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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3-19 05:05:19

Ⅰ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經費監督

第二十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除重大項目外)研究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會同項目依託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賬目,根據批準的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如實編報資助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後存檔備查。項目依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根據審核後的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簽署審核意見後,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一條 重大項目結束後,先由課題負責人編報經費決算表一式兩份,經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一份存入課題結題檔案,一份送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及項目依託單位編報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並附加說明,於六個月內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二十二條 經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中止和提前結題的資助項目,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託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編制項目資助經費決算表,並列入項目依託單位項目資助經費決算匯總表。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接受上級財政部門、國家審計機關和自然科學基金委的檢查與監督。項目負責人和項目依託單位應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對項目資助經費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
第二十五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項目依託單位或個人違反本辦法及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緩撥項目資助經費、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撤銷資助項目等處理措施。項目依託單位應對情節嚴重的有關人員,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二十六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會同財政部制定適合自然科學基金特點的績效考評辦法,對項目經費使用效益進行考評。
第二十七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建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庫,並按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購置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其使用權和經營權歸項目依託單位,必須納入項目依託單位的固定資產賬戶進行核算與管理。資產的處置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Ⅱ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六條 傑出青年基金項目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方式。
第七條 獲資助者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項目依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項目資助經費預算,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於項目研究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包括從傑出青年基金獲得的資助、從項目依託單位獲得的資助以及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
支出預算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和管理費。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葯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製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實驗室改裝費:為改善資助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得用於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傑出青年基金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 (二)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是指用於: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中與研究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包括獲資助者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不得超過傑出青年基金資助經費的20%,所需外匯額度自行解決。 海外及香港、澳門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獲資助者在資助期內每年往返旅費及合作期間食宿補貼等費用,不得超過傑出青年基金資助經費的20%。 (三)勞務費是指用於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的勞務費用。勞務費不得超過傑出青年基金資助經費的10%。
(四)管理費是指項目依託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包括項目執行中公用儀器設備、房屋佔用費等。管理費不得超過傑出青年基金資助經費的5%,協作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中介機構對資助項目研究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資助額度依據傑出青年基金各類項目經費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以及相關的財政、財務制度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核後確定。
第十條 獲資助者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范圍和開支標准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一般不做調整。由於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程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加強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項目資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在研資助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題項目的結余經費,仍用於項目依託單位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部分應用研究工作。

Ⅲ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二章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第四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與研究活動直接相關的費用,包括資料費、數據採集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設備費、專家咨詢費、勞務費、印刷費、管理費。
(一)資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資料收集、錄入、復印、翻拍、翻譯等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和專用軟體購置費等。
(二)數據採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採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三)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國內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准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四)會議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召開小型會議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准和會期。
(五)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赴國外及港澳台地區調研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支出,並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因項目研究確需開支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按照以下程序經批准後執行: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和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由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其它項目(不包括後期資助項目)由省(區、市)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批准。
(六)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項目經費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費支出。因項目研究確需購置的,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並經全國社科規劃辦批准後方可購置,並由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進行管理。
(七)專家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課題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咨詢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八)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5%,其它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10%。
(九)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項目研究成果的列印費、印刷費和謄寫費等。
(十)管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對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總額,重大項目每項不超過5000元;其他項目不得超過項目資助額的3%,其中,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每項不超過3000元,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青年項目和西部項目、後期資助項目每項不超過2000元。嚴禁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
第五條 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六條 成果鑒定費是指在項目結項時對項目成果的政治和學術質量進行評估所發生的費用。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另行撥付。重大項目、特別委託項目、年度項目中的重點項目、後期資助項目的最終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負責組織,鑒定專家的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核定撥付;年度項目中的一般項目和青年項目、西部項目的最終成果鑒定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鑒定專家的勞務費由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撥付。每位鑒定專家的勞務費根據最終成果類別和字數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質量問題需組織第二次鑒定發生的費用,從尚未撥付的項目經費中扣除。
第七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對出版困難、學術性強的專著類項目經費的結余可用於該項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補助。其餘凈結余經費收回原渠道,並按照財政部關於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Ⅳ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預算管理

第六條 根據項目類型、規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和定額補助式兩種資助方式。
對於重大項目實行成本補償式資助方式。
對於除重大項目以外的其他項目實行定額補助式資助方式。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應按照本辦法規定,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編制切合實際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項目依託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項目資助經費預算,簽署意見後報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八條 項目資助經費預算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
收入預算包括用於項目研究的各種不同渠道的經費,具體包括從自然科學基金獲得的資助、從項目依託單位獲得的資助和從其他渠道獲得的資助。
支出預算包括研究經費、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勞務費和管理費。
具體如下:
一.研究經費是指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的費用。包括:
科研業務費:測試、計算、分析費,動力、能源費,差旅費,調研和學術會議費,資料、論文版面費和印刷費,文獻檢索、入網等信息通訊費,學術刊物訂閱費。
實驗材料費:原材料、試劑、葯品等消耗品購置費,實驗動物、植物的購置、種植、養殖費,標本、樣品的採集加工費和包裝運輸費。
儀器設備費:專用儀器設備購置、運輸、安裝費和修理費,自製專用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購置費和加工費。 實驗室改裝費:為改善資助項目研究的實驗條件,對實驗室進行改裝所開支的費用。不得用於實驗室擴建、土建、房屋維修等費用的開支。
協作費:外單位協作承擔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部分研究試驗工作的費用。
二.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是指用於與資助項目研究工作有直接關系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包括項目組人員出訪及外國專家來訪的部分費用,所需外匯額度由項目依託單位自行解決。其中:
面上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國際合作與交流經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三.勞務費是指用於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人員的勞務費用。
面上項目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5%;
重點項目、重大項目及各類專項的勞務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10%。
四.管理費是指項目依託單位為組織和支持項目研究而支出的費用,包括項目執行中公用儀器設備、房屋用費等。管理費不得超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經費的5%,協作單位不得重復提取。
第九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組織專家或擇優遴選中介機構對項目資助研究經費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資助額度依據自然科學基金各類項目經費情況和評審專家的意見,以及相關的財政、財務制度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核後確定。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資助經費預算核定的用途、范圍和開支標准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第十一條 經批準的項目資助預算一般不做調整。由於項目研究目標、重大技術路線或主要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資助經費預算造成較大影響時,必須按程序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
第十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項支出,不得用於各種福利性支出,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條 項目依託單位應加強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項目資助經費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 在研資助項目的年度結余經費,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結題項目的結余經費,仍用於項目依託單位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或部分應用研究工作。

Ⅳ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撥款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首次申請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時,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單位信息表,報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依託單位的銀行賬戶等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函告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六條 項目資助經費撥至項目依託單位,接收撥款單位與項目依託單位必須一致。
第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撥款,按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資助項目的協作費由項目依託單位依據協作合同轉撥。
第十九條 因故中止實施或撤銷的資助項目停止撥款,項目依託單位應將已撥經費余額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逾期不退回的,緩撥該單位其他項目的資助經費。

Ⅵ 專項資金項目經費管理

由於地勘單位實行屬地化管理,目前地勘工作撥款主要有:一是原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地勘費撥款下劃給各省(市、自治區)財政撥付,實行包干使用,主要用於地勘單位經常性經費用支出和離退休人員經費支出,少量安排地質項目支出,即所謂的地勘包干經費;二是主要用於特定地質項目的預算撥款。這類預算撥款主要來源於中央地質大調查專項資金、各級地方財政安排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項目在資金使用上通常要求專款專用,在會計核算上要求實行項目管理、單獨核算。其管理有以下特點:①專項資金的使用應嚴格控制在預算核定的額度內;②相關部門有專門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其資金的使用過程如資金的職責分工、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監督檢查等進行規定,對費用列支范圍有明確的限定,明確項目資金必須專款專用;③專項資金項目結束後一般要求進行項目成果驗收,辦理項目竣工決算,並獨立提交成果報告;④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效果要進行績效評價。專項資金管理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加強專項資金項目預算編制的管理

專項資金項目的預算編制須以國家財經法規為依據,確保預算編制的准確、科學和可行。項目負責人、業務部門、財務部門各負其責,共同協作,緊扣項目實施方案,確保與技術工作方案銜接一致,每一項預算支出依據充分、內容齊全、盡量細化,確保編制的預算科學、合理、可操作性強。

二、嚴格項目過程管理,提高專項資金預算的執行力

單位負責人必須對本單位項目的整體質量負責,完善相關規章制度,健全項目管理體系,規范項目管理。嚴格按照項目設計和預算進行,嚴格實行項目合同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項目責任人制度。

對涉及到的委託(外包)業務及相關設備、物資采購,應按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規定,必須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公開招標限額標准等相關規定。

三、嚴格執行相關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

(1)按照財務管理和內部控制的規定,規范報賬流程,嚴格執行資金授權審批、支付方式、支付金額等規定。

(2)經費報銷和結算必須以真實合法、有效完整的原始憑證為依據;相關報銷票據須符合財務管理規定。

(3)嚴格按預算和國家財政法規支出項目費用,不得報銷與專項目項目無關的費用,不得超范圍使用,確保專項經費專款專用。

四、強化信息傳遞,增強部門間的溝通合作

在項目開展的過程中應加強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的溝通和合作,財務部門須及時了解項目實施進度,及時安排項目資金,及時將項目預算的執行進度通報業務部門,督促業務人員及時進行項目經費報銷。確保項目預算的執行進度與項目實施進度相匹配,避免出現因兩者的脫節導致項目結轉或結余經費過大、突擊花錢等現象的出現。財務部門應加強對相關財經制度的宣傳和解釋工作,爭取得到業務部門的理解和支持。

五、強化內部審計對專項資金項目監管力度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管,建立健全具體的財務管理和監督檢查制度,通過內部審計等多種形式不定期地對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堅持「事前審查、事中監督、事後評價」,確保專項資金的安全。

Ⅶ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介紹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文件號財教[2002] 65號,,是2002發布的。

Ⅷ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介紹

為加強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以下簡稱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根據《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財務管理辦法》和《關於國家科研計劃實施課題制管理的規定》等,結合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以下簡稱傑出青年基金)管理工作的特點,特製定《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該辦法自2002年6月7日發布之日起施行,由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解釋。1995年6月13日印發的《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財務管理補充規定》同時廢止。

Ⅸ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撥款管理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在首次申請傑出青年基金項目時,應按要求如實填寫申請單位信息表,報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依託單位的銀行賬戶等信息發生變更,應及時函告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十六條 項目資助經費撥至項目依託單位,接收撥款單位與項目依託單位必須一致。
第十七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撥款,按傑出青年基金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資助項目的協作費由項目依託單位依據協作合同轉撥。
第十九條 因故中止實施或撤銷的資助項目停止撥款,項目依託單位應將已撥經費余額在接到通知三個月內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對逾期不退回的,緩撥該單位其他項目的資助經費。

Ⅹ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項目經費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項目一經批准,不得無故中止。對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者,全國社科規劃辦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對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項目負責人因出國、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全國社科規劃辦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餘部分;對因嚴重違反財務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銷項目的,追回已撥經費。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必須協助追回相關經費,並退還全國社科規劃辦。如無正當理由,接到通知後超過三個月仍未追回,全國社科規劃辦將視情況對該單位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十九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每年將有重點地檢查項目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項目管理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省(區、市)社科規劃辦或在京委託管理機構受全國社科規劃辦委託,對管理范圍內的項目經費行使監督、檢查和指導職責。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項目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按財務制度要求,加強對項目預決算的審核,對預算的執行和各項開支情況進行檢查,如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或本辦法規定,應及時予以糾正。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應妥善保存項目經費賬目和單據。
第二十條 全國社科規劃辦加強對項目實施及經費使用的績效考評。每年年終向全國社科規劃領導小組和財政部報送當年經費決算和使用情況說明。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者,視情節輕重分別採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停止撥款、撤銷項目、追回全部已撥經費等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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