經濟和社會發展所帶來的老年社會保障待遇的提高和生活水平的改善。
(五)加大老年社會保障領域的政府統籌力度
老年社會保障作為一項公共服務,應當在全體社會成員之間公平分配,不應有區域、城鄉之間的差距。由於歷史和社會原因加上老年社會保障制度的不完善,當前我國老年社會保障存在著很大的不均衡性。當前我國社會保障的統籌層次比較低,老年社會保障沒有實現中央統籌,僅限於省級及其以下政府。東部沿海地區由於經濟發展快,政府財政實力雄厚,在兼顧經濟發展的同時有能力解決居民的老年社會保障問題,這些地區已逐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老年社會保障體系;但是廣大的中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缺乏足夠的支撐點,政府財政收入有限,當地財政較多地承擔著經濟發展的職能,對老年社會保障方面的投入相對匱乏,社會保障體系極不完備,這是一個方面。另一方面,各地的老年社會保障支出絕大多數都投向了城鎮地區,很少兼顧到農村地區,比較而言城市擁有較為完善的老年社會保障體系,而農村的老年社會保障資源有限,老年社會保障事業尚處於起步期。如果說以前的老年社會保障制度堅持的是效率優先的原則,那麼是時候提高老年社會保障的公平性了。加大老年社會保障領域的宏觀調控力度,努力實現老年社會保障的區域公平性和城鄉公平性,從而實現老年社會保障服務的全民公平性。
1、加大老年社會保障的區域統籌力度
提高老年社會保障的區域公平性,最根本的就是要提高老年社會保障的統籌層次,由中央政府在全國范圍內對老年社會保障資源進行統籌,在公平的前提下實現老年社會保障資源的最優化配置。當然這不是一下子就能實現的,它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首先要明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能分工,調整中央政府的支出結構,擴大老年社會保障支出在中央財政支出的比例,另一方面,地方層面要在省級和區域統籌的基礎上,加大老年社會保障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力度,緩解因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而引起的老年社會保障差距,實現老年社會保障資源的統籌配置。
2、加大老年社會保障的城鄉統籌力度
老年社會保障的不均衡性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市民和農民在享受養老保障上的雙重標准。提高老年社會保障的公平性,第一步就是要消除在城鄉居民之間的巨大的老年社會保障差距,實現老年社會保障的城鄉公平。首先,政府對老年社會保障的支出要對農村地區予以傾斜,除了對農村養老資源的常規投入外,還應當對農村老年社會保障有一定比例的定向投入,加大農村社會保障支出占社會保障總支出的比例,逐步縮小老年社會保障領域的城鄉差距。其次,政府要制定一系列的優惠政策,引導社會和經濟資源向農村老年社會保障領域的流動,通過宏觀調控實現老年社會保障資源的優化配置,既能保證效率性,又能讓農民公平地享受老年社會保障,從而實現社會公平。
3、加大老年社會保障的群體統籌力度
實現老年社會保障的公平性,光實現區域的公平性,城鄉的公平性還是遠遠不夠的,更要實現各群體養老保障的公平性,最終實現老年社會保障的全民公平性。國家應當採取切實措施破除當前存在的養老保險雙軌制,一方面努力提高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障待遇,盡量縮小企業職工與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障方面的差距,另一方面改革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障制度,合理調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老年社會保障待遇。公共服務是當代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政府有責任公平地為全體社會成員提供老年社會保障服務。當前中國政府應當努力破除養老保險雙軌制,在不影響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前提下,實現老年社會保障的均等化。
5. 3、基金業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補充一條:推動責任投資,實現可持續發展
6.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當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由於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分散,管理部門過多,各部門都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造成部門間難以協調和集中運營管理。 在實際社會保險基金運行管理過程中,稅務機關只是按照社保經辦機構傳遞的征繳計劃徵收社會保險費,而社會保險機構由於沒有社會保險費徵收職能,通常也不會過分關心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也就不能真正實現應保盡保、應收盡收。部分參保單位由於及時、足額繳費意識不強,往往是一拖再拖,最後造成滯納金很多、職工減員不暢、單位繳費不起、勞資矛盾惡化等局面。
另外,在目前基金收入當中,現在有很大一部分是年齡偏大人員的一次性補繳,這些補繳在現在看來是一筆可觀的收入,而實際上這些人很快就要退休,從長遠來看卻是增加了未來基金支付的壓力。在基金支出方面,雖然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看起來比以前科學、合理了,但由於這幾年退休人員年年都有100多元的調資,所以退休得越早,調的次數就越多,比晚退休就越劃算,所以參保職工還是想盡辦法提前退休,而一旦得以提前退休便是少了基金收入卻增加了基金支出,增加了未來基金運行的風險。負責社保待遇支付的部門,也是只管社保基金支出,至於有沒有基金足夠使用,能用多久,他們往往不會過問,在基金支出管理上,還會存在「不用白不用」的思想,存在基金支出控制不嚴、疏於管理的現象。 社保基金收入、支出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後,基金結余實質上由財政部門管淺析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對策■謝仁傑財稅金融1242011.02(上)ChinaCollectiveEconomy集體經濟·理,不是購買國債就是存銀行。由於社保基金銀行存款利率優惠政策沒有完全執行到位,造成各項社保基金利息不同程度地減少,有的存在銀行也因不能及時轉存定期,容易造成基金不必要的流失。
雖然現行社保基金財務制度規定,財政部門應根據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的意見,在雙方共同協商的基礎上,及時將基金按規定用於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而事實上這種制度容易造成社保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這個問題上推諉扯皮,影響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同時,由於物價上漲指數高於銀行存款利率而實質導致基金的貶值,給今後基金支付造成較大壓力和風險。 加大基金監管力度是維護社會保險制度運行的長期任務。只有不斷強化內外監管,才能最大程度地保證基金的安全完整,減少基金風險。一是社保經辦機構要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建立內部審計科室和專職內部審計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社保基金收支結存情況等進行內部審計監督,防範違規舞弊現象發生。不斷強化內部管理,及時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薄弱環節,有效提高風險防範能力。在社保基金的徵收、支付、貨幣資金管理等重要環節嚴格貫徹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授權批准等內部控制原則,從源頭上防範擠占挪用社保基金等不法行為發生。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投資和收益情況以及其他財務數據等,將社保基金的運營納入社會公眾和監督機構的雙重監督之下,防範社保基金運營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三是實行紀檢、財政、審計部門聯合監督,建立對社保基金日常監管的長效機制。在監督過程中,要重點監管社保經辦機構是否建立健全內控制度,並有效實施;監督社保經辦機構在社保基金徵收、支付環節是否合法合規;監督社保基金是否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7. 2019人力資源社保領域法律體系建設的地位和作用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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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是事關國計民生的法律,關繫到繳納人的吃、住房、生病、失業等問題,在一定程度上而言,是對社會相對弱勢群體的生活和工作的保障,主要體現在為工傷、失業、養老、醫療、生育五類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方面。不同與商業保險,險種相對固定,以國家補貼和繳納結合用人單位、公民個人自我籌集的形式徵集款項,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一種。
《社會保險法》頒布,意義重大而深遠。社會保險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在社保制度方面,終於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惠及城鄉的社保體系,以及社保相關的管理措施,使得人民的生活有了更好的保障,此次立法對於穩定國家的社會保障有著重大的意義。
《社會保險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認養老金全國統籌,參保人員(養老保險繳費不滿十五年)可以異地結算醫療費用、工傷報銷費用范圍擴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更透明等。這些都使得人民的生活更有保障。
在社保制度方面,我國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覆蓋城鄉的社保體系;在制度設計和實施方面,特別強調了對參保人員合法權益的保障,包括退保行為認定為違法、確保參保勞動者不再受繳費年限限制、解決了退休金統籌差異的問題、以及確保工傷受害者的工傷待遇等方面;在社保費征繳、監督和法律責任方面也有了新的創新和突破。
社會保險法是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部基本法,對於加快發展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具有里程碑意義。它提升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位階,進一步豐富完善了我國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確保我國社會保障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同時,它對於為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將發揮重要作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認為,《社會保險法》的出台,一方面可將各地分散且層階較低的法規規章加以整合,提高統籌層次;另一方面則將進一步增強制度的強制性、權威性和穩定性。
,《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為推動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制保障。《社會保險法》不僅對社會保險工作是極大的促進,也將對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從法律上破除了阻礙各類人才自由流動、勞動者在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有利於形成和發展統一規范的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范和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系,有利於促進勞動關系的穩定與和諧。《社會保險法》的出台,與以前頒布實施的勞動法、公務員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起,構成了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完整的頂層架構,對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在法制軌道上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8. 簡述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目標及原則
社會保障基金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為實施社會保障制度而建立起來、專款專用的資金。
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目標
在建立獨立於企事業單位之外、資金多元化、保障制度規范化、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總目標下,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具體目標有:
1.確保社會保障資金安全
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問題是社會保障資金,而社會保障資金的首要目標是確保資金安全。隨著社會保障制度的不斷推進,社會保障資金的安全問題變得越來越重要。
2.講求社會保障資金效益
社會保障資金在運行過程中,要講求資金效益,要處理好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關系。社會保障資金在運作過程中,要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既是社會保障事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也是提高經濟效益的很好途徑。
3.促進社會保障制度可持續
社會保障制度與我國經濟一樣要實現可持續發展。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的關鍵是管理好社會保障資金,即當社會保障制度面臨一系列的困難如人口老齡化、突發性的自然災害等意外情況時都能從容應對,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4.實現社會公正與和諧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9. 在社會保障體系中,處於中心、核心地位的是
1、在社會保障體系中,處於中心、核心地位的是社會保險。
2、社會保險是指國家為了預防和強制社會多數成員參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安全制度。
3、社會保險 (Social Insurance) 是一種為喪失勞動能力、暫時失去勞動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損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補償的一種社會和經濟制度。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群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為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製度,它的目標是保證物質及勞動力的再生產和社會的穩定。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