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雲南至皇公益基金會在巴中搞房地產補貼是真是假
14年買的房,說是補助15萬,只補了1萬多,後面就沒有了
『貳』 雲南省成立行業商會的審批手續和審批單位是哪裡
體育具樂部營理暫行規定(討論稿)(國家體育總局體育信息中心)
體育俱樂部必須遵守國家的憲法和法律、法規,不得危害國家的統一、安全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利益。
第五條 縣以上地方各級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俱樂部的業』務主管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俱樂部成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批; (二)監督體育俱樂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體育俱樂部進行業務指導; (四)負責對體育俱樂部年度檢查的初審,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 (五)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體育俱樂部的違法行為; (六)其他應由業務主管機關履行的職責。
第六條 申請成立職業體育俱樂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俱樂部章程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教練員,以及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符合單項運動協會要求的職業運動員隊伍; (四)有相應的後備力量運動員隊伍; (五)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六)有符合標準的訓練、比賽器材和場地; (七)有辦公場所和運動員宿舍; (八)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成立業余體育俱樂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俱樂部章程; (二)有專(兼)職的管理人員、教練員,以及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必要的資金和經費; (四)有固定的訓練器材、場地; (五)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成立健身體育俱樂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規范的名稱、俱樂部章程和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 (二)有專職的管理人員、專(兼)職教練員、社會體育指導員,以及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必要的資金和經費; (四)有專用的符合標準的健身器材、場地; (五)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六)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九條 體育俱樂部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名稱、住址; (二)宗旨和業務范圍; (三)組織管理制度; (四)法人或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程序; (五)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六)章程修改程序; (七)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產處理; (八)需要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申請成立職業體育俱樂部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他俱樂部可向縣以上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申請成立體育俱樂部須提交下列文件: (一)俱樂部負責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訓練、比賽場地和辦公場所的產權證書或使用證明; (三)驗資報告和經費來源證明; (四)負責人、教練員、運動員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俱樂部章程; (六)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體育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成立的有效文件30日內進行審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成立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y批准成立的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起10日內,向上一級體育行政部門申請復議。
第十二條 申請人自收到批准成立通知的30日內,持批准文件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體育俱樂部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登記後,即告成立,應按俱樂部章程開展活動,並定期進行檢查。
第十四條 體育俱樂部要嚴格遵守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有關部門的審計監督。體育俱樂部變更法人代表、負責人時,應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五條 體育俱樂部要進行年度的檢查、總結,年度檢查、總結情況應書面報體育行政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十六條 體育俱樂部修改章程、變更登記內容、終止或破產時,應向體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再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七條 體育行政部門可委託相應的體育總會、單項運動協會負責體育俱樂部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體育俱樂部應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體育俱樂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業務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後報登記管理機關,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處罰,直至撤銷登記資格。
什麼是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注冊或備案,領取《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各類社會團體;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由機構編制管理部門管理其機關機構編制的群眾團體;或經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批成立,且具備法人條件的單位。包括:
1、學術性社團:各類學會、研究會等;
2、行業性社團:各類協會、商會等;
3、專業性社團:各類從事專業業務的促進會等;
4、聯合性社團:各類聯合會、聯誼會(同學會、校友會)等;
5、基金會:依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由民政部和各級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的單位;
6、其他群眾團體:工會、共青團等。
社團法人的特殊規定:
1、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人民團體,即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8大團體:中華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中華工商業聯合會等為社會團體法人。但這些單位的下級單位均需登記認可。
2、經國務院批准可免予登記的社會團體如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作家協會、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中國人民外交學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宋慶齡基金會、中國法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黃埔軍校同學會、中華職業教育社等為社會團體法人。
3、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批成立,不需要進行登記的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
什麼是民辦非企業單位
是指依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登記,領取《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的;或經其他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批成立,且具備法人條件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包括:
1、民辦教育單位。如民辦幼兒園,民辦小學、中學、學校、學院、大學,民辦專修(進修)學院或學校,民辦培訓(補習)學校或中心等;
2、民辦醫療衛生單位。如民辦門診部(所)、醫院、康復、保健、衛生、療養院(所)等;
3、民辦文化單位。如民辦藝術表演團體、文化館(活動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院)、美術館、畫院、名人紀念館、收藏館、藝術研究院(所)等;
4、民辦科技單位。如民辦科學研究院(所、中心)、科技傳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務中心、技術評估所(中心)等;
5、民辦體育單位。如民辦體育俱樂部、體育場、館、院、社、學校等;
6、民辦勞動服務單位。如民辦職業培訓學校或中心,民辦職業介紹所等;
7、民辦民政福利單位。如民辦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婚姻介紹所、社區服務中心(站)等;
8、民辦社會中介服務單位。如民辦評估咨詢服務中心(所)、信息咨詢調查中心(所)、人才交流中心等。
通用航空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 通用航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公共航空運輸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動,包括從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和建築業的作業飛行以及醫療衛生、搶險救災、氣象探測、海洋監測、科學實驗、教育訓練、文化體育等方面的飛行活動。
第一百四十七條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並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工商登記。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
(民航總局令第130號)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民用航空器開展的不以營利為目的通用航空飛行活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按本規定進行登記。
第五條 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項目包括: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人工降水、醫療救護、自用公務飛行、搜索救援飛行、海洋監測、漁業飛行、氣象探測、科學實驗、城市消防、空中巡查、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衛生害蟲、航空護林、空中拍照、航空運動訓練飛行、個人飛行與娛樂飛行活動。
第七條 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從事取酬的和以營利為目的的通用航空經營活動。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未經核准登記擅自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活動,並處以l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已核准登記從事非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取酬和以營利為目的的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由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活動,並視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
(民航總局令第133號)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通用航空企業,以及使用限制類適航證的航空器和輕於空氣的航空器從事私用飛行駕駛執照培訓、航空運動訓練飛行、航空運動表演飛行、個人娛樂飛行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營性航空俱樂部的經營許可管理。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是通用航空活動的主管部門。未經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籌建通用航空企業、購租民用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
第五條 通用航空企業的經營項目劃分為以下三類:
(一)甲類 陸上石油服務、海上石油服務、直升機機外載荷飛行、人工降水、醫療救護、航空探礦、空中游覽、公務飛行、私用或商用飛行駕駛執照培訓、直升機引航作業、航空器代管業務、出租飛行、通用航空包機飛行;
(二)乙類 航空攝影、空中廣告、海洋監測、漁業飛行、氣象探測、科學實驗、城市消防、空中巡查;
(三)丙類 飛機播種、空中施肥、空中噴灑植物生長調節劑、空中除草、防治農林業病蟲害、草原滅鼠、防治衛生害蟲、航空護林、空中拍照。
上述三類未包含的經營項目的類別,由民航總局確定。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未經批准,擅自籌建通用航空企業或航空俱樂部、購租民用航空器從事通用航空經營活動的,由民航總局或民航地區管理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處以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使用航空運動器材和飛行器(包括降落傘、動力傘、滑翔傘、懸掛滑翔機等)從事經營活動的航空俱樂部,參照本規定執行。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
(民航總局令第120號)
C章 特殊的飛行運行
第91.217條 適航審定為初級類航空器的運行限制
任何人不得駕駛初級類航空器為取得報酬或租金而進行商業性載客飛行。
H章 商業非運輸運營人的運行合格審定要求
第91.70條 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應當經局方按照本章審定合格並獲得局方頒發的商業非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證和運行規范,方可使用民用航空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以取酬或出租為目的的商業航空飛行。
第9l.733條 對空中游覽飛行的附加要求
(a)除自由氣球外,實施空中游覽飛行的航空器的起飛和著陸必須在同一起降點完成,該起降點必須在運營人的運行規范中得到批准,並且航空器在飛行時距起降點的直線距離不得超過40千米。對於使用自由氣球實施的空中游覽飛行,其飛行區域必須在運營人的運行規范中得到批准,每次飛行的起飛和著陸地點必須包含在該區域之內。
(b)初級類飛機、滑翔機以及局方規定的某些特定型號航空器不得用於空中游覽飛行。
O章 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01條 適用范圍
本章規定了管理超輕型飛行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行的規則。在本章中,超輕型飛行器是指由單人駕駛,僅用於娛樂或體育活動、不需要任何適航證的空中飛行器具,並且符台下列條件之一:
(a)如無動力驅動,空機重量小於71千克(155磅);
(b)如有動力驅動,應當滿足下列限制:
(1)空機重量小於116千克(254磅),不包括在遇險時使用的漂浮和安全裝置;
(2)燃油容量不超過20升(5美製加侖);
(3)全馬力平飛中,校正空速小於100千米/小時(55海里/小時);
(4)發動機停車後的失速速度不超過校正空速45千米/小時(24海里/小時)。
第91.1303條 檢查的要求
(a)在局方要求時,按照本章運行超輕型飛行器的任何人應當允許局方檢查其飛行器是否適用於本章的規定。
(b)在局方要求時,超輕型飛行器的駕駛員或運營人應當提供表明該超輕型飛行器只遵守本章規定的可靠證據。
第91.1305條 偏離
需要偏離本章要求實施運行的任何人應當持有局方頒發的書面偏離批准文件。
第91.1307條 合格證和登記
(a)超輕型飛行器及其部件和設備不要求按航空器適航審定標准進行審定,也不要求具有適航證。
(b)局方對駕駛超輕型飛行器的人員沒有航空知識、年齡及經歷的具體要求,也不要求其具有航空人員執照及體檢合格證。
(c)超輕型飛行器不要求國籍登記或噴塗任何標志。
第9l.1309條 有危害的運行
(a)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產生危害的方式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b)任何人不得允許從超輕型飛行器上以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產生危害的方式投放物體。
第91.1311條 晝間運行
(a)超輕型飛行器只允許在日出至日落之間運行。
(b)如果超輕型飛行器裝有工作良好的防撞燈,且至少在5公里可見,仍可在公布的日出時問前30分鍾和公布的日落時間後30分鍾的黎明和黃昏運行該飛行器。
第91.1313條 在航空器附近運行的規則
(a)運行超輕型飛行器的人員應當保持警覺,觀察並避開其他航空器,並且將航行優先權讓給所有航空器。
(b)任何人不得以可能對其他航空器產生碰撞危險的方式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c)有動力的超輕型飛行器應當將航行優先權讓給無動力的超輕型飛行器。
第9l.1315條 在人口稠密區上空運行
任何人不得在城市、集鎮、居民區的人口稠密區或任何露天人群集會上空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17條 在特定空域里的運行
未經空中交通管制事先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管制空域內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19條 在空中危險區、空中禁區或空中限制區的運行
未經使用或控制空中危險區、禁區或限制區機構的批准,任何人不得在空中危險區、禁區或限制區內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23條 地面目視參考
在不能看清地面目視參考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運行超輕型飛行器。
第91.1325條 飛行能見度和距離雲的要求
任何人不得在飛行能見度或距雲距離小於本規則第91.155條要求的基本目視飛行規則最低天氣標准時運行超輕型飛行囂。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國務院、中央軍委令371號)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活動,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飛行管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七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根據飛行活動要求,需要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
第十二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實施飛行前,應當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按照批准許可權,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及有關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一條 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l O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給予責令停飛1個月至3個月、暫扣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飛行執照的處罰;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飛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飛行的;
(二)未按批準的飛行計劃飛行的;
(三)不及時報告或者漏報飛行動態的;
(四)未經批准飛入空中限制區、空中危險區的。
航空體育運動管理辦法
(1991年8月1O日國家體委令第l5號發布)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使用民用航空器和航空運動器材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個人。
航空體育運動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包括飛機、直升機、滑翔機、載人氣球、飛艇等。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管理本地區的航空體育運動。主要職責是,按照國家發布的航空法規及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有關航空管理的規章制度,實施對本地區航空體育運動的管理。
第六條 從事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航空運動學校、航空運動訓練基地、航空體育俱樂部等)和個人,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主管外,還應根據開展不同的航空運動項目分別接受民航地區管理局有關通用航空的行業管理,接受當地空中交通管制、無線電管理等主管部門有關業務工作的管理。
第七條 從事除航空模型普及活動以外的航空體育運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委報告並辦理登記手續。
使民用航空器進行航空體育運動的,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於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履行申請審批手續,取得通用航空許可證。
施放氣球管理辦法
(中國氣象局令第9號)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管理和指導全國的施放氣球活動。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飛行管制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和協調下,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施放氣球活動。
第六條 對施放氣球單位實行資質認定製度。
未按規定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不得從事施放氣球活動。
第十三條 施放氣球活動實行許可制度。
施放氣球單位施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氣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委託的縣級氣象主管機構(以下簡稱許可機構)提出申請,並按要求如實填寫「施放氣球作業申報表》,提供「施放氣球資質證》原件及復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施放氣球資質證或者資格證,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照安全要求從事施放氣球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按照許可權對施放氣球單位給予警告,可以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安全事故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經批准或者超出審批范圍,施放氣球的;
(二)年檢不合格的施放氣球單位在整改期間施放氣球的;
(三)塗改、偽造或者轉借資質證或者資格證的;
(四)違反施放氣球技術規范和標準的;
(五)施放的氣球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志的;
(六)利用氣球開展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無《施放氣球資質證》的單位施放氣球的;
(七)發生無人駕駛自由氣球非正常運行、系留氣球意外脫離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時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和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的;
(八)在安全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者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998年l0月25日國務院令第251號發布)
第三條 成立民辦非企業單位,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登記。
第五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業務范圍內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業務主管單位撤銷批準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佔、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審查與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體育總局,民政部令[2000]5號2000年11月10日發布施行)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它社會力量和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以開展體育活動為主要內容的民辦的中心、院、社、俱樂部、場館等社會組織。
第三條 體育行政部門是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並負責在民政部登記的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設立審查工作。
第四條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並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業務指導;
(四)負責對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年度檢查的初審;
(五)組織經驗交流,表彰先進;
(六)會同有關機關指導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清算事宜;
(七)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
(八)其他應由業務主管單位履行的職責。
第十九條 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體育行政部門有權撤銷已出具的登記審查批准文件,並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民辦非企業單位和相應的登記管理機關。
(一)塗改、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借民辦非企業單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設立分支機構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佔、私分、挪用民辦非企業單位的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叄』 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資助貧困學生和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愛心圓夢大學,援建希望小學,培訓小學教師,配備希望書庫,援建希望網校,捐建快樂體育園地,捐建希望電影院,青春紅絲帶預防艾滋病公益行動,希望工程愛心勵志基金,生命救助計劃,援建希望醫院,保護母親河行動,設立專項基金,接受實物捐贈。
『肆』 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為「雲南青基會」,英文譯名為「Yunnan Youth Development Foundation」,縮寫為「YYD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雲南省以及許可本基金會募捐的區域。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略。
本基金會的價值觀是:「以人為本,以文化人;傳遞愛心,助人自助;創造進取,追求卓越」。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人民幣 426.63 萬元,來源於政府資助、利息收入及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雲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雲南省委。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昆明市西壩路29號青年大廈6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根據社會發展和青少年成長的需要,組織實施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募捐活動和資助服務項目;
(二)組織開展和資助有益於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各項活動;
(三)支持、推動並組織實施青少年問題和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研究工作;
(四)表彰獎勵雲南青少年優秀人才及為雲南青少年事業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
(五)開展與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國外友好團體和人士以及國際青少年組織、非營利組織的友好交流與合作;
(六)呼籲社會各界關心和支持雲南青少年事業,開展全省性公募活動,聯絡省內外、海內外友好團體和個人,為雲南青少年事業爭取財物支持,設立各類專項基金,開展符合宗旨的上述各項業務活動;
(七)本章程規定的投資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7至11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認同本基金會章程,並志願服務於理事會;
(三)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獨到建樹並享有較高的個人聲望;
(四)具有較強的公共利益責任意識,能依據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獨立、客觀、謹慎地參與議事決策;
(五)具有較強的議事決策能力和人際溝通能力,有能力推動青少年事業的發展。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新一屆理事會的理事名額、組成及人選方案,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上屆理事會提出;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所改選的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少於理事總數的四分之一;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二)遵守《雲南青基會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維護本基金會合法權益,每年至少兩次參加本理事會或專業委員會活動,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三)有權對本基金會的工作進行審議,提出質疑,要求說明;
(四)有義務對本基金會各項事業發展提出專業性意見和政策建議,保障公益基金安全、保值、增值,拓展人脈資源網路,動員社會力量,為本基金的持續發展提供支持;
(五)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反映青少年意願和要求。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雲南青基會章程,決定機構的使命、價值觀和戰略目標;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決定機構資產運作的原則、策略、途徑和重大投資事項;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機構管理制度,確保決策過程中的效率、程序、創造價值和糾錯能力;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根據理事長提議任免秘書長,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和評估秘書長的工作;
(九)提高機構公眾地位,審定品牌宣傳方案,批准信息披露計劃,擴大機構公信力和影響力;
(十)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或理事長授權的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代理人出席理事會會議,委託書應載明授權范圍。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和終止。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作為機構檔案長期保存。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至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雲南青基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本基金會為理事和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經驗豐富,品德高尚,學識深厚,作風民主;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因超越職權、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離任時,應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制訂理事會工作規劃;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立秘書處,由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幹人組成。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人選由業務主管單位推薦,理事長提名,理事會決定。副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提名,理事會決定。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擔負並完成理事會的目標任務;
(二)制訂和實施機構項目發展計劃和重大項目方案;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實現資產運行安全保值增值;
(四)培養和領導一支有社會責任和有效能的秘書處管理隊伍;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定期向理事會報告半年和年度工作進展和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接受理事會和監事的監督和檢查;
(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一)各專業委員會的設立與調整由理事長提議,理事會決定;
(二)各專業委員會是秘書處領導下的專業工作機構,以研究、咨詢為主要職能,負責對某些專門事項進行調研,形成議案,為理事會提供決策依據;
(三)各專業委員會向秘書處負責,沒有決策權;
(四)各專業委員會設主任一人,成員若干名,由有關方面專家和本基金會高級管理人員組成。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會設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會長、副會長、名譽會長和顧問
(一)理事會根據需要,聘請若干名對機構發展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為名譽理事;
(二)理事會邀請德高望重人士擔任名譽理事長;
(三)理事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副會長由業務主管單位負責人出任。會長、副會長為名譽職務;
(四)理事會設名譽會長一人,顧問若幹人,名譽會長、顧問邀請德高望重的省級領導出任。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為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和利息收入;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中國青基會等機構的扶持資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符合宗旨的各項事業;
(二)根據捐贈者的意願用於資助項目;
(三)根據業務需要建立專項基金;
(四)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
(五)資產保值、增值;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通過網路面向海內外籌集捐款;
(二)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原則購買債券、基金;
(三) 根據宗旨在全省開展募捐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並於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理事會審議。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年度財務報告公布事宜。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可轉由其他性質一致,宗旨相近的社會團體,繼續開展符合捐贈方意願的活動;
(二)用於發展與雲南青基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9年12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伍』 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介紹
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簡稱雲南青基會,是由共青團雲南省委、省青聯、省學聯、省少工委共同發起,經雲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在省民政廳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全省性非營利性地方性公募基金會。雲南青基會是經中國青基會公益商標授權在雲南省境內接受希望工程捐款的唯一合法機構。
『陸』 雲南雲水慈善基金會是不是傳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柒』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的相關協會有哪些
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所屬事業單位
1、雲南省社會保險局
2、雲南省就業局
3、雲南省人才服務中心
4、雲南省職業技能鑒定中心
5、雲南省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
6、雲南省軍隊轉業幹部培訓中心
7、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考試中心
8、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信息中心
9、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服務中心
10、雲南省行政管理研究所(加掛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宣傳中心牌子)
11、雲南省醫療保險異地費用結算中心
12、雲南省綜合技工學校
13、雲南省化工高級技工學校
14、雲南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崗位考核辦公室
15、雲南省人力資源開發中心
16、雲南省職業介紹中心
17、雲南省社會保障卡製作發行中心
18、雲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法律咨詢服務中心
19、雲南人才市場
『捌』 截止2019年12月在雲南省登記注冊的基金會有多少
截止2019年的12月在雲南省登記注冊的基金會有很多的,建議你去有關網站查看。
『玖』 雲南省青少年發展基金會的發展歷史
希望工程是在共青團中央領導下,由中國青基會發起並組織實施的一項社會公益事業。雲南省希望工程從1990年資助紅河縣500名失學兒童起步,1991年在武定縣援建第一所希望小學,1991年成立雲南省實施希望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並設立雲南省希望工程助學基金。
18年來,雲南省希望工程從1990年由資助紅河縣500名貧困兒童開始,面向社會廣泛開展了「手拉手」互助活動、「希望工程百萬愛心行動」、「希望工程1(家)+1助學行動」、繳納特別黨團費、「希望工程愛心儲蓄」、希望工程夏令營、「希望工程一村一校援建計劃」、「希望工程志願者勸募行動」、希望工程滇滬合作、「愛心成就未來特別助學行動」、「雲南希望工程上海推介活動」、「助學長征公益步行籌款活動」、「馬背馱起希望普洱茶文化北京行活動」、「滇茶大益天下·馬幫西藏行活動」、「雲南希望工程香港感恩活動」、「希望工程愛心圓夢大學公益助學行動」、「茶馬古道·走向西藏國際公益助學步行籌款活動」、「雲南希望工程快樂體育運動會」、「『抗震救災、燃點希望』活動」、「雲南希望希望工程上海推介會」、「雲南希望工程『感恩香港』活動」、「雲南希望工程『徒步獨龍江·同興相陪伴』公益籌款活動」和「雲南希望工程普洱茶北京老舍茶館慈善拍賣」、「雲南希望工程大益普洱茶拉薩義賣義拍」等系列希望工程慈善拍賣籌資捐助活動,多次受到中國青基會和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領導的表揚,先後被省教育廳等單位授予「全省『兩基』先進單位」和國務院授予「全國民族團結進步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雲南希望工程已累計接受海內外各類捐款捐物超過4億元人民幣,援建希望小學1200多所,希望工程一村一校530多所,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10餘萬名,資助艾滋孤兒700餘名,開展「生命救助計劃」為12名青少年籌集初期救助費用,以「請進來、走出去」和「白玉蘭遠程網」培訓希望小學教師13000多名,希望書庫2000套,三辰影庫500套,希望網校20個,希望工程快樂體育園地179個,希望電影院線10個,希望醫院1個, 500多名教師獲得「全國希望工程園丁獎」,5名優秀青年獲得「國際青少年消除貧困獎」,3所希望小學獲得「全國模範希望小學」稱號,數百萬個家庭成員切身感受到了祖國大家庭的溫暖和人間真情,數千萬人在「愛心傳遞.助人自助」的理念中邁向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