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基金會工作人員行政辦公支出不僅包括「辦公費」,還有其他的一些費用,具體參考下面。
建議設置相關明細科目,按「管理費用」科目的明細科目進行賬務處理。
希望有所幫助。
❷ 慈善基金會上報成功就給轉60萬,真的嗎
慈善基金會上報成功就給轉60萬,可能不是真的。因為基金會的錢是不可以隨便花的,《慈善法》及《基金會登記管理條例》是有關於基金會的財產管理的規定,每年至少要支出8%,年度資產不得少於原始基金等。
(一)公益募捐基金會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的年度支出不低於上一年度總收入的70%;非公益募捐基金會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的年度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度基金余額的8%。(2)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用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3)年檢期間,基金會總資產不得低於原基金。
一、基金
基金會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設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旨在通過社會人士、自然人、法人及其用戶組織捐贈的財產從事公益事業。基金會分為向公眾開放的基金會和不允許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益募捐基金會按地域范圍分為國家公益募捐基金會和地方公益募捐基金會。
二、購買基金很可能會損失本金
基金一般不承諾保本。基金的風險等級分為低風險、中風險和高風險。即使是低風險的貨幣基金也不是完全無風險的,盡管虧損的概率很低,收益也相對穩定。所以在購買基金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以免造成無法承受的損失。低風險基金,如貨幣基金,雖然風險很低,這個們不保護資金,但本金損失的概率很低;中等風險基金,如博時黃金,本金損失風險較高。
綜上所述,購買基金是一種投資和金融管理行為。只要是投資就有風險,沒有風險就沒有投資行為。因此,用戶在日常投資理財中一定要牢記:「投資有風險,所以要謹慎決策」。
❸ 中國電影基金會的財產管理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捐贈支出;
(二)公益資助項目的管理費用支出;
(三)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四)理事會決定的其它費用。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需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金額在1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
(四)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活動。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❹ 心平公益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心平公益基金會,簡稱為心平基金會,英文名是「XinPing Foundation」。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使命和宗旨:
致力於幫助青少年和兒童享有均等的學習機會,支持中國教育事業的完善和發展。
本基金會認同如下核心價值觀:
(一)平等:平等合作,互助互愛;
(二)誠信:誠信本分,說到做到;
(三)廉潔:廉潔自律,高度透明。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來源於段永平先生及劉昕女士的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1號院 。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在民政部的指導下,支持和參與救災、濟困、安老、助孤、扶殘、助醫等慈善公益救助活動;
(二)支持中國教育事業的完善和發展,為青少年和兒童享有均等的教育和學習機會提供幫助;
(三)為中國慈善公益事業的發展和進步獻言獻策,並提供力所能及的協助;
(四)理事會決定需要捐助的其他公益項目;
(五)認同本基金會使命與價值觀的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自願捐贈。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1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三)誠信、本分,廉潔自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享有本基金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提出議案的權利,以及對提交理事會表決的議案、文件和數據提出質詢的權利;
(三)對本基金會的運營狀況和日常工作監督和檢查的權利;
(四)按時出席理事會會議,積極參與理事會各項活動的義務;
(五)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遵從和執行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基金會及理事會的合法利益;
(六)向本基金會推薦志願者和符合基金會使命的公益項目,以及為本基金會積極募捐的義務;
(七)保守基金會秘密,在未獲理事會授權的情況下,不得代表本基金會對外發言。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則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公益活動;
(四)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五)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誠信、本分,廉潔自律;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五)本基金會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提議聘用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各內設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各內設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六)協調各內設機構及外部合作夥伴開展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發起人的自願捐贈;
(二)投資收益;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章程規定業務范圍內的公益活動;
(二)工資福利、行政辦公費用等維持基金會運營的必要支出;
(三)合法、安全、有效的投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公益活動是指:
(一)符合本章程第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單一項目捐贈金額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的公益活動;
(二)符合本章程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單一項目捐贈金額不低於人民幣500萬元的公益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承諾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捐贈;
(二)單一投資品種的金額超過了上一年基金余額的20%。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益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益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上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堅持高度透明的原則,因此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在基金會官方網站上合法地公布如下信息:
(一)本基金會的使命、價值觀和章程;
(二)已開展或計劃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的種類、目標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三)基金會半年度工作報告以及通過登記管理機關檢查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每一個公益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項目的背景和捐助金額、捐助協議的主要內容、捐贈者的名字和代號、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狀況、項目的進展和調整、相關費用明細、第三方審計報告、社會公眾的監督情況等;
(五)已開展公益項目的跟蹤調研和效果評估,受益人的反饋,展示本基金會取得的成就和進步,檢討出現的失誤;
(六)理事會決定應當公布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了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
(四)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首先,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剩餘捐款,捐贈給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組織;
(二)其次,剩餘財產用來捐贈給本基金會已開展但捐款尚未全部到位的公益項目;
(三)再次,剩餘財產捐贈給超過基金會捐款總數50%的捐贈人指定的其他同類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❺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章程
(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委員會通過,國土資源部報民政部審核同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李四光地質科學獎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性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紀念我國現代地質工作的開拓者、新中國地質事業的奠基人李四光,繼承和弘揚他求實創新的科學精神和崇高的愛國主義精神,鼓勵廣大地質工作者獻身地質事業,推動我國地質工作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 2000 萬元,來源於地質行業各部門、單位及個人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國務院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土資源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 北京市西城區阜外百萬庄大街26 號中國地質科學院。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 一) 獎勵在地質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地質科技工作者,每兩年評獎一次,每次獲獎人數最多不超過 15 人 ( 其中: 野外地質工作者獎不超過 8 人、地質科技研究者獎不超過 5 人、地質教師獎不超過 2 人) ;
( 二) 組織學術交流活動,不定期舉行學術報告會;
( 三)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 15 ~19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4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 二) 在地質科技界有較大影響;
( 三)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 二) 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 三) 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 四) 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 一) 監督 「章程」和 「評獎條例」的執行情況;
( 二) 參與評獎活動,確定獎金額度;
( 三) 按照 「章程」辦事,忠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 四) 積極募集基金。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制定、修改章程;
( 二) 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 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 四) 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 五)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 七) 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 八) 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 九) 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 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 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 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 一) 章程的修改;
( 二) 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三) 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 四) 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明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5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 一)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 二)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 三)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 /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 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名譽理事長、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一) 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 二)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 一) 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 二)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 四) 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 5 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 3 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4 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 《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 1)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 2)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 3) 擬訂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 4)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 5) 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 6) 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 7) 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 8)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 9)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 10) 理事長及理事會決定交辦的工作。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 一) 地質行業各部門、單位及廣大地質工作者捐贈;
( 二) 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
( 三) 投資收益;
(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 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 一) 評獎、頒獎活動及頒發獎金;
( 二) 辦公用費和製作獎章、證書、出版書刊;
( 三) 開展學術交流活動,宣傳李四光學術思想;
( 四) 支持青少年科普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 一) 不定期地向地質行業各部門、單位募捐;
( 二) 購買國家批准上市的國庫券、國債等證券;
( 三) 投資礦業產品開發等。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 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 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所頒發的獲獎者證書、獎章和獎金,均歸獲獎者個人所有,獲獎者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容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3 月 31 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 一) 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 二) 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 三) 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 一)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 二) 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 三) 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 四) 其他預料不到的情況,而不能繼續進行評獎活動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 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 一) 捐贈給李四光紀念館、李四光研究會,進行李四光地質科技愛國教育;
( 二) 其他地質科技活動。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 程 修 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 15 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07 年 5 月 30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❻ 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博士後科學基金會。英文譯名: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縮寫:CPS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國內、國(境)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是鼓勵和支持具有創新思維和創新能力的年輕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開展科研工作,培養他們迅速成長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的跨學科、復合型、戰略型高層次人才。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來源於國家財政撥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海淀區學院路30號博士後公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開展募捐活動,增加基金本金收益,爭取財政支持,擴大基金來源,加大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投入力度;
(二)編制基金經費預算,開展基金面上資助和特別資助工作,管理與監督基金經費的使用,開展基金資助效益評估;
(三)同國內、國(境)外基金和學術等組織進行交流與合作;
(四)受主管部門委託和指導,開展下列工作:
1、組織博士後工作管理人員業務培訓;
2、承擔中國優秀博士後評選的事務工作;
3、開展博士後科技成果轉化、社會咨詢等服務活動;
4、組織博士後工作的有關宣傳活動和信息化建設。
5、辦理北京地區博士後研究人員的進出站手續;
6、辦理博士後日常經費撥款事宜;
7、承擔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博士後科研工作站評估和評審的事務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基金會由 25 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的資格:
(一)國內著名專家以及與本基金會業務工作密切相關的專業人員;
(二)熱心支持並積極參與博士後事業;
(三)身體健康。
第九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部門、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能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對基金會工作的知情權;
(二) 參與理事會的重要決策活動,具有表決權;
(三) 本理事會的選舉權;
(四) 對基金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五) 執行理事會決議;
(六) 完成理事會交辦的工作;
(七)向理事會反映情況,提供信息,維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八) 為基金會募集資金。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2 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三條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 1 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七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八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為本基金會執行理事長。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執行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 負責制定年度資助計劃,組織資助評審工作;
(四) 制訂年度預算,負責日常開支;
(五)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六) 受理事長委託,簽署有關文件;
(七)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國家年度財政撥款;
(二) 基金本金收益;
(三) 國內、國(境)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 在國內、國(境)外組織募捐的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第三十五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開展科研工作;
(二) 組織基金評審工作的各項支出;
(三) 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
(四) 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資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二)在全國范圍或在國(境)外開展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五十三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四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五十五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六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一)國家撥款和由此產生的收益全部上繳國庫;
(二)各類捐贈用於博士後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7年5月29日理事長會議通過。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六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❼ 聽說慈善基金會把所捐款項的百分之十抽走,如果給一個人捐了50萬,那麼基金會就要抽走5萬,對嗎
開展慈善活動,實施慈善項目,需要一定的人力、物力成本。絕大多數慈善機構是民間組織,不享受或很少享受國家撥款和經費補貼,提取管理費是為了維持其自身運作和更好地實施慈善項目。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按照這一規定,我國慈善機構的通行做法是:從捐款中提取不超過10%的項目管理費。如果捐款人單筆捐款數額較大,慈善機構一般會與捐款人協商,確定管理費提取比例。
在很多西方國家,法律並無規定慈善機構的行政管理成本比例,國外慈善機構的行政成本也從10%—50%不等。但公眾會根據自己的判斷和意願,選擇自己信任的慈善機構進行捐贈。
❽ 中國紅十字基金會工資收入來源是哪有多少工作人員
一、工資收入來源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二、工作人員
設立理事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名譽理事、理事、監事等若幹人,還有其他行政、工作人員,具體不太清楚,但應該不少!看工資支出——總支出的10%,就可以大概推斷了。
❾ 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章程的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及基金的合法增值;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改善城鄉特殊困難群體的生存狀況;
(二)幫助社會救助對象開展技能培訓;
(三)資助特殊困難家庭重大疾病治療和子女就學;
(四)救助其他突發性臨時困難家庭;
(五)支持開展社會救助研究和宣傳;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七)本基金會籌資及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
(二)超過100萬元的投資。
重大募捐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舉行大型公益演出的社會募捐;
(三)預計募捐額超過100萬元的募捐;
(四)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❿ 基金會行政經費問題
09:23:48
基金會的運作需要必要的監督,
不過不知道中國人是被貪怕了還是……
發這消息的人的用心值得懷疑,
如果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有挪用或者貪污,發這樣的消息有挑撥的嫌疑。。
09:24:08
但他們到底需要好多經費來維持呢
09:24:37
各個基金會有自己的規定。10%是國家法律規定的上限
09:25:59
《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