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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2-15 18:42:30

㈠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監督檢查

(一)糧食風險基金納入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重點監管范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要積極配合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糧食風險基金有關制度文件和月報、年報要及時抄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二)財政部每年組織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計部門或社會中介機構,對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檢查。

㈡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

(一)在中央政策指導下,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並抄報財政部、國家計委、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二)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糧食風險基金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既要與中央政策相一致,又要與本地實際情況相結合。糧食購銷企業執行保護價政策應得到合理的補貼,不得縮小補貼范圍,壓低補貼標准;制定保護價要能補償糧食生產成本,並使農民得到適當收益,不得壓低保護價,損害農民利益。
(三)糧食主產區要繼續執行「三項政策、一項改革」。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必須確保糧食購銷企業按保護價敞開收購農民余糧。具體補貼方式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糧食主銷區的糧食風險基金使用,必須重點確保地方儲備糧油所需的利息費用補貼。
(五)糧食購銷平衡地區,可視本地區特點,比照糧食主產區或主銷區,確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必須確保的重點。
(六)糧食風險基金在確保重點後,如有節余,可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㈢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

糧食風險基金資金性質?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主要有:

用於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食的利息、費用支出和在特殊情況下需動用中央儲備糧調節糧食市場價格時所需的開支,用於地方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價格吞吐糧食發生的利息、費用和價差支出,對貧困地區吃返銷糧的農民由於糧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的補助。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結轉到下年度滾動使用。

糧食風險基金的建立為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優惠政策,尤其是對於糧食主產區。但在接下來的一段時間里,我國面臨到連續幾年的糧食大豐收,給國有糧食收儲企業造成了收購上的難度,糧食收購難度加大,為此,國家專門調整了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噸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㈣ 企業季度末糧食風險基金怎麼計算,還有那個防洪保安資金

防洪保安資金,就是國務院規定的水利建設基金,在長江流域就叫「防洪保安資金」它是政府要地稅代征的一種政府性基金,有管理比較嚴格的地方是按月銷售收入額依照規定的徵收率(你省政府規定是千分之一)計算繳納的,管理不嚴的地區,也未要求按月徵收,最多按季度,有的還是6月和12月交兩次,而且是根據地稅局的要求交多少,才支付多少,地稅局只要完成了任務就行,絕對沒有收足。

㈤ 求遼政發[1980]第310號文件內容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遼寧省深化糧食
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意見》配套文件的通知
【頒布單位】 遼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頒布日期】 19980721 【實施日期】 19980721 【章名】 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國
發〔1998〕15號)和省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
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遼政發〔1998〕28號)精神,省計劃委員會
、糧食局、財政廳、物價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銀行、農業發展銀行
、工商銀行、農業銀行制定了《遼寧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遼寧
省糧食風險基金管理辦法》、《遼寧省完善糧食價格形成機制的實施意見
》、《遼寧省糧食企業附營業務與收儲業務分離的實施方案》、《遼寧省
國有糧食企業減員分流工作的實施意見》、《遼寧省糧食市場監督管理辦
法》、《遼寧省新增糧食財務掛帳和其他不合理佔用貸款消化處理辦法》
、《糧食收購資金供應與封閉運行管理辦法》等8個配套文件。經省政府
批准,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名稱】 遼寧省地方儲備糧油管理辦法 【題注】 遼寧省計劃委員會 遼寧省財政廳 遼寧省糧食局 遼寧
省物價局(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 【章名】 全文 根據《遼寧省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實施意見》的要求,為加強各級
政府對糧食市場的宏觀調控,加快完善地方糧油儲備體系,建立健全地方
儲備糧油管理制度,做好地方儲備糧油管理工作,特製定本辦法。 一、根據省政府對糧食市場宏觀調控的需要,省級儲備糧食規模原則
確定為7.5億公斤,每年視糧食產量和市場變化情況適當增減。市級儲
備糧油的規模,原則按產區不低於3個月、銷區不低於6個月城鎮人口銷
量,由各市具體提出儲備品種、數量,報省核定。縣級是否建立糧油儲備
,由市政府確定。 二、地方儲備糧的品種、數量,在省下達的定購糧任務中專項安排,
也可從保護價收購糧中安排。儲備糧由政府委託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收購。
對我省短缺並確需儲備的糧油品種,在進口和省外采購計劃中安排,由省
、市糧食主管部門委託外貿企業或國有糧食企業代理。 三、省級儲備糧食權屬省政府,主要用於全省性自然災害的救助和糧
價波動的調控。省級儲備糧的收支計劃由省糧食局會同省計委、財政廳、
物價局、省農業發展銀行等有關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准。市級儲備糧油
所有權和動用權屬市政府,主要用於對一般性自然災害的救助和局部地區
糧油價格波動的調控。 四、各級儲備糧油庫存要與儲備企業的商品糧油庫存嚴格分開,分別
核算。省糧食局負責管理省級儲備糧。省級儲備糧由省級儲備庫和經資格
審查符合條件的收儲庫儲存。現有省級儲備糧要逐步集中到省級儲備庫儲
存,暫時不能集中的,可以採取代儲形式。各市參照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安排市級儲備糧油的儲存。 五、儲備糧油入庫結算價格由物價部門會同糧食、財政部門核定。省
內收購入庫的儲備糧入庫結算價,按照收購價加收購費用核定;省內市間
調運的儲備糧油,在收購入庫結算價的基礎上加合理的調撥費用確定;省
外采購或進口入庫的儲備糧油入庫結算價,按照采購成本加合理費用核定
。儲備糧油質量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中等以上標准。 六、根據糧食定購計劃、進出口計劃和動用計劃,按照不超過保管年
限、適時推陳儲新的原則,每年要安排一定數量的儲備糧油進行輪換。地
方儲備糧油的輪換銷售價格,由物價部門會同糧食、財政部門制定。銷售
價低於儲備糧入庫結算價的差價和輪換費用,從同級糧食風險基金列支。 七、為提高儲備糧經濟效益,在保證儲備糧用途的前提下,每年可安
排適當數量的儲備糧活儲增效。儲備糧的活儲數量由同級政府確定,由糧
食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採取招標方式選擇委託經營單位。儲備糧經營
收入扣除委託經營費用後的經營收益,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八、地方儲備糧油在保管期間發生的正常損耗,按國家規定的定額核
定;水分自然減量損失,依據出入庫時的水分化驗單核定;因遭受自然災
害造成的減量損失,由糧食和財政部門核實,報同級政府批准後予以核銷
。儲備糧油的保管損耗、水分減量和災害損失,從糧食風險基金列支。 九、儲備糧的費用補貼標准,由財政、糧食部門參照國家專項儲備糧
油的補貼標准制定,報同級政府批准。儲備糧貸款利息按同期農業發展銀
行規定利率據實清算。儲備糧費用和利息補貼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
財政部門按照確定標准和儲備數量,按季將補貼資金及時、足額預撥到糧
食部門在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儲備糧補貼專戶,再由糧食部門及時、足額
撥付給儲存單位,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儲備糧油的收購、采購、進口、移庫所需資金,由農業發展銀行
根據計劃專項安排儲備貸款,按照庫貸掛鉤、錢隨糧走、封閉運行的辦法
進行管理。 十一、建立健全儲備糧油各項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切實做到帳
實相符。承擔儲備糧油任務的單位,要按要求准確、及時填報報表,不得
瞞報、虛報、拒報。要加快實現儲備糧計算機聯網管理,提高管理的現代
化水平

㈥ 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糧食風險基金包干

(一)從1999年開始,中央財政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了糧食風險基金包干。在此基礎上,為了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財政適當增加了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沒有增加補助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風險基金維持1999年包干基數不變。
(二)糧食風險基金實行包干後,財政部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和制定指導性政策;按時撥付中央補助;監管資金的到位和使用;定期向國務院報告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等。國家計委、國家審計署、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負責監督糧食風險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主要職責是:在中央政策指導下,制定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補貼范圍、補貼標准和補貼方式,以及具體監督管理辦法;應確保地方糧食風險基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按時撥付糧食風險基金;負責本地區糧食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三)糧食風險基金繼續實行農業發展銀行專戶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必須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糧食風險基金專戶,糧食風險基金必須通過專戶撥付。

㈦ 誰有(國家糧食直補政策 )相關文件

該政策是從2004年開始的,依據是當年發布的中央一號文件《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另外,05、06、07、08和09這幾年的一號文件當中也都涉及到了,詳情如下。由於各年文件的內容很多,只節選它們當中涉及直補政策的那一部分。2004年《關於促進農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見》(一)加強主產區糧食生產能力建設。當前種糧效益低、主產區農民增收困難的問題尤為突出,必須採取切實有力的措施,盡快加以解決。抓住了種糧農民的增收問題,就抓住了農民增收的重點;調動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就抓住了糧食生產的根本;保護和提高了主產區的糧食生產能力,就穩住了全國糧食的大局。從2004年起,國家將實施優質糧食產業工程,選擇一部分有基礎、有潛力的糧食大縣和國有農場,集中力量建設一批國家優質專用糧食基地。要著力支持主產區特別是中部糧食產區重點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擴大沃土工程實施規模,不斷提高耕地質量。加強大宗糧食作物良種繁育、病蟲害防治工程建設,強化技術集成能力,優先支持主產區推廣一批有重大影響的優良品種和先進適用技術。圍繞農田基本建設,加快中小型水利設施建設,擴大農田有效灌溉面積,提高排澇和抗旱能力。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對農民個人、農場職工、農機專業戶和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機服務組織購置和更新大型農機具給予一定補貼。(十七)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從2004年開始,國家將全面放開糧食收購和銷售市場,實行購銷多渠道經營。有關部門要抓緊清理和修改不利於糧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規。加快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步伐,轉變企業經營機制,完善糧食現貨和期貨市場,嚴禁地區封鎖,搞好產銷區協作,優化儲備布局,加強糧食市場管理和宏觀調控。當前,糧食主產區要注意發揮國有及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的主渠道作用。為保護種糧農民利益,要建立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制度。2004年,國家從糧食風險基金中拿出部分資金,用於主產區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其他地區也要對本省(區、市)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要本著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的原則,制定便於操作和監督的實施辦法,確保補貼資金真正落實到農民手中。2005年《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工作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見》(一)繼續加大「兩減免、三補貼」等政策實施力度。減免農業稅、取消除煙葉以外的農業特產稅,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對部分地區農民實行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是黨中央、國務院為加強農業和糧食生產採取的重大措施,對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保護和提高糧食生產能力意義重大。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變,給農民的實惠不能減少,支農的力度要不斷加大。進一步擴大農業稅免徵范圍,加大農業稅減征力度。2005年,在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實行免徵農業稅試點,在其他地區進一步降低農業稅稅率。在牧區開展取消牧業稅試點。國有農墾企業執行與所在地同等的農業稅減免政策。因減免農(牧)業稅而減少的地方財政收入,由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可自主決定進行農業稅免徵試點。繼續對種糧農民實行直接補貼,有條件的地方可進一步加大補貼力度。中央財政繼續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地方財政也要根據當地財力和農業發展實際安排一定的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資金。繼續對短缺的重點糧食品種在主產區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穩定糧食市場價格、保護種糧農民利益的制度和機制。搞好農業生產資料供應和市場管理,繼續實行化肥出廠限價政策,通過稅收等手段合理調節化肥進出口,控制農資價格過快上漲,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業生產資料等各種坑農害農行為。2006年《關於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十三)穩定、完善、強化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政策。要加強國家對農業和農民的支持保護體系。對農民實行的「三減免、三補貼」和退耕還林補貼等政策,深受歡迎,效果明顯,要繼續穩定、完善和強化。2006年,糧食主產區要將種糧直接補貼的資金規模提高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區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增加良種補貼和農機具購置補貼。適應農業生產和市場變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對種糧農民的支持保護制度。2007年《關於積極發展現代農業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若干意見》(二)健全農業支持補貼制度。近幾年實行的各項補貼政策,深受基層和農民歡迎,要不斷鞏固、完善和加強,逐步形成目標清晰、受益直接、類型多樣、操作簡便的農業補貼制度。各地用於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的資金要達到糧食風險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擴大補貼范圍和品種。擴大農機具購置補貼規模、補貼機型和范圍。加大農業生產資料綜合補貼力度。中央財政要加大對產糧大縣的獎勵力度,增加對財政困難縣鄉增收節支的補助。同時,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並逐步完善辦法、健全制度。2008年《關於切實加強農業基礎建設進一步促進農業發展農民增收的若干意見》(二)鞏固、完善、強化強農惠農政策。按照適合國情、著眼長遠、逐步增加、健全機制的原則,堅持和完善農業補貼制度,不斷強化對農業的支持保護。繼續加大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力度,增加糧食直補、良種補貼、農機具購置補貼和農資綜合直補。擴大良種補貼范圍。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種類,提高補貼標准,將農機具購置補貼覆蓋到所有農業縣。認真總結各地開展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的經驗和做法,穩步擴大試點范圍,科學確定補貼品種。全面落實對糧食、油料、生豬和奶牛生產的各項扶持政策,加大對生產大縣的獎勵補助,逐步形成穩定規范的制度。根據保障農產品供給和調動農民積極性的需要,統籌研究重要農產品的補貼政策。強農惠農政策要向重點產區傾斜,向提高生產能力傾斜。繼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實行最低收購價政策。2009年《關於促進農業穩定發展農民持續增收的若干意見》(二)較大幅度增加農業補貼。2009年要在上年較大幅度增加補貼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加補貼資金。增加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加大良種補貼力度,提高補貼標准,實現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全覆蓋,擴大油菜和大豆良種補貼范圍。大規模增加農機具購置補貼,將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服務到位的農機具納入補貼目錄,補貼范圍覆蓋全國所有農牧業縣(場),帶動農機普及應用和農機工業發展。加大農資綜合補貼力度,完善補貼動態調整機制,加強農業生產成本收益監測,根據農資價格上漲幅度和農作物實際播種面積,及時增加補貼。按照目標清晰、簡便高效、有利於鼓勵糧食生產的要求,完善農業補貼辦法。根據新增農業補貼的實際情況,逐步加大對專業大戶、家庭農場種糧補貼力度。另外還有個直補政策的實施具體辦法: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業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2005年《關於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政策的意見》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2004年,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以下簡稱糧食直補)工作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開,糧食直補機制已初步確立。各地認真貫徹糧食直補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較好。為進一步促進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推動糧食直補政策的深入貫徹和落實,現就進一步完善糧食直補政策,提出以下實施意見。一、進一步完善對種糧農民的直補機制(一)堅持糧食直補向產糧大縣、產糧大戶傾斜的原則。省級政府依據當地糧食生產的實際情況,對種糧農民給予直接補貼。(二)省級政府對當地的主要糧食生產品種進行直接補貼,具體補貼品種及補貼標准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提前向社會公布。2004年補貼標准過低、農民意見較大的地區,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補貼資金專項解決這個問題。新增資金的分配,必須用在標准確實過低的產糧大縣和產糧大戶身上,不搞平均分配。(三)對種糧農戶的補貼方式,糧食主產省、自治區(指河北、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江西、山東、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則上按種糧農戶的實際種植面積補貼,如採取其他補貼方式,也要剔除不種糧因素,盡可能做到與種植面積接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要結合當地實際選擇切實可行的補貼方式;具體補貼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四)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方式,可以採取直接發放現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實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農戶發放儲蓄存摺或儲蓄卡。兌現直接補貼可以與農民繳納農業稅同步進行,但要分開操作,繳歸繳、補歸補,不許採取直接抵扣農業稅的辦法,也嚴禁抵扣其他任何稅費。具體兌現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結合農民意願自行確定。(五)當年的糧食直補資金盡可能在播種後3個月內一次性全部兌現到農戶,最遲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兌付完畢。具體兌付方式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六)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全省范圍內實行對種糧農民(包括主產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直接補貼;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也要比照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的做法,對糧食主產縣(市)的種糧農民(包括主產糧食的國有農場的種糧職工)實行直接補貼,具體實施范圍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決定。二、糧食直補的資金安排、籌措與撥付(七)保持糧食直補資金規模的相對穩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安排的糧食直補資金,不得低於2004年的直補資金額度,有條件的省份,可以適當增加,加大對種糧農民的補貼力度,確保農民已得的實惠不減少。(八)糧食直補資金,從現行中央對省級政府包乾的糧食風險基金中優先安排。13個糧食主產省、自治區,糧食風險基金暫時騰不出來,糧食直補資金不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申請,由中央財政根據其糧食風險基金缺口情況給予借款支持,所借資金3年後逐步歸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實行糧食直補後,糧食風險基金不足的,由省級人民政府自籌資金解決。(九)需中央財政借款支持的糧食主產省、自治區,必須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請,中央財政在審核後,在3月底之前將借款資金撥付到省級糧食風險基金專戶。(十)省級財政部門要將糧食直補資金與糧食風險基金的其他開支分開,單獨測算補貼額度,單獨撥付資金。三、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十一)糧食直補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直補資金通過省、市、縣(市)級財政部門在同級農業發展銀行開設的糧食風險基金專戶,進行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要在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單設糧食直補資金專賬,對直補資金進行單獨核算。縣以下沒有農業發展銀行的,有關部門要在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開設糧食直補資金專戶。要確保糧食直補資金專戶管理、封閉運行。(十二)要健全糧食直補財務公開制度。糧食直補資金的兌付,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每個農戶的補貼面積、補貼標准、補貼金額都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的監督。(十三)要健全糧食直補基礎檔案管理工作,糧食直補的有關資料,要分類歸檔,嚴格管理。(十四)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直補資金的監管,確保直補資金及時兌付到種糧農民手中,禁止集體代領。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現象的發生。四、堅持糧食省長負責制,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直補工作(十五)實行糧食直補,直接關繫到廣大農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各省級政府要對本地糧食補貼方式改革全面負責,實行嚴格的糧食省長(主席、市長)負責制。省級政府要責成省級財政部門牽頭,由財政、發展改革(計劃)、農業、物價、糧食等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組成糧食直補工作小組,分工協作,共同落實糧食直補工作。(十六)省級政府要結合當地的實際,認真細致地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保證糧食直補工作的順利實施。具體實施方案要報財政部備案。(十七)為做好糧食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資料費、紙張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十八)省級政府要負責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糧食直補所需資金及時籌措到位。糧食風險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資金應根據直補需要提前到位。(十九)省級政府要採取切實措施,保證將糧食直補資金及時足額地兌現到農民手中。(二十)此文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政策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此文為准。法律條文並沒有,因為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層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層面的,屬於國務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職權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國務院進行統籌安排規定,無需涉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制定法律。

㈧ 糧食風險基金的用途

糧食風險基金始建於1994年,是國家為保護種糧農民、穩定糧食市場、確保國家糧食安全設立的專項調控基金,由中央財政與地方政府共同籌資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糧食風險基金作為我國糧油宏觀調控的一項基本制度,有效促進了流通市場穩定和國家糧食安全。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余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干辦法。實行包干後各地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後,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范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後,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准要適當降低,具體標准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余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㈨ 糧食法的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糧食生產,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糧食有效供給,保持糧食產業可持續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糧食是指穀物及其成品糧、豆類和薯類;糧食流通是指糧食從生產領域向消費領域轉移的全過程,包括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零售、進出口等活動。
第三條 糧食是關系國計民生的特殊商品,國家堅持立足國內實現糧食基本自給的方針,國家實行宏觀調控下市場調節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活動的管理體制,保持全國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價格基本穩定。
第四條 國家建立供給穩定、儲備充足、調控有力、運轉高效、質量安全的糧食安全保障體系。
第五條 糧食安全實行國家宏觀調控下的省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省級人民政府負責本區域糧食生產、流通、儲備和市場調控,保證糧食市場供應、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等。
國家實行糧食安全考核問責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六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國糧食總量平衡、宏觀調控,編制國家糧食安全中長期規劃,研究提出糧食生產、流通、消費政策建議,擬定糧食進出口總量計劃並組織實施。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研究提出全國糧食宏觀調控、總量平衡、糧食流通中長期規劃以及現代糧食流通產業發展戰略的建議,負責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指導,組織實施糧食流通政策措施,承擔全國糧食流通宏觀調控的具體工作、中央儲備糧的行政管理、糧食流通統計、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
國務院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糧食生產,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生產發展的政策措施,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糧食生產水平。
國務院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糧食安全有關的工作。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區域糧食流通的行業管理和指導,管理地方糧食儲備,實施糧食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保障糧食供應,維護市場秩序。
第八條 糧食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維護糧食市場秩序。
第二章 糧食生產
第九條 國家加強對糧食生產能力建設的統籌規劃,建設穩定的商品糧生產基地,在保護生態前提下適時開發有資源優勢和增產潛力的後備產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水資源、農業氣候資源條件、國家有關規劃等布局糧食生產。
第十條 國家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水資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耕地和水資源保護目標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建立基本農田保護基金制度、耕地保護補償制度等措施,確保國家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數量,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加強水資源保護與管理,發展節水型農業,提高糧食生產用水保障能力和使用效率。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改造中低產田,建設旱澇保收的高標准農田,改善糧食生產條件。
第十二條 國家保護糧食作物種質資源,扶持良種選育、生產、更新和推廣使用。
轉基因糧食種子的科研、試驗、生產、銷售、進出口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糧食品種上應用轉基因技術。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糧食產地大氣、土壤和灌溉用水質量監測。
對糧食生產環境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治理修復。
第十四條 國家加強防洪抗旱、有害生物和病蟲害防控、農業氣象災害防禦等糧食生產防災減災體系建設。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糧食生產技術的研究、創新、保護和運用,提高糧食單產水平和質量。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研製、生產和使用安全、高效、環保、經濟的農葯、肥料、農用薄膜以及先進、節能、適用的農業機械。
第十七條 國家建立糧食生產扶持制度,在資金投入、產業政策、發展規劃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糧食主產縣發展糧食生產,提高經濟社會發展水平。
糧食主產區、糧食主產縣應當積極發展糧食生產,保持一定的糧食調出率。產銷平衡區和主銷區應當穩定和提高本區域糧食自給水平。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糧食生產補貼、獎勵和對重點地區、重點糧食品種的價格支持制度,扶持種糧專業戶發展糧食生產,保護糧食生產者種糧積極性。
國家引導和鼓勵糧食適度規模生產。
第三章 糧食流通與加工
第十九條 國家培育和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流通體系,嚴禁糧食流通區域性封鎖。國家建立全國統一規范的糧食競價交易系統,加強糧食收購、批發和零售市場建設,規范發展糧食期貨交易。
第二十條 從事薯類以外的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取得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許可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一)具備必要的經營資金;
(二)擁有必要的糧食倉儲設施;
(三)具備相應的糧食質量檢驗和保管能力;
(四)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違法經營記錄。
國家實行糧食收購資格年審制度。
第二十一條 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糧食收購政策、質量安全標准和糧食收購憑證制度,不得損害糧食生產者合法權益和國家利益。
糧食收購憑證制度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二條 從事糧食儲存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一)擁有固定的經營場地;
(二)擁有與儲存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
(三)擁有具備資質的糧食檢驗、保管等技術人員。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薯類,以及為自用或者待售而從事儲存活動的糧食生產者。
第二十三條 從事糧食儲存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應當執行國家糧食儲存標准和技術規范,保證儲存糧食質量與安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引導糧食合理加工和副產品綜合利用,提高糧食加工出品率和資源利用率。在確保口糧、飼料糧、種子用糧供給安全的基礎上,適度發展以糧食為原料的食品加工。
國家對新建或者擴建以玉米、小麥、稻穀為原料的糧食深加工項目實行核准制;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可以限制糧食深加工企業的用糧規模。
第二十五條 從事糧食加工活動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向質量監督部門取得生產許可。質量監督部門作出生產許可前,應當徵得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從產業布局、原糧供給、加工規模和合理利用糧食資源等方面進行糧食安全評估。
第二十六條 從事糧食加工活動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進行加工;
(二)使用農葯殘留、真菌毒素和重金屬等污染物超標的原糧進行加工;
(三)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
(四)影響糧食質量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七條 從事糧食收購、批發和零售活動的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
(三)惡意囤積哄抬價格;
(四)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五)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六)壟斷市場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
(七)違反國家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八條 糧食運輸工具、包裝材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和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包裝糧食。
第二十九條 國家對糧食進出口實行配額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流通基礎設施規劃,合理布局和科學管理糧食倉儲、物流、市場等設施。糧食流通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糧食工程建設標准和技術規范。
使用政府性資金建設的糧食倉儲、物流、市場等設施,未經國家或者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置和變更用途。
第三十一條 從事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活動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應當建立糧食經營台賬,按規定向所在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真實、完整的數據和信息。
第四章 糧食消費與節約
第三十二條 國家倡導節約糧食,鼓勵開展節約糧食、科學用糧、健康消費的宣傳和輿論監督,提高全社會珍惜和節約糧食意識。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與節約糧食有關的基礎研究和應用研究,推廣使用新技術、新工藝和新裝備,淘汰落後產能,減少糧食損失損耗。
第三十四條 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加強管理,在糧食收獲、收購、儲存、加工、運輸、銷售等環節節約糧食。
第五章 糧食質量安全
第三十五條 國家建立健全糧食質量安全標准和技術規范體系。
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糧食質量安全標准、技術規范從事糧食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糧食質量檢驗制度,規范糧食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運輸、銷售、進出口等環節的檢驗、記錄、出證、索證活動,建立健全糧食質量追溯體系。
第三十七條 糧食生產者應當科學合理使用化肥、農葯、農用薄膜等產品,防止對糧食耕地造成污染。
鼓勵和支持糧食生產者改善糧食收獲、乾燥和儲藏條件,保障糧食產後品質良好。
禁止向糧食生產區域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
第三十八條 糧食經營者應當進行糧食質量檢驗並記錄存檔。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建立糧食質量安全監測、抽查制度並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糧食污染的,應當及時向當地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發現區域性糧食污染情況,應當加強被污染糧食的監控,可以採取強制性檢驗、警示公告、干預性收購、分類儲存、定向處置等措施。
被污染糧食干預性收購和處置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章 糧食調控與儲備
第四十一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糧食生產、流通和消費以及供需平衡情況的調查統計、監測預警和信息發布制度。
第四十二條 國家根據國內糧食供求狀況和宏觀調控需要,通過進出口調劑國內糧食品種餘缺。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糧食主產區利益補償機制,支持和鼓勵糧食主產區和主銷區建立穩定的產銷合作關系。
第四十四條 當糧食價格顯著變化或者有可能顯著變化時,國家可以採取價格干預、保護性收儲、限制性收購、儲備吞吐等措施,維護糧食市場價格基本穩定。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中央、地方糧食儲備制度。
糧食儲備主要用於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以及調節糧食供求平衡等情況,保障市場供應,保持糧食價格基本穩定。中央和地方糧食儲備應當保持合理規模,在功能定位、品種結構、地域布局上互相銜接和補充。
糧食儲備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四十六條 中央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國務院批准。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財政部門同意後下達。
未經國務院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糧。
第四十七條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根據中央儲備糧監管需要,設立垂直監管機構,或者委託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轄區內中央儲備糧進行監督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四十八條 地方儲備糧規模標准由國務院制定,具體數量、品種和布局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地方糧食儲備應當保持一定比例的成品糧。
第四十九條 國家對儲備糧承儲企業實行資格認定。企業承儲儲備糧應當取得儲備糧儲存資格。
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儲備糧,不得利用儲備糧進行商業經營,不得從事其他違反國家糧食政策和規定的活動。
第五十條 政策性糧食的采購和銷售、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通過國家規定的方式公開進行。
第五十一條 糧食經營者從事政策性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等活動,不得以非法手段套取差價和財政補貼,不得阻撓、拖延出庫。
第五十二條 國家建立糧食經營者最低、最高庫存量制度。
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活動的糧食經營者,在糧食市場供過於求、價格下跌較多時應當履行不低於最低庫存量的義務;在糧食市場供不應求、價格上漲較多時應當履行不高於最高庫存量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新建或者並購境內從事糧食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涉及國家糧食安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糧食行業不正當競爭、壟斷等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五十五條 國家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糧食應急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糧食應急預案,並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糧食應急安排和調度。
有關單位和個人因糧食應急安排和調度造成損失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合理補償。
第五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糧食倉儲設施、物流運輸、應急加工和供應網點建設。
第五十八條 運輸企業應當優先保障用於應急、儲備、產銷合作的糧食運輸。
第五十九條 國家保障生活困難群體口糧需要,保障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需糧食供應。
第七章 糧食產業支持與發展
第六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對糧食生產和流通產業的投入水平,支持糧食產業穩定發展。
第六十一條 國家實行糧食風險基金制度,根據國家財政狀況和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糧食風險基金規模和用途,支持糧食生產和流通,穩定糧食市場。
糧食風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
第六十二條 國家實行促進糧食產業發展的稅收扶持政策,糧食經營者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十三條 國家引導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提供信貸資金等金融服務。
政策性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糧食收購經營活動所需信貸資金的供應。
第六十四條 國家建立和完善糧食生產保險制度,對糧食生產保險給予支持。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發展糧食生產、流通專業合作組織,鼓勵和扶持糧食產業化經營,支持開展糧食技術推廣、質量檢驗等社會化服務。
第六十六條 國家加大糧食產業科技投入,加強糧食領域基礎性、公益性研究,鼓勵和支持開展糧食應用性技術開發和推廣。
第六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展散裝、散運、散存、散卸等現代糧食物流,支持使用先進技術裝備,提高糧食流通效率。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六十八條 糧食生產、經營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糧食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國家建立糧食監督檢查綜合協調機制。
第六十九條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對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
(二)政策性糧食的收購、儲存、運輸、銷售活動;
(三)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
(四)糧食收購、儲存、運輸以及原糧出庫銷售中的質量安全。
第七十條 國家建立糧食庫存檢查制度,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糧食庫存進行檢查。
第七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銷售活動中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以及成品糧批發與零售中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二條 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加工、進出口活動中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糧食流通活動中的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四條 國務院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糧食生產、流通、消費等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糧食、工商、質量監督、價格等有關部門在監督檢查活動中,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檢查;
(二)查閱、復制有關資料、憑證;
(三)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查了解相關情況;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糧食質量安全標準的糧食,違法使用的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七十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在保護耕地和水資源、發展糧食生產、落實糧食儲備制度、處置糧食應急狀態、保障糧食供應和質量安全、監管糧食市場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監督,並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第七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擅自改變土地農業用途或者基本農田用途、污染糧食生產環境的,由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水利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九條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情節嚴重的,並處非法收購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糧食加工活動的,由質量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糧食收購許可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撤銷糧食收購許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處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糧食收購許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二條 未經核准,擅自從事以玉米、小麥、稻穀為原料的糧食深加工活動的,由核准機關責令改正。
糧食深加工企業違反國家宏觀調控政策、不執行用糧規模限制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並處違法用糧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被污染的糧食進行封存,監督定向處理;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家或者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或者用途,不能恢復的,限期異地重建或者交納與重建等值的價款,沒收非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暫停或者撤銷糧食收購許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農業、質量監督、糧食、工商、價格、水利、環境保護等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糧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擅自動用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取消中央儲備糧儲存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處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取消儲備糧儲存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不足最低庫存量或者超出最高庫存量部分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撤銷糧食收購許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九十二條 被撤銷糧食收購許可、取消儲備糧儲存資格的經營者,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項許可。
第九十三條 從事政策性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運輸、銷售等業務的糧食經營者,違反國家政策和有關規定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糧食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且三年內不得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非法套取差價和財政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許可、監督檢查等活動時,接受或者索取賄賂、徇私舞弊或者瀆職、非法干預糧食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原糧,指收獲後未經碾磨處理的穀物,以及豆類、薯類。
穀物,指小麥、稻穀、玉米、雜糧等。
薯類,指甘薯和馬鈴薯。
成品糧,指穀物經過碾磨處理形成的大米、麵粉等產品。
糧食收購,指為了銷售、加工或者作為飼料、工業原料等直接向糧食生產者購買糧食的活動。
糧食加工,指以原糧為原料,通過碾磨處理轉化為成品糧的活動。
糧食深加工,指採用化學、物理、生物等方法,對原糧或糧食初加工產品進行二次以上加工轉化,產生化學性質、分子結構改變並形成新產品的活動。
糧食經營者,指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的法人、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經濟組織。
政策性糧食,指政府指定或者委託糧食經營者購買、儲存、加工、銷售,並給予財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糧食。
糧食應急狀態,指因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在較大地域范圍內出現搶購、脫銷斷檔、價格大幅度上漲等糧食市場急劇波動的狀況。
第九十六條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生產、流通、消費活動適用本法。
第九十七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㈩ 福建省糧食直補是多少

福建省訂單糧食直補和良種補貼政策出台
一、各級儲備訂單糧食實行直接補貼和良種補貼辦法
鼓勵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與農民簽訂糧食訂單。各市縣(區)糧食購銷企業按照各級政府糧食儲備新增規模、輪換等需要,與當地有餘糧的農民簽訂糧食收購訂單。對訂單糧食,各級政府在按最低收購價格水平(早稻為70元/50公斤,中、晚稻另定)或市場收購價基礎上,再予以每50公斤4元的直接補貼和1元的良種補貼。政府直接補貼和良種補貼按照「誰用糧、誰拿錢」的原則,分別由各級糧食風險基金支出和各級財政承擔。
各級財政應於4月中旬前,按照訂單收購計劃數量與補貼標准,分別將直接補貼資金和良種補貼資金一次性撥付或劃到有訂單收購任務的縣(市、區)財政專戶,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與農民簽訂合同後,當地財政部門按照訂單收購合同的數量,先將50%的直接補貼金額(每50公斤2元)和良種補貼資金(每50公斤1元)預付給農民用於購買農資、種子等,在訂單糧食上市收購時,財政部門再兌現其餘的補貼資金(每50公斤2元)。各地要建立起糧食直接補貼和良種補貼的財務公開制度,加強資金監管,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現象的發生。政府直接補貼與良種補貼標准以及市場收購價都應掛牌公告,以確保政府補貼全額補到農民手中。
為支持省內糧食主產區,保護和調動產區農民種糧積極性,各沿海糧食主銷區儲備訂單糧食收購凡本地糧源不足的,應優先在省內糧食主產區積極開展訂單收購。
與此同時,國有糧食企業要繼續按「購得進、銷得出」的原則,隨行就市收購我省農民的余糧。
二、省級儲備訂單糧食實行直接補貼和良種補貼辦法
(一)省級儲備訂單糧食收購數量。
根據省政府批準的2004年省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省級新增糧食儲備規模,以及南平、三明、龍岩三市可能提供作為省級儲備糧的糧源數量,確定2004年省級儲備糧在南平、三明、龍岩三市訂單收購共1.6億公斤指導性計劃,其中:南平9000萬公斤、三明5000萬公斤、龍岩2000萬公斤。各市要在4月20日前,將訂單糧食收購數量分解落實到本設區市的有關產糧縣(市),並抄送省糧食局、省財政廳、省農發行。
(二)訂單糧食收購指導性計劃落實到戶的做法。
1.各有關產糧縣(市)糧食購銷公司按照設區市分解落實的訂單收購品種和數量,在今年5月底前將訂單收購品種和數量全部落實到種糧農戶,並與種糧農戶簽訂訂單收購合同,訂單合同一式三份,縣(市)糧食購銷公司、農戶、縣(市)財政部門各執一份。在落實訂單糧食合同中,要向種糧大戶傾斜。
2.與農戶簽訂的訂單糧食收購合同項目主要包括:訂單糧食的具體品種、種植面積、訂單數量、收購價格、訂單直接補貼標准、良種補貼標准、質量要求、售糧期限、雙方職責以及違約責任等。各項目必須明確,以確保訂單收購糧食數量、質量、補貼款的落實。其中收購價格一欄內容包括兩項:1.最低收購價格。明確早稻為70元/50公斤,中、晚稻另定;2.實際收購價,按不低於最低收購價格水平隨行就市。
3.在簽訂訂單糧食收購合同的同時,發給農民「售糧卡」。「售糧卡」主要內容:一是訂單情況記錄(包括村別、組別、戶主姓名、售糧地點、分品種的種植面積與訂單收購數量);二是售糧情況記錄(包括時間、品名、數量、經手人)。
(三)訂單糧食收購直接補貼標准、良種補貼標准及發放。
2004年省級儲備訂單糧食不分早稻、中稻、晚稻,收購直接補貼為4元/每50公斤,另加上良種補貼1元/每50公斤,共計補貼5元/每50公斤。省財政廳按照省下達的訂單糧食收購指導性計劃,4月15日前將直接補貼資金與良種補貼資金總額一次性預撥到南平、三明、龍岩三市財政部門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三市財政部門再按照有關縣(市)訂單糧食收購計劃數量,4月20日前將補貼資金相應分解並撥到有關縣(市)糧食風險基金專戶。有關縣(市)財政部門(含鄉鎮財政所,下同)在縣(市)糧食購銷公司與農戶簽訂訂單收購合同後,憑訂單收購合同,按照訂單收購數量先預付農戶3元/每50公斤補貼款,其中:預付收購直接補貼款2元/每50公斤、預付良種補貼款1元/每50公斤,並開具補貼款預付憑證(由財政部門製作,一式三份,財政、糧食、農戶各執一份)。在糧食上市收購時,縣(市)財政部門再憑售糧農戶的「售糧卡」、訂單收購碼單(直接補貼款聯)和補貼款預付憑證,將其餘的2元/每50公斤直接補貼款兌現給農戶。如鄉鎮財政所發放上述補貼款有困難的,也可由縣(市)財政部門委託當地糧食購銷企業代為發放,具體方式由當地政府確定。
(四)市場收購價格的確定。
在早稻、中稻、晚稻分別上市前,各有關縣(市)糧食購銷公司,根據當地糧食收購市場價格行情走勢、儲備糧質量要求,確定當地訂單糧食收購價,並掛牌收購訂單糧食。為了減少市場價格波動對收購的影響,收購期限一般掌握在訂單糧食品種登場上市後一至兩個月內。在收購期限內,在市場收購價格低於最低收購價格水平時,按最低收購價格收購。
(五)訂單糧食收購、收購價款籌措及兌現。
在糧食上市收購季節,簽訂訂單的農戶憑「售糧卡」出售糧食,各收購單位在收購時開具包括價款與訂單直接補貼款、良種補貼款分開的一式多聯的碼單,並將收購價款付給售糧農民。
有關縣(市)糧食購銷公司收購省級儲備訂單糧食所需的資金,由當地農發行按照「以銷定貸、以效定貸」的信貸政策,依據收購指導性計劃數量、價格和收購進度供應。
(六)訂單收購糧食的銷售處理。
各有關縣(市)糧食購銷公司根據省下達的省級儲備糧訂單收購指導性計劃收購的糧食,必須優先售給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具體價格由雙方協商確定。如雙方對價格無法協商一致,各有關縣(市)糧食購銷公司可自行銷售已收購的糧食,回收的貨款必須用於歸還農發行貸款。
(七)加強對補貼資金的管理和監督。
南平、三明、龍岩三市以及有關縣(市)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認真落實省級儲備訂單糧食直接補貼和良種補貼政策,切實保護農民種糧積極性。必須加強訂單糧食直接補貼資金和良種補貼資金的管理和監督,堅決杜絕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的現象發生,確保補貼資金全部、如實兌現到農戶手中。在落實訂單糧食收購合同過程中,要做到公開、公正、公平。收購省級訂單糧食,要防止收購時出現壓等壓價損害農民利益等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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