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一般來說保險雙錄的規定都有些什麼有沒有具體要求
現在投保的時候,有個詞叫雙錄,你知道雙錄是什麼意思嗎? 這雙錄是為了維護消費者權益,在2017年6月28日,原中國保監會出台的政策,自2017年11月1日起實施。
根據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從11月1號起,兩種情況必須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後, 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進行現場同步錄音錄像,一是保險兼業務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 包括利用保險兼業務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進行銷售 ,二是通過保險及義務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渠道銷售,銷售,投資,保險產品 或向包括60周歲及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
⑵ 保險雙錄的規定是什麼
你好,關於您得問題已經幫您整理好資料。以下就是關於保險雙錄的規定。
一、 保險雙錄的規定
1. 以上告知,在錄音錄像時必須有投保人的明確答復或回應。
2、『雙錄』視聽資料應真實、完整、連續,且能清晰辨識人員面部特徵、交談內容以及相關證件、文件和簽名,錄制後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剪輯。 3、視聽資料文件保管期限:自保險合同終止之日起,保存5到10年;如果遇到糾紛,在糾紛結束後還要再保存2年。
二、雙錄要准備什麼資料
1、所有簽字材料都需要交回。
2、純微投不支持雙錄,建議用微電一體和電投。(泰康) 錄制內容 出示:銷售人員有效證件;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免責條款的紙質版。 說明: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產品責任等相關信息。 答復:投保人對說明告知內容作出明確肯定答復。(清楚、明白、知道了等) 簽單:投保人親自簽字、抄錄投保單風險提示語等
特別提醒
1、投、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投被保險人需在現場,隔代投保監護人必須在場。雙錄過程中,代理人、投保人、被保人(監護人)要始終出現在屏幕中,不得中途離開。
2、代理人和客戶出示證件的證件,客戶抄錄的文字內容及簽名,必須清晰可辯。
3、萬能險的費用扣除明細、保單免責條款必須逐條閱讀。禁止跳過或省略。
4、雙錄視頻必須連續、完整、音畫同步且不能中斷,一旦中斷必須重錄。
5、泰康代理人雙錄:Mss系統自核時提示雙錄,在『泰行銷』App中可收到提示,並在該軟體中操作雙錄流程。
6、投保正常劃款後,如果要求雙錄的保單,不進行雙錄則不予承保。雙錄內容不合格,『泰行銷』App會提示質檢問題件通知。收到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必須重新錄制完畢,超期撤單。
7、雙錄保單100%質檢,出現問題按品質管理辦法對代理人進行懲罰。
拓展資料:
「雙錄」這個詞,顧名思義,錄音和錄像。意思就是說,代理人受投保人委託,進行保險投保時要錄音、錄像取證並保存。這其實是種保護措施,對於消費者和保險銷售人員來說,是好事。 2017年6月,保監會發布了《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要求通過錄音錄像方式對保險銷售過程進行可回溯管理(簡稱54號文)。本通知己於2017年11月1日正式實施。 什麼樣的產品要雙錄 並不是所有的保險產品都要求雙錄。通知的第六條明確約定: 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之外,人身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取得投保人同意後,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予以記錄。
(一)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包括利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進行銷售。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銷售渠道,銷售投資連結險產品,或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 總的來說,個險、銀保、經代、銀保渠道受通知影響,銷售投資連結險和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險作為雙錄重點,60周歲以及上人群要遵循此項通知。
⑶ 保險公司將全面實施雙錄了
11月1日,保監會下發的《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將正式實施。銷售欺騙誤導是近年來市場反映侵害保險消費者利益最為嚴重的問題之一。
其中,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通常稱為「雙錄」,也就是對銷售關鍵環節錄音、錄像。
必須支持讓保險做到真的保險。
⑷ 保險銷售行為合規管理制度
銀行合規工作報告
在中國金融機構的合規建設方面,相對證券業和保險業而言,銀行業具有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早在2002年,中國銀行(2.97,-0.03,-1.00%)就參考香港分行合規管理制度,改革其「法律事務部」為「法律合規部」,並設立了首席合規官;2005年,上海銀監局發布了《上海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風險管理機制建設的指導意見》,這也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機構出台的第一個針對合規管理的專門文件;2006年,中國銀監會正式出台了銀行業合規管理的核心文件——《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
合規風險正成為銀行主要風險
巴塞爾委員會會計工作組主席ArnoldSchilder先生說過,「發展和實施合規風險管理的挑戰不亞於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所面臨的挑戰」。2005年,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發布了「合規與銀行合規部門」文件;2014年,該機構公布了對21個國家或地區銀行業合規原則實施狀況的調查報告。
調查結果表明,有20個國家或地區提出了合規要求,一些國家已將合規作為全面風險管理框架的一部分。大部分國家將合規部門作為銀行重要風險管控部門,強調「合規從高層做起」以及合規部門的獨立性。這表明合規管理的重要性已得到廣泛認可。調查報告指出,引發合規事件最為明顯的原因是:不能持續強化全面合規的政策和程序,合規文化、意識和培訓不足,不能有效識別或確認已發生的合規風險。報告指出,合規建設是一個長期持續的過程,必須從各個方面得到加強。
銀行業合規管理工作是一項需要持續進行的重要工作。早在2006年,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就從中國銀行業經營管理發展角度強調了合規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他指出,「國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暴露重大違規事件,機構業務受到限制,財務損失數量驚人,機構聲譽嚴重受損,危及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大量合規失效的案例足以說明合規風險正成為銀行業主要風險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正面臨著巨大的合規性挑戰。而機構的規模越是龐大、綜合化和國際化程度越高,發展和實施合規風險管理的難度就越大,投入的資源就越多,花費的成本也就越高。」
商業銀行合規制度存在的問題
根據銀行監管部門要求,商業銀行需根據合規管理的相關規定,對本行現有的管理制度進行梳理,並報當地銀監局備案。從商業銀行合規制度梳理的結果分析,因合規制度建設缺乏自上而下的總體安排,導致總體架構混亂現象,這也成為影響合規管理實質效果的重要因素。下面,以筆者調查的多家商業銀行合規制度為例,進行簡單剖析:
首先,制度體系有待合理化。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規章制度建設存在繁多籠統現象。有些銀行直接套用監管規則,並沒有根據本行具體流程和特點進行細化,因而形成「雞肋」制度,造成制度規章缺乏可操作性而難以執行的後果。有些銀行的某些制度,在總行層面已經相對細化,具有較強的可行性,但各個分支行依然盲目進行制度重建,僅重述總行相關規章,不僅徒增內部制度數量,也對相關執行人員的工作造成困擾。二是合規制度體例和形式欠缺合理性,某些時效性較強的年度決策性規定也列入制度范疇,不利於制度建設的長期性和持續性。三是個別未列入銀監會重點監管范疇的制度更新速度慢,與銀行業務發展實踐不匹配。
其次,制度建設脫離具體運營環境。在銀行組織架構體系有待改進的狀態下,某些制度建設任務需要一個較長的周期。也就是說,在銀行首先進行組織架構體系建設前提下,才有望設立並出台具有高度執行力的合規制度,否則,將因為制度建設脫離具體運營環境而成為一種徒勞的文字游戲。例如,某商業銀行制定了信息管理制度,涉及首席信息官的職能要求,但該商業銀行並沒有從董事會層面設置專門委員會和首席信息官職位,導致該制度建設形同虛設,也不可能從根本上符合銀行監管部門的合規要求。
最後制度執行力不足。例如,根據某商業銀行規章制度要求,「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應當由董事會審批」。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該行內部所有制度普遍由合規部或各業務部門、分支機構制定,並經經營管理層通過之後即進入執行階段,並未提交董事會決議。這種做法既不符合該商業銀行章程的要求,又不符合銀監會監管要求中關於「合規政策由董事會審議批准」的規定。
商業銀行合規制度建設建議
上述商業銀行合規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深刻反映了我國銀行業目前合規管理從理念、建設到執行環節所存在的深層次問題。建議銀行同業考慮從以下五個方面改善合規管理工作,提高合規管理水平。
(一)商業銀行應樹立全面合規建設理念
首先,合規制度內容不僅應重視專業性,更要兼顧全面性。
根據監管要求,合規的「規」,既包括對現有的外部法律法規、行業准則和自律組織的規定,也包括銀行內部的規章制度。也就是說,商業銀行的合規建設,屬於廣義的范疇,相對於合法而言,范圍更廣,要求更高,既要合「外規」,也應合「內規」。因此,銀行同業不僅需立足金融機構的特殊角度,強化專業性的合規制度建設;也要從企業管理角度重視規章制度設置,建立完備的合規制度體系。從合規建設內容角度,商業銀行應重視全面性,不僅要涵蓋所有業務、各後台部門、各分支機構,更要涵蓋全體工作人員;不僅重視專業合規,還應涵蓋非專業合規。
據筆者了解,很多商業銀行目前普遍偏重銀行業務和產品、部門分支機構及崗位職責、日常業務IT系統等方面管理制度的清理、梳理、整合和優化工作。即使從日常的合規管理角度,也更側重業務與機構、業務部門和分支機構的合規管理。而在後台支持部門的合規運作、勞動用工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非金融企業特有的制度建設方面,其合規建設甚至有所欠缺,凸現出商業銀行法律意識、合規意識建設深度和廣度的不足。
其次,合規管理體系應注重完整性。
合規管理體系從內容角度,表現為商業銀行企業管理、日常經營管理合規和員工執業行為合規等多方面內容的有效整合;從執行力角度,合規管理應涉及商業銀行決策、執行、監督和反饋等不同工作環節;因此,合規建設及管理應成為商業銀行全行的工作,而不僅是合規部門及其高管的任務。目前,很多商業銀行的合規管理並沒有實現自上而下、完全滲透到全部日常經營和管理中的理想狀態。主要表現為:事前決策和事中執行的合規抓得緊,而事中監督和事後反饋環節的合規力度相對較弱;側重預先的風險防範,但對於合規績效考核、合規問責制度、誠信舉報制度等需持續改進的後續制度建設體系,相對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規管理的長效機制建設工作有待深化。
例如,商業銀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合規內容,應注意涉及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在履行決策、監督職能時的內容;在商業銀行日常經營管理的合規制度設置方面,應考慮合規制度貫徹的可行性因素,細化銀行的法律部門、合規部門、內部審計等不同部門需要重點負責的相關合規要求,從而實現銀行員工立足本職工作,全方位樹立自覺防範風險的合規意識,最終提高商業銀行全方位合規經營,規范發展的高效執行能力。
(二)商業銀行應注意法律與業務人才在合規管理工作中的的協作
根據銀監會監管要求,銀行合規管理人才需要具備「多面手」的特點,即法律知識和銀行專業知識並重。合規管理人才既要理解法律內涵,也應了解本行業務,需要具備較高的綜合素質。筆者認為,這一要求,也反映了合規與合法的關系,銀行合規內含了對合法性審查的要求,合法是合規管理的基矗銀行要做好合規管理工作,就必須重視法律人才與業務人才的相互融合、充分協作。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形成具有高度執行性的全面合理合規管理機制。
目前,某些商業銀行依然處於法律與合規部門分設狀態。法律部人員主要由法律專業人士組成,一般負責訴訟與合同條款的審查,基本屬於銀行合規管理的事後處理部分。合規部門的員工基本由風險控制部、業務部門的金融專業人員組成,這些人員普遍具有業務專業知識強,而法律常識相對欠缺的特點。也有的銀行雖然部門合設,但法律人才與業務人才的分工也依然過分清晰,與部門分設環境下的工作效果類似。在這種模式下,合規建設與管理人員,既要判斷業務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又要判斷是否符合行業的規則、自律規則和內部制度。從人力資源合理配置角度,形成對金融專業人員的法律素質要求高於法律專業人員的不合理狀態。
上述工作模式,將「合法」,這一合規管理的基礎工作安置在合規建設的後期,導致銀行實務工作中,合法性判斷與合規性審查難以有效對接,不利於提高銀行整體工作效率。
(三)商業銀行應優化合規監管機制,實現全行協作合規監管效果
要實現合規管理的最佳執行效果,需要商業銀行全行協作,各有側重,建立合規管理的層層防線,提高合規風險的管控能力。要達到上述效果,要求銀行合規監管制度建設細化,實現責任和義務的統一。
據筆者調查,從合規制度建設角度,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及其部門業務負責人,普遍被賦予了對其管轄范圍內經營活動的首要合規監管職責。但在實際工作中,很多業務主管人員只履行合規監管報告職責而弱化合規監管的初步識別任務。究其原因,從合規監管機制角度,合規部門是負責合規性審查的最終機構,業務主管人員並不是合規監管的主要負責者。業務主管經常因更重視商業機會而從某種程度上忽略了合規責任的履行。
(四)商業銀行應重視合規人才的培育和發展
銀行業務創新是銀行業擺脫同質化競爭,進行市場拓展和提升競爭力的重要途徑,而這也對合規建設和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合規管理人員能力不足,導致其對合規風險的判斷難以把握:一方面因忽略風險而埋下風控隱患,另一方面又可能因過分誇大風險而影響本行的發展。從這一實務角度,對銀行合規人員提出比銀行監管機構更高的要求,除具備法律、業務知識以外,還要求其具有很好的學習和領悟能力。合格的合規工作人員,應能夠做到及時、正確把握法律、規則和准則的最新發展動態及其內涵,分析其對銀行業經營的影響,並及時提出規避風險的解決方案或建議。
據筆者調查,目前很多商業銀行的合規人員水平有很大提高,但依然難以滿足上述要求,因此,商業銀行應重視在合規人才的吸收、培養方面加大投入。
(五)利用合規管理電子化加強執行力
據筆者調查,很多商業銀行雖然建立了成型的制度、流程,但依然存在執行難現象。例如,按照商業銀行的相關制度,要求借力中介機構必須採用競標的方式,而實際操作中,往往流於形式甚至忽略此步驟,最終導致制度形同虛設,只是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針對上述情況,商業銀行可以考慮利用合規管理電子信息技術平台的支持,降低人為干預等因素的負面影響。通過信息化途徑,建立融合制度檢索、合同審查、授權管理、合規互動問答、合規講堂、監管動態、反洗錢監控等工作為一體的合規管理電子信息化系統,既促進了業務部門和合規管理部門之間的流程化配合、銜接,實現了銀行內部實時互動與合規管理的可持續改進目標,又對加速銀行的運營模式由部門銀行向流程銀行的轉變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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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 保險經理沒有雙錄有什麼影響
這個肯定是有影響的。像這種保險的情況都是應該有雙錄的。要不好像是通不過。
⑹ 為什麼選保險銷售管理辦法
雙錄,簡單理解就是錄音和錄像,
一、政策要求
2017年10月31日,保監會發布《關於落實〈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文件要求,將於11月1日起實施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
所謂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通常稱為「雙錄」。
二、保證客戶利益。
特別是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或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應對關鍵環節進行錄音錄像。以保障銷售過程合規,確保客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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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
第一,該險種應包含了以死亡為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之一;(請你詳查所訂合同中「保險責任」的條款)。第二,你為被保險人,且已成年,則父母的代簽名為無效。(如為未成年人,則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其代簽名為有效)。法律依據:1.《保險法》第三十四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2.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人身保險經營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00]133號)二、關於投保人、被保險人簽名(二)按照《保險法》規定,凡是需要被保險人同意後投保人才能為其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的,以及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必須有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投保人、被保險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字。(三)嚴禁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和代理人替投保人、被保險人填寫投保書和簽名,或誘使他人代替填寫和簽名。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在銷售保單時必須向投保人、被保險人說明(一)、(二)的要求,凡是不符合(一)、(二)要求的投保或變更申請,必須經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補簽名,否則保險公司不得接受。對應的建議一、先找保險代理人或保險公司,闡明你的立場,並稱你會投訴或者起訴,如若他們還是堅持只退現金價值,則二、找當地的保監會投訴,電話及相關投訴渠道等信息請您自己搜索,我不是很清楚;三、可提起訴訟,請專業律師。法院收取的起訴費計算可能是這樣:A請求確認該合同無效,起訴費較低只按件收費(因為無效的法律後果自然能全額退款);B如若請求全額退保,則起訴費按保險費的百分比收取。(注,最好你咨詢你的律師)四、此民事案適用通俗所講的「誰起訴誰提供證據」,但是個人建議你不用急著先去證明簽名的問題,你只用在起訴狀中闡明該簽名不是你的簽名,若A被告承認該簽名不是你本人簽名,即自認,則你不用提供任何證據;B被告不承認,則你可要求專業鑒定,若為你本人簽名則自擔費用,若非本人簽名,則由被告承擔鑒定費五、其實,被告不會傻到「四B「的狀況,其一般的答辯理由無外乎1.你父母明知代簽也有過錯,不能推翻合同無效;2.你承認過或授權過(該類證據,應由被告提供),則另當別論。但多數情形法官會偏向弱勢方,不過案例顯示要看具體情形,判無效有效的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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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方法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保險銷售行為,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是指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採集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的方式,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為經營人身保險業務和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專業自保公司除外。 本辦法所稱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其中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包括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非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四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銷售本辦法規定的投保人為自然人的保險產品時,必須實施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團體保險產品除外。
第五條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電話銷售業務,應將電話通話過程全程錄音並備份存檔,不得規避電話銷售系統向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 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依照中國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的有關規定開展可回溯管理。
第六條 除電話銷售業務和互聯網保險業務之外,人身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在取拓展資料:得投保人同意後,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以現場同步錄音錄像的方式予以記錄:
(一) 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包括利用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營業場所內自助終端等設備進行銷售。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 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銷售渠道,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或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 第七條 在實施現場同步錄音錄像過程中,錄制內容至少包含以下銷售程關鍵環節: (一)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明; (二)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產品條款和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書面說明; (三)保險銷售從業人員向投保人履行明確說明義務,告知投保人所購買產品為保險產品,以及承保保險機構名稱、保險責任、繳費方式、繳費金額、繳費期間、保險期間和猶豫期後退保損失風險等。 保險銷售從業人員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應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應說明保險合同觀察期的起算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條件和醫療費用補償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