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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基金的管理

發布時間:2021-03-19 01:51:43

⑴ 統籌基金支付的統籌基金

統籌基金是對於不記入帳戶部分的繳費,需要進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就是所有單位繳費都統一放到一個公共的基金部分,然後在從這個統一的統籌基金中支出基金給那些需要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員。
各險種的統籌基金都是分別管理的,即各險種有各自的統籌基金。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是指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剩餘部分。
統籌基金包括統籌地區全部參保單位繳費總額扣除記入個人帳戶後的剩餘部分;財政補貼;社會捐助;銀行利息;滯納金等。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員住院、非定點醫院急診搶救、異地轉診(院)、異地安置、特殊病門診等醫療費用。

⑵ 什麼是統籌基金

統籌基金是指本人交納一部分保險金納入社會統籌,由國家統一調配統籌。這應該是按工資比例交納的。

⑶ 醫保統籌基金怎麼用

醫保統籌管理,由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組成。統籌基金支付就是用統籌帳戶資金支付參保人相關醫療費用。帳戶支付,也就是用你的醫保卡在葯店或門診的刷卡消費行為。 統籌基金是對於不記入帳戶部分的繳費,需要進入統籌基金。

⑷ 醫保的統籌基金是什麼意思

醫保統籌基金是指某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其餘部分。

定義:

醫保統籌基金是指某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醫保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集中管理,統一使用。主要用於支付參保職工發生的醫葯費、手術費、護理費、基本檢查費等。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任何個人都不得挪用。

用途:

統籌基金主要用於用於支付特殊病種門診、住院醫療費用中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不能支付普通門診費用和全自費項目的費用,不能支付因違法犯罪、酗酒、自殺、自殘、工傷、生育、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它責任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使用規則:

醫保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實行專項儲存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員住院、非定點醫院急診搶救、異地轉診(院)、異地安置、特殊病門診等醫療費用

拓展資料:網路-醫保統籌基金

網路-醫保個人賬戶

醫保含統籌基金和醫保個人賬戶

醫保個人賬戶的全稱為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Indivial medical savings account),簡稱個人賬戶。個人賬戶主要用於記錄、存儲個人賬戶資金,並按規定用於個人醫療消費。個人賬戶基金的主要來源包括:個人繳納的醫療保險費;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醫療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有的包括用人單位為個人繳納的個人賬戶啟動資金;還有隨著保險年限的增加而產生的個人賬戶資金的利息收入。

個人賬戶支付范圍:通常被用來支付參保人的特定醫療費用,包括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費用;定點零售葯店的購葯支出;定點醫院住院、門診特定項目基本醫療費用中,統籌基金起付標准以下的費用;超過起付標准以上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參保人使用個人賬戶資金支付醫療費用,應當符合基本醫療用葯范圍、診療項目范圍、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規定。

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統籌管理,分成2個帳戶,即統籌帳戶和個人帳戶,這里的個人帳戶,就是醫保個人賬戶。

⑸ 醫保 統籌基金 如何理解

1、醫療保險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原則基本醫療保險費應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不按時足額繳納的,不計個人帳戶,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其醫療費用。以北京市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例:用人單位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10%繳納,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2%+3塊錢的大病統籌繳納。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如中國的公費醫療、勞保醫療。中國職工的醫療費用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以減輕企業負擔,避免浪費。發生保險責任事故需要進行治療是按比例付保險金。
2、是對於不記入帳戶部分的繳費,需要進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就是所有單位繳費都統一放到一個公共的基金部分,然後再從這個統一的統籌基金中支出基金給那些需要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員。
各險種的統籌基金都是分別管理的,即各險種有各自的統籌基金。

⑹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分開管理有何要求

按規定,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基金一是要分開管理,分別核算,這就要求統籌基金要自求收支平衡,不得擠占個人賬戶;二是要明確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的各自支付范圍,這就要求制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准和最高支付限額,一般個人賬戶主要用於門診(小病)醫療費用支出,統籌基金主要用於住院(大病)醫療費用支出;三是要嚴格限定基本醫療保險醫葯服務的范圍和給付標准,主要內容包括限定基本醫療保險的用葯范圍,診療項目范圍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即超出這個基本醫療保險醫葯服務范圍的醫療費用不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或只能部分支付。

⑺ 什麼叫醫保中的統籌基金有什麼作用

醫保統籌基金是指某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其餘部分。

統籌基金主要用於用於支付特殊病種門診、住院醫療費用中屬於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費用,不能支付普通門診費用和全自費項目的費用,不能支付因違法犯罪、酗酒、自殺、自殘、工傷、生育、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它責任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7)統籌基金的管理擴展閱讀

(一)普通病病種門診醫療費;

(二)慢性病病種門診醫療費;

(三)急診搶救病種(共36種)的門診醫療費;

(四)特殊病病種(包括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慢性腎功能不全門診透析、器官移植後門診使用抗排異反應葯物)的門診醫療費;

(五)甲類傳染病的門診醫療費;

(六)白內障超聲乳化加人工晶體置入的門診醫療費;

(七)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療的門診醫療費;

(八)住院醫療費;

(九)按規定由基本醫保統籌基金支付的其它醫療費。

⑻ 醫保中的統籌基金支付是怎麼一回事

醫保統籌管理,由個人帳戶和統籌帳戶組成。統籌基金支付就是用統籌帳戶資金支付參保人相關醫療費用。帳戶支付,也就是用你的醫保卡在葯店或門診的刷卡消費行為。

統籌基金是對於不記入帳戶部分的繳費,需要進入統籌基金。統籌基金就是所有單位繳費都統一放到一個公共的基金部分,然後在從這個統一的統籌基金中支出基金給那些需要享受待遇的參保人員。

各險種的統籌基金都是分別管理的,即各險種有各自的統籌基金。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是指統籌地區所有用人單位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中,扣除劃入個人帳戶後的剩餘部分。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屬於全體參保人員,實行專項儲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統籌基金主要用於參保人員住院、非定點醫院急診搶救、異地轉診(院)、異地安置、特殊病門診等醫療費用。

統籌基金支付標準的區別:

①參保人在指定門診就醫點服務時間外,因急診直接到本鎮(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醫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

②參保人直接到本鎮(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門診搶救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直接到指定門診就醫點及本鎮(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外的市內醫療機構門診搶救發生的基本醫療費,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③經指定門診就醫點轉診到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統籌基金按規定支付;轉到鎮(街)定點醫院本部門診部或市屬定點專科醫院本部門診部的,統籌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轉到市內定點三級醫院本部門診部的,支付比例降低20%;轉到其他醫療機構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④除以上幾種情形外,參保人自行到指定門診就醫點以外的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⑼ 醫療統籌基金的相關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保障職工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上海市貫徹〈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的實施方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范圍內的城鎮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與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職工,包括在職職工、退休人員和其他參保人員。
第三條(管理部門)上海市醫療保險局(以下簡稱市醫保局)是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統一管理。各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以下簡稱區、縣醫保辦)負責本轄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市衛生、勞動保障、財政、審計、葯品監督、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工作。
上海市醫療保險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醫保中心)是本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醫療費用的結算、撥付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以下簡稱個人醫療帳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記和繳費
第四條(登記手續)用人單位按照市醫保局的規定,向指定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其中新設立的用人單位,應當在設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
用人單位依法終止或者基本醫療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有關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原辦理登記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登記手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本條前兩款規定的手續時,應當根據市醫保局的要求進行審核,並按照規定及時將用人單位的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情況告知市醫保局。
第五條(職工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在職職工的繳費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人員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用人單位繳費基數的計算方式及繳費比例)用人單位的繳費基數為本單位職工繳費基數之和。
用人單位應當按其繳費基數10%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按其繳費基數2%的比例繳納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
第七條(醫療保險費的列支渠道)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條(征繳管理)用人單位和在職職工繳費數額的計算、繳納的程序以及征繳爭議的處理,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個人醫療帳戶、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構成。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除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計入個人醫療帳戶外,其餘部分納入統籌基金。
第十條(個人醫療帳戶的建立)市醫保中心在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登記手續並按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後,應當為職工建立個人醫療帳戶。
第十一條(個人醫療帳戶的資金計入)在職職工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計入本人的個人醫療帳戶。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下列比例計入在職職工個人醫療帳戶:(一)34歲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0.5%;(二)35歲至44歲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l%;(三)45歲至退休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5%。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下列比例計入退休人員個人醫療帳戶:(一)退休至74歲以下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二)75歲以上的,按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5%。
第十二條(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停止計入)職工應當繳納而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或者中斷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停止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或者第三款規定計入資金。
第十三條(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使用和計息)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歸個人所有,可跨年度結轉使用和依法繼承。
個人醫療帳戶資金分為當年計入資金和歷年結余資金。
個人醫療帳戶年末資金,按照有關規定計息,並計入個人醫療帳戶。
第十四條(個人醫療帳戶資金的查詢)職工可以查詢本人個人醫療帳戶中資金的計入和支出情況,市醫保局、區縣醫保辦和市醫保中心應當為職工查詢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附加基金)用人單位繳納的地方附加醫療保險費,全部納入地方附加醫療保險基金(以下簡稱附加基金)。
第四章 職工就醫和醫療服務的提供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定義)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醫療機構,是指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取得執業許可並經市醫保局審核後,准予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的醫療機構。
本辦法所稱的定點零售葯店,是指經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取得經營資格並經市醫保局審核後,准予建立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的葯品零售企業。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葯店的服務要求)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應當為職工提供服務,並根據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葯范圍以及支付標准申請醫療費用結算。
第十八條(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葯范圍和支付標准)本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和用葯范圍以及支付標準的規定,由市醫保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規定製定。
第十九條(職工的就醫和配葯)職工可以到本市范圍內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職工可以在定點醫療機構配葯,也可以按照規定到定點零售葯店配葯。
職工的就業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診的,可以到當地醫療機構就醫。
第二十條(醫療保險憑證)職工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到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時,應當出示其醫療保險憑證。
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葯店應當對職工的醫療保險憑證進行核驗。
任何個人不得冒用、偽造、變造、出借醫療保險憑證。
第五章 醫療費用的支付
第二十一條(職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職工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職工不能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申請緩繳醫療保險費的,在批準的緩繳期內,職工不停止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應當繳納而未繳納醫療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在足額補繳醫療保險費後,職工方可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視作繳費年限)累計超過15年的,職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視作繳費年限的計算,由市醫保局另行規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按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不受本條規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在職職工門診急診醫療費用)在職職工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所發生的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以外的費用,由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下列規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所發生的費用):(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餘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餘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三)1966年1月l日後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餘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四)2001年1月1日後新參加工作的,由在職職工個人自負。
第二十三條(退休人員門診急診醫療費用)退休人員門診急診就醫或者到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所發生的除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費用,由其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不足部分按下列規定支付(不含到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所發生的費用):(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在2001年1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在2001年1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四)1966年1月1日後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並在2001年1月1日後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五)2001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並在之後辦理退休手續的,先由個人支付至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在一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超過部分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餘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第二十四條(門診大病和家庭病床醫療費用)職工在門診進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惡性腫瘤化學治療和放射治療(以下統稱門診大病醫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職職工的,由統籌基金支付85%;退休人員的,由統籌基金支付92%。其餘部分由其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職工自負。職工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80%,其餘部分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職工自負。
第二十五條(在職職工的住院、急診觀察室醫療費用)在職職工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准。起付標准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在職職工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85%。在職職工發生的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由統籌基金支付後其餘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職職工自負。
第二十六條(退休人員的住院、急診觀察室醫療費用)退休人員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由統籌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標准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2000年12月31日前參加工作、2001年1月1日後退休的,起付標准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8%;2001年1月1日後參加工作並在以後退休的,起付標准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的10%。退休人員一年內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統籌基金支付92%。退休人員發生的起付標准以下的醫療費用以及由統籌基金支付後其餘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個人醫療帳戶歷年結余資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員自負。
第二十七條(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及以上費用)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上一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職工在一年內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起付標准以上的醫療費用,以及門診大病或者家庭病床醫療費用,在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由統籌基金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支付比例支付。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醫療費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餘部分由職工自負。
第二十八條(部分特殊病種的醫療費用支付)職工因甲類傳染病、計劃生育手術及其後遺症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急診和住院、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全部由統籌基金支付。職工因工傷、職業病住院或者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的,超過部分的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50%,其餘部分以及有關的門診急診醫療費用根據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負擔。
第二十九條(不予支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統籌基金、附加基金和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予支付:(一)職工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配葯或者在非定點零售葯店配葯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二)職工就醫或者配葯時所發生的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用葯范圍和支付標準的醫療費用;(三)職工因自殺、自殘、斗毆、吸毒、醫療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四)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醫療費用的結算
第三十條(醫療費用的記帳和帳戶劃扣)職工就醫或者配葯時所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憑職工的醫療保險憑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屬於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如實記帳;(二)屬於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的,定點醫療機構或者定點零售葯店應當從職工的個人醫療帳戶中劃扣,個人醫療帳戶資金不足支付的,應當向職工收取。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對職工就醫或者配葯所發生的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醫療費用,應當向職工收取。
第三十一條(醫療費用的申報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對從職工個人醫療帳戶中劃扣的醫療費用,每月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定點醫療機構對屬於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記帳醫療費用,每月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職工對根據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所發生的可由統籌基金、附加基金或者個人醫療帳戶資金支付的醫療費用,憑其醫療保險憑證向指定的區、縣醫保辦結算。
第三十二條(醫療費用的核准與撥付)區、縣醫保辦對申請結算的醫療費用,應當在收到申請結算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報送市醫保局。市醫保局應當在接到區、縣醫保辦的初審意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支付、暫緩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審核決定。市醫保局在作出暫緩支付決定後,應當在90日內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決定並告知相關單位。經市醫保局核準的醫療費用,市醫保中心應當在核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從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中予以撥付;經市醫保局核准不予支付的醫療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或者職工自行負擔。
第三十三條(醫療費用的結算方式)市醫保局可以採取總額預付結算、服務項目結算、服務單元結算等方式,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醫療費用。
第三十四條(申請費用結算中的禁止行為)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或者個人,不得以偽造或者變造帳目、資料、門診急診處方、醫療費用單據等不正當手段,結算醫療費用。
第三十五條(監督檢查)市醫保局和區、縣醫保辦應當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的有關醫療費用結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與結算有關的記錄、處方和病史等資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葯店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三十條或者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市醫保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經支付的有關醫療費用,並可處以警告、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中止基本醫療保險結算關系。
第三十七條(個人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個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市醫保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經支付的有關醫療費用,並可處以警告、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醫保管理部門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醫療保險行政管理部門和市醫保中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醫療保險基金流失的,由市醫保局追迴流失的醫療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監督活動,依照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基金的有關規定執行。統籌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預算和決算,由市醫保局會同市財政局按規定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第四十條(其他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本市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自由職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延長工作年限人員的特別規定)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根據國家規定暫不辦理退休手續、延長工作年限的人員,按照在職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辦理退休手續後,按照同年齡段已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社會化管理過渡期)本辦法實施之日起的一年內,為本市實行基本醫療保險社會化管理的過渡期,過渡期的具體操作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十三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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