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代繳社保違法嗎有什麼風險
代繳社保屬於違法行為,行為嚴重者有可能有入刑的風險。
1、《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均明確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雖然強制用人單位必須為職工繳納社保費,這是用人單位的強制性義務,但並沒有禁止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職工繳納社保費用,這種行為並不損害國家和第三人的利益,職工和企業創造條件,符合繳納社保費的要求,並不損害他人的利益。
2、其次,用人單位為非本單位職工繳納社保費有其合理性,有利於實現部分人員的社保權利,參保人員由於戶籍限制等原因,無法在工作地參保,以個人身份參保也受到諸多條件限制,掛靠單位參保是實現社保權益的唯一途徑,如果法律禁止單位為非單位職工參保,將這唯一途徑堵死,參保人員無法參保,自身社保權益也就不能實現,不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3、再次,事實上無法禁止,從實踐操作層面來講,如果將此行為界定為非法,社會保險部門就應當查處,不能允許參保,社保部門如何舉證證明不存在勞動關系,即使能夠否定勞動關系,面對成千上萬的參保人員。
4、基層社保經辦機構要從中甄別出哪些是單位員工,哪些不是單位員工,這種工作簡直是無法進行開展,現行的社保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禁止此種行為,根據行政法律的一般原理,即「法無規定即禁止」,因此,在現實情況下,社保部門無權進行查處。
(1)代繳保險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所以,在討論社會保險的歷史時就不能把社會保險從社會保障中抽出來。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建立社會保險基金,對參加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業時給予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范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籌調劑至勞動者遭遇勞動風險時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對勞動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只要勞動者符合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即或者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系,或者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即可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內容。
2. 交強險可以讓人代繳嗎有哪些規定
可以代繳,但是需要提供行車執照的正本和副本,身份證的正面和反面四張復印件就可以找信任的人替交。
1、根據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和法規,凡是在規定范圍內的單位或個人,不管願意與否都必須參加的保險。
2、由於強制保險某種意義上表現為國家對個人意願的干預,所以強制保險的范圍是受嚴格限制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3、強制保險作用:實現社會和諧,建設美好社會,是中國當前和今後相當長的一段時期的戰略目標。保險是經營風險的行業,其所特有的補償保障功能。對消除或減輕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造成的損失,促進社會安定有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例如在發生的礦難事故中,一些遇難人員親屬往往因經濟補償問題爭議不休,影響當地社會穩定。但一些災害事故因為有了保險保障,保險公司依照合同進行理賠,問題得以迅速解決。強制保險與普通商業保險的主要區別是,在商業保險中,投保人是否投保,投保什麼險種,完全由投保人自行決定。
4、保額多大,保費多少,則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商定,通過法律制度安排,規定特定的主體必須依法參加強制保險,使得一些高風險行業和領域有充足的保險保障,能夠更好地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維護社會穩定。
5、劃痕險,劃痕險即車輛劃痕險,它屬於附加險中的一項,主要是作為車損險的補充,能夠為意外原因造成的車身劃痕提供有效的保障。劃痕險針對的是車身漆面的劃痕,若碰撞痕跡明顯,劃了個口子,還有個大凹坑,這個就不屬於劃痕,屬於車損險的理賠范圍;
3. 關於員工繳納保險怎麼處理
這種情況其實不該發生。不知道你是哪個地區的,每個地區的社保扣費的計算時間不一樣,有些地方是每月1日扣費的,員工4日離職,社保系統已扣當月社保費,費用由單位和個人分別承擔,個人部分由單位代扣代繳,員工離職時,單位直接從員工工資中扣除。有些地方則不是每月1日,比如深圳,是每月20日扣社保費的,員工4日離職時,社保局還沒扣當月社保費,這種情況下,單位不得扣員工社保費。
基於上面論述,不存在向員工討要社保費的問題。貴公司要向員工討要社保費,說明貴公司管理混亂,行政人事部人員的專業能力堪憂。
4. 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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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張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5. 關於企業代扣代繳保險
以新的企業會計制度分錄如下:
一、企業代扣代交社保時
1、計提工人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製造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2、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社保(其他應付款為負債科目,計入貸方,確認一項負債,即欠社保辦的款項。一般企業和社保辦簽有合同。)
3、交納社保時,
借:其他應付款——社保
(交納社保,負債減少。)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二、當職工因其他原因借公司款項時,企業會計處理如下
職工借款時,
1、借:其他應收款——張三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公司計提職工薪酬時,(這一步和例子關系不大,只是兼顧會計流程而已)
2、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
公司發放職工薪酬,且張三借款期限已到時,
3、借:應付職工薪酬——張三
貸: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其他應收款——張三
6.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依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9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制定了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現予發布施行.
部長張左已1999年3月19日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管理工作,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規定的社會保險費是指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的申報,繳納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繳費單位進行繳費申報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社會保險費適用本辦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條繳費單位應當到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
第五條繳費單位應當在每月5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報送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以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申報有困難的,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准,可以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六條繳費單位因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後立即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查明事實,予以核准.
第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繳費單位送達的申報表和有關資料進行即時審核,對繳費單位申報資料齊全,繳費基數和費率符合規定,填報數量關系一致的申報表簽章核准;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表提出審核意見,退繳費單位修正後再次審核;對不能即時審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繳費單位申報表和有關資料之日起,在最長不超過2日內審核完畢.
第八條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九條繳費單位必須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准其繳費申報後的3日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條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嚴格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繳費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或拒絕.
第十一條繳費單位的繳費申報經核准後,可以採取下列方式之一繳納社會保險費:
(一)繳費單位到其開戶銀行繳納;
(二)繳費單位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支票或現金形式繳納;
(三)繳費單位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約定的其他方式.
履行前款規定的申報核准程序後,銀行可以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托收證從繳費單位基本帳戶中劃繳社會保險費.
第十二條徵收的社會保險費,應當進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險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將收到的基金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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