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契約型私募基金需要繳納哪些稅
契約型私募基金本身並不是一個納稅主體。契約實際上就是代人理財,也就是信託,受託人不是財產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財產所有者是受益人。
目前我國對信託的稅收政策只是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稅收政策試點,對信託公司當年收益分配給投資者時,在信託環節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1)契約式基金雙管理人擴展閱讀:
契約型私募基金具體的操作方法是:
(1)發起人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而非券商的營業部)作為其託管人;
(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隔一段時間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
(3)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
當然,如果將來《投資基金法》實施後監管的情況比較寬松,還可以採取變通的形式,具體的做法是:
(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戶;
(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
(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
Ⅱ 契約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怎麼確定
根據基金的營業執照,工商登記信息,基金管理人必然做出披露。
契約型基金,對契約雙方來說,都是獨立主體。如果一方是基金,則有一個基金管理人。如果雙方都是基金,那麼可能出現兩個管理人。也可能出現兩方共同出資設立一個管理機構,來對契約式基金進行管理。
Ⅲ 契約式私募基金是什麼樣的
契約型私募基金知識要點梳理
一、基本概念
也稱為信託型基金,它是由基金經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與代表受益人權益的信託人(託管人)之間訂立信託契約而發行受益單位,由經理人依照信託契約從事對信託資產的管理,由託管人作為基金資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契約型基金通過發行受益單位,使投資者購買後成為基金受益人,分享基金經營成果。契約型基金的設立法律性文件是信託契約,而沒有基金章程。基金管理人、託管人、投資人三方當事人的行為通過信託契約來規范。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是指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的基金資產不斷增值,並使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
基金託管人:又稱基金保管人,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在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承擔資產保管、交易監督、信息披露、資金清算與會計核算等相應職責的當事人。基金託管人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或信託投資公司擔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議。在託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
契約型基金依據其具體經營方式又可劃分為兩種類型:
(1)單位型。它的設定是以某一特定資本總額為限籌集資金組成單獨的基金,籌資額滿,不再籌集資金,它往往有一固定期限,到期停止,信託契約也就解除,退回本金與收益。信託契約期限未滿,不得解約或退回本金,也不得追加投資。如香港的單位信託基金就屬於此類。
(2)基金型。這類基金的規模和期限都不固定。在期限上,這類基金是無限期的;在資本規模上,可以有資本總額限制,也可以沒有這種限制。基金單位價格由單位基金資產凈值、管理費及手續費等構成,原投資者可以以買價把受益憑證賣給代理投資機構,以解除信託契約抽回資金,也可以以賣價從代理投資機構那裡買入基金單位進行投資,建立信託契約。
與公司型基金的區別:契約型基金的發展基礎是要有完善的信用制度和成熟發達的信託市場,但國內在這方面的發展是不足的。而我國的股份公司制度已經有多年的發展歷史,相對比較成熟,在這種條件下,有利於發展公司型基金。
兩種基金形式的根本區別如下:
(1)法律依據:契約型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約組建的,信託法是契約型基金設立的依據;公司型基金是依照公司法組建的。
(2)法人資格:契約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資格,而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具有法人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3)資金的性質:契約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籌集起來的信託財產;公司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普通股票籌集的公司法人的資本。
(4)投資者的地位: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後成為基金契約的當事人之一,投資者是基金的委託人,即基於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託給基金管理人管理和營運,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權。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公司的股票後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因此,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對基金對基金運作的影響比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大。
(5)融資渠道:公司型基金由於具有法人資格。在資金運用狀況良好、業務開展順利、又需要擴大公司規模、增加資產時,可以向銀行借款:契約型基金因不具有法人資格,一般不向銀行借款。
(6)基金的營運依據:契約型基金依據基金契約營運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據投資公司章程營運基金。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樣,除非依據公司法到了破產、清算階段,否則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約型基金則依據基金契約建立、運作,契約期滿,基金運營也就終止。
二、目前的缺陷:
由於我國基金發展的相對落後,這種基金組織形式還存在管理人、投資人力量不平衡、託管人對管理人的監管不完善、對持有人利益的保護也沒有健全的制度等等缺陷
1.基金管理人的行為缺乏約束。可能面臨道德風險和法律風險:在契約型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許可權非常大,凡是基金買賣的重大投資決策均由基金管理人一手包攬。現行法規中對契約型基金管理人的決策許可權及操作行為缺乏明確的規范和約束,投資者的收益高低只能聽天由命,任憑基金管理人的良心辦事。所謂道德風險是指投資者在購買私募基金之後,基金管理人可能做出不利於投資者的行為選擇。這種行為選擇可能是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如利用投資者的資源為自己的小集團謀取私利,或漠視投資者的利益等。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風險有如下幾種:
(1)違法募集資金:私募基金既不允許進行公開宣傳更不能承諾保底,但是有些私募基金管理人為了吸引資金,加大宣傳力度游說投資者相信其管理的私募基金沒有任何風險,誘使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通過公開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就沒有明顯區別了。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甚至向投資者承諾保底收益。不管任何形式的私募基金,保底條款都是為《民法通則》、《證券法》、《信託法》等法律所明令禁止的,一旦投資失敗,法律並不保護這類保底條款的實現。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知該條款的違法性,卻仍以此來吸引投資者,顯然是具有欺詐性質。
(2)內幕交易:私募基金的內幕交易行為包括:一是基金與上市公司之間的內幕交易。很多上市公司將閑置資金委託給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投資理財,反過來,私募基金又將委託資金投資於該上市公司的股票,這樣在私募基金與上市公司之間就形成一種特殊的關系,上市公司為了自身的利益,很可能事先向管理人透露有關內幕信息,管理人就可以利用該信息買賣該證券獲利或避損。這種內幕交易看似有利於投資者,其實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最後承擔風險的還是投資者。二是基金與特殊投資者之間的內幕交易。基金管理人將基金本身的一些內幕信息如業績狀況、投資組合等事先透露給某些大客戶,即「選擇性披露投資組合」,這些大客戶便可利用這些信息判斷繼續投資還是退出,進而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3)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第一種是基金與基金管理公司控股股東之間的交易;第二種是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各基金之間的交易。
關聯交易對投資者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不僅會將基金的利潤轉移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或將一支基金的利潤轉移給另一支基金;而且還會扭曲基金凈值信號和盈利信號,導致投資者難以判斷基金的真實盈利狀況,進而給投資者的投資決策造成困難。
除了上述法律風險之外,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有可能出現以下的違法行為:挪用客戶委託管理的資金;自營、經紀、資產管理業務的混合操作及將管理的資金用於抵押、擔保和資金拆借等行為。
2.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徒有虛名:基金管理人理論上受到基金持有人和基金託管人的雙重監督,基金管理人作為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理應與其他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處於平等地位。但在幾年的實踐中,不用說眾多分散的基金持有人,即使作為機構的基金託管人也難以對基金管理公司實施有效的監督。中國的基金託管人極為有限,門檻過高,加之基金託管業務目前已成為商業銀行一項重要的中間業務和利潤增長點,市場競爭日趨激烈,誰都不想失去基金管理公司這個重要的客戶。銀行(託管人)為搶占市場份額,在利益驅動下,自然在嚴格監督基金管理人員投資運作方面缺乏主動性和積極性並顯得有些底氣不足。具體運作中,託管人雖然保管基金資產,但對資產的具體投資行為無權干涉,只能聽從管理人的指示進行輔助性管理。託管人側重於託管基金資產帶來的收益,對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容易忽視。基金託管人又往往是基金的主承銷人,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有權決定基金託管人的選任,並且經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後,有權撤換基金託管人。換言之,基金管理人往往決定基金託管人的去留,託管人的地位缺乏獨立性必然導致其監督的軟弱性。
3.保護持有人利益的機構與方式不健全:在我國目前的契約型基金運作之中,如何選擇切實維護持有人利益的管理人和託管人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在強大的管理人面前,分散持有人的發言權得不到充分保護。基金契約以不平等的格式合同,賦予管理人太大的操作空間,無法形成對管理人的制約。
總之,契約型基金的「三權制衡」作用相對較弱,問題的關鍵是能夠真正代表基金投資者利益的完善的基金治理結構在契約型基金中難以得到真正的體現。盡管為了促使基金管理人重視維護基金持有人權益,克服內部人士控制、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弊端,證券監管部門也出台了一些政策措施,如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董事會中增加獨立董事,強制信息披露等,但由於未能從根本上改造基金組織體系,收效甚微。
三、募集規則
公開募集的監管: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公開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
(一)基金募集申請:申請募集基金應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申請報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託管協議草案、招募說明書草案等。
(二)基金募集申請的核准:國家證券監管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三)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份額的發售。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日開始計算,募集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四)基金的合同生效: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80%以上;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達到200人以上;開放式基金滿足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200人。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備案申請和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證監會收到驗資報告和備案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確認;確認之日起,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收到確認文件次日,發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非公開募集的監管: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
四、私募新規後契約型基金的機遇與挑戰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出台《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新規》」)後,契約型基金成為諸多業內人士關注的焦點。其實,契約型基金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據契約方式組建;私募基金中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這些契約型基金占據著私募投資基金的大半壁江山;有限合夥僅在PE投資基金和嵌套型投資基金中比較常見;公司型基金近期更為少見。長期以來,僅有金融機構能發起契約型基金,是實力和安全的象徵,故其成為投資者的青睞。《新規》出台後,契約型基金似乎走下了神壇,私募機構紛紛試水,契約型基金面臨著新一輪的擴張趨勢,機遇與挑戰並存。
1、發起契約型基金是否屬於行政許可范圍
一直以來,我們都習慣於僅有像信託、券商、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方可發起設立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從公募基金開始,到私募的信託計劃、基金資管計劃和券商資管計劃,無一不是如此演繹。契約型基金的優勢毋庸置疑,一是僅需一紙合同就可以組建一個SPV,而無需面臨繁瑣的工商注冊、登記、注銷等流程與手續;二是沒有代扣代繳義務,一定程度上繞開了個稅的成本,甚至有時連營業稅、增值稅都免了。
筆者以為,根據《行政許可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設立及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均屬於行政許可事項,因此,該類主體開展契約型基金業務,必須事先取得業務批准。而對於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以外的主體,如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並未有法律、行政法規明確必須取得行政許可。
結合本次《新規》發布時證監會的公開發言,《新規》在市場准入環節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進行前置審批,而是基於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信息,進行事後行業信息統計、風險監測和必要的檢查,體現了適度監管原則。
因此,除依據前述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特別取得行政許可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其他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業務,無需取得行政許可。
2、契約型基金的破局
私募契約型基金的破局事實上早於《新規》的頒布。2014年1月17日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基金業協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為陽光私募的管理者贏得基金單獨開戶的生存權。其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在2014年3月25日隨後發布《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該通知允許私募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請開戶,有資產託管人的私募基金也可以由資產託管人申請開戶,私募基金證券賬戶名稱為「基金管理人全稱-私募基金名稱」,只要提供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等相關證明即可。隨後,一批陽光私募走出信託和專戶,自行發起設立契約型私募證券基金。
正當業界還在爭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僅適用於私募證券類投資基金的時候,具備託管資格的南方券商們已開始了大膽的嘗試,並在基金業協會獲得備案成功。非證券類私募契約型投資基金的發起設立客觀上在《新規》頒布之前就已撕開了一個口子,而突破這一點最重要的是券商願意參與此類業務的託管、且銀行同意為基金設立單獨賬戶,基金財產和管理公司財產得以區別,SPV得以構建。
3、契約型基金的規制
可以說最早將私募契約型基金納入法律體系的是《證券投資基金法》,該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實質上為契約型基金奠定了法律基礎。而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於2013年6月1日實施後,該法第十章「非公開募集基金」首次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入法。既然公募基金全部是從事證券投資的契約型基金,故私募證券基金採用契約型的方式其實也就取得了法律地位。
根據《新規》,「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雖然該條未明確提及契約型基金,筆者理解,只要是符合「基金管理人管理,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投資活動」的情形,均應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契約型基金是基金的一種常態形式,而公司和合夥企業反倒是基金的一種特別形式。
根據《新規》並結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筆者認為,如下幾點是發起設立私募契約型基金應予以關注的:
一是強調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備案,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而且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報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年度財務報告等。
二是明確合格投資者的標准,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三是控制人數上限,規定單只基金投資者人數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法》所規定200人的限制。而且,除特殊情形外,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四是契約型基金合同應當遵照或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宜。特別提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五是託管的必要性。雖然《新規》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也即可以通過基金合同排除託管。筆者以為,託管是將基金財產與管理人財產相區別的有效方式,如果不進行託管,基金財產很容易被認為與管理人混同而缺乏獨立性的基本支撐。
Ⅳ 契約型基金超全解讀,聯合有限合夥一起用,威力有多大
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 fund),指專門的投資機構(銀行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簽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
契約型基金的優勢
1、募集范圍廣
單只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投資門檻 100萬元(《證券投資基金法》);而通過通道發行的私募基金只有 50 個小額(100 萬-300 萬元);有限合夥企業和有限責任公司則不能超過五十人(《合夥企業法》、《公司法》)。因此,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范圍比其他兩種形式的基金募集范圍更廣。
2、專業化管理,低成本運作
契約法律關系無需注冊專門的有限合夥企業或投資公司,不必佔用獨占性不動產、動產和人員的投入。
僅需通過基金合同約定各種法律關系,避開了成立企業(有限合夥制或公司制)所需的工商登記及變更等手續。
而且契約私募基金通常都採用類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給經營者和保管者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如果經營者和保管者的年度管理費超過了這筆數額,投資者將不再另行支付。
不必再通過通道發行,簡化了發行流程;節省了通道費用(現在的通道費用大約為0.4%左右,之前的通道費用不僅更高而且還會設保底金額)。
3、投資范圍廣
避免了很多投資限制,比如通道機構會在私募基金的投資策略中設置投資限制條款,限制個股比例、多空單、倉位等;私募機構不能自己下單,只能通過授權給通道機構統一下單等。
4、決策效率高
在契約框架下,投資者作為受益人,把信託財產委託給管理公司管理後,投資者對財產便喪失了支配權和發言權,信託財產由管理公司全權負責經營和運作。所以,契約型基金的決策權一般在管理人層面,決策效率高。
5、稅收優勢
由於契約型私募基金沒有法人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因此只需在收益分配環節,由受益人自行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即可,免於雙重征稅。而有限合夥企業也不被視為納稅主體,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公司制企業本身為納稅主體(25%企業所得稅),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0%)
此外,目前我國的公募基金均採用契約方式設立,而公募基金享有較多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6、退出機制靈活,流動性強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一大優勢就是其擁有靈活便捷的組織形式,投資者與管理者之間契約的訂立可以滿足不同的客戶群。在法律框架內,信託契約可以自由地做出各種約定。契約可以有專門條款約定投資人的靈活退出方式,這是因為在集合信託的不同委託人之間沒有相互可以制約的關系,某些委託人做出變動並不會影響契約型私募基金存續的有效性。此外,未來允許通過交易平台轉讓契約型基金份額的可能性也較大,也將提高基金份額的流動性。相比而言,公司型基金和有限合夥型基金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程序退出,往往面臨繁雜的工商變更手續。
7、資金安全性高
在三種組織形式中,契約型基金具有最高的資金安全性,契約架構中可設定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三方分離的制度安排。受託人可以發出指令對資金加以運用,但必須符合契約文件的約定,否則託管人有權拒絕對資金的任何調動。另一方面,沒有受託人的專門指令,託管人無權動用資金。除此之外,還可以設置監察人對私募基金的管理運用進行監督和制約,這是保障資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而有限合夥制基金在制度要求上沒有託管人這一保障環節,更多的要依靠監事會或有限合夥人對管理人的監督,具有潛在的管理人攜款潛逃的風險。
Ⅳ 契約型私募基金能不能設立兩個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必須是已經完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這是契約型基金能完成備案的前提。
2.第三方託管,託管機構一般是券商和銀行,相比而言,券商更加靈活,至於有朋友說的券商在協會有路子,可以解決備案加快的問題,這個目前還沒體會。另外採用券商託管,不會單獨簽署託管協議,只有一份基金合同,投資人,管理人和託管人簽署,基金合同中約定了託管條款。
3.備案,目前做過約10單契約型基金,備案並沒有遇到特別的問題,雖然有時候協會的哥哥姐姐會電話問一些問題,並要求修改,但基本都是可以解決的問題,也會順利備案。補充一點,以我們跟券商託管交流的經驗,一般是在發行基金時,管理人可以先在協會系統錄入基本信息,管理人,基金名稱,規模,這樣就可以拿到備案號,有了備案號,託管機構就可以開立託管戶,正常推進基金的募集和成立以及對外投資,備案可以在基金成立後做,只要投資人是合格投資人,錄入信息無誤,備案不會出現不通過的問題,最多修改幾次而已,但並不影響基金運作和投資。
4.管理,基金成立後,基金管理完全由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管理,只要符合約定,託管人不會有什麼問題。
5.結構化,契約型基金內部可以做一定的結構化,只要做到同一級的投資人同股同權即可。
以上就是幾點簡單的分享。這些經驗只限於地產私募,證券類沒做過,沒有經驗。
至於契約型基金的優勢,這個大家都研究的比較透徹,我理解除了通道費用節省,人數200人,省去工商注冊環節的優勢外,最大優勢在於契約型基金不是一個法律主體,不是獨立納稅主體和代扣代繳義務人,所有收益由投資人自行繳納,但是否就可以理解為是稅收優勢,這一點業內都趨向於樂觀,但風險在於,保不齊稅總哪天會發文規范,要求基金或管理人或託管人代扣代繳。
Ⅵ 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能合並報表嗎
契約型基金是指當事人通過訂立專門的基金契約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形成的投資於資本市場的基金。根據是否可以公開發行,分為公募及私募基金。目前,證券基金多為公募契約型基金。2013年6月1日起施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條: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說明《證券投資基金法》也適用於私募基金業。2014年8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至此,私募基金取得了合格的法律地位。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制定的《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2月7日起施行,為私募基金取得合法資格等提供了具體操作途徑。
除了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分別以信託計劃、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等形式成立契約型基金外,還有目前大量的資本、資產管理公司、合夥企業等組織也以契約方式非公開募集基金,這類基金在會計處理與稅務問題上存在一些不太明確的地方。
一、契約型基金對外執行事務
契約型基金不是一個商事主體,但《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第十四條: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契約型基金證券投資資格得到解決,那麼對外直接投資、委託貸款等業務如何執行呢?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理論上講,其他法律如果無法為締約主體問題提供依據,信託法可以作為契約型私募基金簽約主體問題的法律依據。
依據信託法第二條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從信託法的規定來看,在信託關系中,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管理信託財產。如果契約型私募基金適用信託法律關系,則以管理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協議並無不妥。所以契約型基金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進行對外借款、直接投資並不存在法律障礙,但在股東登記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要求公司設立或者股東變更登記時,需要提交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身份證明」。由於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而如果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持股,會存在以下問題:在法律權屬關繫上存在不確定性,在基金退出時也將面臨雙重征稅的問題。在股東出資及股東分配紅利時,也難免會遇到出資賬戶和收取紅利賬戶與股東名稱不符而導致不被會計師事務所認可的問題。如果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為股東,管理人擔心股權會被會計師或者是稅務部門認定為管理人的資產,導致基金管理人的財務報表「變異」。存在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與第三方產生糾紛而被司法機關予以財產保全甚至執行的風險。按照證券法及證監會的規則,未上市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突破200人,與此相關的還有公司在發行上市時,是否適用穿透原則來計算IPO發行人的實際股東人數。基金本身並不具有法律主體資格,基金投資人應被視為一個主體,還是應按照基金的實際人數計算?還是只把基金管理人作為一個投資者?還是像《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一樣: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目前,實踐當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二、私募契約型基金是一個獨立會計主體,應單獨進行會計核算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條 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基金財產。
可見,契約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財產,管理人與基金是不同的會計主體,應該分別核算和提供財務報表。實際操作中如何才能做到基金財產獨立?一般通過基金財產在銀行託管是解決基金財產獨立的。但這不是唯一方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可見託管不是必須的,基金管理人只有在合同中明確基金財產保護制度及糾紛解決機制的,是不一定要託管的。可以通過為基金開始銀行專戶,專戶專用;在合同中明確資金劃撥許可權、投資領域等,並在基金運作日常內部控制業務操作中加以落實。
三、契約型基金適用的會計制度
1.適用的具體會計制度
在新准則下,基金會計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中證協發[2007]5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所管理、託管的基金應當以基金為會計核算主體,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單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同基金之間在名冊登記、賬戶設置、資金劃撥、賬簿記錄等方面應當相互獨立。
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所有者權益(基金凈值)變動表。
2.符合投資性主體特點
根據契約型基金運作特點,能夠同時滿足「投資性主體」所需要的三個條件: 一是該公司以向投資方提供投資管理服務為目的,從一個或多個投資者獲取資金;二是該公司的唯一經營目的,是通過資本增值、投資收益或兩者兼有而讓投資者獲得回報;三是該公司按照公允價值對幾乎所有投資的業績進行計量和評價。
新准則對投資性主體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方面做出了豁免規定,且要求對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即,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報表,該母公司應當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為滿足以上要求,基金會計核算上:
一是向投資者提供公允價值信息,在相關會計准則要求或允許下,對財務報表幾乎所有投資採用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例如:選擇公允模式計量所持有的投資性房地產;對合營、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不在採用權益法核算;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其持有的金融資產。當然,對於基金所擁有的固定資產等非投資性,或金融負債無需按照公允價值計量。二是在內部報告上,應報告公允價值信息;管理人員在評價投資業績和作出投資決策時,以公允價值作為首要評價尺度。
四、契約型基金納稅問題
契約型基金涉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基金財務本身等多方,《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基金只是一種信託財產,不是一種經濟組織,故對基金本身不能作為經營主體徵收相關稅收,基金投資人應該是稅收的承擔著。契約型基金涉及的稅種主要是個人及企業所得稅、營業稅。
Ⅶ 私募基金有兩個管理人如何備案是否是以一個管理人名義備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必要條件是兩名以上高管人員基金從業資格人員,備案成功後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產品備案 產品發行等都是單獨存在的。
Ⅷ 什麼是「雙管理人」私募基金-私募排排網
雙管理人:在一個合夥型基金中也可能存在兩個基金管理人。兩個基金管理人許可權劃分取決於合夥協議條款的約定。在實踐中,一般是由其中一個基金管理人負責執行合夥事務,負責投資管理事務;而另外一個基金管理人負責執行合夥事務或擔任基金運營商,負責基金日常運營。
Ⅸ 契約型基金是否能有兩個管理人
法律依據:《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第二十二條 存在兩個以上(含兩個)管理人共同管理私募基金的,所有管理人對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管理人之間的責任劃分由基金合同進行約定,合同未約定或約定不清的,各管理人按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回答:一、契約型基金允許有兩個管理人; 二、產品備案在其中一家管理人名下,需在產品備案——管理人信息——新增管理人中增加另一家管理人。