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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保險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12-13 23:50:23

⑴ 上海市旅行社管理辦法的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十九條(經營范圍)
旅行社應當按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禁止超越范圍經營。
第二十條(明示制度)
旅行社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放置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旅遊價格和有關手續費等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一條(旅遊報價形式)
旅行社的旅遊報價形式主要有全包價旅遊、半包價旅遊等。
旅行社承諾旅行費用實行全包價時,全包價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交通、住宿、餐飲、游覽景點門票和導游服務等費用。
旅行社承諾旅行費用實行半包價時,半包價的內容至少應當包括交通、住宿和導游服務等費用。
第二十二條(旅遊合同內容)
旅行社安排旅遊者旅遊時,應當與旅遊者訂立書面旅遊合同。
旅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旅行社名稱及地址;
(二)旅遊總價格;
(三)旅遊地點和日程安排;
(四)交通工具類別、等級、航(車)次時間;
(五)住宿等級及客房類型;
(六)游覽景點名稱、門票;
(七)餐飲次數及標准;
(八)娛樂種類及次數;
(九)導游服務;
(十)購物次數與時間;
(十一)合同終止條件;
(十二)違約責任;
(十三)雙方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十四)簽約地點及日期。
訂立出境旅遊合同的,還應當增加有關出境簽證的手續、費用的內容。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可以參照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供的示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條(旅遊合同的履行和轉讓)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後,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行社向遊客發放的質量反饋表或者類似書面材料,不能作為其是否履約的證明。
旅行社將已訂立的旅遊合同轉讓給其他旅行社時,必須徵得旅遊者同意,並不得增加費用。
旅遊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遊者支付;旅遊者本人不能成行,由於出境簽證等原因不能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的,旅遊者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履行旅遊合同的要求)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後,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不得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者增加參觀項目、增加費用、安排合同未約定的其他旅遊消費活動。旅行社安排合同以外需要收費的旅遊項目,應當徵得旅遊者的同意並出具服務單據。
旅遊合同訂立後,除國家調整匯率或者運輸價格,且合同雙方約定此種情況下可以提高旅遊總價格外,旅行社不得單方提高旅遊總價格。
第二十五條(不可抗力)
旅行社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後,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不能成行造成的違約)
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國內旅遊,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出境旅遊,違約方應當提前7天通知對方。合同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於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准承
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遊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先行賠償)
旅行社未按照旅遊合同提供相關服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由於其他旅遊經營者的原因,致使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並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遊者有權要求旅行社賠償;旅行社賠償後,有權向造成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旅遊經營者追償。
旅行社對旅遊者提供的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旅遊保險
旅行社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應當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不得在銷售價格中單獨列項。
旅遊者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購買旅遊者個人保險。旅行社在與旅遊者訂立旅遊合同時,應當提示旅遊者購買相關的旅遊者個人保險。
第二十九條(旅遊安全)
旅行社組織旅遊者旅遊時,應當保障旅遊者的人身安全。
對旅遊中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的情況,應當事先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或者明確警示,並採取有效的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當旅遊者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時,旅行社派出的工作人員應當採取有效的救護措施,並及時向組團的旅行社報告;在境外的領隊還應當向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駐外旅遊機構報告。
第三十條(報告制度)
旅行社在組織旅遊者旅遊時,發生旅遊者傷亡等重大事故的,應當在知道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按下列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一)國際旅行社發生重大事故,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二)國內旅行社發生重大事故,向注冊地的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接到旅行社事故報告後,立即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人員聘用要求)
旅行社與其聘用的經營人員,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經營人員未經旅行社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旅行社商業秘密。
第三十二條(領隊、導遊人員)
旅行社聘用的領隊、導遊人員應當持有國家或者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領隊證、導游證。
領隊、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時,應當佩戴胸卡,攜帶領隊證、導游證;嚴格按照旅行社確定的接待計劃,安排旅遊者的旅行、游覽活動,不得擅自增加、減少旅遊項目或者中止導游活動。
第三十三條(旅遊廣告)
旅行社發布廣告,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進行虛假廣告宣傳,廣告所推銷的服務不得超出經營范圍。
旅行社利用廣播、電影、電視、報紙、雜志等媒介發布廣告的,應當註明旅行社名稱和經營許可證號碼;代理其他旅行社業務的廣告,還應當註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稱。
製作和發布中國公民出境旅遊業務的廣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特殊旅遊項目)
旅行社開發具有危險性的特殊旅遊項目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五條(境外接待旅行社的選擇)
旅行社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應當選擇有關國家和地區合法登記的旅行社作為接待旅行社,並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六條(禁止不正當競爭和小費、回扣的限制)
旅行社不得採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旅遊業務,損害競爭對手: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冊商標;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稱;
(三)詆毀其他旅行社的名譽;
(四)委託非旅行社的單位和個人代理經營旅遊業務;
(五)擾亂旅遊市場秩序的其他行為。
旅行社的從業人員不得向旅遊者索要小費、不得私受回扣。
第三十七條(糾紛解決途徑)
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行社發生爭議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旅行社協商解決;
(二)請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查、調解;
(三)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投訴;
(四)提請仲裁機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八條(投訴受理)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收到旅遊者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決定受理的,應當在45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答復投訴者;對應當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投訴,應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轉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九條(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受理投訴後,認為旅行社應當賠償的,旅行社不予賠償或者無力承擔賠償時,應當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遊者先行賠償:
(一)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準的;
(二)旅行社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者行業規定的標準的;
(三)旅行社破產後造成旅遊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
(四)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質量保證金及其在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期間產生的利息,屬於旅行社所有;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從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質量保證金。
旅行社營業部發生旅遊糾紛的,按前款規定應當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先行賠償的,設立社所在地的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營業部所在地的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發出的使用質量保證金予以賠償的通知後,應當及時支付;對使用質量保證金賠償支付有異議的,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裁定。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使用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對旅遊者先行賠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統計報表)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報送統計報表。國際旅行社向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國內旅行社向區、縣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統計報表;
統計報表不得提供虛假數據。
第四十一條(檔案管理)
旅行社的業務檔案應當專人保管。其中,出入境旅遊檔案保存期最低為3年,國內旅遊檔案保存期最低為2年。
第四十二條(營業部管理)
旅行社應當對所屬營業部實行統一的人事、財務、組團和旅遊路線管理。
第四十三條(市旅行社行業協會監督)
市旅行社行業協會應當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服務質量和價格進行監督,監督結果報市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⑵ 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為多少年

跟隨過旅行社去旅遊的人都知道,正規的旅行社是會為旅行者購買旅行社責任保險的,這也是國家為保障旅遊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權益,所實施的規定。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 《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第9條規定,旅行社責任保險期限為一年。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旅行社必須投保的保險,旅行社對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旅行社責任險指的是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遊業務經營活動中,因旅行社的疏忽、過失導致遊客人身、財產遭受損害,而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旅行社責任險有很強的社會公益性。有人可能會有疑問,有了旅行社責任險還需要購買意外險,其實旅行社責任險與意外險還是有一定的區別的。首先是保險責任不同
旅行社責任險是國家要求旅行社必須購買的保險,而意外險是個人購買的保險,只要被保險人發生了合同約定的意外,保險公司就會按照要求來進行賠償。
投保人不同
旅行責任險的投保人是旅行社,保險費是由旅行社來支付,而意外險的投保人是消費者本人,由遊客自己來支付。
被保險人也不同
購買了個人意外險如果發生了合同約定的意外,保險公司直接賠付給旅行者本人,相當於旅遊者享有「意外險」的保險金請求權,而旅行社責任險則不同,如果發生了意外,旅行社要履行對旅遊者的賠償責任,旅行社能夠獲得保險公司保險金額的給付。
旅行社責任險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要出去旅行,建議個人再購買一份旅行意外險比較好。

⑶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四章

第四章
旅行社經營規范
第二十六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第二十七條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得轉讓、出租或者出借。
旅行社的下列行為屬於轉讓、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
(一)除招徠旅遊者和符合本實施細則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接待旅遊者的情形外,准許或者默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的;
(二)准許其他企業、團體或者個人,以部門或者個人承包、掛靠的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
第二十八條 旅行社設立的辦事處、代表處或者聯絡處等辦事機構,不得從事旅行社業務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旅行社以互聯網形式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除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外,其網站首頁應當載明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許可證編號和業務經營范圍,以及原許可的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的投訴電話
第三十條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旅行社不得安排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含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內容的;
(二)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歧視內容的;
(三)含有淫穢、賭博、涉毒內容的;
(四)其他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
第三十一條 旅行社為組織旅遊者出境旅遊委派的領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導游證;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三)取得相關語言水平測試等級證書或通過外語語種導游資格考試,但為赴港澳台地區旅遊委派的領隊除外;
(四)具有兩年以上旅行社業務經營、管理或者導游等相關從業經歷;
(五)與委派其從事領隊業務的取得出境旅遊業務經營許可的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
赴台旅遊領隊還應當符合《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旅行社應當將本單位領隊信息及變更情況,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領隊備案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導游證號、學歷、語種、語言等級(外語導游)、從業經歷、所在旅行社、旅行社社會保險登記證號等。
第三十三條 領隊從事領隊業務,應當接受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取得出境旅遊業務許可的旅行社委派,並攜帶導游證、佩戴導游身份標識。
第三十四條 領隊應當協助旅遊者辦理出入境手續,協調、監督境外地接社及從業人員履行合同,維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不得從事領隊業務。
領隊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提供領隊服務。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委派的領隊,應當掌握相關旅遊目的地國家(地區)語言或者英語。
第三十七條 《條例》第三十四條所規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遊團隊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
(一)墊付旅遊接待費用;
(二)為接待旅遊團隊向旅行社支付費用;
(三)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三十八條 旅行社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其選擇的交通、住宿、餐飲、景區等企業,應當符合具有合法經營資格和接待服務能力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 在簽訂旅遊合同時,旅行社不得要求旅遊者必須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
同一旅遊團隊中,旅行社不得由於下列因素,提出與其他旅遊者不同的合同事項:
(一)旅遊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的;
(二)旅遊者存在的年齡或者職業上的差異。但旅行社提供了與其他旅遊者相比更多的服務,或者旅遊者主動要求的除外。
第四十條 旅行社需要將在旅遊目的地接待旅遊者的業務作出委託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委託給旅遊目的地的旅行社並簽訂委託接待合同。
旅行社對接待旅遊者的業務作出委託的,應當按照《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將旅遊目的地接受委託的旅行社的名稱、地址、聯系人和聯系電話,告知旅遊者。
第四十一條 旅遊行程開始前,當發生約定的解除旅遊合同的情形時,經徵得旅遊者的同意,旅行社可以將旅遊者推薦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並由旅遊者與被推薦的旅行社簽訂旅遊合同。
未經旅遊者同意的,旅行社不得將旅遊者轉交給其他旅行社組織、接待。
第四十二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的下列行為,屬於擅自改變旅遊合同安排行程:
(一)減少游覽項目或者縮短游覽時間的;
(二)增加或者變更旅遊項目的;
(三)增加購物次數或者延長購物時間的;
(四)其他擅自改變旅遊合同安排的行為。
第四十三條 在旅遊行程中,當發生不可抗力、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或者非旅行社責任造成的意外情形,旅行社不得不調整或者變更旅遊合同約定的行程安排時,應當在事前向旅遊者作出說明;確因客觀情況無法在事前說明的,應當在事後作出說明。
第四十四條 在旅遊行程中,旅遊者有權拒絕參加旅行社在旅遊合同之外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不得因旅遊者拒絕參加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活動或者需要旅遊者另行付費的旅遊項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或者以拒絕繼續履行合同、提供服務相威脅。
第四十五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應當對其提供的服務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項,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在旅遊行程中的自由活動時間,旅遊者應當選擇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並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活動。
第四十六條 為減少自然災害等意外風險給旅遊者帶來的損害,旅行社在招徠、接待旅遊者時,可以提示旅遊者購買旅遊意外保險。
鼓勵旅行社依法取得保險代理資格,並接受保險公司的委託,為旅遊者提供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服務。
第四十七條 發生出境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外或者入境旅遊者非法滯留境內的,旅行社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機關和外事部門報告。
第四十八條 在旅遊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應當提示旅遊者遵守文明旅遊公約和禮儀。
第四十九條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遊人員、領隊人員在經營、服務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旅遊者如實提供旅遊所必需的個人信息,按時提交相關證明文件;
(二)要求旅遊者遵守旅遊合同約定的旅遊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隨身物品;
(三)出現突發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違反旅遊合同約定採取補救措施時,要求旅遊者配合處理防止擴大損失,以將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旅遊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制止旅遊者違背旅遊目的地的法律、風俗習慣的言行。
第五十條 旅行社應當妥善保存《條例》規定的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的各類合同及相關文件、資料,以備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核查。
前款所稱的合同及文件、資料的保存期,應當不少於兩年。
旅行社不得向其他經營者或者個人,泄露旅遊者因簽訂旅遊合同提供的個人信息;超過保存期限的旅遊者個人信息資料,應當妥善銷毀。

⑷ 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規定,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於多少元

從2011年2月1日起,隨團遊客的人身傷亡責任限額提至20萬元.國家旅遊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共同發布了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辦法》明確規定,人身傷亡責任最低賠償限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⑸ 根據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對受旅行社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5)旅遊保險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不同國家對前往的國外遊客簽證有不同要求,有的國家對險種有明確要求,有的國家對保障額度有明確要求,而有的國家對投保的保險公司有明確要求。同城保險認為保險絕不是金額越高越好,而是要在目的國規定的金額左右根據用戶需要購買。

另外還可以根據個人需要再選擇一些附加險,如財產險等保障家中財物在出遊期間發生丟失的情況。最好選擇網路廣泛,實力雄厚的保險公司。

⑹ 旅行社為旅遊者購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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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簡介
武女士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團隊旅遊,行前旅行社的業務員告訴她,旅行社已經為她辦理了保險,請她放心地參加旅遊團。在行程中武女士不小心崴了腳,在治療的過程中要求旅行社支付保險金,導游告訴她,旅行社辦理的是責任保險,武女士受傷的原因是自己不小心,屬於意外事故,不在責任保險的理賠范圍中。武女士到旅遊主管部門來投訴,要求旅行社承擔醫療費。旅遊主管部門受理了該旅遊投訴。
一、法律規定
1、《旅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二、案例分析
(一)旅遊保險的分類
目前,和我國旅行社組團旅遊有關的旅遊保險主要有兩大類,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遊意外保險,這兩類保險對於旅行社和旅遊者具有不同的意義,從不同側面保障旅行社旅遊者的權益。旅行社責任保險是強制保險,由旅行社購買,而旅遊意外保險是任意險,由旅遊者自己購買。當然,除此之外,旅遊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其他種類的旅遊人身財產傷害保險。在實務中,旅行社往往和保險公司達成協議,將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遊者意外保險打包,一並購買;另外一種方式就是直接購買旅遊綜合保險。從實際操作上來說,購買打包保險產品或者綜合旅遊保險產品,既實惠,又方便,受到了旅行社的歡迎,但從法律上說,這樣的銷售和購買方式是否合乎規范,仍然值得探討。
(二)旅行社責任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是旅行社,直接受益人也是旅行社。當旅行社的經營有過錯,給旅遊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需要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向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不需要自己額外支付賠償金。總之,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旅行社為了自己的過錯購買的保險,也就是為自己的過錯而買單。旅行社在推銷旅遊線路時,在旅遊保險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業務員在推銷旅遊產品時,或者是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作用不明,或者是有意為之,對外銷售時只是簡單地告訴旅遊者,旅行社已經辦理了保險,而不介紹責任險的真正含義,導致旅遊者誤以為旅行社購買的保險涵蓋了所有的保險,旅遊者自己無需再購買另外的保險。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情況一樣。
2、旅行社對旅行社責任保險不以為然。少數旅行社一致認為,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為了完成《旅行社條例》規定的任務,而且自己的旅行社從來不出事,辦理責任保險純粹是浪費錢。所以,在具體的責任保險辦理中,只選擇保費最低的責任保險,目的就是不要被旅遊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根本沒有意識責任保險的意義和作用。
3、旅行社沒有特別關注醫療費的限額。對於旅遊者的死亡,責任保險通常都有較高的賠償額度,而旅遊者醫療費的額度很低,導致由於旅行社的責任旅遊者需要就醫時,醫療費用不足,旅遊者的權益難以保障,最後還是由旅行社自己直接承擔。這樣一來,旅行社的感覺就是責任保險不管用,而不反思自己的保險做法。<?XML:NAMESPACEPREFIX=O/>
二、旅遊意外保險。旅遊意外保險的投保人應當是旅遊者,受益人也是旅遊者。《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旅行社「可以」向旅遊者推薦意外險,是一種任意性的規范,而不是像旅行社責任險那樣屬於強制性規范。《旅遊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修正,要求旅行社向旅遊團隊推薦旅遊意外保險。這樣的修正更加符合旅遊保險的實際需要。
1、旅遊者發生的傷害以意外事故為多。從旅遊者人身傷害的糾紛中看,大部分傷害主要來源於意外,而不是責任,旅行社為了避免麻煩和損失,應當向旅遊者推薦旅遊意外險。
2、旅遊者拒絕投保意外險要得到書面確認。如果旅行社向旅遊者推薦意外險,而旅遊者拒絕投保,旅遊者的行為沒有過錯,但為了保險起見,旅行社應當得到旅遊者的書面確認,以防將來出來意外後旅行社舉證不能。
總之,根據武女士受傷情況,以及旅行社在業務操作中的過失,武女士的醫療費用應當由旅行社承擔。

⑺ 和旅遊相關的法律法規

1、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

2、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

3、文化和旅遊部 旅遊法

4、文化和旅遊部 大陸居民赴台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

5、文化和旅遊部 導游管理辦法

(7)旅遊保險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以下是規范性文件,非法律法規,均來自於文化和旅遊部:

1、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加強旅遊誠信建設實施失信聯合懲戒的通知

2、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加強出境游市場監管的通知

3、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換發電子導游證相關事宜的補充通知

4、辦公室關於加強出境旅遊管理規范出境旅遊經營的緊急通知

5、國家旅遊局關於規范旅行社經營行為維護遊客合法權益的通知

6、國家旅遊局辦公室關於領隊管理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

⑻ 旅行社保險賠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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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寶中旅行社為您解答: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旅行社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第三條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投保
第四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應當包括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依法對旅遊者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承擔的賠償責任和依法對受旅行社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的人身傷亡承擔的賠償責任。
具體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旅行社疏忽或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二)因發生意外事故旅行社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
(三)國家旅遊局會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管理。
第六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費率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並與旅行社經營風險相匹配。
第七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應當與保險公司依法訂立書面旅行社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
第八條旅行社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時,雙方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告知和說明義務。
第九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業保險。
第十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旅行社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旅行社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並在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中載明當事人雙方約定的合同內容,同時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第十一條保險合同成立後,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情形外,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保險合同成立後,旅行社要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並書面通知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但因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或注銷而解除合同的除外。
第十三條保險合同解除的,保險公司應當收回保險單,並書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旅行社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務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變更時,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必要時應當依法辦理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五條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保險期間為1年。
第十六條旅行社應當在保險合同期滿前及時續保。
第十七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組織統一投保。
第三章賠償
第十八條旅行社在組織旅遊活動中發生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情形的,保險公司依法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在旅行社責任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責任限額可以根據旅行社業務經營范圍、經營規模、風險管控能力、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旅行社自身需要,由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協商確定,但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十九條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活動中發生保險事故,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通知保險公司的,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告知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條保險事故發生後,旅行社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時,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認為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旅行社補充提供。
旅行社對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旅行社的請求,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向受害的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賠償保險金。旅行社怠於請求的,受害的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金。
第二十一條保險公司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相關證明、資料後,應當及時做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公司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旅行社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二十二條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保險金用於支付搶救費用的,保險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遊者、導游、領隊人員通知後,經核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可以在責任限額內先向醫療機構支付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因第三者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公司自直接賠償保險金或者先行支付搶救費用之日起,在賠償、支付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旅行社以及受害的旅遊者、導游或者領隊人員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旅行社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保險公司開展旅行社責任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旅行社解除保險合同但未同時訂立新的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期滿前未及時續保,或者人身傷亡責任限額低於20萬元人民幣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旅行社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保險公司經營旅行社責任保險,違反有關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條保險公司拒絕或者妨礙依法檢查監督的,由中國保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國家旅遊局和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旅遊局2001年5月15日發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規定》同時廢止。

⑼ 第一次以法規范形式正式規定了旅行社責任保險金的法律是什麼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⑽ 旅行社責任險保單細則

一、法律規定
1、《旅遊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旅行社應當提示參加團隊旅遊的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旅行社,應當依照《旅行社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本辦法所稱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組織的旅遊活動對旅遊者和受其委派並為旅遊者提供服務的導游或者領隊人員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二、案例分析
(一)旅遊保險的分類
目前,和我國旅行社組團旅遊有關的旅遊保險主要有兩大類,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遊意外保險,這兩類保險對於旅行社和旅遊者具有不同的意義,從不同側面保障旅行社旅遊者的權益。旅行社責任保險是強制保險,由旅行社購買,而旅遊意外保險是任意險,由旅遊者自己購買。當然,除此之外,旅遊者還可以根據自己的需求,選擇其他種類的旅遊人身財產傷害保險。在實務中,旅行社往往和保險公司達成協議,將旅行社責任保險和旅遊者意外保險打包,一並購買;另外一種方式就是直接購買旅遊綜合保險。從實際操作上來說,購買打包保險產品或者綜合旅遊保險產品,既實惠,又方便,受到了旅行社的歡迎,但從法律上說,這樣的銷售和購買方式是否合乎規范,仍然值得探討。
(二)旅行社責任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的投保人是旅行社,直接受益人也是旅行社。當旅行社的經營有過錯,給旅遊者造成人身財產損害,需要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向旅遊者承擔賠償責任,旅行社不需要自己額外支付賠償金。總之,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旅行社為了自己的過錯購買的保險,也就是為自己的過錯而買單。旅行社在推銷旅遊線路時,在旅遊保險方面存在一些問題:
1、業務員在推銷旅遊產品時,或者是對旅行社責任保險的作用不明,或者是有意為之,對外銷售時只是簡單地告訴旅遊者,旅行社已經辦理了保險,而不介紹責任險的真正含義,導致旅遊者誤以為旅行社購買的保險涵蓋了所有的保險,旅遊者自己無需再購買另外的保險。正如上述案例中的情況一樣。
2、旅行社對旅行社責任保險不以為然。少數旅行社一致認為,辦理旅行社責任保險,就是為了完成《旅行社條例》規定的任務,而且自己的旅行社從來不出事,辦理責任保險純粹是浪費錢。所以,在具體的責任保險辦理中,只選擇保費最低的責任保險,目的就是不要被旅遊主管部門追究行政責任,根本沒有意識責任保險的意義和作用。
3、旅行社沒有特別關注醫療費的限額。對於旅遊者的死亡,責任保險通常都有較高的賠償額度,而旅遊者醫療費的額度很低,導致由於旅行社的責任旅遊者需要就醫時,醫療費用不足,旅遊者的權益難以保障,最後還是由旅行社自己直接承擔。這樣一來,旅行社的感覺就是責任保險不管用,而不反思自己的保險做法二、旅遊意外保險。旅遊意外保險的投保人應當是旅遊者,受益人也是旅遊者。《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了旅行社「可以」向旅遊者推薦意外險,是一種任意性的規范,而不是像旅行社責任險那樣屬於強制性規范。《旅遊法》對此作出了明確的修正,要求旅行社向旅遊團隊推薦旅遊意外保險。這樣的修正更加符合旅遊保險的實際需要。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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