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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幹部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12-14 05:44:38

⑴ 在基金會任職的領導幹部能領取報酬嗎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意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以往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進一步規范完善管理制度,體現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
《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意見》明確,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意見》提出,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凡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即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兩頭占」,不能既保留公務員身份及相關待遇,又在企業領取報酬。

⑵ 領導幹部可以做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嗎

首先領導幹部,按字面理解應當是公務員序列,根據《人民網》對中央紀委采訪有關領導幹部兼職問題解答:
根據《公務員法》第四十二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第五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
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從
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
因而,綜上所述,如果該公益基金屬於非營利性組織,領導幹部兼職理事長也應當由有關機關批准,且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⑶ 村書記說有個基金會要以我們貧困戶的名義貸款每人五萬,有分紅,叫我們簽名,不簽就取消個別低保,可簽嗎

不可以簽,可以向黨委、政府或者紀檢監察機關舉報。

根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相關規定:

第一章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范

第二條 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1、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服務對象財物,或者吃拿卡要;

2、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謀取私利;

3、用公款或者由村級組織、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報銷、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4、設立「小金庫」,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5、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

6、其他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開展教育培訓,完善考評激勵,落實待遇保障,加強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基層幹部自覺貫徹執行本規定。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協助同級黨委和政府或者根據職責開展對本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紀依法查處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本規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廉政承諾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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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相關規定: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第一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失職,應當進行問責的,依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被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⑷ 國企黨員幹部在外兼職,有什麼相關文件規定嗎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兼職管理辦法(試行)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進一步規范中層及以上領導幹部及兼職管理,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中組發〔2013〕1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司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是指人事和工資關系在公司,未辦理調出、辭職等手續的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兼職。

在社會團體兼職包括兼任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等。

在企業兼職包括兼任企業領導職務、顧問等名譽職務以及外部董事、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企業職務。

第三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和企業兼職管理的原則:

1. 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分類管理。

2. 堅持有利於提高教學科研質量、有利於產學研結合、有利於服務經濟社會文化發展。

3. 堅持從嚴管理,不存在利益沖突,不影響本職工作。

第四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要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職工作上,忠於職守,廉潔自律。根據工作需要,經批准兼職的,在兼職活動中要嚴格遵紀守法。

第二章 兼職管理

第五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所兼職的機構必須是經主管部門認可、登記注冊的合法機構。不得到有敵視、分化我國背景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企業兼職。

第六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公司批准,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可兼任與本單位或相關的社會團體職務,兼職數量一般不超過3個。

第七條 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的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原則上不得在企業兼職。確因工作需要,經批准,可在下列企業兼職,兼職數量一般不超過1個。

1. 與本職業務相關的公司出資的企業(包括全資、控股和參股企業)或參與合作舉辦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個人不得在兼職單位領取薪酬。

2. 本人科技成果轉化的企業。個人科技成果轉化,可以獲得現金獎勵或股權激勵,但獲得股權激勵的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不得利用職權為所持股權的企業謀取利益。

第八條 公司經營性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在企業兼職按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在企業兼職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按照有關規定在兼職單位獲得的報酬,應當全額上繳公司財務部,年終一次性撥付給所在單位,由各單位研究決定對其獎勵額度。關於科技成果轉化的取酬,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十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所兼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繼續兼職的,應重新履行審批手續,在同一個職位兼職不得超過2屆;所兼職務未實行任期制的,兼職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0 年。

第十一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職務發生變動,其兼職管理按照新任職務的相應規定掌握;職務變動後按規定不得兼任的有關職務,應當在3個月內辭去。

第三章 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兼職必須履行審批程序,未經批准不得兼職。審批程序為:

1.本人填寫《XXX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兼職審批表》,並附擬兼職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擬兼職單位邀請函、擬兼職單位章程及現任領導名單、本人兼職取酬情況的書面說明等相關材料報所在單位。

2.所在單位支委會、董事會會議研究同意後,報陽光集團黨委組織部。

3. 陽光集團黨委組織部提出意見報陽光集團黨委審批。

第十三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擬在國際學術組織或有國(境)外背景的社會團體和企業兼職的,黨委組織部要聽取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等主管部門意見。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在兼職活動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嚴格遵守公司和兼職單位的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兼職單位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五條 嚴禁私自利用公司的名稱、標識、設備、涉密信息、科研成果和產品等資源為其他機構服務或牟利。

第十六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兼職及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取獎勵、股權激勵等情況,應當公開透明,在本公司以適當方式進行公示,並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和年度述職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七條 建立兼職情況報告制度。兼職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每年年底應向所在單位黨組織書面報告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情況。在企業兼職的還應同時書面報告黨委組織部。

第十八條 擬提名為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的考察對象,任職前應按要求向黨委組織部報告本人在社會團體和企業已有兼職情況,並按要求辭去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兼職。

第十九條 黨委組織部、監察部定期對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兼職情況進行檢查、清理。確屬工作需要且符合有關規定精神,但未履行審批程序的,應補辦有關手續。凡不符合規定的,責令本人辭去所兼任的職務;在限定期限內未辭去所兼任職務的,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對於違規兼職、違規取酬及瞞報、漏報的,一經查實,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不擔任領導職務後,其兼職可不再按照中層及以上職級領導幹部管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明確的事項,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由黨支部負責解釋。

⑸ 怎麼才能注冊基金會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在國內,注冊基金會不僅費用高、手續繁瑣,而且很難注冊通過,因此不少有注冊基金會需求的客戶都把目光轉向了注冊國外的基金會,新加坡基金會也是不少客戶注冊基金會的首選之一。

新加坡基金會的優勢如下:

1、新加坡基金會注冊門檻低,審批時間快。以私人有限公司為載體的私人基金會注冊時間較短,通常1-2周即可完成審批工作,但如果基金會資料准備不充分或有疑問,則審批時間會順延。

2、很多富人階層可以通過注冊新加坡非營利性的基金會,進行有效的海外資產配置操作。

3、新加坡極低的稅率,讓大量私人財富湧入新加坡,並以非營利性基金會的形式,進行合理避稅操作。

4、科技創新團隊可以用注冊新加坡基金會形式吸納外界投資,並以此為平台進行科技創新活動。

5、其他國家和地區對區塊鏈相關活動的抵觸,及新加坡政府對區塊鏈開放包容的態度,令不少區塊鏈技術相關企業落戶新加坡,並以新加坡基金會為依託,吸引市場投資,開展科技創新活動,進行區塊鏈相關技術的開發和應用。在這些企業中,有不少是以非營利性公眾基金會的形式注冊,據相關資料,內地約有80%的區塊鏈相關ICO項目,均以新加坡基金會為平台。

6、通過注冊一家非營利性基金會,進行資金的存管和支配,利用新加坡既有優勢的稅收政策,進行合理避稅。由於非營利性基金會並沒有產生任何營業收入,因此也就無需繳納稅收,從而達到合理避稅的目的。

注冊新加坡基金會需要熟悉新加坡當地辦事流程和相關法律,新加坡基金會的注冊並不復雜,但由於基金會的非營利特性,所需資料准備比一般新加坡公司資料更為嚴格。因此選擇一家專業且有責任心的秘書服務提供商為您代為辦理,無疑是最好的選擇。

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
如果您對注冊基金會有任何疑問,歡迎與我們共同探討

⑹ 非盈利性機構是什麼意思

非盈利機構NPMO(NonprofitMaking Organization )指組織的經營、運作目的不是獲取利潤,而是政府以外的為實現社會公益的組織,其中有一些類似於我國的事業單位。

非盈利機構NPMO與非營利機構NPO是截然不同的概念,「盈利」是指以利潤為目的。「非營利」的含義並不是經濟學意義上的無利潤,更不是不講經營之意,而是一個用以界定組織性質的詞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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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點:

1、大部分非營利機構都是依法成立的,其存在並不受成立、資助、控制或管理它的個人、公司或政府單位認可與否的限制。

2、非營利機構中有很多是由聯合團體所控制,各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並對非營利機構的經營承擔有限責任。

3、非營利機構不存在分享其利潤和股本的股東,其成員無權分享非營利機構創造的任何利潤和盈餘。

4、非營利機構通常都是由全體成員通過簡單多數選出的官員或組織來管理。

⑺ 退休廳局幹部可在基金會兼職嗎

國家規定:國家公務員退休後三年內不允許在原來服務的工作范圍內任職或兼職。退休廳局級幹部應該是公務員或者是領導幹部,在基金會兼職估計會違紀吧。

⑻ 注冊基金會

基金會辦事指南

一、設立基金會經過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二)民政部審查文件,准予登記的,發給《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

(三)基金會登記後,應辦理稅務登記、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經過那些程序?

(一)提交全部有效的申請材料;

(二)民政部審查文件,准予登記的,發給《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證書》;

(三)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後,應辦理稅務登記、申請組織機構代碼、刻制印章、開立銀行帳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三、基金會有哪幾種類型?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公募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非公募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四、基金會應當在哪裡登記?

(一)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擬由非內地居民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會;原始基金超過2000萬元,發起人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出設立申請的非公募基金會;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的代表機構應在民政部登記。

五、成立基金會,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一)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到民政部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能低於2000萬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三)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對基金會的名稱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型大小、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型大小,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二)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三)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四)非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七、對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有哪些要求?

(一)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依次由「基金會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等)」組成。「駐在地名稱」是指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駐在地的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如×國×××基金會×地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

(二)境外基金會名稱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應在其代表機構名稱前冠以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名稱,×××基金會(×國或×地區)×地辦事處(代表處、聯絡處)。

八、基金會的組織機構如何組成?

(一)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為5人至25人;

(二)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相互間有近親屬關系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其他基金會,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三)基金會設監事。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九、辦理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相關事宜的表格在哪裡下載?

請訪問中國民間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點擊網頁上方橫欄標題中的表格下載,進入表格下載頁面後,再點網頁左邊的基金會,就可以下載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登記等事宜的表格了。

十、基金會在申請成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哪些文件?

填寫基金會登記事項表和基金會設立申請書,一式三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檔。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十一、境外基金會在中國內地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哪些文件?

(一)填寫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設立申請書,一式三份,同時報送電子文檔,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需提供公證書和中國駐其注冊國使領館的證明文件;

(三)涉及境外依法登記法律證書、公證書、章程、外國公民的姓名和簡歷等外文資料應當以外文書寫,並附標準的中文譯本。

十二、對基金會申請人的條件有什麼要求?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都可以申請設立基金會。申請人可以是基金會的捐贈人,也可以是其他熱心於公益事業的公民或組織。

十三、對章程草案有哪些要求?

應按照民政部《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起草。《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請訪問中國民間組織網(www.chinanpo.gov.cn),點擊網頁上方橫欄標題辦事指南,進入辦事指南頁面後,點擊基金會,就可以下載或瀏覽《基金會章程示範文本》了。

十四、在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對原始基金驗資證明有哪些要求?

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收到完整、齊備、合法的申請材料後,將向基金會申請人發出驗資通知書。申請人按驗資通知書把基金會原始基金轉入指定的銀行帳號,銀行審核無誤後,向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提交資金到帳通知單和銀行轉帳記帳憑證作為原始基金驗資證明。

十五、對基金會負責人人選有哪些要求?

(一)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二)公募基金會和原始基金來自中國內地的非公募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應當由內地居民擔任;

(三)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及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

(四)擔任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外國人以及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負責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十六、現職國家工作人員能否擔任基金會負責人(包括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一)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兼任;

(二)現職國家工作人員應掌握在以下范圍: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中的現職工作人員,以及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其他機構的工作人員。但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已從領導崗位上退下來尚未辦理離退休手續的工作人員,也不包括上述機關和機構中離開行政工作崗位專門從事基金會工作的工作人員;

(三)人大機關、政協機關中現職工作人員范圍: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常務委員、委員,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和地方各級政協主席、副主席的領導幹部,凡是不擔任其他黨政領導職務的,均不認定為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可以兼任基金會負責人。各級人大常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級政協秘書長、副秘書長,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不能在基金會兼任領導職務。

十七、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如何確定?

理事長是基金會法人代表。

十八、什麼是基金會的分支機構?

基金會的分支機構是指基金會根據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業務范圍的劃分,設立的專門從事該基金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十九、什麼是基金會的代表機構?

基金會的代表機構是指基金會在住所以外屬於其活動區域內設置的代表該基金會開展活動、承辦該基金會交辦事項的機構。

二十、基金會申請登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提交哪些文件?

請填寫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一、基金會在住所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和設立代表機構應當如何辦理?

基金會在住所地以外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應向擬設在地省民政部門出具審查同意設立的意見。基金會應當向設在地省民政部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分支機構擬任負責人基本情況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三)分支機構住所使用權證明。

擬設在地省民政部門收到上述全部有效文件後,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在本地設立的書面意見,通知基金會。基金會持該意見及其他必需文件向民政部申請登記。

二十二、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能否領取證書、刻制印章?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民政部審查批准登記後,憑批准文件辦理證書、印章事宜。

二十三、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否具備法人地位?

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均不具有法人地位,其民事責任由基金會承擔。

二十四、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負責人有哪些要求?

(一)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未曾擔任過因違法而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締的非法組織的負責人;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十五、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變更登記包括哪些內容?

(一)如果基金會的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和法定代表人等事項發生變化,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如果基金會的名稱和業務范圍以及章程發生根本性轉變,變化前與變化後基本不存在聯系,則不能視為變更登記,應當視為基金會終止,注銷該基金會,成立一個新的基金會;

(三)如果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發生變化,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六、基金會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原始基金和業務主管單位發生變化後,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一)基金會申請變更登記應填寫《基金會變更登記申請書》,每張《基金會變更登記申請書》只能用於申請一項變更,有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需填寫多張變更登記表。

(二)名稱變更還需填寫「續表1」,住所變更還需填寫「續表2」,原始基金變更還需填寫「續表3」,法定代表人變更還需填寫「續表4」、提交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

(三)所有文件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住所、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和負責人發生變化後,應如何辦理變更登記?

(一)填寫《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事項表》,每張《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變更登記申請書》只能用於申請一項變更,有多個登記事項同時變更的,需填寫多張變更登記表;

(二)名稱變更還需填寫「續表1」,住所變更還需填寫「續表2」,負責人變更還需填寫「續表3」。

(三)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八、章程修改後怎樣核准?

填寫基金會章程核准申請書,一式二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二十九、哪些屬於基金會備案事項?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

(二)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變動;

(三)需要刻章的內設機構。

三十、應當備案的基金會負責人包括哪些職務?

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理事長變更應當按法定代表人變更辦理。

三十一、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如何備案?

請填寫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備案表,一式兩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三十二、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備案如何辦理?

請填寫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變動備案書 ,一式兩份。具體填寫內容和注意事項請參見其中的填表說明。

三十三、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的范圍是:

在國務院民政部登記的基金會,其業務主管單位必須是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組織。所謂國務院有關部門,包括了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各部、委員會)、辦事機構(如國務院港澳辦、國務院法制辦)、直屬機構(國家檔案局、國家統計局)等。所謂國務院授權的組織,主要是指黨的工作部門(如統戰部)、人民團體組織(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國務院各直屬事業單位(中國社科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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