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教育基金是干什麼的
教育基金是指法律認可的為某種目的向教育提供的贈款。在西方國家,贈款者主要是慈善團體、大公司企業、宗教集團、校友和個人。是某些大學,特別是私立名牌大學經費收入的重要來源。
例如,1981 年美國的 1888 所高等學校擁有該項基金 234.7 億美元,其中哈佛大學、得克薩斯大學奧斯汀分校、耶魯大學、斯坦福大學和普林斯頓大學等 10 所高等院校擁有 74 億美元,佔全部基金的 31.5%。
對提供學生獎學金,促進重點學科建設和重點科研項目開發具有重要作用。享有免稅特權。在中國,這種基金正在形成中,主要用於與教育有關的專項援助,特別是獎勵援助。
(1)教育基金會的業務活動擴展閱讀:
教育基金的合理投入促進了各級各類教育的發展,改善了辦學條件,調動了教師的積極性,提高了教學質量,為教育事業的發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它是提高人民群眾文化生活水平的物質基礎,是促進教育事業發展的重要條件。
教育基金是通過社會多方集資形成的,其數額的增減必然要受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同時也受人們對教育事業認識程度的影響。
Ⅱ 基金會的業務活動成本應設置哪些科目
1.對貨幣的了解
2.國家經濟的發展
3.銀行利率的調整
Ⅲ 劉鴻儒金融教育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開展金融科學研究專項獎勵、資助、研討等活動;
支持、促進、興辦金融教育;
從事與金融教育、金融科學研究相關的公益活動。
收入來源
本基金會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其收入來源於:中國發展教育基金會獲得「2007慈善排行榜特別支持獎」
(一)組織募捐的資金和財產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利息收益;
(四)政府的資助、撥款或由政府委託管理的資金;
(五)其他合法收入。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使用計劃。重大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資金和財產;對在捐贈協議中已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則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當接受捐贈的財產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基金用途
(一)資助中國內地貧困家庭學生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學生,支持一些貧困地區解決在改革發展教育事業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二)資助到中國內地學習、進修的家庭困難的香港、澳門、台灣學生;
(三)獎勵對教育事業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四)資助其他符合本章程規定的有關項目和業務活動;
(五)基金會的日常運轉、管理及籌資費用;
(六)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會的重大活動是指:在全國范圍內舉行的大型募捐活動或接受1000萬元(含)以上的捐贈活動;對外投資額1000萬元(含)以上的投資活動。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努力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本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日常運轉支出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和使用效益。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所捐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如果捐贈人認定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了捐贈的資金和財產,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解除捐贈協議。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或單位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或單位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中止資助、解除資助協議。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替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Ⅳ 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本基金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組織資助中國內地貧困家庭學生,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二)組織資助赴中國內地學習、進修的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家庭困難學生,幫助他們完成學業;
(三)支持一些貧困地區解決在改革發展教育事業過程中遇到的特殊困難;
(四)獎勵對中國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個人和單位;
(五)接受海內外熱心支持中國教育事業的政府、組織和個人提供的資金、財產捐贈及無償技術援助;
(六)通過多種渠道,面向海內外開展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募捐活動;
(七)接受政府委託或指定開展的與教育或其他有關與教育事業相關的各類扶持、資助項目;
(八)接受委託管理國內外其他基金機構用於中國教育事業的資金;開展與國內外同類基金會的合作、交流活動;
(九)本章程規定或許可的其他活動。
Ⅵ 陝西純山教育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助學、獎學;資助教育基礎設施以及師資培訓等與教育相關的資助活動。
以貧困大學生為核心的青年能力建設
以鄉村圖書館為核心的農村小學教育支持和閱讀理念推廣
Ⅶ 寶鋼教育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在全國部分高校設立「寶鋼教育獎」;
開展「寶鋼杯』『全國傑出中小學中青年教師」的評選和獎勵;
設立其他有關教育的專項獎勵和資助。
Ⅷ 北京大學教育基金會的業務范圍
(一) 加強本基金會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系與合作;
(二) 接受境內外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
(三) 將本基金會的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保值、增值;
(四)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獎勵教學、科學研究和高新技術開發等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北京大學教師、學生和職工;
(五)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資助有益於國家建設的研究和開發項目。設立教師獎勵基金、學生獎勵基金、科學研究資助基金、福利設施基金、校園建設基金以及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他基金項目;
(六) 利用本基金會的基金資助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Ⅸ 在教育方面,陳江和基金會主要開展哪些公益活動
我比較了解的就是陳江和基金會捐助的「慧育希望」兒童早期發展創新試點項目,這個項目為中國很多地區的0-3歲嬰幼兒發展提供了良好的育條件。作為一名受益兒童的家長,我內心對陳江和基金會充滿無限感激之情,謝謝基金會給了孩子更好的成長條件。
Ⅹ 寶鋼教育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寶鋼教基金會[英文譯名是Baosteel Ecation Fund,縮寫為BSE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獎掖優秀人才,力行尊師重教,推動產學合作,支持教育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伍仟萬元,來源於寶鋼集團有限公司(原上海寶鋼集團公司)獨家襄助。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掛靠單位:寶鋼集團有限公司。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上海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 在全國部分高等院校設立「寶鋼教育獎」;
(二) 與中國教育報刊社合作,開展「『寶鋼杯』全國傑出中小學中青年教師評選活動」;
(三) 設立其他有關教育的專項獎勵和資助。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 贊同本基金會的宗旨,擁護本基金會的章程;
(二) 熱愛公益事業,並由與本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有關聯的單位推薦;
(三) 經業務主管單位和主要捐贈方共同提名並被授予聘書;
(四) 理事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基金會,並交回理事聘書;
(五) 理事如連續兩年不參加本基金會活動,作為自動退會;
(六) 理事如有嚴重違背本章程的行為或損壞本基金會利益,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 享有本基金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現職國家工作人員出任理事的不享有被選舉權);
(二) 參加本基金會活動,並對各項活動享有知情權;
(三) 對本基金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執行本基金會的決議;
(五) 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 完成本基金會交付的工作;
(七) 向本基金會反映情況,提供建議和相關信息。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7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對80萬元以內的專項獎勵和贊助有審批權。其中3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專項獎勵和贊助 需報下一次理事會予以追認。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各項公益活動計劃;
(三) 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 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 領導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 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七) 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 寶鋼集團有限公司的捐贈;
(二) 寶鋼集團有限公司所屬的子公司的捐贈;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 寶鋼教育獎的評選和獎勵;
(二) 」寶鋼杯」全國傑出中小學中青年教師評選活動;
(三) 其他有關教育的獎項和贊助。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 募集捐款達100萬元人民幣(含100萬元)以上的募捐;
(二) 投資額達1000萬元人民幣(含1000萬元)以上的委託投資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余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 轉入符合寶鋼教育基金會宗旨的國內某一個教育基金會,用於寶鋼教育獎直至基金耗盡;
(二) 分贈各有關高校;
(三) 贊助業務主管單位指定的一項教育投資。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05年12月2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